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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廣 東 省
勞
動
合
同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編制
勞動保障熱線電話:12333
使用說明
一、雙方在簽訂合同前,應認真閱讀合同書。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工時制度分為標准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同一並履行。
六、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准確,並不得擅自塗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後。甲、乙雙方各保管一份被查。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 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該工作任務完成的標志為 。
(二)試用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部門為 ,
崗位(管理技術崗位或生產操作崗位)為 ,
職務(或工種)為 。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三)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四)甲方在合同期內因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原因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地點、單位工作的,應協商一致並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准工時工作制,即每日工作 小時,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 為周期,總工時 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並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 種形式執行,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1、計時工資:
(1)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按 執行,初始工資額為 元/月或 元/時;
(2)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甲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2、計件工資:
(1)計件單價 ;
(2)勞動定額 (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
3、其他形式(如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資):
。
4、甲方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物價水平和政府頒布的工資增長指導線等情況,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經甲乙雙方協商或者以集體協商的形式,依法確定工資正常增長的具體辦法和幅度。
(二)乙方的績效薪酬或獎金的計發辦法為:
。
(三)乙方的津貼、補貼的發放標准和辦法為:
。
(四)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五)甲方每月 日發放 (當月/上月)工資。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應按《勞動法》、《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但乙方休息日加班唄安排補休的除外。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內,甲方應按國家、省和本地區的有關規定,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繳納應由甲方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並按規定從乙方的工資中代為扣繳應由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甲方應將為乙方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和扣繳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如實告知乙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並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數額為 元/月(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並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按勞動保護規定每 (年/季/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甲方按照國家、省和當地的有關規定,做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和保健工作。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對甲方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五)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七、合同的變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三)甲方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四)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並辦理書面變更手續。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八、本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發生計劃外生育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甲方按照第(8)、(9)、(10)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並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其中按第(8)項解除本合同並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在履行規定程序後,可以裁減人員,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甲方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甲方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7)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8)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上述第(8)項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本合同:
(1)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終止
1.本合同期滿或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2.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終止的,甲方應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第八條第(一)項第5點情形之一,合同期滿的,甲方應當續延乙方合同期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乙方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三)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按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乙方賠償金。
(四)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手續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九、調解與仲裁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在法定仲裁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一)如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作如下約定:
。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甲方提供的培訓費用,並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雙方作如下約定:
。
(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的,甲方可與其約定競業限制,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乙方經濟補償。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甲方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下列文件規定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
2. 。
3. 。
4. 。
5. 。
(三)雙方約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可另加雙方簽名或蓋章的附頁):
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記錄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鑒 證 部 門 意 見
鑒證人: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鑒證機構(蓋章):
鑒證人: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記錄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鑒 證 部 門 意 見
鑒證人:
年 月 日
C. 求2011年山東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基礎知識><財政法規>教材 格式為Word 2010版的 經濟科學出版社的 謝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1
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2
第二節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3
第三節 會計核算 4
第四節 會計監督 16
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19
第六節 法律責任 26
第七節 會計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34
第二章 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 41
第一節 支付結算概述 41
第二節 銀行結算賬戶 43
第三節 票據結算 48
第三章 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53
第一節 稅務管理 53
第二節 稅款徵收 60
第四章 會計職業道德 62
第一節 職業道德與會計職業道德 63
第二節 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關系 75
第三節 會計職業道德教育 77
第四節 會計職業道德的檢查與獎懲 81
第五節 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組織與實施 84
第六節 會計職業道德案例分析 86
附錄一 94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94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99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概念
會計法律制度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會計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等。它是調整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
任何一個經濟組織的活動都不是獨立存在的。作為經濟管理工作的會計,首先表現為單位內部的一項經濟管理活動,即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在處理經濟業務事項中,必然會涉及、影響有關方面的經濟利益。例如,供銷關系、債權債務關系、信貸關系、分配關系、稅款征納關系、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等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過程中以及國家在管理會計工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稱為會計關系。處理上述各種經濟關系,就需要用會計法律制度來規范。
二、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的基本構成如下:
(一)會計法律
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它是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范,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准則。
(二)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並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並經國務院批准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會計行政法規的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例如,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等。
(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會計部門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會計部門規章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制定,並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辦法,例如,2000年5月以財政部第26號部長令簽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1年2月20 日以財政部第10號部長令簽發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和2006年2月15日以財政部第33號部長令簽發的《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等。會計規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以文件形式印發的制度辦法。例如,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准則及2006年10月30日印發的《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以及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會計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據是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
(四)地方性會計法規
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規。也是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節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是指國家劃分會計工作管理許可權的制度。它包括的內容有四個方面:一是會計工作由誰管理;二是會計制度的制定許可權;三是會計人員的管理;四是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我國會計工作管理體制的總原則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一、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其中,明確規定了會計工作由誰管理和在會計工作管理體制上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新中國成立以來,會計工作一直由財政部門管理,有了一定的基礎,積累了一定的工作經驗。同時,財務會計工作同國家財政收支的關系十分密切,它是財政的一項基礎工作。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了會計工作由各級財政部門管理的體制。
二、會計制度的制定許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八條規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並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其中,明確規定了制定會計制度的許可權。規定會計制度制定的許可權,是會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的一個重要方面。當前,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還必須從宏觀上對國民經濟進行計劃和管理,為使各地區、各部門、備單位在辦理會計事務中有統一的制度作依據,使會計核算正確地體現財政、財務制度有關規定的要求,保證會計這一信息系統及時、正確地為國民經濟計劃和管理提供分類科學、口徑統一的會計資料。因此,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完全必要的。這些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會計工作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如《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
和各具體准則及其應用指南、《事業單位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等;二是國家統一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制度,如《總會計師條例》、《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等;三是國家統一的會計工作管理制度,如《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等。
但是,由於各地區、各部門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所有的、包羅萬象的會計制度,實際上也不可能。
因此,在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基礎上,還需要由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要求的、符合實際情況的會計制度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或者備案後實行。
三、會計人員的管理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2.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
對於會計人員的管理問題,將在本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一節中具體說明。
四、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柵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賦予了單位負責人在單位內部會計工作管理中的權利和責任。
第三節 會計核算
會計核算是會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會計核算的法律規定是各單位進行會計核算應當遵循的基本規范。對會計核算的相關法律規定,一般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是會計核算必須遵循的一般原則,是進行會計核算的指導思想和衡量會計工作成敗的標准。它體現著社會化大生產對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反映著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核算的基本規律。財政部於2006年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中規定了八項會計核算的信息質量要求:
1.可靠性。可靠性是指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可靠性要求做到內容真實、數字准確、資料可靠。《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2.相關性。相關性,也稱有用性,是指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3.可理解性。可理解性是指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可比性是指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5.實質重於形式。實質重於形式是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6.重要性。重要性是指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對於在會計核算過程中的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程度,採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並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准確的披露;對於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於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7.謹慎性。謹慎性也稱穩健性,是指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8.及時性。及時性是指企業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二)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
會計資料是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的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會計資料是記錄會計核算過程和結果的載體,是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評價經營業績、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會計資料同時也是一種重要的社會信息資源。
因此,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為了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統一性,我國政府建立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對會計資料進行規范,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目前用於規范會計資料的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主要有:1996年6月17日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以及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及具體准則和應用指南、《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等。
生成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針對我國經濟生活中存在的偽造、變造會計資料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特別作出了上述規定。所謂偽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為前提編造不真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所謂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是指用塗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的真實內容、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即篡改事實;所謂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是指通過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或直接篡改財務會計報告上的數據,使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不完整地反映真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藉以誤導、欺騙會計資料使用者的行為,即以假亂真、偽造、變造會計資料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主體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既包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為單位內部的非法目的而實施的偽造、變造會計資料和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行為,也包括為他人偽造、變造會計資料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提供方便的行為。這種會計資料所記錄和反映的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嚴重相違背,是一種虛假的會計資料,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
(三)會計電算化的基本要求
會計電算化是現代企業會計核算的基本手段。用電子計算機技術代替手工會計核算是現代科技技術和企業生產經營過程的有機結合,是今後會計核算的發展方向。
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與手工會計核算,在會計法律上的規定是相同的。因為兩者使用的原始會計資料是一致的,由此產生的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是相同的;不同之處是在實行會計電算化後,除了部分原始會計資料以外,其他會計資料是由電子計算機按照規定的程序生成。要保證電子計算機生成的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和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對會計電算化作出了兩方面規定:一是使用的會計核算軟體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軟體是會計電算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會計軟體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核算要求和會計人員的習慣,是保證會計資料質量和會計工作年常進行的重要前提。因此,法律上要求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使用的會計軟體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實踐上必須通過我國財政部的審核批准。二是用電子計算機軟體生成的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
二、會計核算的內容
一個經濟組織在生產經營和業務活動中,會產生各種經濟業務事項。經濟業務事項一般包括經濟業務和經濟事項兩類。經濟業務是指一個經濟組織與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之間發生的各種經濟利益交換,如產品銷售;經濟事項是指在一個經濟組織內部發生的具有經濟影響的各類事件,如計提折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款項是指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幣資金,一般包括現金、銀行存款以及其他視同現金和銀行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在途貨幣資金、信用證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種備用金等。有價證券是指表示一定財產擁有權或支配權的證券,如國庫券、股票、企業債券和其他債券等。款項和有價證券是各單位中流動性最強的資產,由於其所具有的高度的流動性,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容易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因此,加強對款項和有價證券的管理和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各單位要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真實、及時地對款項和有價證券進行核算,以保證這類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財物是單位財產物資的簡稱,是反映一個單位進行或維持經營管理活動的具有實物形態的經濟資源,財物一般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商品等流動資產和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設施、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這類資產涉及各單位生產過程中的勞動資料、勞動工具和勞動手段,是任何一個經濟組織都不可或缺的。這些資產的價值一般較大,也是會計核算中的經常業務活動。這些資產的價值一般較大,也是會計核算中的經常性業務活動,如果這類資產在會計核算中出現問題,就會直接影響到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因此,各單位必須加強對單位財物收發、增減和使用環節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維護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和會計核算程序。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債權是單位收取款項的權利,一般包括各種應收和預付款項等。債務則是指單位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的、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付的義務,一般包括各項借款、應付和預收款項以及應交款項等。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業信用程度的加強,各單位之間發生的債權和債務活動是不可避免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因此,各單位要加強對債權債務的核算,及時、真實、完整地核算和反映單位的債權債務,處理好與其他部門和個人之間的財務關系,以防範非法行為在債權債務環節的發生。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會計核算中的資本是指所有者權益中的投入資本。基金是各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而設置或籌集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專項資金,例如社會保險基金、教育基金等。資本、基金增減的會計核算,要遵循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它具有很強的政策性,要嚴格按照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等辦理。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收入是指公司、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支出是行政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在履行法定職能、發揮特定功能時所發生的各項開支,以及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以外的支出和損失。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利益流出。費用通常包括生產成本和期間費用。成本是指公司、企業為生產某種產品而發生的費用,它與一定種類和數量的產品相聯系,是對象化了的費用。收入、支出、費用、成本都是計算和判斷單位經營成果及其盈虧狀況的主要依據。各單位應當重視收入、支出、成本、費用環節的管理,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正確核算收入、支出、費用、成本。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財務成果主要是指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一定時期內通過從事經營活動而在財務上所取得的結果,具體表現為盈利或虧損。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一般包括利潤的形成和利潤的分配兩個部分,它涉及到企事業單位、國家等各方面的經濟利益,因此,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統一的規定,正確計算處理財務成果。
(七)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是指除上述六項經濟業務事項以外的、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應辦理會計手續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經濟業務事項。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新的會計業務不斷出現,在有關會計制度中不可能對所有未來發生的會計事項都有規定,但對這些新出現的會計事項,也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和反映。
三、會計年度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照持續經營原則,通常情況下,一個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總是連續不斷地進行的。而按照會計上的會計分期原則,又必須對企業的業務活動進行分期核算,以考核企業在一定期間的財務成果。因此,會計核算中就必須將連續不斷的經營過程人為地劃分為若干相等的時期,分期進行結算,分期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分期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種分期進行會計核算的時間區間,在會計上稱為會計期間,《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以滿足單位經營管理和投資者對會計資料的需要。
世界各國對會計分期的規定是有區別的。我國的會計年度採用公歷制,這是為了與我國的財政、計劃、統計、稅務等年度保持一致,以便於國家宏觀經濟管理,因為各單位按年度提供的會計資料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
四、記賬本位幣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貨幣作為商品的一般等價物,是衡量一般商品價值的共同尺度,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點。各單位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錯綜復雜,使用實物的計量單位千差萬別,無法在量上進行,比較,也不便於實物管理和會計計量、計算。因此,會計核算選擇了貨幣作為計量單位,使會計核算的對象表現為價值運動,從而能夠全面綜合反映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業務活動的全過程,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貨幣計量是會計核算的基本假設之一。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在我國境內具有廣泛的流通性。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我國境內各單位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單位的一切經濟業務事項通過人民幣進行核算反映。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人民幣以外的其他幣種在一些單位的日常會計核算中占據了主導的地位。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可以選用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在選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時,必須遵守「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原則,而且記賬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記賬本位幣的單位,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依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一定的外匯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反映,以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閱讀和使用,也便於稅務、工商等部門通過財務會計報告計算應繳稅款和工商年檢。
五、會計文字記錄的規定
(一)會計記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
我國是個多民族、多語言文字的國家,改革開放以後,大量外國經濟組織在我國投資辦企業。所使用的語言文字豐富多樣。
會計資料作為一種商業語言和社會資源,必須使用規范統一的文字才能使會計資料的使用者真正全面地了解會計資料反映的實際情況。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根據這一規定,在我國境內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會計記錄文字都必須使用中文。這是法定要求,違反這一規定,就是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國境內的外國組織可以同時使用另外一種文字
為了方便使用不同文字的人閱讀會計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會計記錄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時使用民族自治地區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我國境內的外國經濟組織的會計記錄,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使用中文是強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備選性的,不能理解為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其他通用文字。
六、會計憑證的規定
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的發生和完成情況,明確經濟責任,並作為記賬依據的書面證明,是會計核算的重要會計資料。如何填制、審核會計憑證是會計核算工作的首要環節,對會計核算過程、會計資料質量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會計憑證按照填製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時由經辦人員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項經濟業務事項已經發生或完成情況、明確有關經濟責任的二種原始憑據。它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原始憑證按照來源的不同,可分為外來原始憑證和自製原始憑證兩種;
按照格式是否一致,可以分為統一印製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原始憑證如發票、各種結算憑證和各單位印製的無統一格式的內部憑證如領料單、入庫單等。
原始憑證的內容。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原始憑證應包括如下內容:原始憑證名稱;填制原始憑證的日期;
填制原始憑證的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員的姓名;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經濟業務事項名稱;經濟業務事項的數量、單價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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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型大小的字體:一般採用3號或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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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機關的字體:一般採用3號或4號仿宋體
正文的字體:常用3號或4號仿宋體
附件的字體:常用3號或4號仿宋體
作者的字體:字體字型大小與正文相同(3號或4號仿宋體)
日期的字體:字體字型大小與正文相同(3號或4號仿宋體)
注釋的字體:小於正文的的4號或小4號仿宋體
主題詞的字體:常用3號或4號黑體公文寫作公文格式排版中的字體要求公文寫作
抄送機關的字體:與正文的字體字型大小相同(常用3號或4號仿宋體)或小一號的文字
印發說明的字體:與抄送機關的字體字型大小相同(常用3號或4號仿宋體)或小一號的文
主標題(又稱一級標題)為二號宋體(加粗)
二級標題為三號黑體
三級標題為三號仿宋加粗。
正文均為三號仿宋。
以上為政府公文規定。且主標題以外的部份的標題和正文可採用小三號字體,但以三號為最正規。
1、密級用三號黑體字
2、緊急程度,「特急」、「加急」用三號黑體字
3、文號用四號仿宋體字加黑
4、簽發人用三號楷體字
5、標題用二號宋體字加黑
6、大小標題號「一、二、三……」用三號黑體;「(一)(二)(三)……」用三號仿宋體字
7、正文用三號仿宋體字(每頁19行,每行25個字)
8、批轉(轉發、印發)……通知,通知正文用三號楷體字,被批轉(轉發、印發)文件用三號仿宋體字
9、附件標題用二號宋體字,正文用三號仿宋體字
10、印發傳達范圍用三號仿宋體字
11、「主題詞」三個字用三號黑體字;片語用三號宋體字
12、抄送機關名稱用四號仿宋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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