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2015年度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四區一島」管委會人社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就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使用失業保險基金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甬政發〔2012〕135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意見》(甬政發〔2014〕228號)文件精神,為改進和完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機制,發揮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政策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結合我市實際,現就2015年度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申報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貼申報制度
本市對承擔補貼培訓實行申報簽約制度。承擔補貼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由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以申報簽約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
簽約協議制度是指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按照「條件公開、自願申請、公開公平、協議培訓」的原則,在市人力社保局發布《寧波市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工種)補貼目錄》(見附件1)基礎上,與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簽訂培訓協議,組織相應職業(工種)培訓,完成協議培訓項目要求的培訓機構可以申請培訓補貼。
二、申報對象
申報對象分為二類,一是各類培訓機構(包括技工學校、職業院校、普通高校、縣(市)區人社局就業訓練中心、行業培訓中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成人教育學院);二是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組織。
三、申報條件
簽約申報對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向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申請承擔年度補貼培訓項目:
(一)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除具備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級關於培訓機構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相關要求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所必需的專職培訓管理人員、教師隊伍、教學場所和設備設施;工作人員不少於6人,並配備與承擔相應職業(工種)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場地和設備為租賃的,應提供相應的租賃合同,其中,場地租賃期不少於3年);
2.培訓機構具有200人次以上培訓業績;且所申報補貼項目具有1年以上培訓資歷;
3.近兩年來無違反職業培訓法律法規行為,沒有投訴記錄和被處罰記錄,未與學員發生群體性糾紛;
4.己被寧波各地民政局評估為3A(含)等級以上的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的培訓機構),在具備以上條款基礎上可優先納入簽約培訓機構。
創業培訓機構條件按《寧波市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甬勞社培〔2010〕166號)執行。
(二)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組織應具備下列條件:
1.重視員工培訓工作,積極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就業准入制度,每年制定員工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2.設有職工培訓的專門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全年組織開展職工技能培訓人數在200人以上,具備承擔職業技能培訓場地和設施設備,培訓效果明顯。
3.企業按規定足額提取並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60%以上用於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
4.行業協會的成員單位數量不少於50家,按章程規定組織開展各項服務活動,其中為會員單位提供職業培訓列入年度工作重點,理事以上成員單位積極配合行業協會職工培訓工作,並能提供培訓場所和設備設施(培訓場所和設備設施須符合相應培訓工種要求)。
5.企事業單位面向本單位職工,行業協會面向本系統職工按要求開展職業培訓,並達到規定條件的,方可享受培訓補貼。
四、申報程序
申報簽約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目錄發布。市人力社保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產業發展方向向社會發布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職業(工種)目錄。
(二)提交申請。具備資質條件的各類培訓機構、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對照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培訓目錄,自願向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出申報要求(在甬普通高校、職業院校等,可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報要求)。並提供以下材料:
1.辦學許可證(批准文件)原件和復印件,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民政局登記的社團組織的原件和復印件;
2.培訓機構提供6名以上(含6名)工作人員的證明材料;企事業單位提供上一年度用於職工技能培訓經費財務決算報告,出具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參保情況的證明材料。
3.按實填報《寧波市職業技能補貼培訓機構(項目)申報表》(見附件2)一式叄份(含電子文檔);
4.實施培訓項目的師資資格證明及復印件,職業技能教學的設施設備清單及產權證明材料;
5.近兩年來的培訓工作報告,並附具體培訓業績情況;
(三)受理審查。各級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及時組織人員對申報單位的辦學資質進行實地審查,並根據實地審查結果,提出審查意見。
(四)進行公示。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對擬確認的協議培訓機構向社會公示5天。
(五)簽訂協議。公示無異議後,各級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與協議培訓機構簽訂《承擔補貼培訓協議》(協議期限1年,參考樣式見附件3),並正式發文進行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明確職責要求。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高度重視職業培訓補貼工作,進一步明確各自工作職責,明確責任部門、明確分管領導,切實強化責任意識。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職業技能培訓相關政策的擬定、補貼培訓目錄發布,全市職業培訓及補貼的綜合管理,以及組織對各縣(市)、區培訓補貼工作的評估。各縣(市)、區人社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培訓簽約、服務指導等工作,實施對培訓過程質量監管和補貼經費受理審核,開展對本轄區補貼培訓工作的督導、評估和檢查。各培訓機構要加強培訓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教學管理,規范補貼申報,提高培訓質量。
(二)規范申報程序。各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要嚴格協議培訓單位認定程序、規范職業培訓辦班活動,強化對協議培訓單位依法、誠信、規范辦學的指導。要重視抓好所屬培訓機構補貼台賬的管理工作,切實做到培訓補貼程序明確、培訓補貼台賬清楚、培訓補貼經費到位。有條件的縣(市)區要創新監督檢查思路,進一步規范細化申報過程,創新拓展資金監督渠道,確保程序規范、監管到位。
(三)嚴格監督管理。各級要加強對協議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對培訓機構存在違反《補貼培訓協議》約定行為的,嚴格按《補貼培訓協議》進行處理。培訓機構未達到培訓協議規定培訓人數70%的,不得簽訂下一年度培訓協議;將培訓資質承包、轉包或與非協議培訓機構合作開展政府培訓補助項目的,經核查屬實,取消該協議培訓機構資質和補助經費。特別對弄虛作假、騙取、冒領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培訓機構,除追回補貼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餘姚、慈溪、奉化、寧海、象山等縣(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發布設定政府補貼工種及標准,並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附件:1.寧波市2015年度職業培訓補貼工種目錄
2.寧波市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項目)申報表
3.承擔補貼培訓協議(參考樣表)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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