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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法知識培訓

發布時間:2021-01-16 22:36:26

A. 誰有職業病防治法知識問答

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的職業衛生管理與防護措施

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包括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以及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等。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是以預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目的的設施、裝置或用品。

一、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應當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措施:

1.組織制度管理落實:(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對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因素作警示說明:(1)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並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2)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3)用人單位在設備及材料放置及使用處設立警示標識。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對勞動者建立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一個月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5.定期進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6.對未成年工和女工實行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7.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職業病防護措施

1.加強設施防護與配備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防護用品。

2.公告與告知。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緊急救治措施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禁止職業病危害轉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用人單位對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採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後果承擔責任

B. 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職責包括:健康保障義務,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職業衛生管理義務;保險義務,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報告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結果;衛生防護義務,用人單位必須設置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防護用品;職業病危害檢測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不得隱瞞其危害;及時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義務;培訓教育義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當進行上崗前、  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和教育;健康監護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落實職業病患者待遇義務;特殊勞動者保護義務,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孕婦、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或鑒定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的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C. 職業病防止法賦予從業人員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抄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襲條規定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範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D.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應盡的職業衛生義務有哪些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範內意識,遵容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4)職業病防法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盡義務的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E. 如何做好職業病的預防工作

關於如何做好職業病的預防工作的問題,河北冀港律師事務所李增亮律師回復如下:
職業病一般泛指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與特定職業有關的疾病就是職業病。做好職業病的預防工作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
1、職業病防止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基本方針。
2、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成立職業健康衛生管理領導小組,提供職業病防止所需的經費和設備。
3、加強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是提高職工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遵守法律 法規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的基礎,建立職工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檔案。
4、從事或接觸有職業危害(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因素或對健康有特殊要求 作業時,必須對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性健康檢查,經過檢查合格後方可安排從事上述有關作業,並應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和建立健康檔案。
5、有害作業場所應當與其他作業場所分開,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衛生防護設施。
6、易發生急性職業性中毒事故的作業場所,應當配備緊急防範設備和醫療急救用品,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急救人員。
7、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程項目,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
8、有放射源或者生產放射線的作業場所,應當設置放射性警示標志,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 施,加強防範管理。
9、對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程項目或作業場所,應組織有關單位定期進行檢測、評 價。
10、單位必須對從事或接觸有職業病危害和從事對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業人員定期進 行職業性健康檢查。
11、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病的人員從事所禁忌的作業,對已發現受到職業性損害的人員, 應及時安排治療或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
12、對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應當及時安排治療或者療傷,並定期復查。
祝好!

F. 職業病怎麼預防

具體情況請前往中國職業病網查詢:
職業病的發病原因比較明顯,因此完全可以預防其發病,最主要的預防措施是消除或控制職業性有害因素發生源;控製作業工人的接觸水平,使其經常保持在衛生標准允許水平以下;提高工人的健康水平,加強個人防護等措施;為及早發現職業性損害,減少職業病人發生,應對接觸者實行就業前及定期健康檢查。
針對當前我國職業病危害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這些措施包括:
第一、建立完善的職業衛生保障機制。包括:依法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職業衛生管理體制和信息決策機制、完善的職業病工傷保險機制和穩定的、多渠道職業衛生投入機制,以市場機制合理配置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源。
第二、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調整對象,調節我國職業衛生標准體系;按照入世要求,通過等同採用國際標准盡可能使我國的職業衛生標准與國際接軌;進一步提高職業衛生標準的可操作性及其可應用性,建立適於我國職業病防治實際工作需要的職業衛生標准體系。
第三、將現有職業病防治信息網路重新整合,整體規劃、進一步完善職業病監測體系;統一職業病、工作相關疾病統計口徑,並與國際接軌及互認。建立系統的職業衛生信息與職業病防治評估體系,通過科學分析信息,加強職業中毒事故的預測、預警,及時、准確評估職業病防治效果,為職業病防治決策提供准確、科學的依據,全面提升急性職業中毒控制信息水平。 建立相關部門分工合作、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
第四、有針對性地開展以塵肺病防治、職業中毒檢測檢驗、診斷、救治、控制、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科學管理為中心的科學研究工作,力爭突破束縛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頸口,提高我國的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五、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法》要求,建設以國家中毒救治為中心,輻射各級地方的重大職業中毒救治體系,做好各種重大職業中毒的預防和應急救治工作。
第六、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工作場所健康促進體系。通過工作場所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活動,提高用人單位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識,切實履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責任;創造安全、舒適、健康的作業環境;發揮用人單位的積極性,推動用人單位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切實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普及職業衛生知識,加強勞動者的自我防範意識。
第七、 進一步充分認識依靠職業衛生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繼續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制定和落實職業衛生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職業衛生發展的大環境。
第八、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盡快制定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社會經濟防治計劃,制定方案並組織實施,促進經濟發展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協調發展。
第九、 大力實施職業衛生管理人才培養計劃,建立一支既精通業務,又熟諳法律的高素質的職業衛生管理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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