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 內部為什麼進行合同法 培訓
《合同法》對於公司的重要性:
第一,隨著新《勞動合同法》的出台,一些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的恐懼卻如影相隨:人力低成本是中國企業的優勢資源,旨在保護勞工的新法無疑是對人力成本的一次挑戰,諸多企業的價格優勢不復存在,其競爭力會大打折扣;這對原本利潤空間狹小的企業更是一場生死考驗,因為人力成本的提高會讓他們增加成本,利潤再次被壓縮,生存亦成問題;對於高新技術企業來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越多,就將會影響企業的創新能力,最終成為企業發展的瓶頸。
第二,長期合同的問題。新《勞動合同法》引起如此軒然大波始料未及,這也是引發華為大量裁員事件的導火索。該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提出續訂合同,除非勞動者自己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一個員工在一家企業連續工作10年以上,就可以成為終身員工。 但是,該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又是這樣規定的,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說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不意味著他就可以成為終身員工。所以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強化管理,完善法律防護體系。因此,要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實現企業的法治化管理,必須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規章制度以及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形成上下結合、縱橫連鎖的制度體系,做到人人有專責,事事有標准,使企業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依法建立科學、規范的經營決策機制。通過建立規章制度,構築起運用法律手段維護企業利益的屏障。
第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能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能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並索要經濟補償金。
第四,人員招聘工作的重要性。一直以來,不少企業濫用新員工的試用期,一方面將新
員工的試用期無節制地延長,另一方面,過分壓低試用期員工的工資報酬。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上述做法都被認為是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對新員工的試用期限根據不同情況做了明確的規定。因此,要求企業在招聘時必須在較短的時間內確定試用期員工是否就是企業所需要的員工。也就是說,要在試用期和試用時,藉助於科學的手段和方法對考察對象的素質加以判斷,以提升試用效率。對於試用期員工的工資報酬的下限,該法第二十條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五,要做好員工招聘和解聘的成本核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給予了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員工與企業確立了正式的勞動關系,企業又覺得招進來的員工不符合企業發展要求,希望解聘員工的話,那麼,企業就得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為了減少解除勞動合同而必須支付的經濟補償,企業要從員工進入的源頭抓起。要切實根據企業發展及崗位要求確定招聘計劃,短期用工不簽長期勞動合同,長期用工不搞一年一簽;要通過把好招聘關,選擇適合企業發展的勞動者,減少解僱勞動者的成本。
第六,關於培訓協議的簽訂。由企業付費派員工去參加專業培訓時,企業必須主動地在培訓前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規定培訓後的服務期限及員工違反協議應該支付的違約金,並注意保管好企業為員工承擔培訓費用的相關支付證明,一旦發生向員工索賠的事件可以做到「有理有據」。
㈡ 合同法 培訓
不可能的,放心吧,只要你手裡合同上的印章是真的就行,不過你一定專要保存好這個原屬件。如果鬧上法庭就鑒定唄,反正到時候也得判培訓機構出鑒定費。
再退一步講,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這句話什麼意思你應該放心了吧,只需再保留好去該機構上過課(能證明上課時間越長越好)就可以了。
何況你還有合同!
㈢ 勞動合同法關於培訓的界定
企業是不充許收任何費用的,培訓費3300還有落戶費600加起3900多他們有收據給你嗎?還有哪個師徒收據100三個月裡面你得到3300你就等於1分錢沒有拿到。你們什麼公司啊?直接去 勞動局告公司。
㈣ 求勞動法合同法中所有關於員工培訓的司法解釋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㈤ 合同法中的培訓費問題
不是一回,但服務期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由於公司出資培養了員工,回就可以要求一定答的服務期限以獲得回報,如果員工未遵守約定提前離職,要承擔賠償責任,支付違約金。
服務期如果和勞動合同不一致,一般按照時間長的計算
如有爭議,可申請仲裁。
㈥ 勞動合同法 培訓費
《抄勞動合同法》關於培訓費襲的規定,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而且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勞動者在約定服務期內辭職,那麼要按規定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培訓費為准。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㈦ 合同法中培訓費的問題
你好:
可以要求賠償!調解不成,可以向法律起訴.
㈧ 關於新合同法專項培訓費用問題
你的所有的問題都需要看勞動合同是如何約定的,該約定是否與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相違背,只要不相違背,都是有效的。
㈨ 新勞動合同法培訓班,那家的好要針對企業HR的。
LZ毛病真多噢。
那隻有這個適合你的了,現在小班授課的負責任的培訓公司不多了。搜了半天只有這個還是小班的。
···新《勞動合同法》應對技巧與實戰分析···
·央視專家,小班授課,經典案例與您分享·
課程時間:2007年8月17-18日
地點:大連
價格:1800元〔包括教材,資料,證書,午餐,茶點,發票〕
主辦單位:創聯咨詢大連有限公司
報名垂詢:0411-83899012 88908172
講師簡介:
蘇建偉老師,法學碩士,勞動合同法專家。CCTV12套法律頻道,東方衛士特邀專家。畢業於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系。繫世界500強企業上海某集團總公司企業法律顧問(國家級資質);高級經濟師。
蘇老師長期在企業從事行政及法律事務領導工作,積累了大量的企業經濟法律實務經驗。曾服務於上海通用汽車有限公司等企業,擔任部門經理、法律顧問、法務培訓師。
曾經為上海貝爾阿爾卡特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眾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德國萊尼(中國)電子有限公司、得爾福汽車零部件中國工廠、艾默生管道製造(上海)有限公司、海爾集團、中美延鋒偉世通汽車飾件有限公司、華東理工大學(國際貨運專業)、上海電視大學(工商管理專業)、上海人事局等100多家中外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實務培訓或編寫相關教材。
蘇老師是該集團唯一的專職法律培訓師。開設了《企業勞動合同的管理及糾紛處理》、《企業合同的風險防範》、《會計法規與現行稅法差異及其協調》、《企業經理人經濟法律講座》、《汽車營銷法律實務》、《工廠安全管理實務操作》等經典培訓課程,受到企事業單位的普遍好評。
蘇老師在富有激情的授課同時,不乏詼諧幽默,把難懂的法學原理及條文通過一個個活生生的企業法律案例,演繹出一堂堂通俗易懂、實用易操作的法務培訓課。
剩下的你自己和他們聯系找吧 我也報名了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