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需經安監局培訓上崗的工種有哪些
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電工,電焊工,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經理、安全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均需經過安全生產培訓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② 國家安監總局39號令對作業人員培訓有什麼要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培訓機構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並報有關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准,並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考核發證機關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並公布收費標准等信息。
第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並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並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准及編號。
第二十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後,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後,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 復審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准、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並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於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轉借、出租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培訓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附件
特種作業目錄
1電工作業
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1.1高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壓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試驗及絕緣工、器具進行試驗的作業。
1.2低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以下的低壓電器設備進行安裝、調試、運行操作、維護、檢修、改造施工和試驗的作業。
1.3防爆電氣作業
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的作業。
適用於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
2.1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使用局部加熱的方法將連接處的金屬或其他材料加熱至熔化狀態而完成焊接與切割的作業。
適用於氣焊與氣割、焊條電弧焊與碳弧氣刨、埋弧焊、氣體保護焊、等離子弧焊、電渣焊、電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劑切割、激光切割、等離子切割等作業。
2.2壓力焊作業
指利用焊接時施加一定壓力而完成的焊接作業。
適用於電阻焊、氣壓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壓焊、超聲波焊、鍛焊等作業。
2.3釺焊作業
指使用比母材熔點低的材料作釺料,將焊件和釺料加熱到高於釺料熔點,但低於母材熔點的溫度,利用液態釺料潤濕母材,填充接頭間隙並與母材相互擴散而實現連接焊件的作業。
適用於火焰釺焊作業、電阻釺焊作業、感應釺焊作業、浸漬釺焊作業、爐中釺焊作業,不包括烙鐵釺焊作業。
3高處作業
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1登高架設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腳手架、跨越架架設或拆除的作業。
3.2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安裝、維護、拆除的作業。
適用於利用專用設備進行建築物內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處管道架設,小型空調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設備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檢修、維護以及在高處從事建築物、設備設施拆除作業。
4製冷與空調作業
指對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安裝與修理的作業。
4.1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指對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的作業。
適用於化工類(石化、化工、天然氣液化、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機械類(冷加工、冷處理、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食品類(釀造、飲料、速凍或冷凍調理食品、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農副產品加工類(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產加工、果蔬加工)生產企業,倉儲類(冷庫、速凍加工、製冰)生產經營企業,運輸類(冷藏運輸)經營企業,服務類(電信機房、體育場館、建築的集中空調)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4.2製冷與空調設備安裝修理作業
指對4.1所指製冷與空調設備整機、部件及相關系統進行安裝、調試與維修的作業。
5煤礦安全作業
5.1煤礦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本班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井下電鉗等作業。
5.2煤礦井下爆破作業
指在煤礦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5.3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保證其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5.4煤礦瓦斯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巡檢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通風設施的完好及通風、瓦斯情況檢查,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及時處理或匯報發現的問題的作業。
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瓦斯檢查作業。
5.5煤礦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並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5.6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煤礦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並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
適用於操作煤礦提升機,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機,斜井、暗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5.7煤礦採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
指在採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操作採煤機、掘進機,從事落煤、裝煤、掘進工作,負責採煤機、掘進機巡檢和運行記錄,保證採煤機、掘進機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開采、掘進過程中的採煤機、掘進機作業。
5.8煤礦瓦斯抽采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抽采鑽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測定及瓦斯抽采設備操作等,保證瓦斯抽采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業。
5.9煤礦防突作業
指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與檢查、防突效果檢驗等,保證防突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煤與瓦斯防突作業。
5.10煤礦探放水作業
指從事煤礦探放水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實施與檢查、效果檢驗等,保證探放水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探放水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6.1金屬非金屬礦井通風作業
指安裝井下局部通風機,操作地面主要扇風機、井下局部通風機和輔助通風機,操作、維護礦井通風構築物,進行井下防塵,使礦井通風系統正常運行,保證局部通風,以預防中毒窒息和除塵等的作業。
6.2尾礦作業
指從事尾礦庫放礦、築壩、巡壩、抽洪和排滲設施的作業。
適用於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尾礦作業。
6.3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並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6.4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及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
適用於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機,包括豎井、盲豎井提升機,斜井、盲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6.5金屬非金屬礦山支柱作業
指在井下檢查井巷和采場頂、幫的穩定性,撬浮石,進行支護的作業。
6.6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6.7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設備日常使用、維護、巡檢的作業。
6.8金屬非金屬礦山爆破作業
指在露天和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7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7.1司鑽作業
指石油、天然氣開采過程中操作鑽機起升鑽具的作業。
適用於陸上石油、天然氣司鑽(含鑽井司鑽、作業司鑽及勘探司鑽)作業。
8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8.1煤氣作業
指冶金、有色企業內從事煤氣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的作業。
9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指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9.1光氣及光氣化工藝作業
指光氣合成以及廠內光氣儲存、輸送和使用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一氧化碳與氯氣反應得到光氣,光氣合成雙光氣、三光氣,採用光氣作單體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制備,4,4'-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制備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2氯鹼電解工藝作業
指氯化鈉和氯化鉀電解、液氯儲存和充裝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氯化鈉(食鹽)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鈉、氫氣,氯化鉀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鉀、氫氣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3氯化工藝作業
指液氯儲存、氣化和氯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4硝化工藝作業
指硝化反應、精餾分離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直接硝化法,間接硝化法,亞硝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5合成氨工藝作業
指壓縮、氨合成反應、液氨儲存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節能氨五工藝法(AMV),德士古水煤漿加壓氣化法、凱洛格法,甲醇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醇法,純鹼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鹼法,採用變換催化劑、氧化鋅脫硫劑和甲烷催化劑的「三催化」氣體凈化法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6裂解(裂化)工藝作業
指石油系的烴類原料裂解(裂化)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熱裂解制烯烴工藝,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熱裂解製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熱裂解製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環丁烷熱裂解製得六氟乙烯(HFP)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7氟化工藝作業
指氟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直接氟化,金屬氟化物或氟化氫氣體氟化,置換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備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8加氫工藝作業
指加氫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不飽和炔烴、烯烴的三鍵和雙鍵加氫,芳烴加氫,含氧化合物加氫,含氮化合物加氫以及油品加氫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9重氮化工藝作業
指重氮化反應、重氮鹽後處理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順法、反加法、亞硝醯硫酸法、硫酸銅觸媒法以及鹽析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0氧化工藝作業
指氧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乙烯氧化制環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備甲醛,對二甲苯氧化制備對苯二甲酸,異丙苯經氧化-酸解聯產苯酚和丙酮,環己烷氧化制環己酮,天然氣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餾分或苯的氧化制順丁烯二酸酐,鄰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備鄰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備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煙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異煙酸),2-乙基已醇(異辛醇)氧化制備2-乙基己酸(異辛酸),對氯甲苯氧化制備對氯苯甲醛和對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備苯甲醛、苯甲酸,對硝基甲苯氧化制備對硝基苯甲酸,環十二醇/酮混合物的開環氧化制備十二碳二酸,環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1過氧化工藝作業
指過氧化反應、過氧化物儲存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雙氧水的生產,乙酸在硫酸存在下與雙氧水作用制備過氧乙酸水溶液,酸酐與雙氧水作用直接制備過氧二酸,苯甲醯氯與雙氧水的鹼性溶液作用制備過氧化苯甲醯,以及異丙苯經空氣氧化生產過氧化氫異丙苯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2胺基化工藝作業
指胺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鄰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鄰硝基苯胺,對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對硝基苯胺,間甲酚與氯化銨的混合物在催化劑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間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劑和氨氣作用下制備甲胺,1-硝基蒽醌與過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備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備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與胺反應制備N-取代苯乙胺,環氧乙烷或亞乙基亞胺與胺或氨發生開環加成反應制備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經氨氧化制備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備丙烯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3磺化工藝作業
指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亞硫酸鹽磺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4聚合工藝作業
指聚合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聚烯烴、聚氯乙烯、合成纖維、橡膠、乳液、塗料粘合劑生產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5烷基化工藝作業
指烷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C-烷基化反應,N-烷基化反應,O-烷基化反應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6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
指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系統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10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中的葯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葯、築葯、壓葯、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
10.1煙火葯製造作業
指從事煙火葯的粉碎、配葯、混合、造粒、篩選、乾燥、包裝等作業。
10.2黑火葯製造作業
指從事黑火葯的潮葯、漿硝、包片、碎片、油壓、拋光和包漿等作業。
10.3引火線製造作業
指從事引火線的制引、漿引、漆引、切引等作業。
10.4煙花爆竹產品涉葯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產品加工中的壓葯、裝葯、築葯、褙葯劑、已裝葯的鑽孔等作業。
10.5煙花爆竹儲存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倉庫保管、守護、搬運等作業。
11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③ 國安監30號令中關於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地方收費其他特種培訓收費為780元請問此項收費是否合理
這要看你是什抄么作業了。比如危化、非煤礦山、高低配電、電焊、煙花爆竹等等;
也要看你是初次培訓(新培)還是復審。
培訓費用都是有區別的。
我們那是省物價局跟財政局共同規定的,
比如課時收費標准一般在6元/課時,再按照特業培訓大綱上規定,什麼作業培訓需多少多少課時。這樣就能看出大概的收費數目。
④ 安監局來檢查需要安全生產培訓需求分析報告;培訓效果評價報告;培訓工作評審。誰知道怎麼寫啊 謝謝
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
在今年年初,我們已經召開了市區安監系統危化品工作座談會,對2006年的工作進行了總結,對2007年的工作進行了部署。為什麼今年一過春節又召開這個會議呢?那就是因為要把大家召集在一起,認真深刻吸取龍崗坪地「2.11」事故教訓,研究進一步加強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措施,切實把我市的危化品工作抓實抓好。下面,我先講幾點意見,供大家討論:
一、認清形勢,查找不足,增強做好危化品安全監管工作的使命感和責任感。
去年,我市各級安監部門突出重點,集中力量,大力開展危化品行政許可工作,整改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隱患,全市危化品安全形勢平穩,未發生大的事故。企業該拿證的拿了證,該關的也關得差不多了。但是,目前在我市危化品企業還普遍存在如下一些問題,需要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一是部分企業在思想上麻痹大意,自認為拿了證便萬事大吉,放鬆了安全生產管理,帶來了很多問題。例如我們在檢查時發現,一些持證的危化品企業竟然連申請許可證時的安全評價報告都找不到了,安全管理狀況可見到了多麼混亂的地步。
二是一些企業負責人安全意識缺乏、法制觀念淡薄,擅自降低審批時的安全生產條件,產生了很多新的事故隱患。例如部分企業違規儲存固體硝化棉、生產未經審批的硝基漆;一些企業的安全設施(如:泡沫滅火器、可燃氣體報警儀等)沒有定期維護,不能發揮實際作用;部分企業的注冊安全主任不在職不在崗,企業安全生產處於無人管理、無人負責的真空狀態等等。
三是一些危化品企業在抓安全生產時,重設備的配置和制度的紙面化,忽視動態的安全檢查和對人的管理。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虛設、落不到實處,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上不了台階、始終停留在一個較低的層次上,沒有真正建立起一個自我約束、自我激勵、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機制,平時的安全生產工作基本上依靠僥幸度日。
另外一方面,從監管情況來看,出現了這樣的情況:
一是「嚴抓嚴管」的思想有所鬆懈。以前搞行政許可,各級安監部門都十分重視,腦子里「危化品安全」這根弦都綳得很緊。現在,許可工作告一段落了,部分安監部門自我感覺鬆了一口氣,認為不用再象以前那樣管的那麼嚴了,導致對轄區危化品企業的監管措施不實、工作不細、要求不嚴,沒有繼續保持對危化品企業「嚴抓嚴管」的高壓態勢。
二是畏難僥幸的心理有所抬頭。一些安監部門的同志認為,危化品點多面廣,監管起來十分困難,安監隊伍人手也少,監管不過來,這樣就滋生了僥幸心理。這些同志認為,對危化品企業,少一次檢查不少,多一次檢查不多,工作起來沒有思路,不積極、不主動,不去想辦法如何在現有條件下怎樣加強監管的辦法,怎樣挖掘現有資源,發揮工作積極性,加大監管力度。長此下去,就會造成監管不到位,監管力不斷減弱。
三是隨著政府管理體制轉變,基層危化品監管力量相對弱化。全市實行街道綜合執法之前,各級安監部門對危化品企業違法行為的執法處罰都抓得很緊,工作也十分到位。但是,從今年3月1日起,全市全面推行街道綜合執法了,對非法生產、儲存、經營危化品行為的執法職能變成了城管街道綜合執法21項職能中的一小部分。表面上看來,好象基層危化品執法力量加強了,實際情況是怎樣的呢?在街道綜合執法21項職能中,只管無牌無證的危化品企業,他們是不承擔對已取得許可證企業的監管。在這種情況下,有的街道把原來的安監辦成建制地轉到了綜合執法隊,這就造成了對現有危化品的監管缺位,危化品監管在基層、在街道一級「沒腿」了,造成了在基層危化品檢查的次數、執法廣度和處罰力度上,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弱化的趨勢,這種狀況不改變,必出大問題,這是很危險的。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看不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我們為此將付出更大代價。與其將來有一天後悔不已,埋怨這埋怨那,倒不如現在就正視它,積極去想辦法面對它,解決這個問題,這才是我們共產黨人應有的態度。各區安監局回去以後都要認真對照檢查,凡是存在這些問題的,都要高度重視,積極研究,盡快向區政府做出專題匯報,早日糾正過來。總之,無論體制怎麼轉變,不管採取什麼辦法,基層的危化品監管力量只能加強,不能削弱,這絕不是危言聳聽。
二、強化危化品監管必須著重做好的幾項工作
發生在龍崗坪地的「2.11」事故是一個深刻的教訓。這起事故的調查處理還沒有完,省里的調查組昨天剛剛到深圳。大家想像一下,如果這個事故發生在危化品生產、經營企業裡面,死亡10個人那是個什麼狀況?我們還有沒有機會坐在這里討論研究工作?這是個很現實的問題。所以,我們一定要從具體的事故中真正吸取教訓,引以為戒。不能感到此次事故與己無關,又在旁邊看熱鬧了。危化品企業比起發生這起事故的企業要危險得多,嚴重得多。如果我們的工作不抓緊抓細抓實,只停留在會上部署、口頭講講、發發文件,沒有觸及到企業、觸及到隱患,要想常年不發生事故,特別是不發生大的事故是不可能的。
國內外大量的事實表明,不管哪類企業,例如機械、電子、危化品還是核電站,都可以通過科學管理,保證安全運行,抑制事故的發生。我們作為管理者,必須懂得這樣的基本原理,必須多了解這樣的基本知識。這樣,工作起來就會有信心,有干勁。有的同志身為危化品管理者,不學習,不研究,「與其昏昏,使其昭昭」,對管住管好危化品企業沒有信心,存在嚴重的悲觀情緒,牢騷滿腹,怨天尤人。這種狀況,與我們擔負的職責和任務,與當前形勢發展的要求,是很不適應的。擺在我們目前的,只有「華山一條路」,那就是要求我們必須振奮精神,開動腦筋,出實招,干實事;就是要求我們一步一個腳印,扎扎實實地消除事故隱患,以「一萬的努力防止萬一的發生」;就是要求我們面對現實,在責任硬約束的條件下,干好工作。人力少,就要向群眾要力量。市局不久前出台了隱患有獎舉報制度,大家要很好地發揮它的作用。手段不足,就要向科技要力量。資源不足,就要緊緊依靠各級政府,爭取政府的支持。目標只有一個,出路也只有一條,就是要將危化品企業「管住管好」,就是要遏制危化品事故的發生,特別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從我市的實際來看,今年必須著重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第一,要建立健全對轄區危化品企業的檢查檔案。建立危化品企業的檢查檔案,就是要清楚掌握轄區內危化品企業的狀況;要對發現的問題一個一個解決好,將隱患一項一項消滅掉;要將大檢查和專項整治工作通過建立檔案逐步形成制度化。在檢查整治過程中,要嚴格建立和落實安全檢查檔案制度,對轄區危化品企業要逐一建檔,詳細記載檢查部門、檢查時間、檢查人、被檢查企業名稱、地址、聯系人、隱患地點和部位、隱患性質、責令整改時限、復查時間、復查結論等內容,並經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做到有檔可查,檢查有據。全市開展大檢查和專項整治的具體工作,市局稍後將發出專文進行部署。
第二,要著力強化危化品安全大檢查和專項整治工作。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及專項整治,就是要集中力量,解決危化品企業中存在的一些共性問題,促使危化品企業強化認識,重視安全,消除隱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大檢查和專項整治這個手段還是要用好用足。今年,我們各級安監部門應當進一步強化對轄區危化品企業的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及專項整治活動。檢查整治工作必須一家一家企業過關、一項一項落實。
今年的大檢查,上、下半年各開展一次。上半年的大檢查,各區必須在4月底之前完成,市裡將在5月份組織抽查。對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轄區安監部門要迅速下發整改指令,督促企業限期整改,並跟蹤落實;對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的,要堅決嚴肅處理。大檢查和專項整治的重點對象就是那些已經取得許可證的危化品生產、經營企業。大檢查和專項整治的重點內容就是著重檢查企業是否擅自降低審批時的安全生產條件,企業危化品生產儲存場所的防火防爆狀況是否滿足安全要求等等。
第三,要加大公眾參與的力度,著力完善隱患舉報制度。當前,全市危化品安全監管的人力相對不足,我們的監管資源畢竟有限,而群眾的力量是無窮的。加大公眾參與,就可以多渠道、多角度地發現企業存在的問題,將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同時也可以利用公眾的力量震懾那些違法違規的企業。今年,各級安監部門要積極實施並繼續完善隱患舉報制度,要公布隱患舉報電話,並利用多種宣傳方式,充分調動廣大市民,積極參與到全市危化品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中來,打一場群眾戰爭,讓安全隱患無處藏身,無法生長。同時,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單位,在加強執法處罰力度的同時,要在各大新聞媒體上嚴厲曝光,督促企業切實整改。
第四、全面推行危化品企業安全標准化建設。安全標准化是從根本上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的基礎性措施。實施安全標准化管理,將使危化品企業的安全生產基礎得到明顯加強,逐步建立起自我約束、自我完善、持續改進的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切實解決企業「無人管安全、不會管安全」的問題。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建設,國家安監總局在2005年就部署了這項工作,省安監局在2006年11月印發了工作方案,市局也及時轉發了省局的文件。其工作目標就是:2007年完成危化品生產單位的安全標准化工作,2008年完成危化品經營、儲存單位的安全標准化工作。
實施危化品安全標准化的對象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依法設立並取得許可證的危化品生產單位;二是依法設立並取得許可證、自有倉儲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經營單位;三是依法設立、自有倉儲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從事危化品純儲存業務的單位。其基本程序是:企業自評――申請考評――實施考評――批准發證。申請一級達標的,由國家安監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最終認定發證;申請二級達標的,由省安科所最終認定發證。實施危化品單位安全標准化,將重點強化危化品從業單位以下八個方面的建設:
1、 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2、 依法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3、 依法培訓各類從業人員;
4、 嚴格安全設施設備建設和管理;
5、 嚴格作業現場管理;
6、 及時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隱患;
7、 做好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和建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
8、 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按照省里的統一部署,我們市裡的各級安監部門,要全力以赴,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要著力抓好對轄區危化品企業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是要會同省安科所,在今年四、五月份開展好危化品企業安全標准化建設的培訓工作;
三是要加強對企業開展安全標准化建設工作的專項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認真實施標准化建設,確保轄區內企業如期通過考評達標;
四是要配合省安科所,積極開展對企業安全標准化達標申請情況的核實,及時出具有關證明文件及推薦公函。
第五、進一步加強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近年來,我市各級安監部門在重大危險源安全培訓、登記建檔、數據補充和信息系統建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今年,還要著重做好兩點:一是推動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分級工作。這項工作,國家總局的評估標准還沒有出台,省里也沒有具體部署。我們深圳是先行先試。市局非常重視,已撥出150萬元專款支持此項工作。目前的工作任務就是制定重大危險源評估試行標准,開展企業重大危險源評估分級試點。二是選擇若幹家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做得比較好的企業,開展重大危險源遠程監控的試點工作。關於安全生產遠程監控技術,市安委辦剛剛發了文,要求全市推廣應用。市安科學會將會同監控技術研發單位,建立我市安全生產監測信息服務平台,為政府的安全監管和企業的安全管理提供實時服務。請各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上述這兩項創新性的工作。
同志們,過去的一年,大家工作十分辛苦。新的一年,我們要繼續振奮精神,不斷創新,以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落實各項工作措施,為確保我市安全生產形勢的平穩,為建設「和諧深圳」做出應有的貢獻。
⑤ 關於安監局電工培訓班的問題
我給他們上過課,是從基礎講起,但時間太短,知識面廣,側重操作中的安全事項,有點像復習。如果你一點基礎沒有,建議你不要期望通過這種培訓學會電工的所有操作技能。
⑥ 什麼是安全生產培訓哪些人員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蘇女士是一家危化品生產企業負責人,2015年1月初,市安監局下發通知,要求蘇女士參加本年度安全生產培訓,蘇女士認為安全生產培訓應該由享有行政執法權的安全生產人員參加,自己的企業生產線已經通過了安全監測,沒有參加安全生產培訓的必要了。後來安監局組織蘇女士等未准時參加培訓的人員進行補充培訓。那麼,到底什麼是安全生產培訓呢?哪些人員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呢?
安全生產培訓既包括企業安全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規范,又涵蓋了對員工安全意識、技能的教育引導。根據我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可知,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需要參加安全生產培訓的人又包括以下三類:(一)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從事安全監管監察、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和煤礦安全監察人員;(二)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三)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如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等。案例中蘇女士作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屬於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范疇,應該參加此項培訓。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前款所稱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從事安全監管監察、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和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等。
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保證生產安全性,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部門的組織安排參加培訓。
⑦ 通過學習安監總局3號令,作為從業人員應在接受安全培訓方面要履行哪些義務
以下為全文,根據行業要求進行安全培訓及教育。
第三章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十三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後,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加工、製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六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範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 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 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八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⑧ 安監局電工證 培訓需要什麼材料
安監局辦理電工特種操作證,報名後會發資料的,你只需要帶上身份證,1寸免冠照,身份證復印件。
⑨ 對煤礦安監員的培訓有哪些具體要求
1、了解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增強法制觀念,能依法回嚴格進行安全檢查。
答2、掌握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職責及安全管理制度;了解煤礦生產技術知識;掌握《煤礦安全規程》等的有關規定;熟練掌握煤礦現場安全管理知識和安全檢查方法;提高安全檢查能力。
3、熟悉煤礦災害事故發生基本規律及防治措施,能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並採取應急處理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並能及時組織工人避災自救;
4、熟悉井下避災路線;掌握自救、互救和創傷急救的基本知識和操作方法;能熟練地使用自救器。
培訓時間為90學時
1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與法律法規
2 煤礦安全管理與安全培訓
3 煤礦安全監察與事故調查
4 煤礦生產技術與質量標准
5 礦井通風與災害防治
6 自救、互救與創傷急救
⑩ 石家莊市安監局安全員培訓
大概在12月底吧,可能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