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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案例

發布時間:2021-01-19 22:33:51

㈠ 物業法規案例題

1、你出題目沒有表達合同的保管義務責任約定內容,一般來說大廈出入口處有監控設備,如果物業保留了車輛沒有在該大廈出入口車輛進出的錄像,那麼物業無需承擔責任,光憑停車記錄是不能成為物業免責的理由,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物業記錄不能成為證明力強的證據,而監控錄像的證明力很強,我不知合同是否有保管約定,一般來說物業和車主簽訂的合同沒有對車輛有保管義務,停車場的停放管理費在法理上認為是對車輛停車位置的有序管理、保潔管理、一般每月不會超過150元,需要當地物價部門備案,否則物業是違規收費,如果物業有保管義務,那麼管理費在合同約定時會成倍增加,保管費是不需要當地物價部門批準的,屬於價格法中的特需服務,物業會給車主買保險,保險公司的代位索賠權事先沒有得到物業的認可,而且沒有證據表明車輛在大廈停車場出入口丟失,我認為保險公司得不到法律支持,再則大廈消防出入口不是停車處,如果車主的確停車消防出入口在根據我國道路交通法和消防法車主屬於違法停車,車主應當負完全責任。
2、保管合同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則規定的尊重合同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的約定必須遵守、履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原則是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從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如果合同中物業公司的確有保管義務,我認為物業公司不會承擔全部責任,只能承擔部分保管責任和車輛停車管理不善責任,物業公司可以要求法院追加車主為第二被告、第三人來應訴,保險公司和物業公司沒有法定的合同關系,法院一般不會受理,如果車主起訴物業公司法院會受理。

㈡ 物業法律法規案例分析題答案急急急

可判決李某來支付物業費自。
物業管理費包括很多具體項目,業主如果認為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與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准差距明顯,可以要求減收物業費,但不能拒交,因為物業管理企業客觀上提供了一定的服務,所以拒交物業費的主張不合理。

㈢ 有關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案例分析(內容詳細一點)

被告:史先生、達女士(本所委託人)
承辦律師:牛公慶、張由
爭議焦點:物業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案情簡介:
史先生、達女士夫婦繫上海市杏山路某弄某號902、901室的戶主。901室與902室為同單元相鄰的兩套房子,為了把兩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兩套房子門外的走廊處安裝了一道防盜門。上海SZ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系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該公司認為史先生、達女士夫婦的行為構成非法佔有,造成公共妨礙,將兩夫婦訴至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雙方主要觀點:
原告方認為:
史先生、達女士開始裝修購置的房屋時,與原告簽訂了一份《二次裝修管理協議書》,按協議約定,兩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裝防盜門。兩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礙。
我方認為:
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由於業主違法物業使用規定,影響到相鄰關系,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作為物業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沒有起訴權。
二、被告安裝的防盜門並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兩套房子之間的共用走廊,由於901、902兩套房子是一戶人家購買,走廊也實際上是由一戶人家使用,對大樓內其它業主沒有任何影響。此觀點也已得到大樓內的其他業主書面同意,並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供。
三、被告與原告簽訂的《二次裝修管理協議書》是一份委託合同,根據《合同法》相關條例,委託合同隨時可以解除。被告當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書》。
訴訟結果:
對於原告沒有訴訟主體資格這樣一個明顯的事實,一審案件的承辦法官以「辦過三百多個案子,都是這樣判的」為理由,不予採信,判決原告勝訴。我所律師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義,向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上訴,二中院以同樣的理由駁回了上訴。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請再審。再審中,法官認為一審二審對於原告具有主體資格的確認是錯誤的,但是為了維護法院的名譽,建議我方撤訴,並親自至委託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裝防盜門。後上海市高院出台司法解釋,明確了物業公司在業主違法物業使用規定產生的糾紛中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法律意義:
在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釋尚未出台前,我所律師通過正確理解《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的精神,通過不懈努力,為委託人爭取到了合法權利。

㈣ 物業管理案例分析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房地產成為人們經常提及的話語,由此而衍生的物業管理也成為人們生活中至關重要的元素。然而,隨著一棟棟住宅樓的拔地而起和生活社區的日益增多,各種物業糾紛也不可避免地產生著,並且隨著各種法律法規的日益完善和人們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這類糾紛呈上升趨勢。如何解決房地產公司、物業公司、業主之間接連不斷出現的矛盾和糾紛,物業管理公司如何更好地維護業主和自身的權利,更好地服務於地產商和業主,已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毋庸置疑,由於物業管理公司所屬行業的服務性和特殊地位,使其在一系列糾紛中始終處於「風暴眼」地位。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地產商與物業管理公司、行政主管部門與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矛盾糾紛,都或多或少地將物業管理公司牽扯進來。作為物業管理企業如何正確運用法律法規,維護業主權益,規避企業風險,化解物業管理糾紛和矛盾,推動行業健康發展,創建和諧社會,成為物業管理公司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正是基於以上原因,筆者結合多年的從業經驗,在工作之餘擷取了大量物業管理方面的糾紛案例,並咨詢了相關的法律專家,本著嚴謹負責的態度編寫了這本書。本書精選了近年來全國各地發生的物業糾紛案例,並對各案例進行了詳細的法理分析,指出了解決類似糾紛的法規依據。同時本書還收錄了國家及有關部委相繼出台的《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暫行)辦法》、《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關於物業管理服務明碼標價的規定》、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示範文本)》、《業主臨時公約(示範文本)》等八個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
本書的編寫注重實用,貼近生活。它不是單純理論方面的說教,也不盡是冰冷嚴肅的行政性規定的匯編,它所收案例具體實在,法理分析通俗易懂,以帶有普遍意義的物業糾紛案例為基礎,融知識性、實用性與工具性為一體。無論您是一位物業管理人員,還是一位購房業主,都會對您的工作、生活帶來一定的幫助,書中的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一定會成為您的工具與助手。
由於時間及水平所限,書中難免存在謬誤,還望業內人士批評指正。
該書在編寫過程中,部分物業管理糾紛案例參考、借鑒了有關媒體的報道和資料,但由於時間已久、信息缺失等原因,未能夠與有關案例的作者取得聯系,望作者看到該書後與我們聯系,以便寄送稿酬。

第一編 業主、物業公司之糾紛

跳樓自殺者砸壞轎車責任誰負?
私裝監視器引發爭議
業主狀告房管局行政不作為
業委會應規范自己的行為
業主被打傷物業是否擔責?
業主委員會無權收取投標押金
夜半雞叫「叫」聲擾人物管部門出手治理
三年未交暖氣費遭起訴居民抗議「強行供暖」房管局不履職被判違法
業主拖欠物業費不合理
不承認物業管理拒交小區停車費
物業員工法庭討尊嚴打人業主同意給賠償
業委會可否追索欠交的物業費?
業委會不合法被800名業主「炒掉」
業委會指責物業「貪污」被判侵權
醉漢小區內被撞死物業公司賠償22萬
物業合同到期後順延不交物業費屬於違約
小狗咬傷兒童責任由誰承擔?

第二編 前期物業管理之糾紛

以簽到方式與業主簽合同不合法
水管噪音大業主狀告開發商
自家閣樓為何「縮水」?
開發商拒交房屋違約
房屋質量不達標業主反訴開發商
化糞池炸傷男童開發商賠償14萬
開發商有權承諾物管的內容嗎?
物業費收得低就不保安全?
先簽協議再驗房開發商被判違約
這筆物管費到底該誰交?
業主磕破頭開發商賠償
業主被竊開發商賠償
建設單位出售人防工程違法
手持房產證難進自家門

第三編 物業管理服務之糾紛

女業主命喪豪宅物管擔責
物業公司無作為業主有權炒魷魚
居委會狀告物業侵權勝訴
小區道上停車引發民事糾紛
外出猝死算不算工傷?
車在車棚被盜物業拒擔責
空置房要交物業費
業主被害物管是否該擔責?
電梯間內接連發生劫案小區物業該不該擔責?
接到業主家中的報警信號可以破門人室嗎?
物業鎖住消防器材違法
保安客串水暖工水漫業主家
未簽訂物業合同拒交物業費行嗎?
樓上空調漏水物業檢測有誤同賠償
大學生宿舍內丟失電腦狀告學校敗訴
物業停車管理有疏漏丟車業主可否獲賠?
宣傳欄釀禍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對外供暖業主委員會一審告贏物業公司
小區內丟車物業究竟負什麼責任
護欄扎傷兒童物業公司賠償
炒掉物業就能一了百了?
裝誰的電話業主自主選擇
業主一年丟失17輛摩托車物業公司賠償50%損失
小區發生「命案」誰擔責?
住戶電話被掐斷各有說法難解決
大樓起火房客跳樓致殘誰來賠?
停電「制裁」居民物業敗訴
家中被淹業主獲賠
燒壞業主電器物業公司「埋單」
車庫水淹賓士車物業賠償86萬元
業主車位被占物業公司當賠
物業公司替「肇事煙花」賠償
物業公司移交管理權應規范
業主電動車被盜保安公司應否擔責?
物業擅自漲價業主拒絕交納法院當庭判決收費不應亂加
兒童溺水物業賠錢
業主滑倒受傷物業賠八千
車未放車棚丟了白丟車主向物管索賠敗訴
代收費糾紛暴露物管難題
小區物業拒絕代收郵件物管業主驟起紛爭-
為防用戶偷用暖氣水物業竟稱水中加毒
沒有簽訂物管服務合同,業主該不該支付物業管理費?
豐田轎車小區被盜物業無責不賠
保險公司向物業索賠一審勝訴
電梯擠死15歲童工勞務公司賠償19萬
三名保安濫用職權毆打司機被判拘役
業主被打物業賠償千元
小區停車不入位丟車責任自負
小區百萬「洗臉」費遭置疑物業該不該公示費用明細?
業主抓賊受傷狀告物業
業主摔傷物業是否該賠償?
化糞井旁燒奠紙引爆沼氣致身亡
太陽能熱水器溢水冰掛墜落致人死亡誰擔責?
牆上掉磚頭物業警示不免責
物業未盡保管責任要擔責
住戶摔成骨折物管賠償2萬多
家中被盜遷怒小區綠化
停車管理存在疏漏物業公司賠償業主
物業告業主索取物業費
業主被砍傷誰來擔責?
業主溺水誰擔責任?
歹徒劫走保險櫃業主向物管討說法
不交物業費就拆電表?
兒童高空墜落身亡誰擔責?
轎車被劃物業是否擔責?
業主被盜小區保安要負責嗎?
物業公司起訴欠費業主
保安盜打電話之後:當事人判刑一年業主索賠無望一水漫新居物業擔責
物管公司擅自提價小區居民訴諸法律
大學生掉入通風井致死家屬獲賠10萬
業主家中被盜訴小區保安瀆職

第四編 物業使用和維護之糾紛

漏水糾紛鬧了八年業主物業兩不相讓
房屋滲漏物業無法維修業主拒交物業費可行否?
綠地建起物業管理樓業主委員會遭質疑
物管擅自出租公共場地違法
裝修擅改結構打穿樓板物業被判連帶賠償損失
小區樓間空地屬於業主物業強劃車位收費無效
樓上業主裝修污水反灌 樓下業主狀告物業被駁回
物業只收佔道費不負責看管車輛
小區業主私自搭建車棚怎麼辦?
轉讓公共用地物業侵權
切勿忽視不動產相鄰權
不讓業主裝太陽能開發商扣下房產證
暖氣跑水家中遭殃業主擅自拆改損失自負
違法裝修造成損失物業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樓上裝修砸穿地板樓下不堪騷擾索賠
樓上漏水物業管理處要樓下主人分攤出錢修
要求業主拆除私建護欄 物業公司訴求被駁回
空調噪音擾民法院判決移走
占據閣樓養鴿擾鄰一養鴿人因屢抗執行被拘15天
物業有權行使牆體租賃權嗎?
廣告貼人小區電梯業主竟然無權話事
小區會所變成鮑翅館業主狀告俱樂部敗訴
電梯停運為哪般?
排水管堵塞滲漏物業公司被判賠償
小區居民改綠地當菜園物管部門發現及時制止
供水單位抄表不到戶一審被判敗訴
私人車位被他人佔用物業疏於管理要賠償
市民打贏「採光權」官司城管被判不作為
私裝水床造成他人財產損失
樓上裝修砸死鄰居業主工頭連帶賠償40萬
門衛室變雜貨店開發商被判違約
房屋產權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要賠償
損壞公共設施應賠償
車位產權被撤消業主打贏「停車場官司」
空調安裝不適當侵擾鄰里應拆除
租物業車庫開店被查封,物業是否該賠償損失?
護欄超出樓上陽台底部市民打贏「空間」官司
業主告物業違約敗訴
業主隨意改建房屋別墅被「開膛破肚」
樓頂建基站業主不知情物業稱不需業主同意
小區美容廣告搶居民地盤
養鴿擾民引發鄰里糾紛
小區物業叫賣停車位違法
綠地變成鍋爐房46名業主獲賠32萬
物管向業主「出賣」公共用地違法

第五編 物業管理相關法規

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
業主臨時公約(示範文本)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範文本)

㈤ 物業法律法規案例分析題答案急急急

根據來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 物業管自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㈥ 近期發生的有關物業管理法律的案例

在一個已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內,物業管理企業將所管物業項目 的樓內一樓電梯旁的公共部位約100平方米出租給他人設攤經營.住宅區內業主認為,在購房時已將該公共部分攤入所購房屋的建築面積之中,對此公共部位擁有使用權,物業管理企業未經為主同意,擅自將公共部位出租給他人經營,是一種侵權行為,業主委員會一紙訴狀將物業管理企業告上法庭.
問:1、住宅小區內業主所言是否有道理?
2、物來管理企業是否承擔法律責任?法律依據是什麼?
2、某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根據本公司制訂的管理辦法,向在小區內施工的施工隊收取了兩萬元押金。施工中因施工隊員工操作不當引起火災,造成婁個居民人員作廢及財產損失。善後處理時,物業管理公司和施工隊相互推卸責任。
問:1、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押金的行為有無法律依據?
2、受害人應以誰起訴對象?
3、物業管理公司應承擔哪些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案例1
1.住宅小區內業主所言是否有道理?
有道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章第七十、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和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2.物來管理企業是否承擔法律責任?法律依據是什麼?
要承擔法律責任。依據是非法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案例2
1.沒有依據!物業服務企業只能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要求向業主收取裝修保證金,之後要退還。
2.受害人應以誰起訴對象?
看簽定合同主體雙方是誰,如果業主是和裝修隊簽定的合同就起訴裝修隊。
3.物業管理公司應承擔哪些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根據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簽定的合同和物業管理相關法規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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