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有效在農村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近年來,伴隨著農村公路的快速發展,給廣大群眾帶來了交通的快捷和生活的方便,但由於車流量和人流量的增大,群眾參與交通安全意識薄弱,農村道路發生交通事故也日趨增多,特別是農村道路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也屢禁不止,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極大的危害。農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雖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還是農村駕駛員和群眾交通法規意識薄弱,違法駕駛、違法行走、違法載客、違章佔用引發的交通事故占很大比例。這與對農村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少,農村群眾和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不能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有一定的關系。由此可見,在農村廣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廣大駕駛員和群眾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的意識顯得十分重要。
當前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進農村」的現狀
一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方法陳舊老化。由於廣大農村地區地域廣闊,機動車駕駛員比較分散,因此很難真正把道路交通參與者組織起來實行行之有效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一些農村駕駛員認為,自己不專門從事營運生意,駕駛的路程短,學不學意義不大;也有一些人認為,目前交通部門對不參加安全學習者,缺乏管理約束措施;但更多的人則認為當前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方法陳舊老化,枯燥無味,流於形式。因此,交通安全宣傳的形式一定要新,方式一定要活,只有這樣,才能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宣傳經費短缺,影響了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開展,由於農村經濟薄弱,活動經費缺,無論是人力、物力還是財力都難以得到保障。職能部門沒有此項經費開支,不得不硬著頭皮,東拼西湊,做「無米之炊」。宣傳教育活動也只是作作表面文章,更談不上提高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安全意識。因此,要提高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力度,必須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增加交通安全宣傳經費的投入力度。 三是警力有限,使一些偏僻農村地區成了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盲區」。由於農村警力不足,致使一些農村地區成為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盲區」。隨著道
路交通參與者隊伍的不斷擴大,很難把道路交通參與者組織起來實行有效管理,更談不上對其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進農村」的對策
一是政府引導,各方參與,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推向社會化。首先要堅持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龍頭」作用,農村基層幹部是關鍵,他們會做群眾工作,善於組織群眾,引導群眾,教育群眾。為此,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向他們傳達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形勢,一級對一級抓指導,一條一條地落實,形成合力,大造聲勢,積極配合交通部門開展工作。同時,在群眾中物色一批責任心強、工作踏實的交通安全宣傳員,努力把交通安全的種子撒向千家萬戶。從而在全社會形成學習、宣傳交通法規的濃厚氛圍。
二是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交通安全宣傳主力軍作用,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進村組、進家庭安全宣傳活動,以切實提高交通參與者交通安全意識為己任,將安全宣傳做深、做實、做細,使得交通安全常識老少皆知、家喻戶曉。
三是各部門要協助搞好農村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在農村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農民交通法規意識是一項新的而又艱巨的任務,單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力量是不夠的,必須充分調動宣傳力量。宣傳部門要擔起牽頭的擔子,財政部門要撥出一定的宣傳教育經費;文化、廣播、電視等部門要配合搞好這項工作。農村的基層組織要建立一支交通安全的宣傳隊伍,配備一些宣傳員,農村團組織要經常開展宣傳活動,教育部門要安排一些交通安全法規課,注重培養在校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
四是利用各種形式大力開展農村交通安全宣傳工作。開展不同形式宣傳活動是擴大農村群眾懂得交通法規,了解交通安全常識的有效方法,也是促進群眾,遵守交通法規,搞好交通安全的有力措施。首先,交通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對駕駛員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利用各種場合進行宣傳,其次,在廣大農村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交通安全宣傳活動,如利用各鎮、各村(居)、學校的牆報欄、黑板報進行交通安全常識宣傳,黑板報、牆報以交通安全法規為主,結合外
地和本地典型事故例子,圖文並茂,生動活潑,讓群眾看後一目瞭然。再次,廣播站、電視台要經常性地開展交通安全常識的廣播電視講座,有線電視要定期不定期地播放《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章節和交通安全的新聞事件,電視欄目要播放一些典型的交通事故宣傳碟片,使駕駛員和群眾從中得到教育。交通管理部門要聯合教育部門不定期到鄉鎮中小學校,特別是公路沿線的學校上交通安全常識課,不斷培養學生遵章守法的自覺性。
2. 常見的農村道路安全問題有哪些
常見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有:
1.不是水平道路,泥濘的道路內不平坦和道路坑多路爛。
2.道路過小,車輛增多後容容易產生安全問題。
3.素質差,缺乏安全意思可能存在在道路上丟石頭等容易產生事故的違法現象。
4.道路彎多路小容易產生隱患。
5.有河流的地方沒有橋梁還是用木頭或者淌水過河等容易產生安全隱患。
6.農村小孩缺乏安全意識在道路上玩耍等產生安全隱患。
7.農村醉酒人士在道路上隨意走動容易造成安全隱患。
8.農村喜慶多不知道遵守不要酒後駕車,飲酒了照樣開車容易造成隱患。
3. 如何做好農村小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給農村的小學生多加幾條禁止令。比如:不要下河或者坑塘洗澡;遠離村裡或者地里的內變壓器,更不要攀容爬;不要在莊稼地里亂跑,以免掉進機井裡;不要攀爬電線桿;在家裡不要隨便拿應該瓶子就裝水喝,因為有可能那個瓶子是農葯瓶;不要劃火柴或者打火機玩,尤其不要在柴火垛旁劃火柴或者打火機,以免發生火災;在路上盡量走路邊,因為農村機動車還是挺亂的;在家裡不要拿金屬物體往電源插座孔里捅。
4. 鄉村道路交通安全咨詢……
沒有紅綠燈的路口,讓右原則。不過一般摩托車沒有保險,屬於弱勢群體,調解的話會要機動車承擔多點責任
5. 農村交通安全宣傳專欄的內容有哪些
彌勒交警為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23名駕駛人上交通安全知識課
10月9日,彌勒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召集18個分社23名專職駕駛人學習,彌勒交警抓住時機,組織民警上了一堂交通安全知識課,以人為本,強化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法制意識、文明意識」,進一步推進事故預防工作源頭管理。
10月9日上午,在聯社會議室,民警議案為例、深入淺出,從一個個交通事故案例講起,通過事故案例分析,將一條條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穿插在事故中作進一步解釋闡述,向駕駛人們揭示了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示駕駛員要養成良好的駕駛學位習慣,文明駕駛,不超速、超員、超載,謹記開車不打手機、酒後不駕駛等,自覺倡導「六大文明交通行為」,摒棄「六大交通陋習」,抵制「六大危險駕駛行為」。
針對一些不文明交通行為和易發性交通注意事項,駕駛員與民警進行了交流探討,駕駛員們紛紛提出自己對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觀點、看法和做法,民警認真聆聽、耐心講解,現場討論氛圍熱烈。講座結束後,民警逐一向駕駛人分發了宣傳資料,要求大家回去後要以身作則,從我做起,加強宣傳,帶動身邊的人。並在民警的帶領下,駕駛員們觀看了交通事故警示錄展板,從感官上再次強化安全駕駛的重要性,聽取民警的講解後,提高了對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導致後果的嚴重性的認識,表示深受教育,在以後的工作中將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安全駕駛,文明行車。
彌勒大隊 何東梅
6. 如何有效在農村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1、政府引導,各方參與,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推向社會化。
要堅持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並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龍頭」作用,農村基層幹部是關鍵,他們擅長做群眾工作,善於組織群眾,引導群眾,教育群眾。
進而在全社會形成學習、宣傳交通法規的濃厚氛圍。
2、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交通安全宣傳主力軍作用。
各級交通管理部門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進學校、進企業、進村組、進社區、進家庭安全宣傳活動,要以切實提高交通參與者交通安全意識為己任,並將安全宣傳做深、做細、做實;進而使得交通安全常識眾所周知。
3、各部門要協助搞好農村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在農村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農民交通法規意識是一項新的而又艱巨的任務,單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就必須充分調動宣傳力量。
所以宣傳部門要擔起牽頭的擔子,同時財政部門要撥出一定的宣傳教育經費;文化、廣播、電視等部門要配合搞好這項工作。
4、利用各種形式大力開展農村交通安全宣傳工作。
交通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一定要加強對駕駛員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並利用各種場合進行宣傳,然後在廣大農村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交通安全宣傳活動,如利用各村、學校的牆報欄、各鎮、黑板報進行交通安全常識宣傳,而且黑板報、牆報以交通安全法規為主。
7. 在農村道路開車有哪些安全駕車常識要牢記
提起農村的交通狀況,大家首先想起來的肯定是「無序」。是的,農村裡交通警察比較少,紅綠燈更是稀罕物,同樣缺乏的還有交通法規的普及。因此,鄉村道路上的交通狀況相對混亂,這是不爭的事實,許多事故都與此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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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路上坑窪、碎石等障礙物較多,行駛速度不能過快,否則車震動加劇,不僅造成車輛傳動系、行走系等機件損壞,而且直接威脅行車安全。特別是雨天在有積水和泥濘的路段行車,更要穩住油門,控制車速,用中低擋通過。注意在通過溜滑地段時,不得加減擋位變速和緊急制動,即使需要減速也要靠減小油門來控制。路面上有坑窪、亂石時,還應考慮到車輛的離地面間隙,轉動方向盤小心避讓。在通過松軟、泥濘積水路段時,應特別謹慎,必要時下車觀察。當判明車輪確實不會陷入泥土中時,方可掛低擋緩緩一氣通過。新開通的土路,若路面有車轍,應盡量沿著車轍行駛,不可盲目冒險。
減小油門,緩緩下坡
8. 有關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識
2004年5月1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的第一天,就在這一天,雲南省昭通市發生了一起死亡5人的特大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賠償中,罹難者之一的唐順亮是「農村人」還是「城鎮人」的身份等問題,成為原、被告雙方爭論的焦點。
身份及其賠償金
唐順亮原來是昭通市昭陽區太平鄉黃竹林村1組的一個農村人。10多年前一直在昭通城裡做生意。1996年,唐順亮和一個朋友開起了沙發材料經營店。2000年,他擴大了經營規模,注冊成立了傢具公司,唐順亮任法人代表。近年來,由於經營有方,生意越來越大,該公司固定資產達到了70餘萬元,並在大關縣開設了摩托車銷售店。
2004年5月1日下午,唐順亮乘坐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的客車從昭通去大關,想去料理大關縣城摩托車分店的生意,誰知禍從天降。唐順亮乘坐的客車由於駕駛員超速行駛,在行至昭麻線K19+979M段時與迎面駛來的捷達轎車相撞,造成五人當場死亡,客車上其他人員均不同程度受傷,兩車嚴重受損的特大交通事故。唐順亮不幸罹難!這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第一天發生的一起特大交通事故。
唐順亮遇難後留下了年近古稀、需待贍養的兩位老人和尚還年幼的一雙兒女!妻子悲痛欲絕。唐順亮的遇難,給原本美滿的家庭造成巨大的創傷,經濟生活陷於困境。
唐順亮的妻子羅金會、父親唐興全、母親趙家芬以及唐的兩個孩子以原告身份,將昭通市交通運輸集團公司訴至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子女撫育費、老人贍養費、喪葬費等合計為347505.50元,給他們這個萬分不幸的家庭以物質和精神上的撫慰。
2005年3月30日,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這看似一件普通的交通故事,但它卻是我國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第一天發生的交通事故,關繫到新的賠償辦法和標準的適用,特別是死者唐順亮的身份等問題,一直是原、被告雙方爭論的焦點,法院對此也十分慎重,開庭當天沒有作出判決。
五個問題值得關注
羅金會等五名原告的代理人黃柏春、樊鵬認為,這不是一件普通意義上的交通事故賠償案,這是一件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後的特殊案例,其中有五個問題值得關注。
一是新法新辦法。也許是巧合,交通事故就發生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的第一天,正確處理本案有著示範的意義,因此,要慎之又慎。
二是訴由。本案中,由於被告的致訴行為符合兩個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因而發生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具體地說,一方面,被告作為承運人、作為運輸合同的一方,負有將乘客唐順亮安全送至目的地的義務,但事實上,被告並未盡到上述義務,因此,應對自己違約行為致乘客唐順亮死亡的結果負全部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唐順亮的死亡是由被告及他人的違法行為侵權所致,因此,被告應對由於自己侵權致唐順亮死亡的結果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是死者唐順亮和兩個孩子的身份問題。唐順亮的身份直接涉及到具體的賠償標准,是本案的焦點。唐順亮的身份證明是農村居民,可是他卻長期(1996年3月起)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作為「昭通市麒麟家私有限責任公司」的原法人代表,他在城裡有自己的商業經營場所和經營活動,有固定的住所,年收入已經遠遠超過了一般的城鎮居民平均水平;他的兩個子女都是在昭通市內出生,都在昭通城裡的學校上學,享受著城市人的學習和生活待遇。
四是賠償標準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和《2004年雲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計算標准》規定,雲南省2003年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為7644元,農民人均純收入為1697元,之間相差幾倍。唐順亮是從事傢具和摩托車批發、零售業務,我們訴請按雲南省2003年國有經濟單位批發和零售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2854元計算,訴求的死亡賠償金為257080元;同時訴請城鎮居民子女撫育費36556元。如果按農村居民計算,則少很多。在人身權益上,現行規定存在著農村人與城鎮人不平等的地方。但是實際情況是,死者唐順亮、其妻子羅金會和兩個孩子都是生活在城市,他本人及其子女雖屬農村戶籍,但並非在農村居住。所以我們才訴請賠償標准按其所從事的行業標准執行。
五是現行法律與現實的差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區分開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而現實是像唐順亮這樣的家庭,他們全家都生活在城市,他們的收入水平已早就超出了城鎮居民平均工資水平。所以,我們要用辯證的眼光來看待這個《解釋》,處理本案時,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給予唐順亮的家人一個客觀公正的結果。
依法辦事 依法賠償
被告方代理人、雲南悟同律師事務所律師曹沙汀在接受本報記者的采訪時說,此案應該依法辦事、依法賠償。
他說,此案的焦點在唐順亮的身份鑒定上,因為這直接涉及到具體的賠償標准。原告方向法庭出示的戶籍證明以及交通事故處理機關提供的材料都證明,唐順亮及其家人是農村居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所以被告方認為應該按《2004年雲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計算標准》中農民人均純收入為1697元計算賠償金額;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所以被告方認為兩名被撫養人應按雲南省2003年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費支出標准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是正視了我國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在收入上的差距,才作出了區別對待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進行賠償的規定。
法律「競合」後的無奈個案
就此案中許多法律交織問題,記者采訪了雲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雲南資深民法專家陳鐵水。在詳細了解此案後,陳鐵水稱,此案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法律『競合』後的無奈個案」。
陳鐵水個人認為,依據「新法優於舊法、『上衛法』服務於『下衛法』的法律准則,此案適用在去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從此案具體細節來看,原告可以採取交通事故、合同違約、侵權等三種不同方式提起民事訴訟。從原告提起索賠的「合同支出」方式來看,這是較為妥當的。
陳先生認為,從情理上來說,死者家屬提起按照城市人口賠償標准來賠償是可以理解的;於法理來說,死者家屬提起的賠償又得適用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此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法律『競合』後的無奈個案」。但是,死者家屬既然選擇用「合同違約」起訴,法律適用上就不再適用去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了,應該是合同違約賠償標准,這應該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