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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舉辦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發布時間:2021-01-18 12:59:36

A. 機關事業單位、國企央企、街道(鄉鎮)、社區(村委)等單位要組織消防安全培訓找哪家最靠譜最專業

我聽說北京國禾安全就是為各大部委機關、

B. 商業街的消防該注意什麼

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

下面參照福建省消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工作,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公安消防機構依法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鐵路、民航、港口、森林的消防監督工作,由公安消防機構按職責范圍分工負責。

第四條 維護公共消防安全,積極預防和撲救火災,保護消防設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盡的義務。

第五條 每年11月9日,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 火災預防與撲救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城鄉消防規劃、城市公共消防設施;保障消防經費;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領導特大火災的撲救和查處。 第七條 法人或其他組織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實行經濟承包(租賃)的企業應將消防工作作為承包(租賃)合同的必要條款。承包人、租賃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制定防火制度,落實防火措施,開展防火宣傳,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九條 大眾傳播媒體和有關部門應開展消防法規和消防安全常識的宣傳,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中、小學應普及消防常識。

第十條 城市消防規劃由公安消防機構會同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人民政府審查城市總體規劃時應有公安消防機構參加。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訊等公共消防設施,應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區、科技園區和城市住宅小區以及大型集貿市場的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村鎮應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和消防通訊等納入規劃建設。

第十一條 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

建設、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建築設計防火自審職責。

第十二條 建築物由兩個以上用戶使用的,應由產權人和使用人共同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或委託物業管理機構負責協調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高層、地下建築必須嚴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和自救避難設施。

第十四條 消防車通道、安全疏散樓梯、走道和出口必須保持暢通,並按規定設置標志、安全疏散指示和火災事故應急照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防火間距、安全疏散通道。

第十五條 安裝防盜設施,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除安裝公用防盜設施外,禁止在公用樓梯及走道上設置柵欄。

第十六條 公安消防隊滅火演練時,有關單位應予協助。

第十七條 火場撲救工作,由公安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場總指揮員在緊急情況下根據需要有權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拆除毗鄰的建築物;

(二)調用交通運輸、供水、供電、通訊、環境衛生、醫療救護等部門的力量;

(三)劃定警戒區,疏散警戒區內的人員、物資,限制人員和交通工具進入;

(四)組織保護火災現場;

(五)為滅火救災採取的其他緊急措施。

第十八條 火災撲救後,公安消防機構應及時調查火災原因、核實火災損失。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情況,給予協助。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清理火災現場。

第三章 消防組織與經費

第十九條 城市消防站應當按照接到報警後消防車能在五分鍾內到達責任區邊沿的原則設立,不符合的應當有計劃地調整。

第二十條 火災危險性大或公安消防隊(站)責任區保護范圍外的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鄉鎮企業集中、集貿發達、易燃建築密集的鄉(鎮),應分別建立專職消防隊。

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區、科技園區應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由地(市)公安消防機構批准,並報省公安消防機構備案;撤銷須經省公安消防機構批准。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群眾義務消防組織;有條件的應配備專職防火員,負責本單位、本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可設立防火辦公室,聘請專(兼)職防火員,負責消防安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公安消防業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

第二十三條 城市建築工程基礎上可適當徵收城市公共消防設施配套費用,用於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和公安消防隊滅火裝備。具體徵收辦法由省物委、省財政廳制定。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民間依法建立消防基金會,接受資助和捐贈,用於改善消防條件,獎勵消防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救助在消防訓練和撲救火災中傷亡的專職消防隊員、義務消防員和有關人員。

第四章 消防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安消防監督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出示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公安消防監督員應予保密。

第二十六條 公安消防機構發現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應及時發出《消防監督檢查意見通知書》,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對發現重大火險隱患的,應在5日內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立即整改;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責令危險部位立即停產、停業整改,並發出《停產停業整改通知書》。停產停業對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條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公安消防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及時整改,並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應於整改期限屆滿時進行復查驗收,並在5日內發出《復查驗收意見書》。

確需延期整改或提出變通防範措施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報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應在接到書面報告5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將建築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

公安消防機構對報送的防火設計圖紙等資料,重點工程應在20日內、一般工程應在10日內發出《建築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必要時經省公安消防機構批准可延長10日。

建設、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準的圖紙施工;確需更改的,應報原審核機構同意。

改變建築物原使用功能,應由產權人或使用人將其防火安全條件報公安消防機構重新審核。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設計防火審核實行分級管理。

省、地(市)公安消防機構分別負責高度超過80米、24米的建築工程項目的設計防火審核。

第三十條 建築工程竣工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應通知公安消防機構參加工程竣工驗收,消防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公告示警。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安裝、維修火災報警、固定滅火、防排煙等自動消防系統工程,或專門從事公共建築內裝修工程設計、施工的,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其資質等級由省公安消防機構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審定。

自動消防系統工程的安裝、維修人員和固定消防設施檢驗維修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三十二條 火災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清點、檢測、調試和維護。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停用火災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和防排煙系統。

避雷裝置應當定期檢測。

第三十三條 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核、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使用的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准。

生產、維修消防產品(含生產建築防火材料)必須取得省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核發的許可證。

使用進口的消防產品或者引進與生產設備配套的消防產品,應將有關資料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省級以上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公安消防機構及消防監督人員可以對生產、經營、使用的消防產品進行監督檢查,但不得利用職權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或品牌。

第三十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申報手續。

第三十六條 停水、停電,道路建設影響消防車通道和切斷通訊線路的,有關部門應事先告知公安消防機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設施。確需拆除的,應徵得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並負責修復或修建相應的消防供水設施。

第三十七條 鄉(鎮)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內的消防監督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個人,除按本條例給予行政處罰外,還可以建議有關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

(二)擅自清理或偽造火災現場,隱匿災情的;

(三)從事涉及消防安全的特種作業人員,未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上崗,或違反安全規程操作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有關證件:

(一)堵塞公共建築(場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未按規定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的;

(二)違反倉儲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儲存物資的;

(三)違反古建築用電、用火安全管理規定的;

(四)違反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

(五)損壞、拆除、停用或不按規定安裝、配置消防設施、器材的;

(六)利用高層、地下建築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

(八)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安裝、維修自動消防系統工程或從事公共建築內裝修工程設計、施工;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安裝、維修自動消防系統工程或設計、施工公共建築內裝修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一)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未按消防技術規范進行設計的;

(二)建築工程防火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交付施工,或擅自更改工程防火設計增加火災危險的;

(三)工程竣工,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擅自改變建築物原使用功能,增加火災危險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維修,沒收非法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維修消防產品未經省公安消防機構許可的;

(二)引進或使用進口消防產品未經審核的。

對不按消防產品技術標准生產、維修或者經營質量不合格消防產品,情節嚴重的,撤銷對生產、維修消防產品的許可,並及時通知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三條 有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所列違法行為的,經公安消防機構處罰後,當事人仍不改正的,公安消防機構可採取查封、扣押、拆除等強制措施,沒收直接妨害消防安全的物品。

第四十四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仍不整改導致火災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處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額1%--5%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本條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公安消防監督人員應忠於職守、廉潔自律,嚴明執法。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當事人的請客送禮的;

(二)利用職便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或品牌,或指定工程隊的;

(三)包庇火災事故責任者或借機打擊報復的;

(四)不履行消防監督職責,失職、瀆職的;

(五)敲詐勒索或索賄、受賄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公安消防監督人員的違法行為,可向上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舉報。上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在接到舉報之日起20日內向舉報人作出答復。

C. 國家有相關文件規定消防安全在鎮街該歸哪個部門么

這個屬於當地派出所負責管理的,
第三十三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的;
(二)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外牆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八)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九)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
(十)未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的。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築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情況。

D. 商業街消防安全巡查制度

消防管理中心必須制定切合本商業街實際的消防管理制度(包括幾套火災應版急處理方案權);商鋪個業主及物業管理的各部門都要把各自防火職責、范圍規定清楚;消防監控中心的保安員應明確自身的職責范圍。做到「統一指揮,分區管理,層層負責,責任明確,防患未然」,切實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並定期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及消防通道、標記、放火門進行檢查,確保完好備用、通道暢通、標記清晰。對一些業戶可能擅自增加電氣設備要認真檢查,防止發生電氣超負荷火接觸電阻過大、線路老化、過載、摩擦等危險現象。

E. 街道辦事處市消防安全咨詢單位嗎

街道辦事處屬於黨政機關。
根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版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權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組織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經上一級人民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個街道,管理為街道辦事處,作為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派出機關。
街道辦事處是市轄區人民或不設區的市人民的派出機關,受市轄區人民或不設區的市人民領導,行使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賦予的職權。

F. 街領導參在安全生產月參加消防演練時的講話稿怎麼寫,急!

在安全生產月參加消防演練時的講話稿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朋友們:
剛剛我們大家觀看了這次應急救援綜合演練,此次演練得到了各保障單位的大力配合,得到了有關領導、部門和人員的大力支持,得以圓滿完成。在此,我代表#####應急救援辦公室對各位領導和各保障單位的指導、支持和幫助表示衷心的感謝!
本次演練是#####前夕組織的最大規模應急救援綜合演練,嚴格遵循「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工作原則、進一步提高各保障單位對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應急處理能力和協調作戰能力而舉行的。通過這次演練,各參演單位和人員進一步熟悉、掌握、運用應急救援知識及投運後的救助程序、方法,提高了######的應急管理救援水平,完善了應急救援體系和應急預案的可行性、緊密性和可靠性。同時,也使我們積累了應對突發事件的實戰經驗,達到了預期的目的,取得了圓滿成功。
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一旦真正發生突發事件,無論事先如何演練,也有可能發生意外情況。因此,這就要求我們各單位在日常工作中一是夯實安全生產管理基礎,防微杜漸;二是要針對本單位的業務特點,不斷細化和完善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方案和流程,確保各項方案可行,「召之即來、來之能戰」;三是要進一步加強應急救援工作的宣傳、培訓和教育工作力度,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知識、操作規程、應急救援知識和防災自救知識的教育和考核,提高全員應急救援水平,隨時做好應急處理突發安全事故的准備工作,做到在突發事故面前判斷准確,快速反應,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領導們,同志們,這次演練是對我們前期工作的總結和檢驗,同時更是一個新的起點。我們必須以這次演練活動為契機,認真總結經驗,及時發現問題和不足,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確保機場應急事件處置能力穩步提高。
最後祝各位領導和同志們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G. 街道派出所有消防執法權力嗎

是的,根據
第三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對設有建築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三)是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四)是否對社區、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
第三十三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的;
(二)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外牆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八)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九)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
(十)未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的。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築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情況。

H.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履行哪些消防職責

第三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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