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保安公司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範、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範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安服務公司
第八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後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十三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四章 保安員
第十六條 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第十八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並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准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五章 保安服務
第二十一條 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後,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 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准提供規范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客戶單位應當為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範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 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 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志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准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採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考試大論壇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 保安培訓單位
第三十二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 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其整改。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並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社會公眾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反饋查處結果。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並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或者未將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留存保安服務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四)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對保安員疏於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客戶單位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保安從業單位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對保安從業單位的處罰和對保安員的賠償依照有關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
第四十七條 保安培訓單位未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的規定進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安機關備案。來源:考試大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保安服務的保安員,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由保安員所在單位組織培訓,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㈡ 保安人員管理制度
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總結出保安人員管理制度如下:
一、保安人員的職責
1、保護工廠和員工的財產安全與人身安全,維護工廠內的正常秩序。
2、保護工廠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災害事故現場,並維護現場秩序。
3、把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扭送公安機關或治安辦。
4、做好工廠內的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防災害事故等安全防範工作。
二、保安人員的許可權
1、對刑事案件等現行違法犯罪人員,有權抓獲並扭送公安機關。
2、對發生在工廠內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權保衛現場,保護證據,維護現場秩序以及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情況,但無現場勘查的能力。
3、 依照本工廠的規章制度規定,勸阻或制止未經許可的進入工廠內的人員、車輛。
4、對出入工廠內的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裝載的物品,按要求進行驗證檢查,但無人身檢查權。
5、進行工廠內安全防範檢查,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6、遇到有違法犯罪人員不服制止,甚至行凶、報復的,可採取正當防衛,但不得涉及無辜人員或不當防衛。
7、 對非法攜帶槍支、彈葯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員有權進行盤查、監視,並報告當地公安局或相關部門處理。
8、對有違反廠紀廠規行為的人,進行勸阻、制止和批評教育。
9、制止工廠內的違法犯罪的行為。
10、對有違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監視,並向公安機關或治安辦報告。但無偵查、扣押、搜查的權利。
11、監督進出廠員工配戴廠證。
三、保安人員禁止從事的行為
1、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行為。
2、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3、罰款或沒收財物的行為。
4、扣押他人證件或者財物的行為。
5、辱罵、毆打他人或者教唆毆打他人行為。
6、私自為他人提供保安服務的行為。
7、處理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或者勞動爭議的行為。
8、其它違反廠紀廠規的活動。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是2009年9月28日國務院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它是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了的條例。 共九章五十二條。
㈢ 保安服務管理制度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範、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範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保安服務公司
第八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後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十三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四章保安員
第十六條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第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並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准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五章保安服務
第二十一條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後,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准提供規范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客戶單位應當為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範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志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准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採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保安培訓單位
第三十二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其整改。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並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社會公眾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反饋查處結果。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並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或者未將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留存保安服務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四)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對保安員疏於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客戶單位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保安從業單位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對保安從業單位的處罰和對保安員的賠償依照有關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
第四十七條保安培訓單位未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的規定進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條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保安服務的保安員,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由保安員所在單位組織培訓,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㈣ 保安員服務管理制度
一、職業紀律:
1、嚴禁保安員執勤著裝不整齊,不按規定著裝佩帶不全。
2、嚴禁保安員當班時看閱書報小說,玩游戲機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3、嚴禁保安員值班時打瞌睡或聚眾聊天嬉鬧。
4、嚴禁飲酒執勤或在商戶門前及住宅區吸煙。
5、嚴禁交接班不清楚,未經主管批准,私自請人頂班,私自留宿他人。
6、嚴禁非法扣留他人證件及物品或接受住戶的錢物。
7、嚴禁在突發事件,緊急情況中臨陣脫逃或視之不理。
8、嚴禁保安員之間,監守自盜,以權謀私,向住戶收取費用。
9、嚴禁違反保安器材、消防器材的操作規定或轉借。
10、嚴禁無故不參與保安會議培訓學習訓練及集體活動。
11、嚴禁拉幫結派、搞不團結、頂撞上級。
12、嚴禁未經批准缺勤和擅離崗位或請假不按時歸隊。
13、嚴禁私自運用公司財產物品。
14、嚴禁招惹或教唆他人參與社會聚眾打架、斗毆、搶劫等違法活動。
15、嚴禁泄露園區物業部及保安機密。
16、嚴禁隱瞞不向上級匯報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或可能造成的後果。
二、規范用語:
您好、請進、請講、請稍等、請您出示證件、請您把車停好、請您登記、請問您找誰、 抱歉、對不起、謝謝、再見等。
三、崗位規范:
(一)門衛
1、按時到崗,交接後換崗,堅守崗位不脫崗。保持個人儀表整潔,門崗周圍環境清潔。
2、注意觀察人員進出情況,發現疑點應當及時詢問,阻止小商小販進入小區亂設攤。
3、對進出園區的各類車輛進行有效疏導,保持出入口的整潔和暢通。
(二)巡邏
1、按規定時間、路線巡邏,多看、多聽、多問,發現疑點追查到底並及時報告和記錄。發現匪警、火警等警情立即報警和報告園區負責人,並協助做好處理工作。
2、對園區設置的消火栓箱、雨水井蓋、安全警示標志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設施、設備進行巡查發現缺失、損壞或不能正常使用等應及時報告並記錄。
3、發現業主、使用人在裝修過程中有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及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行為的,要予以勸阻、制止;對勸阻、制止無效的,要及時報告園區片負責人。
(三)監控
1、堅守崗位,不間斷注視監視屏及控制櫃的運行狀況,記錄准確和完整。發現周界報警、探頭等監控設備故障,要及時報告小區經理採取措施消除故障,保持正常使用。
2、按規定保存監控錄相、設備運行、排除異常情況等記錄。
3、發現異常情況或匪警、火警等警情立即報警,同時報告園區片區負責人和相關處警單位,並監控處理過程。
(四)車管
1、正確引導園區內車輛行駛和停放,對違反車輛停放規定的業主進行勸導並協助整改。
2、保持車庫、車棚整潔,車輛停放有序,消防器材完好有效。發現車輛門窗未關,漏油、漏水等情況及時通知車主,對漏油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好防範措施。
3、按規定或合同約定收取小區車輛停放費用,出具正規票據,不準亂收費。
考核標准
1 提前10分鍾到崗並換好服裝,由當班班長召開班前會。對上班情況進行了解,有無異常,寫好班前記錄。 遲到者罰款50元
2 交班前上一班人員要認真詳細檢查現場、貨位及本崗位的情況向下班人員講清,並寫好交接班記錄。 違者罰款50元
3 上一班人員要將本崗位所有用具放到指定位置,室內衛生認真清掃干凈後,經下一班檢查同意後本班方可離崗。 未清掃者罰款50元
4 須在崗位上交接班,接班者不到崗位或交接班不清楚時,不得交接班。 違規者罰款50元
5 交班後對本崗位所管轄的部位認真檢查,檢查後要認真記錄。 發現未記錄者罰款50元
6 對待來企業辦事人員態度要和藹,講究禮貌,文明執勤。 接到投訴罰款20元。
7 工作期間,當班人員必須著裝整齊、整潔、不得著便裝。 違者罰款20元。
8 公司工作人員出入公司,必須出示證件,站崗人員應仔細檢查證件。 漏檢或擅自放入一人次罰款50元
9 外來人員持臨時出入證出入公司,出公司時臨時出入證經接待部門簽字交保安人員後方可出公司,與本公司無關人員禁止入公司。 未辦手續有一人進入公司,對保安人員罰款50元。
10 北門保安員在機車作業時,要經常檢查門衛情況,機車作業完畢要及時關閉大門,有滿車皮焦炭在門外干線停留時,每隔半小時進行檢查一次,發現情況及時匯報。 匯報不及時罰款50元,造成後果者承擔相應責任。
㈤ 公司保安服務管理制度
保安管理制度1.目的為加強保安隊伍的建設、強化管理、提高保安員的思想和專業水平,確保公司人員、物資財產安全。同時對保安隊伍實行科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製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 3.管理職責3.1 行政部是保安隊伍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整個保安隊伍的管理指導和建設;3.2保安組長是全體保安員的直接組織者和管理者,負責保安隊伍的日常管理;3.3保安領班負責本班次廠區的保安管理及安全管理;3.4保安員的管理職責:3.4.1保護公司的財產安全,維護所管轄區的正常秩序;3.4.2保護服務區域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災害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3.4.3糾正服務區內違章行為,把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機關或交服務區主管部門;3.4.4做好管轄區的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等安全防範工作。
4.保安管理工作內容與要求4.1保安員的上崗條件4.1.1保安員的基本條件:年齡在20歲至40歲之間,身高1.70米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退伍軍人或具備保安工作經驗者;4.1.2保安員的素質要求:熱愛保安事業,忠於職守,文明執勤;精通保安服務業務,熟悉法律政策;具有良好的觀察力、分析判斷力,會做群眾工作;沉著機智多謀,英勇善斷;體魄健全。4.2保安員的權力4.2.1對出入公司的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裝載的物品有權進行驗證、檢查;4.2.2對發生在公司內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權保護現場、保護證據,對刑事案件等現行違法犯罪人員,有權抓獲並扭送公安機關的權力;4.2.3對執勤中遇有違法犯罪人員不服制止,甚至行凶、報復的,可採取正當防衛;4.2.4有權檢查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四防」工作,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發現隱患漏洞或其它不安全因素,並向上級報告。4.3保安員禁止從事的行為4.3.1保安員不得非法剝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無人身搜查權,不得扣押或沒收他人證件和私有財物,不得辱罵毆打他人或者教唆毆打他人;4.3.2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有權勸阻、制止和批評教育,但沒有對其處罰的權力;4.3.3對有違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監視,並向公安機關或保衛組織報告,但無偵查、扣押、搜查的權力。4.4保安員的紀律4.4.1認真學習並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不斷增強法制觀念,嚴格依法辦事,在保安許可權范圍內進行保安服務;4.4.2加強組織紀律觀念,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保安員職責,做到准時上崗,堅守崗位,不擅離職守,嚴格執行崗位職責;上班時間不喝酒、吸煙、 做私事,不準在工作崗位上接待親友,非當值保安人員,未經保安組長允許不得在崗位上長時間逗留;做到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服從命令,聽從指揮;4.4.3做到文明執勤,服裝整齊,儀表端正,精神飽滿,態度和藹,辦事公道,熱情為客人和員工服務;嚴禁出現刁難人,打罵人,侮辱人格的行為;增強互助互愛,共同提高,維護隊伍內部團結;4.4.4對進出物資嚴格按公司《物資出廠放行管理規定》執行,做到廉潔奉公,不謀私利,堅持原則, 是非分明。不被金錢、物質、美色所誘惑腐蝕,不利用工作之便索賄受賄及縱容包庇壞人、陷害好人;4.4.5嚴守公司秘密,未經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及客戶的一切文件、數據。 不擅自把無關人員帶入執勤范圍;4.4.6愛護公司財物,遵守公司設施與場地的使用守則,保安員損壞公司的財物或設施,公司可按被毀壞物品價值扣除相應工資作為賠償。嚴禁濫用職權、監守自盜或勾結他人偷盜,如犯有偷竊行為,將會被立即開除而不給予任何補償,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4.4.7保安須廉潔奉公,所有保安人員在遇他人贈送禮物(禮品、紅包等),必須第一時間禮貌向其拒絕,在對方非留下不可的情況下,需第一時間向領班匯報並作好禮物收受詳細記錄,絕不允許私自處理外來禮物。4.5保安員日常管理工作要求4.5.1保安員著裝要求4.5.1.1保持制服整潔統一。夏服:上衣扎入褲內、打領帶;冬服:內穿襯衣、襯衣下擺不得外露;冬季與夏季工作服不能混穿;不得戴歪帽、敞開外衣,卷褲腳、衣袖;領帶必須束緊,武裝帶必須扎緊並按規定佩戴廠牌、肩章;4.5.1.2制式外衣衣袖、衣領處不得顯露個人物品,服裝口袋裡不得裝過大過厚的物品以影響外觀;4.5.1.3著制服時要統一穿黑色皮鞋和深色襪子,保證無臟物,皮鞋黑亮干凈;4.5.1.4非上班時間或非公差,不得著制服外出;
4.5.1.5每個班次的保安服裝必須統一,要換裝整班全體隊員需全部換裝必須著裝統一;正確佩戴工作證(統一左胸袋口蓋1/4處);精神飽滿,面帶微笑,姿態良好;舉止文明、大方; 不袖手、背手,不將手插在衣袋裡。4.5.2保安員儀容儀表要求4.5.2.1儀容儀表端莊,不得蓄長指甲,不準燙發、染發,留長發、胡須;
4.5.2.2不準佩戴飾物上崗,當班時不得將任何物體夾於腋下;4.5.2.3站立時,按軍姿標准站立(立正或跨立),不準依靠牆壁或其它物體;不得彎腰駝背,不得東倒西歪,不得前頂後靠;4.5.2.4上班行走時用正規齊步,步速按軍訓內容規范要求;兩人行走時,不得勾肩搭背;4.5.2.5不得在崗位上出現吹口哨、哼歌、跺腳、伸懶腰等有傷風雅之行為; 4.5.2.6態度自然、大方、熱情、穩重、有禮貌,上級領導、客戶、高級訪客經過時必須敬禮;4.5.2.7執勤時,必須以理服人,處理問題要保持冷靜,語氣溫和、婉轉,不能和對方發生沖突;
4.5.2.8工作時必須使用禮貌用語,要「請」字當頭,「謝」字當尾,謙意不離嘴;切忌粗言穢語,不得譏笑或不理睬客人,不準與客人爭吵。4.5.3保安員的工作技能要求 4.5.3.1能熟記廠區的基本情況;熟悉廠區內消防設施及通道的具體情況;4.5.3.2能准確填寫各種表格、記錄;4.5.3.3能熟練掌握操作相關設備的操作程序,如電梯、廠區大門、各種滅火器材等。 4.5.4保安員站崗及巡邏要求 4.5.4. 1站崗a) 南大門:為樹立公司良好的窗口形象,在白班(7:30---19:30)必須保證有1人在外站崗,其中7:30—12:30、13:30——18:30必須以跨立姿勢站在崗台上(由該崗位兩隊員自行輪流換崗);b) 北大門:員工上下班時需保證兩人在外維持秩序並進行安全檢查,遇外來人員、車輛較多時必須有1人在外執勤、指揮。4.5.4.2 巡邏a) 巡邏人員必須清楚廠區內的設施及具體位置,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並上報;b) 巡邏時發現可疑人員、可疑聲響、聞到異味,應立即查明情況並採取相應措施(上報上級領導或及時知會各相關部門); c) 對巡視情況要詳細記錄; d) 巡邏范圍:廠區內各區域和廠區外近圍牆地帶; e) 巡邏的時間和路線,要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時間不定時,路線常變換」的原則;f) 在巡邏的方法上,可採取徒步、騎自行車巡邏與站立觀察相結合,重點部位潛伏與聽相結合。4.5.5保安人員交接班要求 4.5.5.1接班保安人員提前10分鍾在南大門前的廣場列隊集合;
4.5.5.2接班領班負責整隊,清點上班人員是否到齊,領班不在時可由組長指定人員負責帶隊;
4.5.5.3整理著裝完畢後,領班進行接班前講話,交待當注意事項,然後整隊(領班要將每次班前訓話作好記錄,每周交到組長處匯總)。4.5.7消防管理要求:保安員身兼義務消防員,在平時工作中應積極參加消防技能的學習培訓並認真做好消防器材的檢查維護,在發生火災時應全力配合各部門負責人進行滅火搶救工作。5.保安員處理問題的原則、方法5.1處理問題應遵循的原則:「依法辦事,執行制度,不徇私,以理服人」;5.2對不同性質的問題,應採取不同方法處理;對一般違反法規的問題如糾紛,可通過說服教育辦法解決,分清是非,耐心勸導,禮貌待人;對一時解決不了又有擴大趨勢的問題採取:「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結,可緩不可急,可順不可逆」盡力勸開,耐心調解把問題引向緩和,千萬不能讓矛盾激化,不利於問題解決;5.3在處理上: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違反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處罰的,可當場教育,違反治安管理應處罰的,交公安機關處罰;對個別違法犯罪人員,應及時予以制止,把犯罪份子抓獲扭送公安機關處理。6.培訓為培養一支紀律嚴明、訓練有素、文明執勤、熱情服務的保安隊伍,必須對保安人員進行常規性的軍事化、規范化的學習和訓練。保安培訓分崗前培訓、在崗培訓、體能培訓、軍事訓練、消防培訓等。所有學習及培訓課程屬日常工作的重點內容之一,各保安員必須積極參加,努力提高自身各項素質,如有怠工或私自不參加者按公司規定從嚴處理。
㈥ 保安培訓機構需要哪些管理制度
保安培訓機構管理制度:
1、保安培訓計劃
2、保安培訓方案
3、教室管理制度
4、教學培訓制度
5、宿舍管理制度
6、就餐管理制度
7、培訓紀律制度
8、請銷假制度
9、作息時間制度
10、培訓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