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沈浩:反瀆職侵權部門如何應對新刑訴法的要求
該次刑訴法的修改不僅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更在證據制度中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明確了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託辯護人,同時也擴大了證人出庭作證的范圍。可以說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對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工作帶來了壓力和挑戰,尤其是對基層反瀆職侵權部門的工作產生了重大影響。離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還有幾個月的時間,基層反瀆職侵權部門有必要在這個過渡階段及時對可能發生的影響進行研究,擴寬思路,積極尋找應對措施。 1、新刑訴法的指導思想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在指導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堅持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循序漸進地推進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二是堅持統籌處理好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三是堅持著力解決在懲治犯罪與維護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本次刑訴法修改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落實中央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要求,適應新形勢下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民的需要,著力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符合我國國情和司法實際,有很多亮點和創新之處,是一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發展和健全完善。 2、反瀆職侵權工作的概況、及作用 反瀆職侵權工作是檢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集中體現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和屬性,是強化法律監督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障。各級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局是檢察機關兩個主要的偵查部門之一,主要職責是懲治和預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維護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促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使權力,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 反瀆職侵權工作的作用:一是通過查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瀆職犯罪案件,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服務經濟發展大局;二是通過查辦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瀆職犯罪案件,促進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三是通過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貫徹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四是通過查辦重大責任事故背後的瀆職犯罪案件、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背後的瀆職犯罪案件以及破壞資源和環境的瀆職犯罪案件,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資源和環境,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3、反瀆職侵權部門因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3.1、重視人權保障 本次刑訴法修改一個最突出的亮點,就是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刑事訴訟法總則,並在多項具體規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貫徹和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這對檢察工作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這表明新刑事訴訟法更加註重保障憲法規定在刑事訴訟領域中的貫徹落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的責任,但是不承擔法律之外的人為附加的有損人格尊嚴的各種不公正的待遇。尊重人權是前提,保障人權是關鍵。保障人權的核心是依法保障人權。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偵查階段可以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等等,都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 3.2、樹立新的證據理論 此次刑訴法修改在完善證據制度中,明確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確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3.2.1、增強證據意識 案件事實是通過證據來證明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的意義。新刑事訴訟法在有關證據的規定中增加了「辨認、偵查實驗筆錄」和「電子數據」等項內容。職務犯罪偵查中應當充分利用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更好地收集相關證據,增強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能力。 3.2.1.1、增強證據合法性的意識。 職務犯罪偵查中偵查人員要增強證據意識,既要充分認識證據的客觀性和相關性,更要充分認識證據的合法性。必須依法收集證據。收集證據的主體要合法、方法要合法、程序要合法。不僅不得違法收集言詞證據,杜絕刑訊逼供和暴力取證,而且也不能違法收集實物證據。增強證據合法性的意識,不僅僅是因為違法的證據要被排除,更重要的是要樹立依法辦案、文明辦案、規范辦案的工作作風和良好司法習慣。 3.2.1.2、增強重視無罪證據的意識。 偵查人員的證據意識中既包括重視有罪證據,也要重視無罪證據。刑事訴訟法要求既要收集有罪證據,也要收集無罪證據,特別是新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收集的證據要客觀、全面,整理移送的證據也要客觀全面,特別是要充分注意案件中已經收集的無罪或者罪輕證據的使用和移送問題。總的原則要充分注意無罪證據的作用,當案件中既有有罪證據,又有無罪證據的時候,必須進行甄別,必要時進一步收集證據,排除矛盾,如果難以排除矛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 3.2.2、提高證據收集的能力 提高相對透明情況下收集證據的能力。辯護律師介入偵查,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訊問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須在看守所內進行,這種情況下收集口供,對偵查人員的偵查能力提出了挑戰,要求我們反瀆職侵權部門工作人員必須不斷提高偵查能力,特別是在相對公開透明情況下辦案的偵查能力。 3.3、加強程序化建設 3.3.1、提高基層檢察幹警的程序意識 「沒有程序的正義就沒有實體的正義」。這次刑訴法的修改處處體現了國家對程序正義的重視。如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如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訴訟階段、范圍並詳細規定了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等。這些規定既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精神的體現,也標志著新刑訴法具有進步性和先進性的特點。但同時也對基層反瀆部門幹警執法辦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轉變以往忽視程序的觀念,牢固樹立「程序正義」意識,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整個辦案過程中不出錯,避免冤案、錯案甚至是刑訊逼供情況的發生。 3.3.2轉變忽視程序的觀念。 我們學習貫徹新刑事訴訟法,必須轉變忽視程序的觀念,把程序視為辦案質量的保證措施、作為案件優劣的評判標准,甚至作為案件成立與否的決定條件,真正樹立程序優先的觀念,還程序應有的價值。新刑事訴訟法關於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定,關於發回重審上訴或者抗訴後的處理要求都體現了程序價值要求。 3.4轉變辦案模式,加大初查力度 新刑訴法對反瀆職權工作一個比較重要的影響就是其在第五十條規定的「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再加上律師作為辯護人上提至偵查階段,給基層反瀆部門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題。這就要求基層反瀆部門要摒棄以往過度依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況,轉變辦案模式,將工作的中心從對犯罪嫌疑人的審訊轉移到對證人證言、物證的搜集上。解決這個問題的重要途徑就是要加強瀆職侵權案件初查工作的力度。這樣做的目的一是因為新刑訴法並未對初查工作作出規定。二是因為初查工作作為反瀆部門立案查處瀆職侵權案件的前置程序具有隱蔽性、不受律師辯護階段上提干擾的優點。因此,基層反瀆部門應將辦案工作重心前移至初查階段。制定周密的初查方案,強化初查階段的方法、謀略、措施的應用,在注重隱蔽性的前提下,全面、依法收集案件相關證據。尤其是要查清涉及案件的關鍵性細節和主要證據,避免立案後再搜集證據面臨的阻礙。 3.5加強溝通 3.5.1、加強與律師之間的溝通交流 基於新刑訴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的規定,反瀆部門幹警要加強與律師的溝通和交流,一是可以通過與律師之間的溝通與交流了解律師對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的認知和見解,保證案件從偵查到審判階段不發生偏差。二是可以充分藉助律師的作用,掌握案情變化的跡象,挖掘瀆職侵權案件在偵查過程中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甚至通過律師敦促犯罪嫌疑人認罪伏法。 3.5.2、強化檢察機關內部溝通機制 面對新刑訴法第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等關於羈押必要性審查及當庭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調查、辯論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內部應加強溝通。首先應加強基層檢察機關內部反瀆部門與偵監、公訴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在保證案件不泄密的前提下,由偵監、公訴部門對反瀆職侵權工作進行業務指導,邀請偵監、公訴部門幹警提前介入案件,從犯罪構成、審查逮捕的條件、證人證言之間的關聯性、補充完善證據等角度給偵查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引導偵查取證工作。並為反瀆部門幹警提出有針對性的偵查方向,彌補偵查人員的偵查盲點和漏洞,幫助反瀆部門准確把握罪名,完善證據鏈條。這樣做不僅能使查處的瀆職侵權案件從偵查到偵監、公訴階段不容易存在案件事實和證據上的爭議和分歧,做到在檢察機關內部各階段的無縫鏈接。還能使公訴部門在法庭上更好的開展調查和辯論工作。同時基於基層偵監部門批准逮捕許可權的上提,還應加強與上級偵監部門的溝通和協調,保證立案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強制措施不出錯。 3.5.3、加強外部執法協作機制和溝通機制 結合新刑訴法的規定,基層反瀆部門重點要強化與公安、法院的執法協作與溝通。首先,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和協調可以及時化解案件從偵查、公訴到審判階段檢法之間對案件事實、證據認識的差異問題。而加強與公安部門的溝通與協調主要是因為新刑訴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關於「技術偵查」的規定。該條規定為自偵部門增加了技術偵查的手段。雖然使用該手段具有極大的程序限制,但是如果運用得當能夠極大的縮短瀆職侵權案件的查辦效率。該條規定雖未明確指出執行機關,但是依據現有偵查力量來看應是公安、國安部門。不過基層檢察機關與國安部門聯系較少,因此應與公安部門加強配合協作,有效的利用技術偵查手段。 3.6加強隊伍建設 開展單位組織培訓、部門有針對性的組織培訓和幹警自學將新刑訴法學習好、應用好。理解刑訴法修改背後的立法精神和宗旨,轉變執法觀念,深入樹立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的執法理念,為新刑訴法實施後的貫徹做好鋪墊工作。強化反瀆部門查案的技術含量,推進技術手段查辦瀆職侵權案件中的應用,如加強測謊儀的學習和應用等,解決基層反瀆部門偵查手段簡單、滯後的問題,全面提高基層反瀆部門幹警業務素質。 通過此次對刑事訴訟法的「大修」,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進一步走向民主化科學化,尊重和保障人權已成為刑事訴訟法的指導思想和重要任務,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愈來愈為人們所認識和重視。我們反瀆職侵權部門也應該以認真學習新刑訴法迎接新的挑戰。
B. 市檢察院的反貪局和反瀆職侵權局哪個權利大
市檢察院的反貪局和反瀆職侵權局兩者之間不能做出合理的比較,因為職權不一樣,分工不同。
C. 北京市檢察院的實名舉報信,5個月沒有回復!只是在5個月前通知我大興區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已經受理。怎辦
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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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反瀆職侵權辦案流程有哪些
反瀆職侵權工作辦案流程
成立反瀆職侵權局是加強反瀆職侵權機構和隊伍建設,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迫切要求。瀆職侵權犯罪和貪污賄賂犯罪一樣,都是職務犯罪,是腐敗現象的突出表現,又被稱為"不進腰包的腐敗"。
成立反瀆職侵權局正是從組織機構上強化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昭示了黨和政府反腐敗的決心,適應了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迫切需要,是順民心合民意的一件大事。從國際、國內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上看,成立反瀆職侵權局,同時也體現了我們國家反腐敗斗爭的進一步深化,反映了法治的進一步健全和發展,以及人權保障事業的不斷進步。
反瀆職侵權局的偵查辦案程序
(一)立案
1、受案。檢察機關舉報中心對於依法接受的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經審查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瀆職侵權案件,移送反瀆職侵權部門;反瀆職侵權部門發現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及時受理。
2、初查。反瀆職侵權局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進行審查後,認為需要初查的,經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對案件線索進行初查。
3、立案。反瀆職侵權局對發現的材料和控告、舉報、報案、自首等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報請檢察長批准,重大、復雜或疑難案件,經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批准,展開立案偵查。
(二)偵查
在偵查期間,反瀆職侵權局偵查人員可以依法採取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調取、扣押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查詢、凍結存款、匯款,辨認,鑒定,作出通緝決定等偵查措施,運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反瀆職侵權局對於偵查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提出偵查終結報告,作出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意見。
線索受理(書面、口頭、電話、交辦、內外部單位移送、自行發現)→登記審查(控申部門、領導審閱)→線索初查(一般是在不驚動當事人的情況下在外圍秘密進行)→決定立案(被舉報人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偵查(可以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向同級人民法院移送;重、特大案件:可能被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死緩、死刑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移送)→審判監督(對法院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刑罰執行監督(對公安監管機關工作人員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及對公安、法院對犯罪分子減刑、假釋、交保就醫、改變強制措施等執法活動進行監督)。以上就是反瀆職侵權工作簡要流程。
E. 反瀆職侵權工作如何提高偵查辦案水平
首先,加強業務培訓,全面提高素質。組織全體反瀆幹警認真學習《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熟練會用,把它作為查辦瀆職侵權犯罪的有力武器。
其次,提高認識,積極接受監督制約。接受監督、加強內部監督制約是規制、約束和防止辦案中出現的不正當、不正常乃至違法辦案問題,但決不是不讓辦案。因此,反瀆部門一是要加強與本院偵查監督部門的溝通協調。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規定:下級院偵查部門報捕必須先經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後,再報本級院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由於時間要求緊,要更加註重發揮本院偵查監督部門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的制度,邀請偵查監督部門及時介入案件的偵查,引導偵查取證,圍繞個案的證據標准,及時提出取證要求和建議,共同強化對提請逮捕前的證據梳理與把關,避免盲目提請,降低反瀆職侵權案件的不捕率。二是要加強與上級院偵查監督部門的聯系。職務犯罪案件決定逮捕權轉移至上級院後,基於辦案思路、法律認識、風險決策等因素,上級院偵查監督部門和下級院反瀆部門之間的分歧可能比較大,更要強調溝通協調,理順偵捕關系,達成共識。對於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邀請上級院偵查監督部門派員提前介入,參加下級院反瀆部門的案件討論與決策,就偵查工作和辦案證據要求進行交流,及時解決意見分歧。
第三,注重辦案規范化,建立和完善辦案制度。針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偵查工作特點建立和完善辦案制度,在正確理解和適用逮捕條件基礎上,制訂偵查、審查、批捕、監督工作流程,把偵查工作和審查逮捕工作有機地銜接好,實現對每個執法環節和每個執法行為的過程式控制制。反瀆部門要對案卷移送、文書送達、卷宗管理、法律文書的製作等更加規范。在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按照程序除要做好報送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的書面證據、法律文書外,還要做好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資料的報送,除案件基本證據外,還要向偵查監督部門充分說明逮捕的必要性。
第四,著力提高反瀆職侵權工作能力,進一步提高偵查水平。逮捕作為一項強制措施,對於保證偵查辦案有著重要意義,合理運用逮捕措施,能夠促進案件的突破。但逮捕只是偵查手段的一種,要進一步提高偵查水平,綜合運用各種偵查和調查手段,相互彌補,以利辦案。一是提高辦案效率。瀆職侵權犯罪輕刑犯罪較多,特別是對採取羈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