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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超限超載治理業務培訓

發布時間:2021-03-09 08:02:01

『壹』 青海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的介紹

為加強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公路基礎設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青海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該《辦法》經2011年11月3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2月2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源頭管理、通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39條,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貳』 河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的第三章 源頭管理

第十八條從事砂石料、鐵粉、煤炭、鋼材、水泥、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的企業和港口經營企業、火車站、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及其他從事道路貨物運輸裝載、配載的經營者(以下統稱貨運源頭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確本單位有關從業人員治超工作職責,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貨物裝載、開票、計重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三)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規定,登記貨運車輛、駕駛員和貨物的信息,並及時報送登記結果;
(四)配備裝載、配載計重設施、設備;
(五)接受治超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九條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裝載、配載貨物,放行超限超載車輛;
(二)為沒有號牌或者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三)為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四)為未出示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人員駕駛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五)為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證明。
第二十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合法的貨運源頭單位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貨運源頭單位,不得從事貨物裝載、配載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監督貨運源頭單位公布超限超載標准、監督機構名稱和監督電話,通過巡查、派駐人員等方式對貨運源頭單位實施監督管理,制止非法超限超載行為。
第二十二條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貨運源頭治理工作予以協助,對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及時抄告移送案件的機構。
第二十三條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從業人員車輛安全知識和依法裝載、配載的培訓學習,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貨運經營者不得聘用無從業資格證的貨運車輛駕駛員。
第二十四條貨運車輛駕駛員應當向貨運源頭單位出示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
貨運車輛駕駛員不得駕駛超限超載貨運車輛。
第二十五條貨運車輛生產或者改裝企業應當按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公告的本企業產品種類和參數生產,加強生產一致性管理,禁止虛假標定。
車輛生產、銷售企業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車輛。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為違反前二款規定生產、改裝的貨運車輛辦理登記、發放號牌和行駛證。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貨運車輛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貨運車輛,禁止在公路上行駛。
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查獲的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貨運車輛,應當將有關貨運車輛生產、改裝企業的信息通報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查處部門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通報信息的單位。

『叄』 河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主要學習內容

<河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於2010年6月30日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分五章四十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通行管理,第三章源頭管理,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

『肆』 青海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公路基礎設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治理貨運車輛違法超限超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超限運輸是指車貨外廓尺寸和軸荷、總質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貨運車輛,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超載運輸是指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貨運車輛,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第三條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抓、部門聯動、源頭管控和通行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建立健全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聯席會議和行政執法聯動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治超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治超工作有效實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質監、發改、監察、安監、國土、經濟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公安等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行為和違法管理行為的舉報、投訴,並及時查處案件。

『伍』 貨車超限超載被高速拉黑了要參加學習後考試內容

先告訴你的一個誤區(超載和超限是不一樣的)你的車應該是2個單橋的就是2個單軸單輪 一個單軸單輪7噸,2個14噸你超過14噸叫超限 行駛證上的核定噸位超過的話叫超載,藍牌應該在3噸以下超載交警可以罰你6分或200元超限比較嚴重交警罰200 扣6分 路政罰300-30000不等還要駁載,主要看你有沒有人明白的頂下! 你又有一個誤區,不是所有高速公路都免費的,江蘇只有3條

『陸』 如何建立治理車輛超限運輸的長效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主體責任。

堅持「政府牽頭、部門負責、區域聯動、責任倒查」的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市政府明確的「嚴禁有一輛超限車輛上路進城;嚴禁有一輛超標車輛出廠進出施工工地;嚴禁有一輛加裝廂板車輛上路;嚴禁有一處放鬆治超標准;嚴禁有一名執法人員違紀違法;嚴禁有一人打招呼、說人情,破壞治超環境」「六個嚴禁」的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深入推進我縣治超工作。縣人民政府將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點,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縣交通、公路、交警、公安、城管、水利、住建、工信、工業集中區、工商、質檢、安監、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單位和所有鄉鎮等治超成員單位在縣政府的統一調度下,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認真落實各項治超工作機制,確保治超長效機制的建立和治超工作扎實有效開展。

縣治超辦作為縣政府專門設立的治超工作統籌協調機構,要充分發揮治超組織協調作用,為各治超成員單位落實治超職責做好組織與協調服務工作。

二、明確治理任務,細化工作職責。

1、縣交通運輸局交通運管部門負責向涉超源頭企業派駐執法人員,對企業裝載源頭的全過程進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制止,並督促企業整改達標;建立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及信譽檔案,登記、抄告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和企業信息,配合開展非法改拼裝車輛查處工作。交通路政部門負責S302沿線及周邊地區農村貨運車輛運輸覆蓋工作,積極開展農村公路巡查,督促上路車輛必須覆蓋且不得超限超載;積極督導各鄉鎮履行治超工作責任,切實加強農村公路治超和貨運車輛改拼裝的切割工作。交通部門負責交通建設工地的治超宣傳和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對項目業主履行治超責任不力的,責令停工整頓。

2、縣公路局牽頭負責組織開展路面執法,交警、運管、公安等部門協同配合,對出現的超限超載運輸、車輛改拼裝、農村貨運車輛未覆蓋上路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格查處;牽頭負責治超檢測站超限超載治理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同時,嚴格按照管制通行標准,加強對石龜山大橋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的交通管制工作,協同查處超限超載車輛。

3、縣交警大隊牽頭負責非法改拼裝車輛的查處工作,對發現的非法改拼裝車輛及時予以扣證和處罰,並勒令其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恢復原狀。對逾期未自行恢復原狀的車輛,由交通運管、公路路政部門強制恢復;組織下屬各中隊開展網格化的治超管理工作,依法查處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在重點時段、重要路段與公路、交通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負責加強車輛登記管理,禁止非法和違規車輛登記使用;抽調專門力量配合開展丁家渡檢測站的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指揮、引導路面執法中發現的超載嫌疑貨運車輛進入治超檢測站進行檢測。

4、縣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阻礙治超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暴力抗法的違法行為;派駐公安執法人員維持治超檢測站的治安秩序。

5、縣水利局負責組織開展水運砂卵碼頭專項清理工作,對長期超限超載配載的砂石場所進行處罰和停業整改。

6、縣住建局負責城區建築工地(園區建設項目由工業園管委會負責)治超宣傳和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對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履行治超責任不力的,責令停工整改。

7、縣城管執法局負責縣城及大鯨港建成區的渣土車輛運輸的強制覆蓋工作;負責對城區渣土公司及其所屬的渣土運輸車輛、渣土運輸從業人員進行管理,逐步推行平推式密閉環保頂蓋,今後對不符合渣土運輸要求的車輛不得塗刷渣土運輸標志、不得發放《建築垃圾運輸資格證》。對渣土公司履行治超責任不力的,責令停業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營運資格。

8、縣工商局負責查處買賣非法改拼裝車輛的行為,依法取締非法改拼裝車輛企業,依法吊銷非法改拼裝車輛企業的營業執照。

9、縣質監局負責對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檢測設備依法實施計量檢定,嚴格檢查從事改拼裝車輛企業的生產場所及標准執行情況,杜絕無標生產行為。

10、縣安監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貨運企業不符合安全裝載要求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因超限超載發生的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11、縣財政局負責將治超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保障經費及時足額到位。

12、縣工業集中區管委會負責園區建設項目的治超宣傳和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對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履行治超責任不力的,責令停工整改;負責協助配合執法部門開展本轄區車輛超限超載整治工作。

13、縣工信局負責涉超源頭企業的治超宣傳,協助縣交通部門開展源頭企業的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工作。對涉超源頭企業履行治超責任不力的,責令停產整頓。

14、縣監察局對相關部門在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中的執法行為和行業作風進行監督、檢查,查處不正之風及違紀違規行為。

15、各鄉鎮負責開展本轄區車輛超限超載整治工作。以村、組為單位,建立網格化的治超管理網路;對貨運源頭、貨運車輛加強管理,完善農村公路限行設施,禁止超限超載、非法改拼裝車輛上路行駛。

三、建立健全制度,落實長效機制。

1、建立聯合治超機制。

建立由縣政府辦牽頭,各治超成員單位參與的治超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勢,針對出現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制定工作措施。

堅持固定檢測與流動稽查相結合,強化聯合執法,加強對治超源頭區域、重點路段的管理力度,建立區域聯動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經濟手段和技術措施,從根本上規范車輛裝載和運輸行為,取締非法改裝行為,重點打擊超限超載、非法改拼裝車輛的違法行為。特別是交警各中隊要加強路面巡查,嚴格落實公路治超的網格化治超處罰工作,確保治超工作在全縣范圍內整體覆蓋、不留死角。

2、建立專項整治工作機制。

縣交通、工信部門要切實加強源頭企業超限超載運輸專項整治工作。對頂春建材、南方水泥、晉煤金牛、正園飼料、湘北飼料等重點源頭企業進行二十四小時不間斷源頭監控,對其他12家涉超企業進行巡查監管,既保證貨車運輸出廠不超限超載,也要保證原材料運輸進廠不超限超載。頂春建材、南方水泥、晉煤金牛等重點企業派遣駐廠監管人員5人以上,並通過聯網對接建立視頻監控平台。加強對從事非法超限超載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的管理,建立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信譽檔案,實行重點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對一年內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車輛或駕駛人,要列入黑名單予以曝光,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道路運輸營運證。對有超限超載登記的營運貨車超過總數10%的貨運源頭企業,要向社會予以公布,責令其停業整頓,並按有關規定對其採取制裁措施。

縣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建設工地的超限超載運輸整治力度。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必須嚴格做到「四個一律」:即一律不得超限超載運輸;一律不得違規裝載建築材料、預製件、渣土廢棄物等;一律不得使用非法改拼裝車輛、無牌無證車輛;一律不得讓履帶式工程車上路行駛。項目業主單位承擔監管責任,必須與施工、材料供應等參建單位簽訂治超目標責任書,新開工項目要將治超規定要求列入承包及運輸合同條款,因監管督促不力造成治超執法難以到位的,項目業主承擔兜底責任。項目施工、材料供應等參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治超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的將按有關合同和法律規定給予相應經濟、行政處罰,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各項目施工工地一律設置1塊以上治超工作宣傳牌,安排2—3名治超協管員;建設主管部門要安排1名以上治超監管員,要向社會公開公示,對所監管的工地實行巡迴暗訪督查。

縣城管執法部門要切實加強城市渣土車輛超限超載運輸專項整治工作。對縣城及大鯨港建成區的渣土車實行全方位、全流程、無縫隙嚴格管理、嚴格執法。對渣土車輛未覆蓋運輸或車廂密閉不嚴等原因撒漏致使建築垃圾污染道路的,採取重罰、停運整改、吊銷營運資格等措施,堅決杜絕城區渣土車超限超載、無序運輸。對配合治超工作不力、反復出現違規現象的渣土運輸公司,依法取消該企業的行政許可和特許經營權,吊銷其《建築垃圾運輸資格證》。

縣水利部門要切實加強水運砂卵碼頭超限超載專項整治工作。對全縣重要水運砂卵碼頭要實現全天候駐守監管,所有水運砂卵碼頭必須安裝固定磅秤。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或未覆蓋運輸的,採取重罰、停運整改、吊銷營運資格等措施,堅決杜絕砂卵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無序運輸。對配合治超工作不力、反復出現違規現象的水運砂石碼頭,依法取消該企業的行政許可和特許經營權。

縣公安部門要切實加強超限超載車輛沖關闖關專項整治工作。要成立沖關闖關事後打擊組,對已沖關闖關的車輛實施事後打擊,決不讓一輛沖關闖關者逍遙法外;對逃避治超站檢查,不聽從治超人員現場指揮、逆行或不按車道行駛沖關闖關的,一律進行非現場執法,適用治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應當依法治安拘留的一律給予治安拘留。縣公安交警部門對不符合國家標准強制性規定的車輛,不予登記和核發車輛牌證、檢驗,杜絕非標准車輛上路行駛;對故意遮擋、污損車輛號牌的,一律對駕駛人記扣分,情節嚴重的注銷駕駛證最高准駕車型後予以降級。

縣工商部門應加強對水運碼頭、砂卵料場等貨物集散場所的監督管理,取締無證、無照貨物集散場所;依法查處生產、銷售拼裝機動車或生產、銷售擅自改裝機動車的行為,對多次出現非法改裝、拼裝車輛問題的企業給予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處罰,對無經營許可證從事上述違法活動的企業,一律予以取締。

3、建立定點檢測和路面執法工作機制。

大力加強定點檢測和流動治超工作。縣交警、公路、交通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和法律規定,以治超站點為依託,通過固定檢測和流動稽查相結合的方式,協同配合加大路面執法協作和聯合治超力度,共同做好治超工作。縣公路、交警、公安等部門要按照站點檢測的工作要求,派駐力量按照「四班三運轉」的要求開展執法工作,其中,公路執法人員22名(協警8名),交警執法人員4名,治安執法人員1名,負責指揮引導貨運車輛進入治超檢測站點進行檢測,維持治超檢測站點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堅決打擊帶車、闖崗和在超限檢測站附近集結闖站、阻塞交通等違法行為。進駐治超檢測站點的人員納入治超站點管理,嚴格落實獎懲並納入年終考核。

大力加強超限超載車輛整治工作。縣公路部門牽頭,運管、交警部門抽調足夠力量加強流動治超工作,對超限超載嚴重地區和路面揚撒污染等行為進行集中整治,靈活確定執法時間、執法路段,確保執法效率和執法效果。對公路路面上查處的違法超限超載嫌疑車輛,縣交警部門應指揮引導其就近進行檢測,確認超載的,依法對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和記分處理,對累計記分超過規定限值的駕駛人,依法予以扣留駕駛證、組織學習和考試。對已確認的超限運輸車輛,公路路政部門應責令停駛,實施卸載,消除違法行為,並依法予以處罰。

大力加強改拼裝貨運車輛的整治工作。對發現有改拼裝嫌疑的貨車,縣公安交警部門一律先扣留車輛與駕駛證。屬於非法改裝貨車的,一律責令現場拆解、恢復原狀;屬於拼裝車輛,監督拆除或解體。對「二次切割」者,實施扣分、扣證雙重處罰措施,頂格予以重罰。

四、建立治超執法人員長效管理機制。

縣交通、公路等部門要建立治超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執法資格確認制度及責任追究制度。各單位每年組織不少於一個月的教育培訓活動,切實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確保執法人員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做到規范執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治超工作;加強對治超執法人員的內部管理和工作考核力度,並充分利用舉報電話、舉報信箱等形式,加大對治超執法人員的監督力度。對經查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執法人員要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一律予以清退。

五、建立治超工作信息化長效管理機制。

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統,建立超限超載運輸資料庫,由縣治超辦對數據進行分析、分類,定期向有關部門抄報,並督促相關部門對違法車輛依法進行處罰,對貨物裝載企業依法進行處罰,對源頭監管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依紀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六、建立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

建立工作考核機制。治超工作實行百分制考核,縣治超辦負責組織,按源頭監管、站點檢測、橋梁管制、流動治超、網格執法、農村公路治超等六個方面進行考核,定期在手機報上公布考核結果。出現下列情況的,採取責任倒查的辦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實行追究:源頭企業貨運車輛運輸超限超載的;一天內連續發現多台次渣土運輸車輛上路運輸未進行覆蓋的;一天內連續發現多台次施工工地貨運車輛對外運輸超限超載或未覆蓋運輸的;檢測站或管制點對違規車輛應依法處置而未處置的;按照網格化管理模式,各鄉鎮主要幹道一天內連續發現多台次違規車輛未進行處置的;被省、市督導組或暗訪組通報的;其他違規現象未得到及時處置的。

建立責任追究機制。一是約談制度。縣治超辦將根據各單位的考核結果每個季度進行排隊打分,排名墊底的單位分管負責人,由治超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進行約談;半年度排名墊底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由治超工作領導小組組長進行約談。二是獎懲制度。鄉鎮治超工作考核與交通項目補助資金直接掛鉤,年末排名墊底的鄉鎮一律停止撥付交通項目補助資金;排名墊底、影響到我縣在省、市排名的治超責任單位,治超工作考核結果與年度績效考核和個人評先評優直接掛鉤,並責成監察部門對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組織調查處理。

七、建立治超工作舉報獎勵機制。

對舉報超限運輸車輛和相關生產經營、車輛改裝企業的,縣治超辦要組織有關部門對舉報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一經查實,要對違規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厲處罰,同時對舉報人員給予獎勵。

八、建立治超工作監督機制。

進一步加強對治超責任單位履行治超工作職責、完成治超工作任務情況的監督檢查。縣治超辦會同縣政府督查室、縣監察部門,採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明察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對各貨源地、涉超源頭企業、車輛改裝或拼裝企業、丁家渡治超檢測站、石龜山管制點流動治超及鄉鎮、交警大隊下屬各中隊治超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治超執法機構對查處的超限運輸車輛、裝載貨源地、行駛路線等信息進行登記,上報縣治超辦。縣治超辦對上報的治超信息進行分析,對不履行職責、監管不到位的,送交有關部門核查處理。各鄉鎮、各部門要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各方聯動的治理工作機制,把治超工作列入重點工作安排,保障治理經費,落實治理責任,狠抓源頭治理,強化執法監督,嚴格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認真開展車輛超限超載聯合治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和治理車輛超限超載等違法行為,逐步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長效機制。

『柒』 道路運輸超限超載教育學習平台

嚴格執行統一的超限超載認定標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載期間,所有車輛在裝載時,既不能超過下列第①至⑤種情形規定的超限標准,又不能超過下列第⑥種情形規定的超載標准。 ① 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② 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照二個 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個軸計算,下同); ③ 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④ 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⑤ 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 ⑥ 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准,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 核定載質量的。 各級交通、公安部門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載工作期間,要嚴格按照上述標准認定和糾正超限超載車輛。其中交通部門主要負責第①至⑤種情形,公安部門主要負責第⑥種情形。交通部門在實施卸載、處罰並糾正違法行為後,要在開具給當事人的法律文書上記載卸載車號、時間以及卸載前、後載質量,所載貨物的名稱及保全價值,當事人應簽字確認。 3.堅持卸載,依法管理,避免重復處罰。各級交通、公安部門在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中,必須堅持卸載與處罰相結合,對於車輛第1次超限超載且能主動卸載的,要以教育為主,不予罰款、不收取公路補償費,但應在車主道路運輸證的附頁上進行超限超載違章登記,並將車輛所屬運輸企業的情況抄告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車輛超限超載超過2次(含2次)的,除實施卸載和登記外,交通部門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對單車處以每次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對單車每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其中超載30%以上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還可同時對車輛所屬運輸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將超限超載車輛所屬運輸企業等情況抄告當地交通部門,按照本方案有關整頓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的規定予以處理。 實施卸載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門的執法人員告知車主或者司機自行卸載。需要提供協助卸載和保管貨物的,相關的收費標准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此外,各級交通部門還可根據卸載貨物的種類為卸載貨物提供不超過3天的免費保管時間,並將貨物有關保管事項書面告知當事人。卸載貨物超過保管期限經通知仍不運走的,按規定變賣,扣除相關費用後,通知當事人領取。逾期不領取的,按照有關規定上繳財政。

『捌』 河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

《河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將於8月1日起施行,這是河北省首次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的治超規章,全面具體規范了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的通行管理、源頭管理,明確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治超工作中的職責。這是從今天召開的省政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的。 《規定》明確了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的認定標准:車貨總重超過55噸(不含55噸);單軸承重超過10噸(不含10噸);由汽車和全掛車組合的汽車列車,被牽引的全掛列車總重超過主車總重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源頭管理和通行管理相結合 《規定》首次就開展源頭治超、如何處置拒絕檢查等行為作出規定。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合法的貨運源頭單位向社會公示,運管機構要通過巡查和派駐方式對貨運源頭單位實施監管,從源頭上把住超限超載關。對拒絕檢查、車輛妨礙交通通行等行為,治超執法人員有權將車輛強制駛離或拖至治超檢測站、流動檢測卸載點實施檢測,相關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超限超載導致重大事故,將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按照《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超工作,交通運輸、公安、物價等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職責。對治超責任不落實,履行職責不認真,超限超載車輛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特別是因超限超載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行政領導,進行通報批評,予以行政問責。

『玖』 超限超載如何治理

1、嚴刑峻法。抄就像客車襲超載那樣,抓到了,就讓司機坐牢,弔扣駕駛證。

2、國家法律不允許超限超載,但是國家也不積極去打擊。因為這樣可以顯著降低物流成本。現在,很多車都超載5-6倍,如果不許超載,物流成本一下就上升5-6倍,國家吃不起這個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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