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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調解業務培訓

發布時間:2021-03-13 18:58:23

A. 如何培訓村級人民調解員

先給鄉鎮(各嘎查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發通知 鄉鎮統一組織集中 司法局請講課老師開培訓班

B. 對社區工作者培訓有哪些建議和意見

社區工作者活復躍在我們的制社會建設社會工作者第一線的努力,是專門從事中國社區社會工作人才。他們扮演調停者的角色,調解員,防守成,老師,或技能,治療專家和積極分子在他們的日常工作,為基層社會穩定發揮了特殊的作用。

C. 社區居委會怎樣搞好民事糾紛的調解工作

一、調解協議,原則上,合法有效,雙方應當自覺遵守,主動履行義務;二、如果調解協議存在欺詐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或宣告無效。達成調解協議後,如果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後,應判定不履行調解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除非不履行調解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協議:(1)違背自願原則,協議內容歪曲了雙方當事人當時的真實意思,或者該方當事人是在受脅迫或欺詐下簽訂的;(2)違背合法原則,協議內容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行性規范或公序良俗原則;(3)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如果無上述3條法定理由的,司法或人民調解協議有效。

D. 怎樣做好社區民間糾紛的預防和調解工作的

以人為本,實事求是,真誠化解矛盾,即可

E. 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

認真學習,一心為人民服務

F. 在社區糾紛調解程序中,請談談制定並實施解決方案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在社區糾紛調解程序中,一共有5個程序:分析糾紛事實、研判糾紛焦點、制定解決目標、制定並實施解決方案、進行調解評估。
在糾紛解決目標確定後,糾紛調解人可在此基礎上制定糾紛解決方案並實施。糾紛解決方案一般需要包括:糾紛對象、糾紛解決目標、糾紛解決思路(危機介入、社會生態理論等相關專業的理論與原理)、糾紛解決具體方案(調解的具體方式、時間、地點、人財物分配、應急方案等)和效果評估表。糾紛解決方案需要經糾紛當事人確認同意方可實施。糾紛調解人在進行有效調解後,化解當事人的矛盾,實現了解決目標,按照相關規定,如需要製作調解書;如不需要則不必製作調解書,也可以與雙方當事人當面進行友善和解,實現糾紛解決的目的。

G. 社區人民調解員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心得體會

人民調解解民難,平安和諧記心間,行政司法齊努力,糾紛化解盡開顏。

H. 社區民事糾紛調解有哪些技巧

沒有到法院去把調解書司法確認的,效力基本無,不履行時,這種調解書無執行力

I. 新形勢下,我國的社區調解工作遇到了哪些新問題應如何解決

要克服人民調解工作固有的問題,使得我們目前的人民調解工作適應我市全面發展需要,筆者認為,必須突破一個瓶頸,糾正一個認識,建立一個機制,形成一個體系。具體做法如下:
(一)增強法律素質,突破一個瓶頸。人民調解隊伍法律素質偏低是制約人民調解組織依法調解的一個瓶頸。不突破這一瓶頸,就難於適應形勢的變化和新任務的要求。為此,司法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法定的指導職能,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及加大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力度,力求使廣大人民調解員在短時間內具備起碼的法律業務素質。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嘗試定期指派人民調解員到法庭學習,力爭使參訓人員學有所得,學以致用。由法官指導調解員參與庭前輔助工作、閱讀卷宗、旁聽庭審、參與審理,通過強化學習,使得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質在短時間內有一個質的飛躍。由於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范圍不斷擴大,矛盾糾紛的性質也較以前更具有復雜性和多樣性。國家也賦予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需要調解員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水平。只有不斷大力提高人民調解員素質,培養懂法律、懂政策、熱愛人民調解工作、熟悉人民調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人民調解員隊伍,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和社會公信力才有保證。
(二)加強廣泛宣傳,糾正一個認識。人民調解屬於基層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設的范疇,是人民群眾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種社會自律機制,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一種長效機制。它具有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改革發展的服務功能。因此,我們應該大力宣傳人民調解的性質、作用與功能。澄清混淆的錯位認識。要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不能因為人民調解處理的是民間糾紛,就認為它無關大局,可有可無;應當認識到民間糾紛如不能及時疏導調解,就可能造成糾紛激化,影響社會穩定;要增強作為意識,克服無所作為思想,切實做好工作,讓廣大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有正確的認識與評價,從而自覺地依靠人民調解組織,解決生活中的矛盾。要充分認識人民調解是解決社會矛盾的重要手段與有效方法之一,它不僅極大地節約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及社會公共管理資源,而且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切實落實保障,建立一個機制。要從機制上保障人民調解指導、培訓、工作、表彰經費的落實,結合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的精神,將人民調解的指導經費、培訓經費、表彰經費作為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定經費足額列入財政預算,將工作經費列入鄉鎮、街道、社區經費預算,做到專款專用,確保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各級人民調解組織要按照「六統一、五有、四制度、三表」(六統一即:調委會名稱、印章、牌匾、徽標、文書格式、上崗證要統一;五有即:調委會有辦公室、有統一牌匾、有印章、有必要的辦公用品、有調解員上崗證;四制度即:糾紛登記制度、糾紛調查制度、糾紛調處制度、糾紛文書歸檔制度;三表即: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管理圖表、調解組織區域和調解員聯動表、年度糾紛對比統計表)的模式,逐步加以完善。從機制上為人民調解的組織建設和工作的健康發展奠定良好的物質基礎,使人民調解工作有人干、幹得了、幹得好,以保證人民調解工作正常運作並發揮好維護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四)不斷創新工作方法,構建一個體系。
為適應新形勢的發展,要堅持用科學發展觀統領人民調解工作,用創新的方法,靈活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三種方式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做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協作聯動」。總的來說,就是做好三個銜接,構建「三調聯動」的調解體系:首先是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的銜接。司法解調因主持調解的法官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程序規范、調解法律效力高等優點,當事人認同度較高,但也部分存在著「以壓促調」、「以判促調」等不足,而且缺乏人民調解所具有的簡捷、及時和情、理、法有機融合的特點,只能做到就事論事,達不到人們普遍認同的社會效果。因此,實現人民調解在司法調解內的參與是實現調解結果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徑,同時也可以極大地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素質,達到雙促進的目的,走出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的有機結合的新路子。其次是司法調解與行政調解的銜接。當前,隨著行政法理論的發展,有限政府、服務政府、依法行政、保障人權等觀念逐漸為人們所接受,但也導致了行政調解職能的發揮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一些案件被有意無意地推到了法院,而法院也無力解決超出職責范圍的案件,最終造成了疑難案件。對此問題,可以通過整合行政部門與法院調解資源,通過設立聯系點、專業性法庭的辦法,避免法院不熟悉行政法規造成誤調及行政調解執行難的問題,達到調解案件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並重的目標。最後是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銜接。由於行政調解只能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關系明確的案件,簡單說就是對和錯的案件,但在調處成因復雜,時間久遠的案件時往往顯得力不從心,並且行政調解結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效力,與之相比較,人民調解有著固定的調解程序,調解協議又具有法律效力,能做到法與情的融合,對行政調解是一種有益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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