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之: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㈡ 安全生產法規定在崗培訓的課時是多少
網友:你好,
《安全生產法》沒有明確規定在崗培訓的具體課時是多少。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詳細情況到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咨詢。
㈢ 《安全生產法》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有哪些規定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3)新安全生產法管理人員培訓擴展閱讀: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_中國人大網
㈣ 新安全生產法的培訓效果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產法》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審議通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當時正值我國從國家到地方各級安監部門剛剛成立,它結束了我國建國幾十年以來缺少安全生產領域綜合大法的歷史。當時出台的《安全生產法》,存在諸多弊端,更加強調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而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調不夠。這就必將導致政府監管職責過大、責任也過大,企業違法成本過低、自主守法意識也過低,難免出現監管能力不足、難以有效遏制違法違規生產行為等問題。針對《安全生產法》存在的諸多弊端,才有了新修正的《安全生產法》。
㈤ 新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管理人員的七條要求是什麼
為您轉載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釋義】本條是關於工會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的規定。本條主要規定了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這一內容是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新增加的內容。原來這一條只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在本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范圍比較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的有關規定,除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外,其他各級工會,包括鄉鎮、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基層工會聯合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以及中華全國總工會,都有權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監督的途徑和方式包括:向制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就其中涉及安全生產等事關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提出意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安全生產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工會有權參與並發表意見;作為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等。這是工會對安全生產工作「面上」 的、總體性的監督。本次修改增加了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工會的監督權,與《工會法》的規定做了更好的銜接,使《安全生產法》關於工會監督的規定更為全面,有利於進一步發揮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二)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職責,主要是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根據本法以及《工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工會主要通過以下具體途徑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1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不提供安全生產條件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生產經營單位交涉,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做出答復。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做出處理。2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生產經營單位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3工會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有權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及時做出處理決定。4工會有權對生產經營單位侵犯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 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5涉及從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從業人員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6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通過密切聯系從業人員,聽取和反映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意見和要求,幫助解決存在的具體問題,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需要說明的是,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在原來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的規定。主要考慮是,參與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是工會參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集中體現,是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也與《工會法》關於企業召開討論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 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的規定相銜接。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遵守這一規定,在制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時,通過有效的途徑,聽取工會的意見。
㈥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再培訓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安全生產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1)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准和政策。
(2)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知識。
(3)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4)典型事故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