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工廠安全現狀評價
直接找個安全評價中介機構,做就可以了.注意評價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2號
新修訂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6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局長 駱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技術服務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安全評價資質、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安全評價機構,是指依法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四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種,根據其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確定各自的業務范圍。安全評價機構業務范圍劃分標准見附件1。
甲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批、頒發證書;乙級資質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審核,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批、頒發證書。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除煤礦以外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
第五條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
第六條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下列建設項目或者企業的安全評價,必須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四)生產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和其他大型生產企業。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或其有關部門對安全評價有特殊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甲級、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從業人員、技術裝備等相關信息,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取得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3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式控制制體系;
(五)有25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於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過一級資質培訓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
(七)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式控制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式控制制體系;
(四)有16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於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過二級資質以上培訓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 ,並考試合格;
(六)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式控制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甲級、乙級資質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於每年6月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甲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
(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以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接到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並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申請乙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審核;
(二)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並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並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並填寫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審批備案表(式樣見附件2),自頒發資質證書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資質審核、審批時,可以採用形式審查、現場審查、綜合審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取得資質1年以上,需要增加業務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於每年9月向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有關電視、報刊等媒體上予以聲明,並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復審合格後予以辦理延期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並的;
(二)機構名稱或者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第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機關應當注銷其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但不予批準的;
(二)被依法終止的;
(三)自行申請注銷的。
第十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製。
第三章安全評價活動
第二十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執業准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客觀、如實地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並對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被評價對象的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被評價對象應當及時委託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重新進行安全評價;未委託重新進行安全評價的,由被評價對象對其產生的後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業務活動時,應當依法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明確評價對象、評價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安全評價機構與被評價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不得委託同一個安全評價機構。
第二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准或者指導性標准收費;沒有行業自律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可以通過合同協商確定。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以及周邊區域收費情況,出台本行政區域的收費指導意見,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 偽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資格證書;
(三) 超出資質證書業務范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四) 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評價報告;
(五) 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六) 擅自更改、簡化評價程序和相關內容;
(七) 同時在兩個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從業;
(八) 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
(九) 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
(十)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式控制制體系。安全評價過程式控制制記錄、被評價對象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技術負責人和過程式控制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評價活動全過程管理。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安全評價活動,應當填寫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評價工作報告表(式樣見附件3),報送評價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每年參加必要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安全評價水平。
第二十七條安全評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安全評價市場秩序,推進安全評價誠信體系建設,建立並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強化對從業人員的監督。
三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虛假評價報告,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被評價對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規劃〔2009〕1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新修訂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以下簡稱《安評規定》)已於2009年7月1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做好《安評規定》的貫徹落實,加強安全評價工作,規范安全評價行為,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新修訂的《安評規定》的重要意義
加強對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是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自2004年公布施行《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以來,在加強甲、乙級評價資質分級管理、規范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審批程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實踐證明,安全評價機構通過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及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並提出建議,為生產經營單位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發揮了重要的技術支撐作用。
但是,隨著安全評價工作的深入開展,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國家職業資格發生變化,需要對安全評價機構配備的安全評價師數量和履職專業能力要求作出相應的規定。二是原《安評規定》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條件規定較寬,安全評價機構數量較多,存在惡性競爭的不良現象,需要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三是處罰規定不明確,有些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不夠詳細,需要對處罰的情形作出具體規定。新修訂的《安評規定》從著重於水平,著重於規范,著重於管理的角度出發,在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及其職業資格制度、注冊安全工程師配備、固定資產規模、設施設備、固定的工作場所等資質准入條件,以及甲乙級資質業務范圍的劃分、安全評價機構的審批程序、政務公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加強安全評價機構行業自律和強化安全評價機構定期考核等方面進行了修訂。
新修訂的《安評規定》公布實施,對進一步規范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引導和促進現有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資源整合,加快形成一批技術實力雄厚的安全評價機構,發揮安全評價機構技術支撐作用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監機構要把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安評規定》,完善安全評價機構監督機制,加強綜合監督管理,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事故預防、隱患排查、風險控制的科學化、規范化,作為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作為推進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加強安全生產「三項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
二、規范工作程序,嚴格行政審批
按照《安評規定》有關安全評價機構取得資質程序的規定,甲級、乙級資質審批機關要完善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做到依法、嚴格、有序、高效開展。
(一)甲級資質審批工作程序。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全國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同時負責甲級資質審批和證書的頒發工作。具體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以下簡稱總局資質審批機關)歸口管理,各相關業務司局全程參加,聘請專家參與技術審查。
1.總局資質審批機關接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監機構(以下統稱省級資質審批機關)提交的審核報告和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後,應當及時登記,手續齊全、材料完備的,即予以受理;否則,不予受理並書面說明理由。予以受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文件資料分送相關業務司局。
2.總局資質審批機關送相關業務司局進行專業技術能力審查,委託技術支持單位或專家進行形式審查。相關業務司局、委託單位或專家應當在接到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查並向總局資質審批機關反饋書面審查意見。
3.經文件資料審查合格、確需現場審查的,總局資質審批機關應當組織現場審查工作組,成員包括相關業務司局人員、有關專家(已委託審查文件材料的除外),人數不得少於3人。現場審查後,形成審核報告。
4.經審查符合《安評規定》條件的,總局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召開司務會集體研究,提出予以頒發或不予頒發證書的意見,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分管領導審定後上網公示,對無異議的,頒發資質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二)乙級資質審批工作程序。
各省級資質審批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同時負責乙級資質審批和證書的頒發以及甲級資質的審核工作。並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總量控制目標,結合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定期提出本地區安全評價機構發展規劃。
各省級資質審批機關要參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程序,制定本單位的工作制度,加強本單位內部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努力改進工作方式,提高資質審批質量和效率。
省級資質審批機關頒發乙級資質證書後,要及時填寫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審批備案表,自頒發資質證書之日起30日內報送總局資質審批機關備案。
三、堅持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資質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依法依規進行審核、審批和頒發資質證書,除需要保密的事項外,審核、審批工作應當全過程接受社會監督。
(一)堅持政務公開,及時網上公開相關信息。各級資質審批機關要及時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條件、申報程序、工作要求、申報表、審批結果、管理制度、考核和有關情況處理結果等,在本部門政府網站上予以公開。
(二)推進電子政務建設,逐步實現網上申請審批。利用國家安全生產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安全評價資質和安全評價從業人員網上查詢系統,逐步完善網上資質申報、審核、審批、日常監管、年度考核、從業人員管理、業績管理以及信息發布等事項。
(三)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誠信建設。一方面,要積極引導安全評價機構和從業人員加強誠信建設,主動加入行業自律公約;另一方面,要積極發揮行業組織監督管理和自律作用,研究制定行業收費指導價格、規范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開展技術仲裁等,努力建立良性市場競爭機制。
(四)暢通信息渠道,接受社會監督。一是建立現場審查人員工作表現評價制度,對現場審查人員表現情況進行回訪、反饋,發現違規違紀行為的,要及時予以糾正並按規定進行處理。二是建立申訴、投訴和舉報制度,各級資質審批機關接到舉報或投訴後,要認真核查、依法處理。三是實行通報和「黑名單」制度,凡是違反《安評規定》、《關於加強對安全生產中介活動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安監總辦字〔2005〕98號)等規定以及其他誠信缺失行為,要定期通報、加入「黑名單」,通過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四、加強日常監管,促進健康發展
安全評價機構是安全生產領域提供技術服務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把安全評價工作作為安全生產監管監察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把培育發展、規范管理安全評價機構作為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一個重要環節來抓,既要創造條件發揮安全評價機構技術服務和保障作用,又要加強對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管,確保安全評價質量不斷提高。
(一)加強制度建設,規范管理工作。各地區要依照《安評規定》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和完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安全評價機構考核、安全評價收費標准和加強廉政建設等各項制度;督促安全評價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式控制制體系等,推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
(二)加強日常監管,實施動態管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督查和其他行政執法時,要把安全評價機構作出安全評價報告質量情況,作為檢查、督查和行政執法一項重要內容;要開展對安全評價機構的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凡是不再符合安全評價機構相應資質條件的,要限期整改或暫扣資質證書,經整改仍達不到條件的,要依規吊銷資質證書。
(三)嚴格事故查處,加大責任追究。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查處事故時,要調閱事故單位安全評價報告,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提出的有關預防事故和加強安全管理措施等落實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安全評價機構要對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責任,凡發現安全評價報告存在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等嚴重問題的,要對提交安全評價報告的機構和相關人員開展調查,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屬於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安全評價報告進行設計、施工、驗收、整改和運行的,要追究相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明確相關要求,切實落到實處
(一)專職安全評價師必須具有與從業單位依法簽定的勞動合同,具有從業單位為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的有效證明;事業單位可出具住房公積金有效繳存證明。
(二)甲級、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從業范圍劃分,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精神和現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要求執行;大中小型生產企業的劃定應按照《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文件印發)和國家有關統計標准執行。
(三)安全評價機構固定資產的認定,應提供國家認定相應資質單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資產評估證明。
(四)民用爆破器材製造業等特殊行業只限甲級資質申報,並須經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參照本通知要求執行。
(五)同一安全評價機構只能獲取一個級別安全評價資質,不得重復申報甲級、乙級安全評價機構資質。
(六)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必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經發現並核實弄虛作假的,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七)目前已取得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不論資質有效期是否到期,均須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按照《安評規定》的要求進行復審換證。逾期不按規定復審換證或經審查不合格,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