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機械製造類公司內部員工轉崗培訓協議如何起草
單位(簡稱甲方): 員工(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甲方培訓乙方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根據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決定對乙方接進行 培訓,乙方按受 甲方的培訓。 第二條 甲方指導乙方制訂具體的培訓計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培訓內容是:_____________乙方須達到的培訓目標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甲方在培訓期間,保證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學習生活費(金額)及支付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工資及支付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待遇:_______________培訓結束經費結算辦法: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甲方在乙方培訓結束後,負責安排乙方的工作,並積極創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發揮乙方的作用。 第五條 乙方保證按本協議書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努力完成各項培訓目標,並按期回甲方處服務。培訓期間按期向甲方報告培訓情況。 第六條 乙方無論因何種理由中止、延長培訓期限或改變培訓內容,均應至少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改變。乙方如在培訓學習期間辭職,應向甲方交納所負擔的全部培訓學習費用的2。5倍。 第七條 乙方培訓期滿後應立即向甲方報到,並根據本協議書第三條的規定,向甲方提交書面的培訓總結、學習報告(或科研論文、科研成果報告)。 第八條 乙方有責任於培訓結束後至少在甲方工作___年。如甲方與乙方已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期限短於本服務期的,則該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期限自動延長至服務期滿。 第九條 培訓學習結束後,乙方應在甲方連續工作___年。如在服務期內辭職應向應按時間比例賠償甲方培訓費用服務期滿後則可免交培訓費用;因違紀被公司辭退的員工亦照此辦理。 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本協議書第 條規定的工作年限期滿時止。 必要時,經甲方、乙方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協議書進行修改或補充。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麻煩採納,謝謝!
2. 合同起草人員應具備的要求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一、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此以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如果用人單位不想與員工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可與員工協商一致解決。只要員工願意即可。(但要留有相關證明)
三、企業編制勞動合同時,要考慮到對員工調崗情況的描述。注意要給企業自身留出空間;要有相應的規定條款(在《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中要體現出相應的制度約定)。
四、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崗前培訓」、「培訓期」、「見習期」等仍然可用,不被禁止;用人單位如想延長試用期,職工待遇不被降低的情況下,都是可以的。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培訓期」。
五、企業在編制勞動合同時,為防止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延遲、延誤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最好在合同最後加一條款:「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如無異議,勞動合同自動順延。」以免以後忘了,職工找麻煩。
3. 起草培訓規劃,應當做好哪些工作
起草培訓規劃時,應當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制定培訓的總體目內標
總體目標制定的主容要依據是:
·企業的總體戰略目標。
·企業人力資源的總體規劃。
·企業培訓需求分析。
2.確定具體項目的子目標
包括實施過程、時間跨度、階段、步驟、方法、措施、要求和評估方法等。
3.分配培訓資源
4.進行綜合平衡
主要從五個方面進行綜合平衡:
·在培訓投資與人力資源規劃之間進行平衡。
·在企業正常生產與培訓項目之間進行平衡。
·在員工培訓需求與師資來源之間進行平衡。
·在員工培訓與個人職業生涯規劃之間進行平衡。
·在培訓項目與培訓完成期限之間進行平衡。
4. 公司勞動合同起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你好,勞動合同起草注意以下必備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版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權)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5. 我與朋友開一個教育培訓機構如何起草2人合夥協議
給你個《合夥協議書格式範本》參考一下吧—— 在這個範本中,你所要探討的公平、利潤、工資、盈餘分配等問題都有涉及了,可參考。 合夥協議書 合夥人: 合夥人: 第一條 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企業名稱: 第五條 合夥人共出資 萬元 ,其中( )。 第六條 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注冊後,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於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管理機關登記注冊,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七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八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九條 合夥目的: 第十條 經營范圍: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准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註:企業經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經許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范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范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葯品。) 第十一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夥人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權屬證明 繳付出資期限 占出資總額比例 第十二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1、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委託合夥人 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並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2、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四條 入伙、退夥 1、新合夥人入伙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 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④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夥企業無法存續、合夥協議終止,合夥人的合夥關系消滅。 2、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一些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3、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 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 清繳所欠稅款; ④ 清理債權、債務; ⑤ 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⑥ 代表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夥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夥協議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簽字: 年 月 日
6. 差旅費管理制度應該由哪個部門來起草培訓差旅費報銷是走財務手續還是人事手續
差旅費管理制度起草部門可以由總經理辦公室、行政部等;但是關鍵要經過領導簽批
培訓差旅費首先應該由人事審核,然後財務審核報銷,兩個審核職責不一樣;人事審核發生的合理性,財務審核合規性
7. 天津市水務局的內設機構
1、協助局長組織推動機關日常工作。
2、協助局領導推動全局業務工作,督促檢查主要業務工作落實情況。
3、組織安排局長辦公會議,負責局長辦公會議紀要和決議事項及局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督促檢查落實。
4、負責局重大會議和活動的組織安排,協調安排機關處室的業務工作會議。
5、組織起草全局性業務工作計劃、報告、總結或其它重要文稿。
6、組織制訂機關行政規章制度,協助有關處室做好工作目標管理。
7、負責水利業務對外宣傳工作;負責水利通訊報道網路的業務指導和通訊報道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8、負責局機關行政公文處理和印信工作。
9、負責局公文、資料的搜集、整理、立卷、歸檔和開發利用等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檔案管理。
10、負責水利政務信息工作;負責局系統信息員的培訓和信息網路的業務指導。
11、組織安排接待工作。
12、組織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提案議案工作。
13、受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14、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水利系統政策研究工作。
2、組織擬訂有關水利工作政策研究課題並組織實施。
3、組織開展水利建設、管理、改革及行業發展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措施和建議,為領導決策服務。
4、參與重大決策及重要文稿的擬定工作。
5、負責並組織指導水利年鑒、志書編纂修訂工作。
6、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組織制訂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並督促實施。
2、組織起草地方性水法規、規章,並負責報審工作;協助有關業務處室起草規范性文件,並負責向市政府備案。
3、為局重要決策和擬制訂的行政措施提供法律、政策依據和意見,審核有關法制工作的文稿。
4、會同有關處室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工作;協調處理有關部門制訂的與水相關的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工作。
5、承辦水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匯編及管理工作,對由局主管的法規、規章提出廢止或修改意見。
6、負責水利系統水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擬訂年度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起草或協助有關處室起草水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報告,對執法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與措施。
7、對全市水政監察機構、水政監察隊伍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水政監察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8、協調與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關系,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重大水事違法案件,協助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水事矛盾、水事糾紛。
9、負責聽證主持工作、申請國家賠償案受理工作、違法行政舉報受理工作、應訴工作和水行政執法統計工作。
10、組織推動水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
11、負責對局屬行政執法錯案、過錯責任實施審查,提出確認處理意見;承辦局屬水政監察人員考核、獎懲工作。
12、承擔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承辦的其他工作。
13、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組織編制全市水利發展規劃,參加市總體規劃和流域規劃的編制工作。
2、組織制訂主要河流、海擋、河口、灘塗的綜合治理規劃,提出分期整治方案。
3、審查、指導區縣的水利規劃。
4、負責水利專業規劃的協調、匯總、指導並組織局內的審查與報審工作。
5、負責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技措項目前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審查,負責概預算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落實投資計劃。
6、負責審查水利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
7、負責水利建設工程設計標准化和基礎資料整編。
8、負責水利地圖的編制和管理。
9、負責水利勘測設計院的業務指導。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組織編制水利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計劃及年度計劃。
2、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投資體制改革政策,研究制訂水利基建計劃管理規章制度和投資體制改革辦法。
3、負責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管理工作,督促檢查年度計劃的落實情況,平衡和調整投資計劃。
4、負責籌措水利建設資金和水利建設基金管理。
5、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水利基本建設、技措、除險加固、引灤大修改造項目的計劃安排,參加前期工作和設計審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國家和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6、負責水利前期工作費計劃的安排。
7、負責水利固定資產投資、綜合統計月報和年報工作,組織統計調查研究和分析,並負責各項專業統計的綜合與協調工作。
8、負責各項水利投資統計數據的匯集、整理和編印工作;負責水利系統統計工作業務指導和統計人員的培訓工作。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組織實施全市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管理、配置工作;負責全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2、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綜合規劃和城市供水水源規劃,制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計劃和年度供水計劃。
3、組織開展水資源綜合利用戰略方針與政策的研究,負責起草有關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配置方面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4、組織編制全市節約用水和控制地面沉降規劃,審核下達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指標,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推廣節約用水先進技術和先進經驗。
5、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管理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負責審查新建、擴建、改造工程項目的水源論證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7、負責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組織地下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的測算和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地下水資源費、節水經費和控沉經費使用計劃的審查,並對執行情況監督檢察。
8、組織開展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質水量檢測和調查評價;負責水資源統計管理工作,定期發布水資源、水質公報。
9、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區域排污的控制,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10、負責組織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和再生水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11、負責審查水資源論證和水平衡測試單位的資質。
12、負責市水資源研究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13、負責水文水資源勘測管理中心、控沉辦、城市節水部門的業務指導。
14、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全市水利工程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我市水利工程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水利工程管理配套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擬定有關規章制度,推行行業技術標准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的確權劃界工作。
2、組織開展水利工程管理的技術發展方向、經濟政策及有關技術業務專題的調查研究;負責水利工程先進管理經驗、先進管理技術的推廣應用;組織開展水利工程管理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
3、負責市屬河道、河口灘塗、水庫、海堤、閘站、湖塘窪淀的管理和保護,組織制定水利工程管理規劃和年度管理計劃,並檢查督促實施,研究制定管理標准,組織管理考評。
4、組織實施重要水工建築物的觀測和安全鑒定;負責防汛搶險技術培訓和指導,處理有關工程安全和可運用等方面的問題。
5、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行洪河道除險加固及局直屬水利工程的維修計劃,並檢查督促實施;參與市管河道、水庫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核和竣工驗收及應急度汛工程項目的審核。
6、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負責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
7、組織新建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後的交接和水利工程建設後的評價工作。
8、指導工程管理單位開發利用管理范圍內水土資源、發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
9、歸口管理水利行業綠化工作,承擔局綠化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負責庫區移民和扶貧的有關工作。
11、匯總全市國有水利工程管理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並負責組織水利工程資料的整編、刊印。
12、負責河道閘站管理總所、北大港水庫管理處、引灤入港管理處的業務指導;對引灤工管處實行宏觀業務指導。
13、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組織編制全市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2、負責水利科研項目管理工作,組織重大科技項目聯合攻關。
3、負責組織全市水利系統科研項目的鑒定、驗收評獎和科技成果的申報工作。
4、負責組織水利科技成果推廣和科技普及工作。
5、組織落實水利行業技術標准、規范規程、技術監督工作。
6、負責水利科技信息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負責計算機網路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和通訊系統項目的審查工作。
7、負責外事管理和水利科技對外交流工作。
8、負責水利系統知識產權和專利管理工作。
9、負責水利系統的科技保密和水利科技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10、指導局屬單位和區縣水利科技工作,負責通訊處和水利科學研究所的業務指導。
11、負責局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水利學會的日常工作。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依照國家財政、財經政策和法規,研究制訂水利行業各項經濟調節措施和局系統財務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
2、組織制訂水利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擬定水利經濟政策,起草有關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
3、編制資金收支計劃,制訂財務考核和各項增收節支措施,促進收支計劃的實施。
4、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水費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核算、價格等管理工作。
5、負責水利資金的籌措、調配和管理,對資金使用情況和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平衡和調整資金使用計劃。
6、編制下達各項水利資金預算和專項資金計劃,並掌握預算執行情況和各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做好年度預算的調整工作。
7、審核、匯總財務預、決算及水利工程竣工決算,負責各項財務指標完成情況的統計和分析,匯總分析全局資金使用情況,為領導提供財務信息。
8、主管局屬單位財務工作,組織開展稅收、物價大檢查,負責糾正和處理財務違紀問題;指導區縣水利部門的財務工作。
9、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令、法規和制度,制訂全市水利行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負責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與管理,負責國有資產的指標考核、產權登記和資產的報廢、清理、調撥、購置的審核,做好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10、指導局屬企業和水利系統綜合經營工作;負責水利經濟統計工作。
11、負責局屬單位專控商品購置的審核工作。
12、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政府采購工作。
13、負責水利系統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
14、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實施和機關人事管理,指導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2、負責局系統機構設置、職責制定、人員編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工作目標管理工作。
3、負責職工調配、勞動工資管理、勞動仲裁和勞動人事統計工作。
4、負責職工的考核、獎懲管理工作;承辦科級幹部任免的有關工作。
5、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定和技術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水利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工人技術等級培訓考核、技師評聘和崗位培訓。
6、負責職工社會保險,辦理退休、退職有關工作,研究制訂與社會有關保險相適應的管理辦法。
7、負責局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和勞動保護工作。
8、負責編制局系統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局幹部職工繼續教育、技術業務培訓管理工作。
9、負責局系統僑務、民族、人武和婦女兒童工作。
10、負責局系統國家安全工作,辦理出國人員政審和有關手續。
11、負責局機關人事檔案管理,對局屬單位人事檔案管理進行指導。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對局和所屬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國家財經政策和法規及水行政主管部門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2)內部控制制度;
(3)基本建設項目概(預)算、決策;
(4)財務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5)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經濟效益。
2、負責組織對局屬單位法人代表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工作。
3、負責組織對各項水利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工作。
4、負責組織對經濟活動中簽訂的各種經濟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工作。
5、組織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6、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擬定水利系統及本單位的內審規章、制度。
7、參與水利各項經濟調節措施和局財務管理辦法及有關規章制度的研究制訂。
8、負責水利系統內審工作業務指導,指導和監督局屬單位建立健全內審機構、開展內審工作。
9、承辦審計機關委託或上級審計部門交辦的審計事項。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局系統及局屬大型水利工程和設施的保衛工作。
2、協助公安機關偵破局系統發生的政治、刑事案件,處理內部治安案件。
3、負責局系統內保工作和局屬單位各治安派出所的業務指導,督促檢查指導基層單位搞好治安保衛工作,推動綜合治理工作的開展。
4、負責要害部位的審核報批,督促檢查要害部位安全保衛工作制度措施的落實。
5、負責局系統交通安全和防火安全的管理工作,制訂有關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並督促實施,做好安全防範宣傳教育和事故的處理工作。
6、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計算機安全管理工作。
7、完成上級公安部門布置的有關工作。
8、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協助黨委貫徹落實局黨委中心工作,對黨群部門工作進行綜合協調。
2、組織安排局黨委會議,負責起草黨委會決議紀要和會議決議事項及局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督促檢查落實,負責局中心組學習安排。
3、負責起草局黨委年度工作計劃、報告、總結和其它重要文稿及黨委部門文稿的審核。
4、負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形勢任務的宣傳教育。
5、負責局系統職工政治理論學習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擔水利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秘書處的工作和局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6、負責政工系列職稱評定工作。
7、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水利系統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8、負責黨群部門公文處理、信息反饋、來信來訪、文書檔案管理工作。
9、負責局系統保密工作,承擔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局系統黨組織建設工作。
2、負責處級領導班子建設和處級幹部教育培訓、考核考察、獎懲及任免事項等有關工作。
3、負責處級後備幹部教育培訓、考核考察和培養選拔的有關工作。
4、負責黨員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配合紀檢部門抓好黨員、各級黨組織和處級幹部的黨風廉政建設。
5、負責組織黨員、幹部理論培訓工作;負責黨校管理工作。
6、負責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
7、負責局系統統戰工作和黨的知識分子工作。
8、負責黨員和有關幹部統計工作。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維護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局黨委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局機關公務員及局任命的其他領導人員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決定、命令的情況。
3、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協助局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協調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糾正行業不正之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承擔局糾風辦的日常工作。
4、檢查局屬黨組織和局黨委管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按職權范圍決定或取消對違紀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范圍內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5、調查處理局機關公務員和局任命的其他領導人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6、按照審批許可權,審批局屬單位黨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報送的有關案件。
7、會同組織、宣傳部門搞好黨風黨紀教育。
8、檢查指導局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負責局系統紀檢監察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
9、完成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黨委及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我市關於老幹部的方針、政策及我局的有關規定,負責局機關老幹部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老幹部工作。
2、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政治時事學習,傳達上級有關文件和重要會議精神。
3、協助局機關離退休黨支部搞好黨員、幹部的管理教育。
4、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參觀療養等服務工作,幫助離退休人員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5、負責局老幹部活動中心的建設與管理,組織離退休人員開展文體活動。
6、負責老幹部來信來訪接待工作。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指導局系統工會工作,負責局機關工會工作。
2、負責局屬企事業單位職代會工作,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的職能作用。
3、組織職工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組織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
4、配合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思想道德、科學文化和法制、紀律教育。
5、配合有關部門貫徹《勞動法》和其他勞動法律、法規,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
6、協助有關部門辦好集體福利事業,搞好職工生活困難補助。
7、組織職工開展業余文化、體育活動,活躍職工業余文化生活。
8、負責女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工作。
9、負責工會會費的收繳和使用、管理工作。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局系統團的工作和青年工作。
2、貫徹執行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布置的工作,負責團員、青年的思想教育,組織開展適合青年特點的活動。
3、加強團的各級組織建設,培訓團的幹部,做好組織發展和離團工作及團費的收繳、使用、管理。
4、負責先進團員、青年的表彰和失足後進青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5、協助有關部門對青年職工進行晚婚和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6、負責向黨組織推優,反映青年的意願和要求,維護青年的合法權益。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局機關黨員的政治學習和思想教育,組織幹部、職工學習理論,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開展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2、負責局機關黨的建設、組織生活管理、組織發展和黨費的收繳、管理工作。
3、領導局機關各支部在工作中發揮黨支部的保證、監督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做好創先評優工作。
4、負責局機關紀檢委工作。
5、負責局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和作風建設。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8. 簡答起草集體勞動合同文本的要求
起草集體勞動合同文本的要求,要滿足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並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要求執行。具體可以參考以下集體勞動合同格式。
單位名稱:
單位住所:
注冊類型:
職工人數:
使 用 文 本 須 知
1、本集體合同所稱甲方為用人單位,即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乙方為職工一方。
2、甲、乙雙方有義務應對方要求及時、如實向其提供與簽訂集體合同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3、經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4、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乙方與甲方簽訂;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甲方簽訂。
5、集體合同簽訂後,甲方應當在十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以及有關資料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提出異議的,甲、乙雙方對異議部分進行協商修改,履行集體合同簽訂程序後重新報送。
6、甲方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7、本集體合同為示範文本,在使用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或者刪改章節、條文,也可以就工資調整機制、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等事項另行訂立專項集體合同。
8、本集體合同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集體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為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等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勞動用工管理
第一條 甲方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保障職工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條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乙方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甲方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採取 形式將上述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告知全體職工。
第三條 甲方與職工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甲、乙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甲方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勞動標准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准,低於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規定執行。企業的規章制度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五條 甲方單方面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提前 日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應在 日內及時反饋意見;工會有不同意見的,甲方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在
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因此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則,依法制定工資分配和支付制度時,應當事先與乙方進行集體協商。
第七條
甲、乙雙方每年根據本單位利潤、勞動生產率、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准、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變動情況,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工資調整辦法和工資總額進行協商。
經協商確定, 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 元,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低於 %(或者職工工資隨本單位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長,掛鉤比例為:本單位利潤總額增長
%,職工工資總額增長 %)
年度工資總額增量按以下辦法分配
第八條
甲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工資標准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依據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企業實際情況提出方案,事先與乙方進行協商,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雙方約定:
1、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2、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3、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第九條 本單位對從事 工作的職工發放津貼和補貼,雙方約定:
津貼名稱 發放標准
補貼名稱 發放標准
第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 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第十一條 本單位確定計發職工加班加點工資基數的方法是 .
第十二條 本單位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不低於 元(或者高於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試用期月最低工資標准不低於
元(或者高於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
第十三條 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每月 日前通過銀行工資專用賬戶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 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並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准工時制度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本單位在 崗位(工種)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在
崗位(工種)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六條
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本人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甲方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
甲方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應當在 日內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七條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雙方商定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辦法是
第四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十八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落實勞動安全責任制,制定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 甲方應落實職工勞動安全教育制度,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培訓,其中從事
特種崗位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持證上崗,並自覺接受工會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甲方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應當每年安排
次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
工會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機構,監督和支持甲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參與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甲方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應及時按有關規定上報。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根據季節變化,採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對工會或者職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
第五章 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三條 甲方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原勞動部《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等規定,實施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四條 甲方在組織崗位競聘時,除不適合女職工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女職工參與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競聘標准。
第二十五條
甲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甲方不得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徵得女職工同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對懷孕、哺乳期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和從事禁忌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應的產前假、哺乳假,甲方確定女職工休假期間月工資的方法是
.
第二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女職工定期健康檢查制度,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每
年組織全體女職工參加一次婦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並建立女職工健康檔案。甲方按 標準定期發放女職工衛生保健費。
第二十八條 甲方應當支持女職工參加政治、業務、技術培訓,在單位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等方面,應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則。
第六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九條
甲方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並每年
次向乙方公布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工會有權對甲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十條 甲方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雙方商定 年度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為 %.
第三十一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特點、經濟效益等情況,為職工辦理以下保險和福利事項(企業年金、補充保險、療休養等)
第七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崗位特點、條件和要求,按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職工進行有計劃的職業技能培訓。
甲方制定的職業培訓經費使用方案和培訓計劃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其中用於管理人員的職業培訓經費不得高於總額的
%,用於生產一線職工的職業培訓經費不得低於總額的 %.
第三十三條 甲方在 年度對從事 崗位(工種)的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四條 甲方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職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第八章 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甲、乙雙方應當協商續訂集體合同。
第三十六條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適用集體合同集體協商程序。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修訂或者廢止;
(2)不可抗力;
(3)雙方約定 ;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條 甲方尊重工會履行維護職工權益的基本職責,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每月 日之前按規定向工會撥繳經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佔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個人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重大過失行為、退休或者本人不願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除外。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調動其工作崗位和免除職務、降低職級。
第四十條 甲方應當將本合同履行情況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
次,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中的工資條款或者相應附件的履行情況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現問題或提出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報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共同研究,協商處理。出現重大問題,還應以書面形式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本集體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一份。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 乙方首席協商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 公司勞動合同起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用人單位起草勞動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一、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此以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如果用人單位不想與員工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可與員工協商一致解決。只要員工願意即可。(但要留有相關證明)
三、企業編制勞動合同時,要考慮到對員工調崗情況的描述。注意要給企業自身留出空間;要有相應的規定條款(在《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中要體現出相應的制度約定)。
四、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崗前培訓」、「培訓期」、「見習期」等仍然可用,不被禁止;用人單位如想延長試用期,職工待遇不被降低的情況下,都是可以的。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培訓期」。
五、企業在編制勞動合同時,為防止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延遲、延誤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最好在合同最後加一條款:「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如無異議,勞動合同自動順延。」以免以後忘了,職工找麻煩。
六、國家規定加班標准以一小時為起算,超過一小時即為加班;一小時以內,用人單位可自己規定是否為加班(需要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體現出這方面的條款)。
七、對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企業可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的約定來鑒別是否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與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使用以下幾種方法:
1抓住勞動者的過失。(優點是省錢、省事、企業的責任輕;缺點是企業要有舉證)
2通知對方協商解除。(優點是企業不需要舉證;缺點是必須雙方無異議,協商一致。)
3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或支付一個月工資。
解除理由可以是:該勞動者個人能力不夠,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培訓期無所謂長短,但要有培訓記錄和考核結果。)
4企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採用這條時,企業需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或對其支付一個月工資。
企業的市場發生變化、轉產、由於企業的技術改造帶來的人員崗位變動等,如涉及人數超過20人,可裁員;如涉及人數低於20人,可使用這條解除合同。
八、企業在執行規章制度時,要留有證據,程序要合法。
九、夜班津貼不支付,不違法。
十、綜合工時制:每天8小時,或每周40小時,或每年2000小時。
如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但每周不超過40小時,是合法的。
或一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但全年不超過2000小時,也
是合法的,用人單位無需對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但在合同中
須明確:綜合工時制並需要申報。
註:非綜合工時制,企業沒有調休的,加班費仍然要給。
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
工 作 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一年2000小時)
十一、年薪制與工資制的區別:
年薪的特點:
1. 工資按年計算按月支付;
2. 勞動合同一年以上。
工資制的特點: 1.按小時或按計件方式計算勞動工時;
2.小時工最長15天發放一次工資。
十二、工資支付手續要保留2年以上備查。
十三、職工在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接觸勞動合同,工資
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當地最低生活費支付。
十四、對於工傷人員,用人單位可按工傷保險條理來辦,原則上可停發工資,也可支付工傷津貼,工傷人員的工資主要由社會保險部門支付。
十五、女職工產假期間,如參加生育保險的,工資可停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工資照發,可按基本工資或崗位工資標准支付。(那麼基本工資的定義及具體額度要求企業有相關的制度標准,否則要參考其崗位工資標准或全額支付。)婚假一般額外照顧,全額發放。
十六、對於職工探親假,四小時內到達的不給探親假。探親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績效工資、獎金企業自己掌握。十七、職工在企業組織的活動中受傷,按工傷處理(重點看活動的組織者是企業還是個人)。
十八、職工與企業產生法律糾紛時,「勞動關系」、「」勞動報酬、「工作年限」這三方面由用人單位來舉證;所以企業在實際工作中,對待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勞動報酬、工作年限等問題上一定要留有證據。
十九、「經濟補償金」誰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誰承擔責任。
二十、工傷鑒定是由工傷保險部門舉證,企業只是協同舉證。
二十一、勞動合同到期,不想續簽的,一、二次時企業有權力,第三次員工有權力。
二十二、勞動合同到期前,要書面通知給員工,如沒有文字通知,口頭通知但要雙方達成一致。
二十二、如果沒有《規章制度》,那麼就把企業的《員工手冊》視為你的「規章制度」來執行。(在手冊中要註明)
二十三、企業制定《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時,可由企業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制定,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參加職代會的職工代表人數不能少於企業總人數的5%。
二十四、職工個人沒有過失時,對於老、弱、病、殘員工都可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二十五、不是單位安排的加班,可不支付加班費(要求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明確單位安排加班時的審批制度)
二十六、法定節假日,計件工資按職工計件單價倍數支付,法定節假日計件定額任務為「零」。
二十七、「同工同酬」不是同崗同酬。「同工同酬」是指在同樣的崗位、同樣的工作、同樣等量的勞動、同樣的業績獲取同樣的勞動報酬。(側重點是反歧視)
二十八、2008年3號文件規定「制度工時制」與「計薪工時制」有差異。(之前是無差異的,都是21.75天)
現在是:制度工時制的計算工資時間為20.83天/月;
計薪工時制的計算工資時間為21.75天/月;
二十九、重視企業《規章制度》中對職工約定條款的制定。
三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企業對違紀員工的處理,用人單位可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嚴重違反」的界定權在於企業。首先著重看企業《規章制度》中是否約定了職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和量化標准。其二,企業在《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對違紀責任的處理。
對於員工的違紀行為視為嚴重還是不嚴重,是由企業來定性的,關鍵看制度中是否規定。
如:某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工遲到、早退、不按規定打出勤卡,月或季度累計次數超過XX次,將被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公司可單方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請問企業這種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明確企業如何界定「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衡量標准。
首先要肯定的是,企業這樣做是合法的。法律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如企業在規章制度中界定曠工三天就解除(法定是連續曠工15天),那麼到三天後就可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用人單位在具體操作這類事情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你的企業所執行的《規章制度》制定程序要合法,必須經職代會通過。(並要履行告知義務,要有職代會出席人員的簽到,會議記錄要保留。)
2. 企業執行的《規章制度》要下發至員工本人,保留員工領取時的簽字。
3. 員工所觸犯的條款為《規章制度》中約定的「嚴重違紀」條款。
4.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也可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1994年289號文件規定,這個「嚴重損害」標准由企業規定。比如企業損失超過1000元以上為重大損害,就合法。
5. 企業在制定勞動合同時,可有如下約定條款:「如員工XXXX,企業將與員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等這些都是合法的。比如在合同中約定員工盜竊公司財物、或在工作時間出現酗酒、賭博等行為,企業將與員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但使用這條時注意企業要承擔舉證責任,要留有員工違紀的證據)三十一、勞動合同中有必要聲明對與員工與其它企業存在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時,勞動合同自動解除。
三十一、勞動合同中有必要聲明員工對公司使用欺騙手段,偽造證件或個人履歷、個人業績的,公司有權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三十二、希望企業抓緊時間完善你的《規章制度》;制度中的某些處理方式要更改(開除、除名、末位淘汰這類名詞不能再用,企業以後可以使用解除勞動合同)
三十三、人力資源部門在處理違紀職工時要注意的三個半原則:
1. 事實掌握要清楚 —→ 證據
2. 法律運用要准確 —→ 依據
3. 程序執行要合法 —→ 流程
(勞動法第43條,企業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要告 知工會,處理通知必須送達)
4. 看對象 —→ 看對方是否屬於精神病患者(如員工違紀時正患病,不清楚自己在干什麼,此類引發的爭議糾紛法院會判企業敗訴。對於精神病患者,要有監護人,對精神病人的送達程序,如無法送達本人,那麼第一順序是父母,第二順序是子女、親屬。)
提示:衛生部統計全國患精神病人數為1600萬人,約佔全國總人口的1%
三十四、企業對違紀員工處理產生糾紛而敗訴的原因剖析:
1. 證據不足。
應對策略:A 職工檢討法; B 錄音錄像法;
C 司法公證法; D 證人認證法;
E 行政處分法; F 會議批評法;
2. 送達程序不當。
應對策略:A 完善送達程序; B 合同約定法;
註:①送達時如職工拒簽,法律上仍然視為送達完成,但要有證據,證明員工拒簽。
②使用郵寄掛號信(或EMS),無論對方是否收到,
郵局都能送到。但要記得及時向郵局索要EMS送達證明,並且郵局也有義務證明你發送的是掛號信。
③公告送達,即在報紙上發布公告(前提是前兩種送達都無法執行時)
④對合同約定送達:用人單位在制定勞動合同時,有 必要在合同中與勞動者做如下約定:
乙方同意甲方以郵寄方式送達法律通知書,通知書郵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郵寄地址變更,請乙方提前三日告知甲方,如乙方未告知,甲方的法律通知書如無法送達到,甲方則視為已送達。
3. 使用法律不當。
應對策略:A 找准法律定位; B 明確事件性質;
C 弄清適用范圍(要明確《規章制度》適用廠內所有員工。)
4. 《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等制度制定的適法性。
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制定,形成草案,然後召開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與職工代表協商。
職工代表人數不能少於職工總人數的5%;開會時,要有2/3的代表到場。
5. 制度制定後,要做合法性審查,有條件的企業可請律師協助。
6. 制度制定後,未對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手冊簽名;開會簽到」
7. 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方式不妥當。
用人單位不經協商,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歸納為以下幾種形式:
(1)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因職工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有損失即可,最好在合同中註明)
(3)沒有完成工作任務、沒有達到崗位要求的;
(崗位職責說明要明確)
(4)績效考核在XX分以下,視為不勝任工作的;
(相應考核標准要明確)
(5)參加單位或有關部門組織的考試沒有達到標准或沒有達到要求的;
(6)該職工在醫療期滿後,無法在原崗繼續工作的;
(7)企業客觀環境變化,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
以上7條運用時要注意:
① 對員工的培訓要簽到,要作記錄,要有考核結果。
② 員工不勝任工作而解除合同,至少要有兩次調崗過程。經過兩次調崗後仍不勝任的,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③ 對於公司介紹崗位不幹的員工,可做待崗處理;待崗只發放最低生活費。
8. 超過申訴時效。
一般問題3個月內處理;解除勞動合同在5個月內處理。
9. 司法裁決上側重對弱小群體的保護。
職工在申請仲裁時要求一裁終局。(只許個人告公司,而公司沒有上訴權)
10. 大額度的一次性罰款風險較大。
一次性罰款額度最高不能超過該職工當月或平均工資的20%,並且扣罰後的當月工資總額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當地生活保障金標准。
註:一次性罰款不是員工對企業造成損失後的經濟性補償。
當員工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可依制度對職工採用工資按月扣減的方法進行經濟索賠。
11. 企業支付的培訓費過低。
必須達到企業上年度平均工資的30%,才可約定培訓費(即違約金)
三十五、企業有權對工傷職工追究損失賠償。
三十六、解除勞動合同與罰款不能並用;解除勞動合同與賠償企業損失可並用。
三十七、用人單位因員工存在違紀問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員工簽字,不能以其它方式讓員工走人。(以其它方式讓員工走人的,企業要對員工做經濟補償,一般為支付一個月工資。)
三十八、企業處理違紀員工時應注意的問題:
1. 企業對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要單位舉證;
(企業要有解除依據)
2. 職工的工齡要記載;
3. 企業對職工工資的扣減要舉證;
(舉證工資扣減依據,比如考勤記錄等)
4. 工資是否發放,要用人單位舉證;
5. 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要用人單位舉證;
以上5種情況,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時,當勞動者提出仲裁,都需要單位舉證。
三十九、對於職工因個人的道德問題產生的違紀行為,用人單位最好走勸辭。即讓違紀職工自覺提交「辭職報告」。
四十、加班費問題。
綜合工時制:每天8小時,或每周40小時,或每年2000小時。
如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但每周不超過40小時,是合法的。或一周工
作時間超過40小時,但全年不超過2000小時,也是合法的,用人單位無需對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但在勞動合同中須明確:綜合工時制。
註:非綜合工時制,企業沒有調休的,加班費仍然要給。
加班費額度可按基本工資計發。但在合同中必須明確哪些為基本工資部分;如勞動合同中未明確基礎工資部分,即按工資總額計發。
小時工資=工資總額÷20.75÷8
四十一、企業在簽定勞動合同中忌諱出現的詞語:
「開除、除名」:新法實施後,使用「解除勞動合同」。
「教育無效」: 這一詞不要用,原因是員工出現違紀時企業必須經過教育,並且要進一步論證教育的結果。
「情節嚴重」: 在裁決上不好界定。比如「遲到XX次即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了,不要使用「情節嚴重」等類似的字樣……
四十二、如何加強企業《規章制度》的可操作性?
1. 採取羅列式例舉。
細節決定一切,完善規章制度的細節章程,在實際工作中不斷地對其做補充、修改。採取羅列式例舉方式:
•不符合勞動條件;
•偽造學歷、簡歷、工作經歷的;
•隱瞞和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應盡義務的;
•不能完成工作任務,不能完成崗位職責標準的;
•在試用期內有任何違紀、違法行為的;
•在試用期內拒絕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的;
2. 設計兜底性條款。
例如:「法律法規制定的其它情形……」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企業可單方面與勞動者解除
勞動合同」
3. 確定職能管理部門與人員。
是講企業的規章制度是由誰來管理、誰來行使權利,警告
誰處理,解除合同誰處理等,要在規章制度中明確。(「本
制度的解釋權歸XXX部門所有」等類似的說明沒有法律
效應。法律注重的是法律事實,而不是事實中的事實。)
四十三、企業規章制度中的獎懲種類選擇問題。
以下獎懲種類中,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合企業自身的,沒必要全部採用,在規章制度中使用的懲罰類型過多反而不利於企業實際操作。
懲罰種類包括三個主方式和三個附加方式:
三個主方式:對職工做警告處理;嚴重警告、記過、通報批評;
解除勞動合同;三個附加方式:對職工要求賠償經濟責任;對職工作罰款或工資扣減;降級、降職處理
四十四、在規章制度中要體現出對「小錯不斷、大錯不犯」員工
的應對方法。
四十五、在規章制度中要體現出對重大損害的界定。
物質損失可量化(比如:「損失在2000元以上的……」
但需要在制度中明確企業損失程度的鑒定歸屬部門)
其它損失的表述:
因職工行為導致公司被媒體爆光的;
因職工行為導致公司被有關行政部門查處的;
因職工行為導致公司被上級主管部門批評、審查的;
四十六、企業損失的賠償范圍:
分故意和過失。故意 100%賠償;過失看情節。
賠償時,職責明確的按職責規定賠償;職責不明確時,可分為:由在崗人員承擔;由部門承擔;由部門主管負責賠償等。
四十七、企業損失賠償在工資扣減的,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 四十八、常見解除勞動合同或處分員工時要明確:
填寫過失確認單;要送達本人,如拒簽可採用快遞送達
懲處時間限制;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遵守不同懲處的審批許可權;勞動關系最終處理權在企業的人力資源部,其它部門處理時要在人力資源備案。
對待道德上違紀的職工,如企業無法舉證,要考慮攻心。
四十九、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要由員工提出辭職申請。
注意:辭職報告、辭職決定 被視為職工單方與企業解
除勞動合同。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
同意,過30天就可以走人。
五十、 對於勞動派遣的員工,單位不能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只能將員工退還派遣公司。
五十一、沒有提供勞動義務的員工,可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標准支付工資。(如所謂的待崗)
五十二、企業與員工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會對企產生的弊端:
1.人容易變懶
2.對企業來說不利於人員的流動和調整;不利於對員工的崗位調離。
3.員工沒有壓力。
4.需採取極端手段解除(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一定的理由企業不能隨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