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基本規定有哪些
1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貫穿於生產經營的全過程,教育培訓包括計劃編制、組織實施和人員資格審定等工作內容。
2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應依據類型、對象、內容、時間安排、形式等需求進行編制。
3
安全教育和培訓的類型應包括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繼續教育,以及各類證書的初審、復審培訓。
4
建築施工企業新上崗操作工人必須進行崗前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2)
安全操作規程;
3)
針對性的安全防範措施;
4)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產生的後果;
5)
預防、減少安全風險以及緊急情況下應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5
建築施工企業應結合季節施工要求及安全生產形勢對從業人員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6
建築施工企業每年應按規定對所有相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繼續教育,教育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新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技術標准、規范、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
2)
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
企業的下列人員上崗前還應滿定下列要求:
1)
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2)
企業的技術和相關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崗位相適應的安全管理知識和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崗位資格證書;
3)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理論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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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企業應及時統計、匯總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資格認定等相關記錄,定期對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審核、檢查。
⑵ 建築施工企業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如何規定的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具體內容:
公司(項目部)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公司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範措施等內容。
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後,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⑶ 施工企業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內容
公司教育:
進行安全基本知識、法規、法制教育主要內容是:
1、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
2、安全生產法規、標准和法制觀念
3、本單位施工過程健全生產制度、安全紀律
4、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及歷史上發生的重大事故及應吸取的教訓
5、發生事故後如何搶救傷員、排險、保護現場和及時進行報告
項目教育:
進行現場規章制度和遵章守法教育,主要內容:
1、本單位施工特點及施工安全基本知識
2、本單位(包括施工、生產現場)安全生產制度、規定全注意事項
3、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高處作業、機械設備、電氣安全基本知識
5、防火、消毒、防塵、防暴知識及緊急情況安全處置和安全疏散知識
6、防護用品發放標准及使用基本知識
班組教育:
進行本工種安全操作及班組安全制度、紀律教育,主要內容是:
1、本班組作業特點及安全操作規程
2、班組安全活動制度及紀律
3、愛護和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4、本崗位易發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範對策
5、本崗位作業環境及使用的機械設備、工具的安全要求
6、防護用品發放標准及使用基本知識
⑷ 建築施工行業三級安全教育規定應為多少課時
建築施工行業三級安全教育教培訓的時間為:
根據建設部建教[1997]83號文印發的《建築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
1.企業法人代表、項目經理每年不少於30學時。
2.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每年不少於40學時。
3.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每年不少於20學時。
4.特殊工種每年不少於20學時。
5.其他職工每年不少於15學時。
6.待、轉、換崗重新上崗前,接受一次不少於20學時的培訓。
7.新工人的公司、項目體、班組建築三級安全教育時間分別不少於15學時、15學時和20學時。
(4)河北施工企業安全教育培訓要求擴展閱讀:
建築三級安全教育主要內容
1.進行現場規章制度和遵章守紀教育。
2.進行本工種崗位安全操作及班組安全制度、紀律教育。
3.安全生產須知。
⑸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有哪些基本要求
安全教育和培訓要體現全面、全員、全過程。施工現場所有人均應接受過安全培訓與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