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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特種設備人員考試培訓機構

發布時間:2021-03-09 19:47:59

A.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網上培訓平台

1、標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網上培訓平台起重機械司機司素(應為索);
2、每個省份的都不一樣,如江蘇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起重機械司機理論考試習題庫;
3、建議多多做做題目,才能收獲更多。

B.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證哪裡培訓考試

一、對象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機動車輛等專特種設備的作業屬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二、辦理條件
1、申請條件:
(1)已滿18周歲以上;
(2)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3)身體健康並滿足申請從事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4)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2、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1) 學員報名表;
(2) 首次申請應提交人員學歷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3) 申請人健康證明;
(4)換證人員應提交原作業證書。
三、辦理程序
1、申請者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的考試機構報名;
2、考試機構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核,制定培訓計劃,並報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3、考試機構進行理論和實踐操作培訓,並組織考試;
4、考試結束後,考試機構應向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上報考試結果;
5、經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發證手續。
四、辦理期限
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同意受理的申請在20個工作日完成審核批准手續,准予發證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C. 你好,我想考一個特種設備人員焊工證

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和TSG Z6002-2010《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核細則》進行。具體如下:
第二章 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
第六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級負責。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具體的發證分級范圍,負責對考核發證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申請人經指定的考試機構考試合格的,持考試合格憑證向考試場所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七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備、師資、監考人員以及健全的考試管理制度等必備條件和能力,經發證部門批准,方可承擔考試工作。
發證部門應當對考試機構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八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包括: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
第九條 發證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在辦公處所公布本辦法、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考試作業人員種類、報考具體條件、收費依據和標准、考試機構名稱及地點、考試計劃等事項。其中,考試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等具體考試計劃事項,應當在舉行考試之日2個月前公布。
有條件的應當在有關網站、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條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
(二)身體健康並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三)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作業人員的具體條件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作業技能和及時進行知識更新。作業人員未能參加用人單位培訓的,可以選擇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作業人員培訓的內容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相關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大綱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應當向考試機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三條 考試機構應當制訂和認真落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組織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確保考試工作質量。
第十四條 考試結束後,考試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考試結果告知申請人,並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五條 考試合格的人員,憑考試結果通知單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十六條 發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當場辦理。
第十七條 對同意受理的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批准手續。准予發證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遵循便民、公開、高效的原則。為方便申請人辦理考核發證事項,發證部門可以將受理和發放證書的地點設在考試報名地點,並在報名考試時委託考試機構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報考條件進行審查,考試合格後發證部門可以直接辦理受理手續和審核、發證事項。

D.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證在哪能考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有規定

第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第六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級負責,具體分級范圍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並在本省范圍內公布。
對於數量較少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帶壓密封、氧艙維護、長輸管道安全管理、客運索道作業及管理、大型游樂設施安裝作業及管理等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考試機構,統一組織考試,由設備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發證。

所以你應該去當地技術質量監督部門詢問,

E.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在哪裡考,需要什麼

一、對象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二、辦理條件
1、申請條件:
(1)已滿18周歲以上;
(2)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3)身體健康並滿足申請從事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4)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2、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1) 學員報名表;
(2) 首次申請應提交人員學歷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3) 申請人健康證明;
(4)換證人員應提交原作業證書。
三、辦理程序
1、申請者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的考試機構報名;
2、考試機構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核,制定培訓計劃,並報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3、考試機構進行理論和實踐操作培訓,並組織考試;
4、考試結束後,考試機構應向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上報考試結果;
5、經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發證手續。
四、辦理期限
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同意受理的申請在20個工作日完成審核批准手續,准予發證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F.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證書哪裡培訓和考試

符合條件就可以了,是質監局發的
網路,廣州電工培訓貼吧

G.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基本要求

江蘇省建設廳特種作業新報名材料: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一寸彩照4張,照片背面寫姓名和專業復審材料:復審表單位蓋章一張(有單位的提供單位,沒有單位的可以不提供)、照片一張,身份證復印件一張,證書副聯。特種作業證:分勞動局、質檢局

H.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考試機構及社會辦學條件

請看: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 Z6001-2013
第九條 考試機構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質,有常設的組織管理部門和固定的辦公場所,專職人員不少於3人;
( 二)具備滿足考試需要的基地,根據實際需要在一定地區范圍內設立的分考點,也必須與基地相應項目條件一致;
( 三)建立考試質量保證體系和考場紀律、監考考評人員守則、保密、考試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等規章制度,並且能有效實施;
( 四)根據相應考核大綱,制訂考試作業指導書,明確理論考試的范圍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的具體項目(科目)以及合格指標;
( 五)按照理論知識考試「機考化」的原則配置資源和考試軟體,並且滿足相應考核大綱所要求的場所、設備設施條件和能力;考核大綱要求實際操作技能考試採取實物化(模擬化)的,應當具備考試實物化(模擬化)的條件;
( 六)具有滿足考試需要的專、兼職的監考、考評人員,配備考試機構技術負責人和各個分項的責任人,技術負責人和責任人應當由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工程師(或者高級技師)及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考評人員應當由具有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5年以上(含5年)、具有豐富的實踐操作經驗並且熟悉考核程序、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內容及評分細則的人員擔任。
第十條 考試機構應當在本機構的考試基地及考點,對符合條件的報名人員進行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原則上不得在考試基地及考點以外進行;特殊情況或者特殊項目需要利用當地其他單位的條件和設施進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時,應當事先經過發證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考試機構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公布考試程序、考試作業人員種類、報考具體條件、收費依據和標准、考試機構名稱及地點、考試計劃等事項,並且告知審批發證程序;
(二)公布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的具體范圍、項目和合格標准;
(三)審查作業人員考試申請材料;
(四)按照考核大綱的要求進行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
(五)公布、通知和上報考試結果;
(六)建立作業人員考試管理檔案;
(七)根據申請《作業人員證》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委託,向發證部門統一提交申請,協助辦理《作業人員證》發放事宜;
(八)根據申請人的委託,向發證部門統一申請辦理《作業人員證》的復審;
(九)向本考試機構的指定部門和發證部門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及與考試相關的統計報表;
(十)完成本考試機構的指定部門和發證部門委託或者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考試機構不得強制要求申請人參加本考試機構組織的培訓。禁止培訓、輔導人員參與培訓、輔導對象的命題和監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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