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果訓練營的教官因為學生不聽話把學生打死會判過時致死罪的無期徒刑,還是殺人罪的死刑
這個比較惡劣,有可能判重刑。
㈡ 成都武侯區太平園路西南名族大學舊校區。現命名四川科華技工學校。 發生多起教官毆打學生的事件
微博爆料,請求媒體:新聞現場85555046 成都電視台 84321999
㈢ 如果訓練營的教官因為管教而把學生打死算犯了過時致死罪還是殺人罪,還有會判死刑還是無期徒刑
1.學校軍訓導致的死亡學校也要承擔責任,教官則會被有關部門召回,服役期回間士兵是不受當地答警察管控,士兵觸犯法律由軍事法庭審判刑事法庭是沒有管轄權
2.教官訓練期間打死學生,主要看當時是否發生沖突導致打死學生還是正常訓練時失手打死人而定性,而不是教官訓練時打死人涉嫌殺人或過失殺人
3.因學生軍訓與教官發生沖突,教官為了樹立威嚴而對學生有意性毆打導致死亡的,這就是重罪,(1.開除軍籍黨籍2.由軍事法庭審判刑期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緩)具體要看當時情況而定,過失致人死亡的7-10年左右
4.學校有監管責任,需要承擔部分民事賠償責任及學校領導責任(學校領導責任歸教育局處罰)
㈣ 軍訓教官毆打學生,官方對此有何表示
汝州科教園區軍訓期間,教官與學生發生沖突,在操場上毆打學生。汝州市教體局回應如下:此教官為臨時聘請,公開譴責培訓機構,並辭退涉事教官。
㈤ 軍訓教官在操場上毆打新生,這樣做合適嗎
軍訓教官在操場上直接毆打新生,這樣的做法是很不合適的,教官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即便是新生有做錯的地方,教官也不應該在操場上當著其他同學的面來毆打新生,這樣的做法是很沖動,也是非常不可取的。針對於這一個問題,小匠老師下面來分享幾點個人看法。
第一、軍訓教官在操場上毆打新生,做法欠缺考慮作為一名軍訓教官,應該要懂得尊重和保護好學生,直接在操場上的毆打新生是非常不正確的做法,在小匠老師看來,即便是新生做錯了事情,軍訓教官也不應該對新生施以暴力,而是應該以口頭教育,不應該以毆打的方式來進行教育。
因此,軍訓教官在操場上直接毆打新生,是一種錯誤的教育方式,軍訓教官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也應該要反思自己的問題。
希望在操場上毆打新生的軍訓教官能夠進行自我反省,並向學生道歉,而學生本人也應該要反思自己在軍訓當中的表現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是否有哪些地方做得不夠好,是否是沒有配合軍訓教官的工作,這樣才不會惹教官發火,讓自己能夠順利結束軍訓。那麼針對於這一個問題,大家是怎麼認為的呢?
㈥ 如果戒網癮訓練營的教官因為學生不聽話把學生打死會判過時致死罪的無期徒刑、還是殺人罪的死刑
如果真的打死了學生就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的
㈦ 官方是如何回應軍訓教官操場上毆打學生的
9月17日,河南汝州科教園區某學校軍訓期間,一教官與學生因矛盾起沖突,在操場上毆打學生。對此,汝州市教體局回應稱,涉事教官為某培訓機構臨時聘請。汝州市人社局表示,已責成第三方培訓機構辭退涉事教官。
現場視頻顯示,教官先是抓住學生頭發,然後將其摔倒在地,學生倒地後該教官仍拽學生頭發,掐學生脖頸。
(7)四川一培訓機構教官打死學生擴展閱讀
軍訓時敢和教官「打架」的學生的類型
1、裝社會人的學生
其實這樣的學生無論是讓他做什麼,都不願意去做,而且也不想讓別人去管教他,只想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可以說是很散漫的一種學生。如果教官讓他去做一件事或者是一個動作,那麼就有可能會和教官打起來。
2、非常高傲的學生
有些學生在日常生活中,就已經是養成了一種習慣,如果有其他人去說這樣學生的缺點,那麼這種學生就會找到很多借口來反駁。不想讓別人看不起,總是認為自己是很了不起的,所以如果受到教官的批評,也是有可能和教官打架的。
3、學校里領導的孩子
有很多學生都是選擇了自己家長所在的學校去上學,這樣也會比較方便。如果被教官說了一些很難聽的話,也會感到特別的生氣,況且父母還是學校的領導,那麼就更不怕和教官打架了。
㈧ 官方回應軍訓教官操場上毆打學生,官方是如何回應的
官方回應打人的教官已經被辭退了。每一年的開學季,新生面臨的第一個考驗就是軍訓,軍訓不僅可以強身健體,還可以提升愛國主義的意識,但是在軍訓當中,教官與學生發生沖突導致打架的事件屢見不鮮,這到底是教官的問題還是學生的問題,具體分析以下幾點:
一、教官的人選標準是什麼
作為新生軍訓的教官,有些是來自部隊的軍人,有些則是來自專業的培訓公司。這樣一來,在教官的整體素質上就很難預料了,因為處於青春期的孩子大多都是有叛逆心理的,在選擇教官人選的時候就應該慎重仔細些,不管是軍人還是專業公司的人都應該針對學生的特點來進行挑選。
關於軍訓的教官和學生發生沖突的相關問題,有不同看法的,歡迎來評論區留言。
㈨ 孩子被學校教官打了.家長去了解事情原因,居然被學校校長帶人毆打,這樣的事情怎麼處理
一、該學校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該學校與幾名教官顯然是僱傭關系,而且你已經提到學校平時默認教官體罰,所以該教官的行為可以認為是一種執行工作的行為。這使得學校在這起事件中成為民事侵權責任的主體,承擔民事賠償,而不是那幾個打死孩子的教官,對受害人來說更能得到賠償。(因為學校作為一個機構顯然有更強的賠償能力)
二、三名教官應該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行為,從你提供的信息來看,那三名教官顯然是故意傷害的行為,他們並沒有殺死被害人的故意,所以應該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近年出現了很多類似的現象,比如一些私立解除網癮的學校教官打死學生等等,一方面在於孩子們的家長,他們在把孩子送進類似的學校、培訓機構時應該慎重考慮孩子的自身情況以及教育機構的資質。另一方面,反映了政府機關在這些方面監管的缺失。政府部門應該加大對這一類似的教育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盡快出台一些法律、法規來規范這一行業,讓類似的悲劇不再發生。
㈩ 請法律專業的人士指教一下,有關於長沙倍騰學校教官毆打學生致死的事情。
一、該學校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該學校與幾名教官顯然是僱傭關系,而且你已經提到學校平時默認教官體罰,所以該教官的行為可以認為是一種執行工作的行為。這使得學校在這起事件中成為民事侵權責任的主體,承擔民事賠償,而不是那幾個打死孩子的教官,對受害人來說更能得到賠償。(因為學校作為一個機構顯然有更強的賠償能力)
二、三名教官應該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行為,從你提供的信息來看,那三名教官顯然是故意傷害的行為,他們並沒有殺死被害人的故意,所以應該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近年出現了很多類似的現象,比如一些私立解除網癮的學校教官打死學生等等,一方面在於孩子們的家長,他們在把孩子送進類似的學校、培訓機構時應該慎重考慮孩子的自身情況以及教育機構的資質。另一方面,反映了政府機關在這些方面監管的缺失。政府部門應該加大對這一類似的教育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盡快出台一些法律、法規來規范這一行業,讓類似的悲劇不再發生。
本人剛畢業的律師,以上我是個人的看法,可能存在些許偏差,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