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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2013

發布時間:2021-03-13 15:42:51

❶ 怎樣申辦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培訓機構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❷ 機動車駕駛教練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基本要求

2.1 職業道德
2.1.1職業道德基本知識
2.1.2職業守則
(1)珍愛生命,安全第一。
(2)遵守法規,為人師表。
(3)規范教學,誠實守信。
(4)廉潔自律,文明施教。
(5)勤於鑽研,不斷創新。
2.2 基礎知識
2.2.1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知識
(1)職業教育學基本知識
(2)教育技術學基本知識
(3)教育心理學基本知識
2.2.2教學大綱與教學方法
(1)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
(2)講解、示範、指導和講評教學方法
(3)機動車駕駛操作規范
2.2.3教學設施設備知識
(1)多媒體教學軟體使用知識
(2)教學磁板使用知識
(3)機動車駕駛培訓模擬設備使用知識
(4)機動車駕駛教練場知識
(5)其他教學設施設備使用知識
2.2.4道路交通安全知識
(1)安全意識與安全行為
(2)安全駕駛常識
2.2.5機動車基本知識
(1)車輛構造知識
(2)車輛主要安全裝置知識
(3)車輛維護知識
(4)車輛常見故障的判斷與處置知識
(5)車輛運行材料的一般知識
2.2.6節能與環保知識
(1)汽車節能減排常識
(2)汽車環保檢測常識
2.2.7急救與保險知識
(1)傷員自救、急救常識
(2)機動車保險常識
2.2.8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知識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知識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知識
(4)《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的相關知識
(5)《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知識
(6)《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相關知識
(7)《機動車登記規定》的相關知識
(8)《道路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知識
(9)《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相關知識
(10)《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的相關知識
(11)《刑法》的相關知識
(12)地方道路交通安全、道路運輸法規的相關知識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

❸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的培訓資格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JT/T 198 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
JT/T 434 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institute of vehicledriving training
各類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培訓班等的總稱。
3.2
培訓車型類別type of training vehicle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車車型的分類。培訓車型分為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三輪摩托車、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 駕駛培訓機構分為綜合和專項兩類。
4.1 綜合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
4.1.1 綜合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具備兩種以上(含兩種)車型的培訓能力,且每種車型教練車數量不少於五輛。
4.1.2 綜合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分為三級:
a) 一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50輛;
b) 二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20輛;
c) 三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10輛。
4.2 專項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
4.2.1 專項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只具備一種車型的培訓能力。
4.2.2 專項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分為三級:
a) 一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50輛;
b) 二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20輛;
c) 三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5輛。 7.1 崗位職責
培訓機構應建立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
7.2 管理制度
7.2.1 培訓機構應建立誠信承諾制度、教學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培訓預約制度、責任倒查制度、學員投訴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練車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計算機教學管理制度、培訓收費管理制度。
7.2.2 誠信承諾制度應包括誠信的內容、承諾的形式以及誠信承諾的落實規定。
7.2.3 教學管理制度應包括落實國家統一的教學大綱的措施,教學實施計劃的制定、檢查,駕駛培訓記錄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教學質量評估等規定。
7.2.4 教練員管理制度應包括教練員聘用、輪訓、評議、考核(包括執教能力、培訓質量、職業道德、廉潔自律等)和教練員培訓質量排行榜的公布,並建立教練員文字和電子檔案。
7.2.5 學員管理制度應包括學員學籍管理,並建立學員文字和電子檔案(學員登記表、駕駛培訓記錄、結業考試成績單),保留時間不少於四年。
7.2.6 結業考試制度應包括考試方式、監考、補考、考試成績評定和結業證的發放。
7.2.7 培訓預約制度應包括預約的方式、培訓日期、培訓學時、教練員或教練車、預約登記以及預約的撤銷。
7.2.8 責任倒查制度應包括對學員取得駕駛證後,在三年內發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方法、倒查程序及對責任人的處理。
7.2.9 學員投訴受理制度應包括投訴的方式、投訴的受理、處理結果和處理時限。
7.2.10 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安全組織、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檢查、事故的處理、重大事故報告、安全應急預案。
7.2.11 教練車管理制度應包括教練車的使用、維護、檢查、檢測和更新。
7.2.12 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應包括教學設施設備的使用、維修、檢查、更新,並建立教學設施設備的文字和電子檔案。
7.2.13 計算機教學管理制度應包括多媒體教學、模擬考試等內容。
7.2.14 培訓收費管理制度應包括公示培訓收費標准、收費方式及收費的監督管理。 8.1 管理人員
8.1.1 理論教學負責人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並持有機動車駕駛證。
8.1.2 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並持有機動車駕駛證,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8.1.3 教練車管理人員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並持有機動車駕駛證。
8.1.4 結業考核人員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教練員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八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8.1.5 計算機管理人員應具有計算機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持有專業計算機等級考試二級證書。
8.2 教練員
8.2.1 理論教練員
8.2.1.1 理論教練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應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且具有兩年以上駕駛經歷;
b) 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c) 經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汽車構造基本知識和教學授課能力考試合格。
8.2.1.2 理論教練員人數,一級培訓機構不少於五人,二級培訓機構不少於三人,三級培訓機構不少於一人。
8.2.2 駕駛操作教練員
8.2.2.1 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且年齡不超過60周歲;
b) 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高中以上學歷;
c) 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大型客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大型客車經歷;
2) 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 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通
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的經歷;
3) 城市公交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大型客車或城市公交車的經歷;
4) 中型客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中型客車的經歷;
5) 大型貨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大型貨車的經歷;
6) 小型汽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三年以上駕駛小型汽車的經歷;
7) 低速汽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三年以上駕駛低速汽車的經歷;
8) 摩托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三年以上駕駛摩托車的經歷;
9) 其他教練車的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四年以上駕駛相應車輛的經歷。
8.2.2.2 經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和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評教評學等教學能力考試合格。
8.2.2.3 駕駛操作教練員人數不少於教練車數量的1.1倍。 9.1 教練車技術狀況應符合GB 7258的要求和JT/T 198所規定的二級車以上技術條件,並裝有副後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它安全防護裝置。道路駕駛教練車還需裝有副加速踏板和副離合器踏板。
9.2 教練車技術參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車長不小於8m;
b) 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車長不小於12m;
c) 中型客車車長不小於5.8m;
d) 大型貨車車長不小於6m,軸距不小於3.6m;
e) 小型汽車(含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車長不小於3.3m, 軸距不小於2.3m, 輪距不小於1.3m;
f) 二、三輪摩托車至少有四個速度擋位;
g) 其它教練車技術參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9.3 培訓機構應注意考試車輛要求的變化,教練車盡量與考試車輛要求一致。
9.4 教練車應有統一的教練車標識。
9.5 教練車應按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報廢標准及時更新。 教練場地(含租用的教練場地)包括場地駕駛教練場、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和實際道路駕駛教練路線。
10.1 場地駕駛教練場
10.1.1 場地駕駛教練場應滿足20%以上的教練車同時訓練,其總面積應滿足式(1)的要求:
S≥0.2∑ni×αi …………(1)
式中:
S——場地駕駛教練場總面積,單位為平方米(㎡);
ni——各類教練車總數量,單位為輛;
αi——各類教練車單車使用面積,單位為平方米(㎡),見表1。
表1 各類教練車單車使用面積 單位為平方米 序號 教練車型 單車使用面積 1 大型客車 750 2 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 400 3 城市公交車 750 4 中型客車 500 5 大型貨車 750 6 小型汽車 400 7 摩托車 40 註:其它教練車型單車使用面積按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計算。 10.1.2 場地駕駛教練場應配置龍門骨架吊桿。
10.2 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
10.2.1 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單向行車道寬度不小於3.5m。
10.2.2 同向行駛的教練車,密度應在20輛/km以下。
10.2.3 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應設有連續障礙、單邊橋、直角轉彎、側方停車、上坡路定點停車與坡道起步、限寬門、百米加減檔、起伏路、曲線行駛等訓練科目。
10.2.4 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道路長度,應滿足30%以上的教練車同時訓練,其長度應滿足式(2)的要求:
L≥(N-1)×50×0.3 ………………(2)
式中:
L——場內駕駛教練場道路長度,單位為米(m);
N——教練車總數量,單位為輛;
50——教練車輛安全間距為50m。
10.2.5 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道路長度應同時滿足10.2.3所設訓練科目的要求。
10.2.6 採用具有基礎駕駛或特殊道路交通環境駕駛功能的汽車駕駛模擬器進行訓練的,其數量一級培訓機構配15台以上、二級培訓機構配10台以上、三級培訓機構配五台以上的,可減少25%的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總長度。
10.3 實際道路駕駛教練路線
實際道路駕駛教練路線長度和訓練科目,應滿足教學大綱的要求。 11.1 應具備計算機單機或網路教學系統,滿足運行多媒體理論教學軟體和記錄學時的要求。
11.2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使用多媒體軟體進行理論教學。多媒體教學軟體的內容應滿足教學大綱的要求,並具有集文字、圖片、聲音、動畫、視頻為一體的功能。
11.3 駕駛培訓機構教學設施設備見表2。
表2 教學設施設備 序號 名稱 序號 名稱 電化教學設備 ※13 離合器 1 多媒體教學設備 ※14 變速器 2 多媒體理論教學軟體 ※15 自動變速器 ※3 無紙化理論考試用計算機 模型教具 教學掛圖 16 發動機機體解剖模型 4 交通信號掛圖 17 轉向機構模型 程式控制電教板 18 透明或實物解剖全車制動系統模型 ※5 汽油機工作原理 其他教具、設備 ※6 柴油機工作原理 19 培訓學時計算機計時管理系統 ※7 化油器式汽油機燃料供給系 20 教學磁板 ※8 電控汽油噴射發動機燃料供給系 21 更換車輪工具(千斤頂和輪胎扳手) ※9 柴油機燃料供給系 22 車用滅火器 ※10 發動機點火系 ※23 紅外線樁考儀 ※11 發動機冷卻系 ※24 汽車駕駛模擬器 12 汽車氣壓制動系或汽車液壓制動系 注1:標「※」的為可選教具、設備。
注2:摩托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等車型專用教學設施設備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規定。 學員人均使用教室面積不小於1.2m,理論教室面積不少於50 m。
13 經營性教練場
經營性教練場應符合JT/T 434的要求。

❹ 長春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辦理條件是什麼

一、在長春市辦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各類設施、設備清單(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設備設施數量要符合國標的要求。) 2.一般情況需提供: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申請經營的范圍和自身條件填寫要真實有效。) 3.一般情況需提供: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各培訓設備設施數量規格要符合國標的要求。) 4.一般情況需提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租用場地的,要同時提供出租方產權或使用權證明(如果經營場所包含教練場地的,此項可不提供)。) 5.一般情況需提供: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購車合同或購車發票均可(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6.一般情況需提供: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車型及數量要求要符合國標《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的要求。) 7.一般情況需提供: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租用場地的,要同時提供出租方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8.一般情況需提供: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各崗位工作人員數量及職稱要符合國標的要求。) 9.一般情況需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要求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國家規定的身份證明材料也可)。)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7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高新區雙創中心 網點電話:0431-8253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長春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普陽街3177號 網點電話:0431-8877901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南關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家苑路399號南關交警隊東側 網點電話:0431-8968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蓮花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蓮花山度假區泉眼鎮霧九路一號 網點電話:0431-81336520 辦公時間: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❺ 駕校應要什麼資質

2014年6月1日起實施了駕培資格新標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技術要求》,新標準的出台對駕校場地、科目、學時、安全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新標准取消了以往各級別駕校的培訓車型類別和單類車型數量的要求,但對教練車總數有硬指標:一級駕校不少於80輛,二級駕校不少於40輛,三級駕校不少於20輛。

新標准要求由原來的86個學時減少到78個學時,其中實際操作要求培訓滿48個學時。

新標准要求駕校在自備訓練場的訓練車道上,大型車輛培訓要增加客運站牌和貨運站牌,小型車輛培訓必須增設城市道路模擬內容,包括交通信號燈、公交站台、學校區域、道路與鐵路交叉路口、人行斑馬線等。

駕校必須安裝機動車駕駛模擬器,一級駕校的機動車駕駛模擬器不得少於20台,二級駕校不少於10台,三級駕校不少於5台,學員應在模擬器學習7個學時。

新標准要求每個培訓機構至少配備安全管理員1名,並要求教練場內應配備照明設施,為學員開展夜間駕駛訓練提供必要條件。

❻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應具備什麼條件

辦理條件 :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版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權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申報材料 :
1、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申請報告。
2、工商企業名稱預登記核准通知書。
3、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審驗書(復印四份)。
4、管理制度文本。
5、教學設備、設施注冊。
6、人員資格及職稱證明、教練證和聘用合同。
7、車輛行駛證和購車證明。
8、經營場所和訓練場地的證明。(租賃的場地需提供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租用協議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復印件)
9、消防驗收證明。
10、申請人身份證明。
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公示-現場勘驗-審查 -簽注意見-上報審批-發證-登記歸檔
辦理期限;
材料齊全的,當場開具受理單,並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材料不齊全的開具補正材料通知書,申請人必須在10日內補齊材料,逾期視為放棄。做出准予許可的決定後在申請表上簽注意見,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件。

❼ 注冊一個駕校要什麼條件有哪些步驟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並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

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

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於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於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裝有副後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

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輛。

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一種車型,且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

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4、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5、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6、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7、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8、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9、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10、根據本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材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7)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2013擴展閱讀:

一、駕校費用

學車的費用分為幾個部分:固定收費(體檢、考試費、行政、教材、場地租用、辦證等)、培訓費、特殊服務費(如快班、一人一車等特殊服務要求,增加駕校成本而收取的費用)、食宿費用、補充收費(補考費)。事前問清學校的報價都包括哪些費用,不包括哪些費用,特別要注意駕校方面是否存在隱性收費(在學車過程中以其它名目進行收取)。

二、學車時間

基本上說時間問題有幾個主要方面:理論學習時間,初次考試時間,最終考試時間,領取駕照時間,練習時間及其自由度。事前要問清各個時間安排的大致情況,不要知道一兩個時間點就推測其它的時間點,一定要駕校方面較明確地說明,這樣對學車的過程就大致心裡有數了。

特別說明一下練習時間和時間安排的自由度,每個駕校都有自己的習慣,一定要問清楚具體的操作方法,看駕校承諾的時間安排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網路

❽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可以加盟其他駕校,場地自己找,車子自己的,生源也是自己的
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這里所說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是指除拖拉機駕駛培訓以外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施資格管理。
本條例規定的條件是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根據本條規定,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應當具備三項條件,即:
(1)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本條所指的有健全的培訓機構是指經批準的獨立法人,具備機動車駕駛的培訓能力,並建立與機動車駕駛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組織和管理制度。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分為不同的類別。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分為一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二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和三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一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是指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營過機動車駕駛員職業培訓的業戶;二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是指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同時從事除營運大客車、掛車之外的營運機動車駕駛員職業培訓的業戶;三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是指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業戶。
本條所指的管理制度包括學員管理制度、學員學籍檔案管理制度、車輛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學設備管理制度、後勤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是指建立以上管理制度。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本條所指的教學人員包括理論教學人員,實際操作訓練人員,理論、維護及排除故障課實習操作教員,駕駛操作人員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是指教學人員已經取得了從事相應機動車駕駛培訓的教學資格,沒有取得教學資格的,不得上崗。
本條所指的管理人員在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中的管理人員。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管理人員是指管理人員取得了相應資格,能夠確保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正常運轉和確保機動車駕駛培訓的教學質量。
(3)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有必要的教學車輛是指有滿足機動車駕駛培訓的教練車,學員在約車時,機動車培訓機構能夠提供足夠的車輛,滿足學員的學習需要。本條所指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包括固定的教練場地、常規教學用具、專用教學用具和機動車辦公場所等。有必要的其他設施、設施、場地是指這些場地符合駕駛的需要,標志、標線清楚,設施、設施齊全,能夠滿足機動車駕駛培訓的需要,確保機動車駕駛培訓正常進行和培訓質量。
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開業條件》(JT/T433-2000)的要求,機動車駕駛培訓按並不同類別,應當分別符合以下條件:
(1)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必須符合以下要求:①業戶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②應有健全的教學管理和經營管理機構,並設置理論教學、實際操作訓練、安全管理、文檔管理等崗位及落實責任人;③應有能保證實施交通部頒發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規章制度,應建立完善的並能在教學和管理中實施的質量保證體系;④應有學員管理制度、教學設備管理制度、後勤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⑤應有教練車維修保障體系;⑥對學員學籍檔案、教學安排、教學設備等管理應實施計算機管理。
(2)教學人員、管理人員必須達到以下要求:①理論教學負責人應具備本專業知識和教學管理能力,一類業戶和二類業戶分管教學的負責人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三類業戶分管教學的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②實際操作訓練負責人應具有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工以上技術等級資格;③理論、維護及排除故障課實習操作教員總人數不少於教練車數的0.2;④一類業戶和二類業戶的理論教員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按照交通部制定的《營運汽車駕駛員職業培訓教學計劃與教學大綱》授課的能力;維護及排除故障課實習操作教員應具有汽車相關專業大學畢業以上學歷、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以上職稱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三類業戶的理論教員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維護及排除故障課實習操作教員應具有汽車相關專業中專畢業以上學歷、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以上職稱或初級以上技術職稱;⑤駕駛操作人員總人數應不少於教練車數的1.1。大型客車、無軌電車駕駛操作教員須具有相應准駕車型七年以上駕齡和150000公里以上安全駕駛資歷,其他車型駕駛操作教員須同時具有相應准駕車型五年以上駕齡和100000公里以上安全駕駛資歷;⑥理論、維護及排除故障課實習操作教員和駕駛操作教員應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員准教證》等。
(3)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應當達到以下要求:①一類業戶汽車教練車總數應不少於50輛,二類業戶汽車教練車總數不少於20輛,三類業戶汽車教練車數應不少於10輛。汽車教練車應裝的手動變速裝置,車輛技術狀況應符合JT/T198二級車以上的規定,並裝有副制動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②業戶應有固定的教練場地,租用教練場地的須簽訂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或協議;教練場地應符合JT/T434的要求;教練場地的訓練道路內教練車密度應在10輛/公里以下;所有業戶的教練場地應有能夠滿足普通機動車駕駛員教練車總數的1/4車輛同時進行基礎訓練和場地式樣駕駛訓練的訓練平場。單車訓練平場面積要求,大型車場地面積不小於750平方米,小型車場地面積不小於400平方米;③有常規教學用具及數量要求和專用教學用具及數量。

❾ 什麼是gb/t 30340-2013

  1. GB/T 30340-2013是:國家標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

  2. GB--國家標准, T--推薦標准(還不是強制標准),2013是出台年份, 30340是標准號

❿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的基本信息

文件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業標准JT/T 433-2004 前言
范圍
規范性引用文件
術語和定義
培訓機構分類
主體資格
組織機構
崗位職責和管理制度
人員
教練車
教練場地
教學設施設備
理論教室
經營性教練場 本標准代替JT/T433-2000《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開業條件》,本標准與JT/T 433-2000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分類由原來的一、二、三類,改為綜合類和專項類,並根據駕駛培訓車輛的多少分為一、二、三級;
——對主體資格、管理制度、人員的條件、教學設施及設備重新進行了規定;
——增加了教練車的安全設施要求;
——刪除了原標准中對資金和其他教學以外設施設備的要求。
本標准由交通部公路司提出並歸口。
本標准起草單位:中國道路運輸協會、吉林省道路運輸管理局、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局、湖南省公路運輸管理局、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局、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山西省交通運輸管理局、海南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公室、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中心、江蘇省泰州姜堰駕駛培訓學校、四川省遂寧市汽車駕駛修理學校。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高豐、吳忠勛、柴書林、吳東風、劉寶庫、李鈜、艾洪文、王培喜、鄒業長、施建、趙建華、顧文博、茅德富、楊繼東。本標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為:JT/T 43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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