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收取員工培訓費的問題,請法律專業的大神們幫忙
公司的做法違反法律規定了。員工在職期間的培訓,即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員工的義務,用人單位的義務是承擔培訓費用,員工的義務是努力學習天天向上。培訓後員工要遵守服務期的約定,服務期超過勞動合同期限的,合同期限以服務期為准。員工無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要承擔賠償責任,就是賠企業未到期期限除以合同期限乘以培訓費的費用,會算吧?培訓費必須合理,一般就包括邀請專業培訓機構的費用和交通費,必須要有發票。而且要合理,數字不是瞎填填的,事前要告知員工大致費用數額。如果你企業這樣做了,就是流氓企業了,告他,一告一個准。
㈡ 企業對員工收取培訓費
您好,您這個問題再一些不懂法的小公司是很普遍的,建議如下:
1.如果簽訂了專項版培訓協議,權那麼需要明確專項協議上有無列明培訓內容,如果有,確認你是否已進行此列課程,如果無,則不必擔憂,如果有,則須按協議履行。但是公司需要提供你已經參加此類課程的證據,如簽到表等。
2.如果沒有簽訂專項培訓協議,公司也沒有規章制度列明專項培訓課程明細,那麼基本可不予理會,直接申請辭職,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公司不同意,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即可。
事情不是很嚴重,請放心,祝好。望採納。
㈢ 公司對新員工收取培訓費合法嗎
不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勞動法》中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回位為勞動者提答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3)企業收取員工專項培訓費擴展閱讀: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規定: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勞動法》中規定: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㈣ 企業收取新員工入職崗前培訓費合法嗎
不合法。公司必須自行承擔培訓費用。
《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專業培訓屬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准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即對你們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教育,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且其必須無條件承擔相關費用。更何況你們通過培訓獲得相關技能後,能更好的開展工作,為公司創造出更多、更好的效益,公司無疑是培訓的最終受益者,而不能認為只是你們自己的事,與公司無關。
㈤ 企業能向員工收取培訓費么
在你們培訓之前單抄位是否與你們簽過培訓協議?
或者公司對培訓制度是否健全。
一般這種情況都是公司出錢培訓並與勞動者簽署培訓協議,為了是防止員工在培訓完成後不履行勞動合同。
如果當時你的培訓費確實是公司所出,或者是公司所組織,在你提出辭職後向你要求繳納培訓費是合理的。
這是違約責任賠償,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
㈥ 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向所有員工收取培訓費,這合法嗎
公司抄這樣收培訓費不合法。
崗前培襲訓應該同由公司出資,不應由職工自己掏腰包。參閱勞動法相關條文。
1.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收取培訓費違反勞動合同法,已經收取的應當退還。
2.培訓期也是用工期,不能作為獨立的非用工期,否則違法。
3.用人單位必須在用工後(包括全部或部分培訓期或者全部或部分試用期)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違法,應當支付從用工滿一個月(勞動者入職滿一個月)後的第二天起到補訂勞動合同前一天止期間的雙倍工資。應該在培訓開始一個月內簽訂。
4個月後簽訂的話應當支付3個月的雙倍工資。
㈦ 公司向員工收取培訓費合法嗎
培訓應該包含明確的培訓計劃、內容、考核等具體細節,且培訓費應有合法的發票。如果只是修車師傅對您所問的修理培訓,那其實是一種崗位培訓,是用人單位應提供的勞動條件,不屬於培訓費。因此,單位的這樣的說法是不合法的,這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變相收取押金的方式,您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另外,如果您是在試用期內接受的上面的培訓,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是無權收費的。因此,您的情況應該很容易解決。
㈧ 公司收取員工培訓費是否合法
應該是不合法的,《勞動法》規定企業要免費向員工提供崗前培訓。
㈨ 關於企業對離職員工收取培訓費的問題
不給,培訓一次1萬,那公司就不用干業務了,光招人了,培訓一次,讓人走了。就收1萬。牛大發了。
這是不合法的,企業培訓招聘員工不得向員工收取任何費用,但這條確實不合法。
單位提供什麼樣的培訓才能與職工簽訂服務期條款?
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
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這個數額到底多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將來可由各地方予以細化。
2.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後干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
3.培訓的形式可以是脫產的,半脫產的,也可以是不脫產的。不管是否脫產,只要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專門花費較高數額的錢送勞動者去進行定向專業培訓的,就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支付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主要包含兩層意思:第一,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體現了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時不得違法,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勞動者違約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這體現了該法對勞動者的保護。
勞動者在哪些情況下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一向是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的「緊箍咒」。
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約定中,嚴格限定了違約金的約定條件,規定單位只有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下,才能設定違約金。
也就是說,除非勞動者在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滿前離職,或違反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約定,否則勞動者無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這是新勞動法 你可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