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幣收付業務知識學習與培訓制度
(一)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各金融機構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二)內控制度建設情況。是否制訂人民幣收付業務管理內部考核制度;是否制訂人民幣收付業務知識學習培訓制度;是否設置檢查、培訓登記簿並規范記載。
(三)營業場所公示內容。是否公示無償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提供券別調劑的服務承諾及舉報電話;是否公示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是否按要求組織愛護人民幣宣傳。
(四)臨櫃人員人民幣收付管理情況。是否無償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是否准確掌握兌換標准;兌換程序是否規范;是否准確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是否對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幣、只收不付人民幣、停止流通人民幣;是否按規定收兌只收不付人民幣或停止流通人民幣;是否根據合理需要原則為公眾辦理券別調劑業務;是否對回籠款及時進行整點挑剔;流通券與殘損券有無互相夾帶現象。
(五)繳存款質量。繳存到人民幣銀行的錢捆是否符合「五好錢捆」標准;殘損券是否按規定逐級解繳到人民銀行;流通券清分有無差錯;殘損券復點有無差錯。
(六)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執行情況。辦理假幣收繳業務人員《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是否持證上崗;發現假幣是否按規定程序收繳;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假幣鑒定;假幣實物是否按規定登記、保管,賬實是否相符,收繳的假幣實物是否按規定及時上繳當地人民銀行;是否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鑒定、沒收的假幣,是否有已收繳、沒收的假幣重新流出情況;收繳的假外幣是否按規定封存,標注要素是否齊全。
(七)各金融機構服務意識、受理顧客投訴情況和接受公眾監督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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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民幣收付業務管理考核辦法
下列支付交易屬於大額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它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帳支付;
(二)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
(三)個人銀行結算帳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帳戶與單位銀行結算帳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劃轉。
下列支付交易屬於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二)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
(三)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范圍明顯不符;
(四)企業日常收付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
(五)周期性發生大量資金收付與企業性質、業務特點明顯不符;
(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七)長期閑置的帳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八)短期內頻繁地收取來自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個人匯款;
(九)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常現金收付明顯不符;
(十)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十一)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嚴重地區的客戶之間的商業往來活動明顯增多,地區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十二)頻繁客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十三)有意化整為零,逃避大額支付交易監測;
(十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十五)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洗錢內容是指:
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及《金融機構反洗錢》崗位職責
為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范人民幣支付交易報告行為,防範利用銀行支付結算進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結合我社實際情況,為明確其崗位責任,特製訂本職責。
(一)各網點會計復核人員在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帳戶時,負責審查其提交的客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
(二)各網點會計人員應建立健全存款人信息數據檔案,保存銀行結算帳戶存款人信息資料,包括單位銀行結算帳戶存款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開戶的證明文件、組織機構代碼、住所、注冊資金、經營范圍、主要資金往來對象、帳戶的日平均收付發生額等信息和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所等信息。
(三)各網點出納人員在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發現其客戶有《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的,應記錄、分析該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後進行報告。
(四)各網點發現對可疑支付交易需要進一步核查的,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五)各網點會計出納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泄漏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 到哪能找到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的支付結算工作簡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百五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各項期限的計算,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計算期間的規定。期限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最後一日。
按月計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對日計算;無對日的,月末日為到期日。
本辦法所規定的各項期限,可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中止。不可抗力的原因消失時,期限可以順延。
第二百五十六條 銀行匯票、商業匯票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格式、聯次、顏色、規格,並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印製廠印製。由各家銀行總行組織定貨和管理。
銀行本票、支票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格式、聯次、顏色、規格,並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印製廠印製,由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負責組織各商業銀行定貨和管理。
信用卡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印製,信用卡結算憑證的格式、聯次、顏色、規格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規定,各發卡銀行總行負責印製。
匯兌憑證、托收承付憑證、委託收款憑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格式、聯次、顏色、規格,由各行負責印製和管理。
第二百五十七條 銀行辦理各項支付結算業務,根據承擔的責任和業務成本以及應付給有關部門的費用,分別收取郵費、電報費、手續費、憑證工本費(信用卡卡片費)、掛失手續費,以及信用卡年費、特約手續費、異地存取款手續費。收費范圍,除財政金庫全部免收、存款不計息帳戶免收郵費、手續費外,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都要按照規定收取費用。
郵費,單程的每筆按郵局掛號信每件收費標准收費;雙程的每筆按郵局掛號信二件收費標准收費;客戶要求使用特快專遞的,按郵局規定的收費標准收取;超重部分按郵局規定的標准加收。
電報費,每筆按四十五個字照電報費標准收取,超過的字數按每字收費的標准加收。急電均加倍收取電報費。
手續費,按銀行規定的標准收取。
銀行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按照附二《支付結算業務收費表》收取手續費和郵電費。
信用卡統一的收費標准,中國人民銀行將另行規定。
支票的手續費由經辦銀行向購買人收取,其他結算的手續費、郵電費一律由經辦銀行向委託人收取。
憑證工本費,按照不同憑證的成本價格,向領用人收取。
第二百五十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有關規定,涉及支付結算而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過去有關支付結算的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二百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二百六十條 本辦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4. 人民幣收付業務培訓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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