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的法律依據
(一)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安全資格證書由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頒發,全國統一樣式,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3年。依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
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第三十六條規定:安全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證書由有關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頒發,全國統一樣式,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1次。依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3.《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第十九條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每3年復審1次。
(三)其他從業人員(包括班組長和農民工)以及一般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有安全培訓合格證書。證書由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或培訓機構頒發,證書樣式由負責培訓考核的部門規定。依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後,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第二十一條第六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第三十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由生產經營單位按照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考核標准,自行組織考核。第三十三條規定:其他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培訓合格證。
4.《關於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意見》(安監總培訓〔2006〕228號)規定:各企業和培訓機構要對參加培訓的農民工進行嚴格考核,對考核合格者,頒發安全培訓合格證書。
5.《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加強企業班組長安全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10〕27號)要求:各企業要制定班組長安全培訓實施方案,至2011年底要將班組長普遍培訓一遍,並確保以後每年輪訓一遍。
(四)安全培訓機構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或地方統一的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組織實施培訓,不得亂收費。依據:
1.《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第五條規定: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三個等級。一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批、頒發;二級、三級資質證書,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審批、頒發。第十五條規定: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一、二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標准(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培訓〔2007〕226號)規定:各級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培訓收費標准,堅決執行「收支兩條線」,不得設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庫」。 (一)根據檢查情況和結果,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號、第30號、第44號令,同時參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准(試行)》,可以:
1.責令其限期整改,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適用於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培訓工作所需資金,或者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或者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並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等情況。
2.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適用於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規定經考核合格,或者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或者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上崗作業等情況。
3.撤銷安全資格證書,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適用於生產經營單位編造安全培訓記錄、檔案,或者騙取安全資格證書等情況。
4.責令限期整改,處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質證書,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適用於安全培訓機構未按照資質許可的范圍開展培訓,或者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或者專職教師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或者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或者將安全培訓資質證書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等情況。
5.給予警告,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質證書。適用於安全培訓機構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培訓,生產經營單位和參加安全培訓的人員對其培訓質量意見較大的情況。
6.給予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適用於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在考核、發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情況。
(二)根據檢查情況和結果,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對煤礦企業可以:
1.責令限期整改,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產整頓。適用於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情況。
2.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煤礦予以關閉。適用於煤礦企業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情況。
(三)根據檢查情況和結果,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對企業可以:
1.依法停產整頓。適用於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
2.依法予以關閉。適用於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情節嚴重的企業。
㈡ 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的全文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各中央企業:
為提高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安全監管監察效能,防止和減少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行為,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就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作出如下決定:
一、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培訓工作,安全培訓力度不斷加大,企業職工安全素質和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執法能力明顯提高。但一些地區和單位安全培訓工作仍然存在著思想認識不到位、責任落實不到位、實效性不強、投入不足、基礎工作薄弱、執法偏輕偏軟等問題,給安全生產帶來較大壓力。實踐表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是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實施安全發展戰略的內在要求;是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建設,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提升安全監管監察效能的重要途徑;是防止「三違」行為,不斷降低事故總量,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源頭性、根本性舉措。
(二)總體思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的意識,堅持依法培訓、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實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為核心,以落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提高企業安全培訓質量為著力點,全面加強安全培訓基礎建設,嚴格安全培訓監察執法和責任追究,扎實推進安全培訓內容規范化、方式多樣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現代化和監督日常化,努力實施全覆蓋、多手段、高質量的安全培訓,切實減少「三違」行為,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三)工作目標。到「十二五」時期末,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危行業企業(以下簡稱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100%持證上崗,以班組長、新工人、農民工為重點的企業從業人員100%培訓合格後上崗,各級安全監管監察人員100%持行政執法證上崗,承擔安全培訓的教師100%參加知識更新培訓,安全培訓基礎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訓質量得到明顯提高。
二、全面落實安全培訓工作責任
(四)認真落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企業是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要把安全培訓納入企業發展規劃,健全落實以「一把手」負總責、領導班子成員「一崗雙責」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培訓責任體系,建立健全機構並配備充足人員,保障經費需求,嚴格落實「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和從業人員先培訓後上崗制度,健全安全培訓檔案。勞務派遣單位要加強勞務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識培訓,勞務使用單位要確保勞務派遣工與本企業職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訓。境內投資主體要指導督促境外中資企業依法加強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生產技術研發、裝備製造單位要與使用單位共同承擔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培訓責任。
(五)切實履行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培訓監管和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培訓職責。地方各級政府要統籌指導相關部門加強本地區安全培訓工作。有關主管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完善安全培訓法規制度,統一培訓大綱、考試標准,加強教材建設,嚴格管理培訓機構,做好證件發放和復審工作,避免多頭管理、重復發證;要強化安全培訓監督檢查,依法嚴懲不培訓就上崗和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證行為;要組織培訓安全監管監察人員。要將安全生產知識作為領導幹部培訓、義務教育、職業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的重要內容。要減少對培訓班的直接參與,由辦培訓向管培訓、管考試、監督培訓轉變。
(六)強化承擔安全培訓和考試的機構培訓質量保障責任。承擔安全培訓的機構是安全培訓施教主體,擔負保證安全培訓質量的主要責任,要健全落實安全培訓質量控制制度,嚴格按培訓大綱培訓,嚴格學員、培訓檔案和培訓收費管理,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資金投入,持續改善培訓條件。承擔安全培訓考試的機構要嚴格教考分離制度,健全考務管理體系,建立考試檔案,切實做到考試不合格不發證。
三、全面落實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
(七)實施高危企業從業人員准入制度。有關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業領域從業人員准入制度。礦山和危險物品生產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要至少具備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高級工以上技能等級,或者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各類特種作業人員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要具有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礦山井下、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從業人員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安全技術服務時,要對企業安全培訓情況進行審核。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延期和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時,有關主管部門要審核企業安全培訓情況。
(八)嚴格落實「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企業新任用或者招錄「三項崗位」人員,要組織其參加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後上崗。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並經注冊的,可以直接申領礦山、危險物品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對發生人員死亡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要重新參加安全培訓考試。要嚴格證書延期繼續教育制度。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定期開展本行業領域「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登記普查,建立信息庫。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范圍修訂機制。
(九)嚴格落實企業職工先培訓後上崗制度。礦山、危險物品等高危企業要對新職工進行至少72學時的安全培訓,建築企業要對新職工進行至少32學時的安全培訓,每年進行至少20學時的再培訓;非高危企業新職工上崗前要經過至少24學時的安全培訓,每年進行至少8學時的再培訓。企業調整職工崗位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要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礦山和危險物品生產企業逐步實現從職業院校和技工院校相關專業畢業生中錄用新職工。政府有關部門要實施「中小企業安全培訓援助」工程,推動大型企業和培訓機構與中小企業簽訂培訓服務協議;組織講師團,開展培訓下基層進企業活動。
(十)完善和落實師傅帶徒弟制度。高危企業新職工安全培訓合格後,要在經驗豐富的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至少2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工人師傅一般應當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3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成績突出,善於「傳、幫、帶」,沒有發生過「三違」行為等條件。要組織簽訂師徒協議,建立師傅帶徒弟激勵約束機制。
(十一)嚴格落實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持證上崗和繼續教育制度。市(地)及以下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同志要在明確分工後半年內參加專題安全培訓。各級安全監管監察人員要經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上崗;新上崗人員要在上崗一年內參加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執法證有效期滿的,要參加延期換證繼續教育和考試。鼓勵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報考注冊安全工程師等職業資格,在職攻讀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學歷和學位。
四、全面加強安全培訓基礎保障能力建設
(十二)完善安全培訓大綱和教材。有關主管部門要定期制定、修訂各類人員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發展需要和企業安全生產實際,不斷規范安全培訓內容。鼓勵行業組織、企業及培訓機構編寫針對性、實效性強的實用教材。要分行業組織編寫企業職工安全生產應知應會讀本、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案例庫和製作警示教育片。
(十三)加強安全培訓師資隊伍建設。承擔安全培訓的機構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專職教師考核合格後上崗制度,保證專職教師定期參加繼續教育,積極組織教師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承擔安全培訓的教師培訓,定期開展教師講課大賽,建立安全培訓師資庫。企業要建立領導幹部上講台制度,選聘一線安全管理、技術人員擔任兼職教師。
(十四)加強安全培訓機構建設。要根據實際需要,科學規劃安全培訓機構建設,控制數量,合理布局。支持大中型企業和欠發達地區建立安全培訓機構,重點建設一批具有模擬、體感、實操特色的示範培訓機構。要加強安全培訓機構管理,定期公布安全培訓機構名單和培訓范圍,接受社會監督。支持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工會培訓機構等開展安全培訓。
(十五)加強遠程安全培訓。開發國家安全培訓網和有關行業網路學習平台,實現優質資源共享。建立安全培訓視頻課程徵集、遴選、審核制度,建設課程「超市」,推行自主選學。實行網路培訓學時學分制,將學時和學分結果與繼續教育、再培訓掛鉤,與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年度考核、提拔使用、評先評優掛鉤。利用視頻、電視、手機等拓展遠程培訓形式。
(十六)加強安全培訓管理信息化建設。編制安全培訓信息管理數據標准。開發安全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健全「三項崗位」人員、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培訓持證情況和考試題庫、培訓機構、考試機構、培訓教師等資料庫,實現全國安全培訓數據共享。
五、全面提高安全培訓質量
(十七)強化實際操作培訓。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實訓大綱和考試標准。建立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實訓制度。推動科研和裝備製造企業在安全培訓場所展示新裝備新技術。提高3D、4D、虛擬現實等技術在安全培訓中的應用,組織開發特種作業各工種模擬實訓系統。
(十八)強化現場安全培訓。高危企業要嚴格班前安全培訓制度,有針對性地講述崗位安全生產與應急救援知識、安全隱患和注意事項等,使班前安全培訓成為安全生產第一道防線。要大力推廣「手指口述」等安全確認法,幫助員工通過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確保按規程作業。要加強班組長培訓,提高班組長現場安全管理水平和現場安全風險管控能力。
(十九)建立安全培訓示範視頻課程體系。分行業建立「三項崗位」人員安全培訓示範視頻課程體系,上網發布,逐步實現優質培訓資源社會共享。將示範課程作為教師培訓的重要內容。建立示範課程跟蹤評價制度,定期評選優質課程,給予榮譽稱號或者適當資助。
(二十)加強安全培訓過程管理和質量評估。建立安全培訓需求調研、培訓策劃、培訓計劃備案、教學管理、培訓效果評估等制度,加強安全培訓全過程管理。制定安全培訓質量評估指標體系,定期向全社會公布評估結果,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安全培訓機構考評的重要依據。
(二十一)完善安全培訓考試體系。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本行業領域安全培訓考試制度,加強考試機構建設,嚴格教考分離制度。要建立健全安全資格考試題庫,完善國家與地方相結合的題庫應用機制。建立網路考試平台,加快計算機考試點建設,開發實際操作模擬考試系統。加強考試監督,嚴格考試紀律,依法嚴肅處理考試違紀行為。有關主管部門要統一本行業領域一般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式樣,規范考試發證管理。
六、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
(二十二)加大安全培訓執法力度。有關主管部門要把安全培訓納入年度執法計劃,作為日常執法的必查內容,定期開展安全培訓專項執法。要規范安全培訓執法程序和方法,將抽查持證情況、抽考職工安全生產應知應會知識作為日常執法的重要方式。要加強對承擔安全培訓的機構管理,深入開展專項治理,促進安全培訓機構健康發展。企業要建立安全培訓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違」行為處罰力度。
(二十三)嚴肅追究安全培訓責任。對應持證未持證或者未經培訓就上崗的人員,一律先離崗、培訓持證後再上崗,並依法對企業按規定上限處罰,直至停產整頓和關閉。對存在不按大綱教學、不按題庫考試、教考不分、亂辦班等行為的安全培訓和考試機構,一律依法嚴肅處罰。對各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訓、考試、發證不到位的責任。對因未培訓、假培訓或者未持證上崗人員的直接責任引發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礦長(廠長、經理),實際控制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四)建立安全培訓績效考核制度。制定安全培訓工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做到定性與定量、內部考核與外部評議相結合。安全培訓績效考核結果要納入安全生產綜合考核內容。每年通報安全培訓績效考核結果。
七、切實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五)把安全培訓擺上更加突出位置。各級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各企業要把安全培訓工作納入實施安全發展戰略的總體布局。各級安委會要定期研究解決安全培訓突出問題,有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負總責,各級安委會辦公室要牽頭抓總,當好參謀,創新實踐,整合資源,示範引領。要經常深入基層、企業開展安全培訓調查研究。要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以及新聞媒體等參與、監督安全培訓工作。
(二十六)保證安全培訓投入。建立以企業投入為主、社會資金積極資助的安全培訓投入機制。要將政府應當承擔的安全培訓經費納入財政保障范圍。企業要在職工培訓經費和安全費用中足額列支安全培訓經費,實施技術改造和項目引進時要專門安排安全培訓資金。研究探索由開展安全生產責任險、建築意外傷害險的保險機構安排一定資金,用於事故預防與安全培訓工作。
(二十七)充分運用典型和媒體推動安全培訓工作。要總結推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加大安全培訓監管力度、企業落實安全培訓主體責任、培訓機構提高安全培訓質量的典型經驗,以點帶面推動工作。要定期公布安全培訓問題企業和問題培訓機構名單。要廣泛宣傳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傳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安全素質,努力形成全社會更加支持安全生產工作的氛圍。
各省級安委會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各有關中央企業要根據本決定製定實施意見,並及時將實施意見和落實情況報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國務院安委會
2012年11月21日
㈢ 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
國發〔〕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他們戶籍仍在農村,主要從事非農產業,有的在農閑季節外出務工、亦工亦農,流動性強,有的長期在城市就業,已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量農民進城務工或在鄉鎮企業就業,對我國現代化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為統籌城鄉發展,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推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大意義
(一)農民工問題事關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農民工分布在國民經濟各個行業,在加工製造業、建築業、採掘業及環衛、家政、餐飲等服務業中已佔從業人員半數以上,是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農民外出務工,為城市創造了財富,為農村增加了收入,為城鄉發展注入了活力,成為工業帶動農業、城市帶動農村、發達地區帶動落後地區的有效形式,同時促進了市場導向、自主擇業、競爭就業機制的形成,為改變城鄉二元結構、解決「三農」問題闖出了一條新路。返鄉創業的農民工,帶回資金、技術和市場經濟觀念,直接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對於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和順利推進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二)維護農民工權益是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民工問題,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農民工權益和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區、各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農民工面臨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資偏低,被拖欠現象嚴重;勞動時間長,安全條件差;缺乏社會保障,職業病和工傷事故多;培訓就業、子女上學、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諸多困難,經濟、政治、文化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這些問題引發了不少社會矛盾和糾紛。解決好這些問題,直接關繫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三)解決農民工問題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略任務。農業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是世界各國工業化、城鎮化的普遍趨勢,也是農業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國農村勞動力數量眾多,在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發展的階段,越來越多的富餘勞動力將逐漸轉移出來,大量農民工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的現象在我國將長期存在。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順應工業化、城鎮化的客觀規律,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有序轉移。我們要站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
二、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四)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統籌城鄉發展;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解決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著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進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建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和執法監督機制,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城鄉公共服務體制和制度,拓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渠道,保護和調動農民工的積極性,促進城鄉經濟繁榮和社會全面進步,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中國特色的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健康發展。
(五)基本原則。
——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尊重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消除對農民進城務工的歧視性規定和體制性障礙,使他們和城市職工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強化服務,完善管理。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和改善對農民工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發揮企業、社區和中介組織作用,為農民工生活與勞動創造良好環境和有利條件。
——統籌規劃,合理引導。實行農村勞動力異地轉移與就地轉移相結合。既要積極引導農民進城務工,又要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擴大農村勞動力在當地轉移就業。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輸出地和輸入地都要有針對性地解決農民工面臨的各種問題。鼓勵各地區從實際出發,探索保護農民工權益、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有序流動的辦法。
——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既要抓緊解決農民工面臨的突出問題,又要依靠改革和發展,逐步解決深層次問題,形成從根本上保障農民工權益的體制和制度。
三、抓緊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
(六)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嚴格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給本人,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勞動保障部門要重點監控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強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切實解決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問題。所有建設單位都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設資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准開工報告。對重點監控的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各地方、各單位都要繼續加大工資清欠力度,並確保不發生新的拖欠。
(七)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規范農民工工資管理,切實改變農民工工資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狀況。各地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准,制定和推行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制定相關崗位勞動定額的行業參考標准。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延長工時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農民工和其他職工要實行同工同酬。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地方制定、調整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指導監督。各地要科學確定工資指導線,建立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
四、依法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
(八)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並履行勞動合同,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系。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勞動保障部門要制定和推行規范的勞動合同文本,加強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指導和監督。任何單位都不得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損害農民工權益。
(九)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准。企業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要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勞動保護教育,增強農民工自我保護能力。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監管職責。發生重大職業安全事故,除懲處直接責任人和企業負責人外,還要追究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十)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嚴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單位要依法保護女工的特殊權益,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工或提高女工錄用標准,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勞動范圍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要從嚴懲處。
五、搞好農民工就業服務和培訓
(十一)逐步實行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統籌城鄉就業,改革城鄉分割的就業管理體制,建立城鄉統一、平等競爭的勞動力市場,逐步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機制,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服務。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種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行政審批和行政收費,不得以解決城鎮勞動力就業為由清退和排斥農民工。
(十二)進一步做好農民轉移就業服務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作為重要任務。要建立健全縣鄉公共就業服務網路,為農民轉移就業提供服務。城市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向農民工開放,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輸出地和輸入地要加強協作,開展有組織的就業、創業培訓和勞務輸出。鼓勵發展各類就業服務組織,加強就業服務市場監管。依法規范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和企業招用工行為。嚴厲打擊以職業介紹或以招工為名坑害農民工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三)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各地要適應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需要,大力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和引導性培訓,提高農民轉移就業能力和外出適應能力。擴大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規模,提高培訓質量。繼續實施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完善農民工培訓補貼辦法,對參加培訓的農民工給予適當培訓費補貼。推廣「培訓券」等直接補貼的做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遠程教育等現代手段,向農民傳授外出就業基本知識。重視抓好貧困地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支持用人單位建立穩定的勞務培訓基地,發展訂單式培訓。輸入地要把提高農民工崗位技能納入當地職業培訓計劃。要研究制定鼓勵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獲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政策。
(十四)落實農民工培訓責任。完善並認真落實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勞動保障、農業、教育、科技、建設、財政、扶貧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切實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強化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崗位培訓責任,對不履行培訓義務的用人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強制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用於政府組織的培訓。充分發揮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工青婦組織的作用,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展農民工職業培訓。建立由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農民工培訓投入機制,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十五)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農村初、高中畢業生是我國產業工人的後備軍,要把提高他們的職業技能作為職業教育的重要任務。支持各類職業技術院校擴大農村招生規模,鼓勵農村初、高中畢業生接受正規職業技術教育。通過設立助學金、發放助學貸款等方式,幫助家庭困難學生完成學業。加強縣級職業教育中心建設。有條件的普通中學可開設職業教育課程。加強農村職業教育師資、教材和實訓基地建設。
六、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十六)高度重視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根據農民工最緊迫的社會保障需求,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優先解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要適應流動性大的特點,保險關系和待遇能夠轉移接續,使農民工在流動就業中的社會保障權益不受損害;要兼顧農民工工資收入偏低的實際情況,實行低標准進入、漸進式過渡,調動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
(十七)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農民工發生工傷後,要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准支付費用。當前,要加快推進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建築行業、煤炭等採掘行業參加工傷保險。建築施工企業同時應為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十八)抓緊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各統籌地區要採取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繳費率,主要由用人單位繳費。完善醫療保險結算辦法,為患大病後自願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醫療結算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也可自願參加原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十九)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抓緊研究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並能夠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要繼續為其繳費。勞動保障部門要抓緊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與接續的辦法。
七、切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二十)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輸入地政府要轉變思想觀念和管理方式,對農民工實行屬地管理。要在編制城市發展規劃、制定公共政策、建設公用設施等方面,統籌考慮長期在城市就業、生活和居住的農民工對公共服務的需要,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要增加公共財政支出,逐步健全覆蓋農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
(二十一)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輸入地政府要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並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城市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當地學生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農民工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輸入地政府對委託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要在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提高辦學質量。輸出地政府要解決好農民工托留在農村子女的教育問題。
(二十二)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輸入地要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強化對農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監測,落實國家關於特定傳染病的免費治療政策。要把農民工子女納入當地免疫規劃,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率。
(二十三)進一步搞好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實行以輸入地為主、輸出地和輸入地協調配合的管理服務體制。輸入地政府要把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提供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費服務項目和葯具。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工計劃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責任。輸出地要做好農民工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工作,免費發放《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時向輸入地提供農民工婚育信息。加強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台建設。
(二十四)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范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可建設統一管理、供企業租用的員工宿舍,集約利用土地。加強對城鄉接合部農民工聚居地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礎設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長期在城市就業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宅建設發展規劃。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用於農民工購買或租賃自住住房。
八、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二十五)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要有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並通過適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嚴禁打罵、侮辱農民工的非法行為。
(二十六)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條件地解決長期在城市就業和居住農民工的戶籍問題。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要適當放寬農民工落戶條件;大城市要積極穩妥地解決符合條件的農民工戶籍問題,對農民工中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高級技工、技師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應優先准予落戶。具體落戶條件,由各地根據城市規劃和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改進農民工居住登記管理辦法。
(二十七)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土地不僅是農民的生產資料,也是他們的生活保障。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障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糾正違法收回農民工承包地的行為。農民外出務工期間,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委託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但不能撂荒。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佔土地流轉收益。
(二十八)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執法力度。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完善日常巡視檢查制度和責任制度,依法嚴厲查處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有關部門要認真受理農民工舉報投訴並及時調查處理。加強和改進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簡化程序、加快審理,涉及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的要優先審理。起草、制定和完善維護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法規。
(二十九)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有關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應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積極參與涉及農民工的訴訟活動、非訴訟協調及調解活動。鼓勵和支持律師和相關法律從業人員接受農民工委託,並對經濟確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適當減少或免除律師費。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三十)強化工會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用人單位要依法保障農民工參加工會的權利。各級工會要以勞動合同、勞動工資、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衛生為重點,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作用,完善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群眾監督。同時,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
九、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三十一)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擴大當地轉移就業容量。這是農民轉移就業的重要途徑。各地要依據國家產業政策,積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和特色經濟,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業;落實發展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措施,吸納更多的農村富餘勞動力在當地轉移就業。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扶持縣域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增強縣域經濟活力。
(三十二)引導相關產業向中西部轉移,增加農民在當地就業機會。積極引導東部相關產業向中西部轉移,有利於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也有利於形成東中西良性互動、共同發展的格局。要在產業政策上鼓勵大中城市、沿海發達地區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資源加工型企業向中西部地區轉移。中西部地區要在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主動承接產業轉移,為當地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創造良好環境。
(三十三)大力開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民就業和增收。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統籌規劃城鄉公共設施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調整投資結構,把對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重點轉向農村,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帶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繁榮。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民勞動積累相結合的農村建設投入機制。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要重視利用當地原材料和勞動力,注重建設能夠增加農民就業機會和促進農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項目。
(三十四)積極穩妥地發展小城鎮,提高產業集聚和人口吸納能力。按照循序漸進、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搞好小城鎮規劃和建設。加大對小城鎮建設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設施。繼續實施小城鎮經濟綜合開發示範項目。發展小城鎮經濟,引導鄉鎮企業向小城鎮集中。採取優惠政策,鼓勵、吸引外出務工農民回到小城鎮創業和居住。
十、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
(三十五)切實把解決農民工問題擺在重要位置。解決好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把妥善解決農民工問題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把統籌城鄉就業和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做好農民工工作的主要責任在地方,各地都要制定明確的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並認真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農民工的勞動就業、計劃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關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范圍。
(三十六)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國務院建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群眾團體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部。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檢查督促對農民工的各項政策的落實。地方人民政府也應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輸出地和輸入地的基層組織要加強協調溝通,共同做好農民工的教育、引導和管理工作。
(三十七)引導農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質。農民工是我國產業大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農民工的政治思想、科學文化和生產技能水平,直接關繫到我國產業素質、競爭力和現代化水平,必須把全面提高農民工素質放在重要地位。要引導和組織農民工自覺接受就業和創業培訓,接受職業技術教育,提高科學技術文化水平,提高就業、創業能力。要在農民工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引導他們增強法制觀念,知法守法,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開展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教育,引導他們愛崗敬業、誠實守信,遵守職業行為准則和社會公共道德。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農民工遵守交通規則、愛護公共環境、講究文明禮貌,培養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進城就業的農民工要努力適應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規定,履行應盡義務。
(三十八)發揮社區管理服務的重要作用。要建設開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區,構建以社區為依託的農民工服務和管理平台。鼓勵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增強作為社區成員的意識,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能力。發揮社區的社會融合功能,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生活,與城市居民和諧相處。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和文化設施,城市公共文化設施要向農民工開放,有條件的企業要設立農民工活動場所,開展多種形式的業余文化活動,豐富農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九)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統計、公安、人口計生等部門的資源,推進農民工信息網路建設,實現信息共享,為加強農民工管理和服務提供准確、及時的信息。輸入地和輸出地要搞好農民工統計信息交流和工作銜接。
(四十)在全社會形成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社會各方面都要樹立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開展多種形式的關心幫助農民工的公益活動。新聞單位要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於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情況的輿論監督。對優秀農民工要給予表彰獎勵。總結、推廣各地和用人單位關心、善待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提高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管理水平。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家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㈣ 如何加強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針對農民工流動性大、文化層次不高的特點以及
建築施工企業
農民工安全教育的現狀,提出安全教育的方法,以及呼籲管理者改變安全教育的態度,落實安全教育,提高農民工的安全素質。
㈤ 生產經營單位的農民工每年必須接受再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於(____)學時。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7部門下發了《關於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專工作的實施屬意見》。意見表示,農民工必須先培訓、後上崗,且每年必須接受安全生產再培訓。
意見要求,農民工的培訓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基本常識、崗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職業衛生相關知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等。
農民工必須確保培訓時間,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農民工,首次上崗前的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建築行業單位的農民工首次上崗前的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意見還要求教育部門要把安全生產知識納入到職業教育中,在職業教育專業課教學和實訓教學中,強化安全生產的意識和內容。在本市各級、各類學校積極開展以安全生產知識為內容的教育活動。
另外,勞動保障部門要大力發展職業技能培訓,加強對農民工培訓工作的指導,把安全生產知識作為重要內容,編入職業技能培訓大綱,寫進培訓教材中。
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㈥ 囯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要求 要樹立什麼意識
囯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要求 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
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總體要求(一)重要意義。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培訓工作,安全培訓力度不斷加大,企業職工安全素質和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執法能力明顯提高。但一些地區和單位安全培訓工作仍然存在著思想認識不到位、責任落實不到位、實效性不強、投入不足、基礎工作薄弱、執法偏輕偏軟等問題,給安全生產帶來較大壓力。實踐表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是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實施安全發展戰略的內在要求;是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建設,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提升安全監管監察效能的重要途徑;是防止「三違」行為,不斷降低事故總量,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源頭性、根本性舉措。(二)總體思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的意識,堅持依法培訓、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實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為核心,以落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提高企業安全培訓質量為著力點,全面加強安全培訓基礎建設,嚴格安全培訓監察執法和責任追究,扎實推進安全培訓內容規范化、方式多樣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現代化和監督日常化,努力實施全覆蓋、多手段、高質量的安全培訓,切實減少「三違」行為,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三)工作目標。到「十二五」時期末,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危行業企業(以下簡稱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100%持證上崗,以班組長、新工人、農民工為重點的企業從業人員100%培訓合格後上崗,各級安全監管監察人員100%持行政執法證上崗,承擔安全培訓的教師100%參加知識更新培訓,安全培訓基礎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訓質量得到明顯提高。
㈦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強化全民安全意識,提高勞動者安全生產技術素質,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今年是國務院確定的「安全生產年」,又將迎來建國60周年紀念活動,組織開展好全年安全宣教培訓工作,對保證全區安全生產工作立足防範,強化監督有著重大意義。??? 按照《安全培訓管理辦法》(國家總局第20號令)規定,依據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培訓「十一五」規劃要求,結合我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總體部署,特製定2009年全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計劃。???? 一、工作目標??? ??? 2009年全區安全生產宣教培訓工作以「關愛生命、安全發展」為主題,廣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行動,著力增強全社會安全發展意識。要基本形成適應我區安全生產工作要求的安全培訓體系和工作機制;實現全區安全生產培訓標准化管理;培訓面和培訓力度明顯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和自我保護意識明顯增強,安全培訓工作步入持續健康發展的軌道。具體目標為:??? (1)重點抓好全區高危行業(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和危化品)相關人員的安全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做到培訓率達到100%,依法持證上崗。??? (2)繼續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開展安全管理知識培訓,力求培訓率達到90%以上。??? (3)繼續組織鄉(鎮)、場分管安全的鄉鎮長及安辦主任安全知識培訓,培訓率達到100%。??? (4)繼續抓好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知識培訓,對外出務工人員利用多媒體教學設施做到隨到隨學,市內人員採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式進行培訓。??? (5)配合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及「四個一」活動的開展,把企業全員安全培訓貫穿到企業安全基礎工作的每一個環節,同時加強同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培訓聯系,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管。(6)繼續抓好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等七部委《關於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意見》(安監總局培訓[2006]228號)聯合發文精神,把我區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進一步落到實處。(7)積極完成市安監局下達2009安全培訓計劃各項指標。?? ?二、工作措施一是落實好全年教育培訓計劃。針對部分鄉鎮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調整及鄉鎮安全專管員執法工作需要,繼續組織鄉(鎮)、場分管安全的鄉鎮長及安辦主任安全知識培訓和業務經驗交流活動。分期分批組織開展對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和安全員的安全培訓,加強高危行業從業人員、特種工操作人員、新進工人和農名工的安全培訓教育,提高全員安全素質。全年培訓職工2000人,其中農民工1000人。二是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安全培訓工作的指導和督促。加強對電力、建築、石油行業安全培訓及持證上崗專項檢查,督促其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依法持證上崗。?? 三是以生產安全事故案例為警示教材,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安全知識為主要內容,積極配合市安委會、市安監局在《孝感晚報》開辟安全生產專版,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簡訊、展版、牆報、手冊等多種形式宣傳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四是在六月份全力抓好全國第八個「安全生產月」集中宣教活動。圍繞今年宣傳月確定的「關愛生命、安全發展」主題,廣泛發動組織全區各類企業幹部職工參加「安康杯」安全知識競賽、反「三違」等群眾性活動,進一步延伸拓展安全宣傳進機關、進企業、進社區、進學校、進農村的「五進」活動,大力普及安全生產常識。五是指導各企業廣泛開展安全文化建設活動,培植樹立一批企業安全文化標桿企業。繼續支持維達(湖北)紙業公司等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文化建設的典型作法,積極推廣交流並廣泛進行典型宣傳,營造企業安全文化氛圍,發揮良好導向作用。六是精心打造我區安全生產信息化網路平台,加快安全生產電子管理建設步伐。進一步完善已開通的孝南區安全生產門戶網站、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電子網頁、安全監管及危險源管理信息系統等,實現全區安全生產信息資源共享互動,在全區范圍內形成一個反應快捷,方便公眾,運行高效的安全生產信息化體系。
㈧ 談建築企業怎樣做好農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民源源不斷地進入城市務工,特別是建築領域,我們稱之為「農民工」。
在他們為城市帶來新鮮血液的同時,也發生了不少安全事故。
如何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就成了一個亟待探討和解決的問題。
實踐證明:安全教育培訓是減少事故發生率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但由於各種主觀或客觀的原因,對農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存在著許多問題。
本文以建築業為切入點,淺析當前農民工的安全作業現狀、農民工安全教育存在的問題以及探討彌補不足之處的方式方法,旨在增強農民工的安全生產意識,為建築業創造「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和諧生產氛圍。
關鍵詞:建築業 農民工 安全教育培訓
一、當前農民工安全作業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村勞動力從農村轉移出來,進入城鎮務工就業,且大部份湧入了建築領域,截至2005年8月,我國建築業農民工約3200萬人,占從事建築施工人員總數的90%以上。
不可否認,農村勞動力進入建築領域就業具有多方面的積極意義,如增加了農民收入,調整了農村就業和經濟結構,推動了城鎮化和工業化的發展,農民工已經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量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就業彌補了城市因經濟結構調整而出現的勞動用工空白。
2004年的中央1號文件指出:「進城就業的農民工已經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城市創造了財富、提供了稅收。
」 但看似 「樂觀」的農民工就業現狀,卻成了為溫家寶總理的心病。
2006年4月溫家寶總理在重慶考察工作時說:「這些年,農民工是我最操心的事之一。
」究其原因,是農民工安全作業現狀還很不盡人意。
首先,農民工仍是「廉價勞動力」。
其次,農民工仍然是「超時勞動力」。
最後,也是至關重要的,農民工仍然是「高危勞動力」。
整體表現為安全生產法制觀念的淡薄、安全生產意識低下、安全生產知識缺乏、應急能力差、操作技能水平不高、無知蠻干、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現象。
這些不良傾向是忽視農民工(勞動者)職業安全教育培訓、導致農民工的安全素質偏低的結果,同時也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農民工安全教育培訓存在的問題
當前,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中存在著以下突出的問題:
1、安全教育培訓責任不明確,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能具體落實。
一些企業,以種種理由和借口忽視和削弱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使其成了一種空擺設,具體工作沒人負責落實。
2、安全教育培訓時間無保障、內容不具體、方式方法呆板不靈活。
一些企業片面地追求施工進度、經濟效益,忽視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認為用這些時間去教育培訓是時間和金錢的浪費,因此時間上難以保證。
3、安全教育培訓與宣傳活動不能有機統一。
不少企業空作表面文章、喊口號、走形式,沒有利用宣傳活動達到教育目的。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監管力度不夠。
三、解決農民工安全教育培訓問題的方式和方法
建築企業當中的農民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做好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關鍵,是提高農民工安全意識、技能水平和安全文化素質、預防事故的最根本措施。
因此,對農民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體現系列性、長效性、多樣性、靈活性的特點。
1、轉移就業前的引導性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
農民工大多數是文盲、半文盲,或者只有小學、初中文化。
文化素質低,缺乏勞動技能,只能從事「臟、重、苦、險」的體力型工作。
為此,要把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提高到「減少傷亡」的認識高度,以增加從業時的安全系數。
次項工作需要各級政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投入。
2、上崗前三級教育培訓。
三級教育培訓即公司教育、項目部教育和班組教育。
農民工進入建築工地上崗前要組織對他們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培訓結束後要進行考核,成績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這不僅是保證建築企業安全生產的條件,也是國家法律賦予農民工(勞動者)的一項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此外,在《勞動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均有相關規定,從而使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有法可依,保障了職工安全教育培訓的權利,也保障了企業的安全生產。
3、開辦工地職工夜校,進行長期教育。
建築工地要在施工現場開辦職工夜校,利用職工夜校這個良好的平台長期的對農民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要定出課程表,堅持培訓。
還可以適時邀請當地公安、消防等部門進入工地進行現場教育。
職工夜校教育,除了包括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教育、安全法律法規教育、規章制度教育外,還應包括以下安全生產技術知識教育:
①一般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培訓教育。
這是建築施工企業所有職工包括農民工都必須具備的基本安全生產技術知識,主要包括:A、危險設備和區域及其安全防護的基本知識和注意事項;B、有關電氣設備的基本安全知識;C、起重機械和場內運輸有關的安全知識;D、生產中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或可能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安全防護基本知識;E、施工現場消防制度和規定;F、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以及傷亡事故報告辦法;G、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的緊急救護和自救技術措施、辦法等。
②專業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培訓教育。
是指從事某一作業的工人必須具備的專業安全生產技術知識教育。
這是比較專業和深入的,它包括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工業衛生技術知識以及根據這些技術知識和經驗制定的各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等的教育。
按生產性質分為:建築安全技術、機械安全技術。
按機械設備性質和工種分為:金屬加工安全技術;木工安全技術;裝配工安全技術;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電、氣、焊安全技術;起重機械作業和運輸作業安全技術;防火、防爆、爆破作業等安全技術;機動車輛駕駛安全技術;高空作業安全技術。
工業衛生技術知識包括防毒、防塵安全技術;振動噪音控制技術;輻射、激光防護技術;高溫作業安全技術。
還有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等的安全生產技術知識教育。
③安全生產技能培訓教育。
安全生產技能是指人們安全完成作業的技巧和能力。
它包括作業技能、熟練掌握作業安全裝置設施的技能,以及在應急情況下進行妥善處理的技能。
通過具體的操作演練,掌撐安全操作的技術,是工人實際安全工作水平和能力的教育,是知識教育「應知」和技能教育「應會」的結合,是企業開展「崗位練兵」、「師帶徒」活動的體現,是安全生產技能培訓教育的重點,對企業的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
④安全生產意識教育。
營造企業安全生產文化氛圍,通過舉辦展覽、發放掛圖、張掛安全標志警告牌、張貼懸掛大幅安全標語等方法,潛移默化地去影響工人,使之成為自覺的行動,樹立「我要安全、安全第一」的思想。
⑤事故案例教育。
通過實際事故案例分析和介紹,了解事故發生的條件、過程和現實後果,對認識事故發生規律、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防止同類事故的反復發生起著較大的作用。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宣傳活動相結合。
通過組織開展各類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充分調動廣大農民工(勞動者)的積極性與參與意識,大力營造一個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質和安全生產意識。
安全教育培訓不能僅僅局限在講座上,手段愈靈活、形式愈多樣,愈利於文化素質水平較低的人接受。
最終在企業內部形成安全生產文化體系,使安全生產處在穩定可控的狀態。
5、農民工(勞動者)本身應自律、自強。
無論教育培訓工作做得如何,終究要由工作在第一線的農民工來實踐。
全體農民工應自覺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在作業中堅決執行《安全生產法》、《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用各項規章制度約束行為,做到不違章、不違法、不違紀,發現不安全因素敢於拒絕作業。
並且要盡快熟悉作業環境與工藝流程,減少不必要的危險。
6、加大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監察力度。
長久以來,我國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一直單純地由政府職能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手段單一、力度不足。
對此問題,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點加以強化:
(1)加強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後的動態監管。
(2)加強輿論在監督中的作用。
應廣泛利用報刊、電視、網路等多種媒體宣傳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擴大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的監督主體范圍,並創造良好的輿論導向。
總之,建築施工企業對農民工的安全培訓教育,不要把他掛在嘴上流於形式,要落實到行動上,要堅持不懈,使農民工時時綳緊安全生產這根弦,要把安全生產融入他們的思想,以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成效,杜絕傷亡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為企業的生存和健康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的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精神,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培訓相關法律、法規和標准,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培訓責任,規范安全培訓行為,推動安全培訓工作健康發展,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就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意義
安全培訓是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是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傷亡人數的源頭性、根本性舉措,是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職工安全素質,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重要措施。有關統計資料表明,90%以上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為引起的,安全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
《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安全培訓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關鍵是要抓好落實,監督檢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就是抓落實。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是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履行職責、強化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重要內容,是推動企業和有關部門全面落實黨和政府關於安全培訓重大決策部署的關鍵環節,也是指導督促各地區健全並嚴格執行安全培訓相關規章制度、落實安全培訓責任的有力手段。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從單純培訓辦班等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把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強領導,採取措施,加大力度,切實履行好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職責,抓好工作落實。
二、規范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內容
(一)對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內容。貫徹落實國發〔2010〕23號和國發〔2011〕40號文件有關要求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安全培訓工作的安排部署情況;依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和《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加強安全培訓監督管理,落實以高危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統稱「三項崗位」人員)、班組長和農民工為重點的全員培訓工作情況;培訓考核與發證情況;規范培訓秩序,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作出處理情況;認真解決突出問題,總結推廣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情況;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同志和安全監管監察系統主要領導幹部參加培訓情況。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內容。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准,建立和實施安全培訓制度、年度培訓計劃情況;培訓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三項崗位」人員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及轉崗前從業人員培訓情況;農民工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建立檔案、記錄培訓考核情況;從業人員培訓期間應當享有待遇的落實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對安全培訓機構監督檢查內容。按照資質許可范圍開展培訓情況;建立培訓管理制度和專兼職教師配備情況;執行培訓大綱、建立培訓檔案和培訓保障情況;教學組織及學員管理情況;培訓收費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建立健全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制度
(一)分級負責制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全國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省級及以下安全監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以及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駐地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各省級及以下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煤礦企業、培訓機構以及同級和下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控股(集團)公司指導本行業(系統)生產經營單位對其安全培訓工作進行自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
(二)定期報告制度。對安全培訓工作情況,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向所在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每季度至少報告一次。對本區域安全培訓監督檢查情況,省級以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逐級向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每半年至少報告一次;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每年至少報告一次,並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根據下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報告,適時對地方安全培訓工作情況進行抽查,並提出監督檢查意見和建議。
(三)反饋通報制度。上一級地方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及時將安全培訓監督檢查發現的重大問題向下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反饋、通報,提出加強和改進安全培訓工作的建議書或意見書,根據需要可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工作聯系制度。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把安全培訓作為執法檢查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工作聯系渠道,形成便捷、暢通、高效的監督檢查工作網路;要加強監督檢查工作經驗交流和宣傳培訓;要建立安全培訓舉報、投訴制度,並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聯系方式,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四、豐富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方式方法
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要遵循實事求是、依法行政,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客觀公正、違規必究的原則。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將安全培訓監督檢查納入安全監管目標考核體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完善工作制度,規范方法和程序,明確檢查人員職責,切實把安全培訓列入執法檢查重要內容和年度執法計劃,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要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適時對相關行業領域安全培訓工作情況進行聯合執法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要經常性地開展自查自糾。
地方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安全培訓監督檢查每年一般不得少於2次。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每年將對全國安全培訓工作進行1-2次監督檢查。
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可以按行業或地區分類分區進行,主要採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匯報,查閱資料。認真聽取所在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地方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有關培訓情況匯報,查閱培訓工作制度、計劃、記錄和考核等相關材料。
(二)突出重點,隨機抽查。以地方政府安全培訓管理部門、重點行業領域的企業和相關安全培訓機構為重點,採取有針對性的檢查與現場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深入重點地區、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進行檢查。
(三)實地訪談,現場考核。通過與企業、從業人員及培訓機構負責人座談的方式,聽取培訓現狀、取得實效和存在問題等情況;採取現場提問、考核、問答等方式,考核從業人員尤其是「三項崗位」人員、班組長和農民工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情況,檢查培訓質量與效果。
(四)嚴格執法,及時通報。把安全培訓監督檢查作為安全監管執法重點,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處理。對相關人員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企業,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處理情況要及時向本地區相關部門和企業通報,舉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訓。要注重發現和總結各地區安全培訓工作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進一步推動工作上新水平。
(五)掛牌督辦,督促整改。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實行掛牌督辦。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下達執法文書,明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並抓好整改的跟蹤落實;被掛牌單位要認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確保及時按期解決問題。整改完畢後,由被掛牌單位向所在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提出書面整改驗收申請,有關部門在接到申請後,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予以摘牌;對整改限期內仍未整改到位的單位,要依法嚴肅處理。
五、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領導
(一)高度重視,定期研究。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把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作為履職盡責、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定期總結安全培訓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督檢查方案,明確組織協調機構和負責人,統籌安排,整體部署,全面推進。分管安全培訓工作的領導同志要親自抓,人事培訓機構的負責人要開拓創新,狠抓落實。
(二)精心組織,嚴肅認真。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組織精幹力量按照監督檢查內容,對被檢查地區安全培訓開展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特別是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檢查企業各類人員安全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做到嚴肅認真、鐵面無私,不走過場、不敷衍了事。監督檢查人員要廉潔自律、輕車簡從,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執法「九條紀律」和安全中介機構監管「雙五條規定」等有關紀律要求。
(三)強化宣傳,加強指導。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大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和教育培訓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決策部署,大力宣傳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意義,營造全社會重視、關心和支持安全培訓工作的良好氛圍。要定期對貫徹落實本意見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和督促檢查,認真總結推廣監督檢查工作的好經驗和有效做法,積極探索加強監督檢查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徑、新舉措,推動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深入開展。
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本意見,結合轄區內安全培訓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附件:安全培訓相關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