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管理培訓 > 土地管理法全文培訓

土地管理法全文培訓

發布時間:2021-03-16 02:24:24

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1998年12月24日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折疊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


第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1]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准機關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後,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並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准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准,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折疊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佔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並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設佔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折疊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佔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准。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佔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徵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徵收土地方案時一並批准(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准)。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五條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1]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佔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折疊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採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1]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於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於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折疊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0%以下。[1]


第三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第四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折疊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1998年12月27日 國務院令第256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 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 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 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 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 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 《森林法》、《草原法》 和 《漁業法》 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依照 《土地管理法》 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鄉(鎮)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 (鎮) 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

第十條 依照 《土地管理法》 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 (鎮)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 (鎮)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鄉 (鎮)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鄉(鎮) 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規劃目標;

(二) 規劃期限;

(三) 規劃范圍;

(四) 地塊用途;

(五) 批准機關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條 依照 《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後,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並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准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 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 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土地權屬;

(二) 土地利用現狀;

(三) 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准,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佔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准。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 縣、鄉 (鎮) 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並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設佔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佔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

(二) 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准。

(三) 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佔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 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 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 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 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徵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徵用土地方案時一並批准 (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准)。

(三) 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 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 (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 (鎮) 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佔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 國有土地租賃;

(三)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採取《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 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 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 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 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 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 依照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於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於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三十九條 依照 《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第四十條 依照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 依照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 依照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 依照 《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❸ 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987年1月1日實施。此後,該法又經過了三次修改。第一次修正: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根據憲法修正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做了相應的修改,規定:「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這些規定為國有土地進入市場奠定了法律基礎。第二次修訂:為適應市場經濟體制下嚴格保護耕地的需要,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行了全面修訂,明確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修訂後的該法於199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三次修正:根據2004年3月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二十條關於「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的規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正,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順應現實客觀需要的大好事,從法律制度的源頭上,完善徵收與補償機制,改革土地利益分配製度並將改革成果歸由人民共享,實現城鄉一體化過程中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一種理性的平衡,無疑是減少徵收中矛盾沖突,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繼續高速發展的必要之策。」楊在明表示。

❹ 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

那肯定是不成立的,就算有口頭協議,但還是需要和你們家簽訂一份書面協議,而且還需要戶主雙方、組長、村委會簽字才有效。

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5)土地管理法全文培訓擴展閱讀

補償是土地徵收制度的核心,有徵收必須有補償。我國當前土地徵收補償以農產值來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但是這種以農產值確定補償費不科學,標准偏低;安置方式單一,撫慰色彩濃,難以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地補償安置費管理不到位,拖欠、挪用、截流等現象屢見不鮮。

其他國家和地區土地徵收補償均是建立在土地財產權和土地市場的基礎上給予完全的市場價格,同時還考慮搬遷費等生活權補償。我國土地徵收補償應以公平為原則,必須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補償以實際發生的物質損失為限。在農民土地產權個體化之前,通過村民自治權和履行民主程序解決補償費的分配問題。

❻ 2020土地管理法全文閱讀

全文閱讀的意思是叫我幫你讀,還是讓我給你這個法律?

❼ 土地管理法全文第六條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全文) 。

全文如下: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4-08/30/content_1925451.htm

❾ 農村土地管理法全文

1、土地管理法太長,只舉出相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2、如果你的戶口不是這個村子的,那麼,村長等人的做法完全正確,反之亦然。

3、你們是不是這個村的人得視戶口決定,如果戶口簿上家庭住址是在你們村,那麼,你家就是這個村子的人,就算姓氏不一樣也是同一村人。

4、如果你們是這個村子的人,則可以分這筆賣土地的錢,反之則無權分享這筆錢。

(9)土地管理法全文培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閱讀全文

與土地管理法全文培訓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辦春考培訓學校 瀏覽:734
九江船員培訓中心 瀏覽:5
台州繪墨藝術培訓有限公司 瀏覽:207
非科級後備幹部集中培訓總結 瀏覽:419
東北舞蹈藝考培訓機構 瀏覽:427
民營企業家培訓班結業式 瀏覽:59
2017入黨培訓內容 瀏覽:828
順德駕駛員培訓中心 瀏覽:125
姜堰市三水培訓中心網站 瀏覽:263
電動汽車維修培訓視頻 瀏覽:737
機關黨務幹部培訓內容 瀏覽:423
企業培訓為自己工作心得體會 瀏覽:512
線上培訓工作 瀏覽:303
泉州舞蹈培訓招聘 瀏覽:709
禮儀培訓三年計劃書 瀏覽:926
稅務學校培訓個人總結 瀏覽:508
專業技術人才初聘培訓小結 瀏覽:980
是實驗室設備安全培訓 瀏覽:54
北京砂鍋米線培訓學校 瀏覽:127
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意見建議 瀏覽: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