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葯店醫保政策培訓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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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店整改報告
沈丘縣醫保中心領導:
您好!
我葯店收到沈丘縣人社局醫保中心通知和會議精神,高度重視,認真學習會議內容,深刻領會會議精神,我店根據沈丘縣醫保中心下發的通知的內容,我葯店結合通知,對照本葯店的實際情況,進行了認真對照檢查,對於發現的問題我們將要求葯店加強醫保相關政策學習;嚴格按照簽訂的服務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並上報整改報告。我葯店將嚴格遵守《沈丘縣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葯店醫療服務協議》和《葯品管理法》的各項規定,現將整改措施報告如下:
一、葯品的分類管理方面:嚴格遵照國家處方葯和非處方葯分類管理的有關條例,處方葯和非處方葯分櫃銷售,已明確規定醫生處方銷售的葯品,一律憑處方銷售,同時設立非處方葯品專櫃,貼有明顯的區域標識。保健品設專櫃銷售,不與葯品混合經營,保健品專櫃須將設立「本櫃產品不使用醫保卡結算」的警示標志。
二、刷卡方面:葯店今後將嚴格遵守《沈丘縣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葯店醫療服務協議》各項規定,要求葯店按照《基本醫保葯品目錄》刷卡,購非葯品類商品以後都不給予刷醫保卡,日用品一律下架。
三、人員培訓方面:今後將加強店長、駐店葯師、收銀員、營業員等人員的葯品知識培訓,嚴格執行認證各項要求,同時對葯店所有人員加強醫保相關政策學習培訓。
總之,通過這次檢查,我們對工作的問題以檢查為契機,認真整改努力工作,將嚴格按照市、縣、局指示精神領會文件的宗旨,讓顧客滿意,讓每個人吃上安全有效放心的葯,葯店全體員工感謝市、縣、局的領導對這項工作的認真。我們保證在以後的經營管理中認真落實《沈丘縣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葯店醫療服務協議》和《葯品管理法》各項規定,做好各項工作。
以上是我店的整改情況,請市、縣、局領導進一步監督指導!
沈丘縣XX葯店
2012年5月15日
㈡ 定點葯店對醫保管理的情況報告如何寫
兩年申請一次,但申請必須具備一定的資質和條件:.你要先了解有關規定,按照規定具備一定的資質,再填寫<<定點零售葯店申請表>>,經當地的醫保管理部門批准,就可以了!.2.<<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葯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經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行為。第三條 定點零售葯店審查和確定的原則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的品種質量;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葯品服務成本;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後購葯和便於管理。第四條 定點零售葯店應具備以下資格與條件:(一)持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葯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葯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葯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五)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葯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地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六)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第五條 願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葯店,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一)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二)葯師以上葯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三)葯品經營品種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四)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葯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零售葯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查。第七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葯店范圍內確定定點零售葯店,統發定點零售葯店標牌,並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員選擇購葯。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葯費結算辦法以及葯費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通知對方和參保人,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九條 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蓋章,處方要有葯師審核簽字,並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第十條 定點零售葯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對外配處方要分別管理、單獨建賬。定點零售葯店要定期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處方外配服務及費用發生情況。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服務情況的檢查和費用的審核。定點零售葯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審核相關的資料及帳目清單。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的協議,按時足額結算費用。對違反規定的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組織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醫葯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服務和管理的監督檢查。要對定點零售葯店的資格進行年度審核。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零售葯店,勞動保障部門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第十四條 定點零售葯店申請書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㈢ 葯店員工醫保培訓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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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葯店的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葯店工商、稅務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葯店辦理醫保刷卡申請表,醫保賬號(一般是中國農業銀行)。
申請流程:提供1所需資料後,交當地醫保處備案審批資格,安裝醫保POS機後使用。
具體正規程序以當地醫保處為主。
申請醫保,具體條件如下:
(一)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GSP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正常經營1年以上;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規定的葯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葯品經營場所80平方米以上(不含辦公、倉庫等附屬用房);具有24小時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的能力;
(五)經營葯品品種(不包括中葯飲片)不少於1000種(商品名),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葯品備葯率不低於葯品經營品種的80%;葯品要按規定分類擺放,並有明顯提示;處方葯、非處方葯、非葯品必須分櫃、分區擺放;不得在店堂內經營葯品之外的食品、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保范圍的其他物品;
(六)經營葯品必須有按GSP要求進行計算機管理的「進、銷、存」台帳;並根據醫保經辦機構檢查需要,及時提供「進、銷、存」台賬;
(七)配備1名以上執業葯師或葯師(不得兼職或掛名),保證營業時間內不少於1名執業葯師或葯師在崗。其他葯品從業人員需經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並定期(每年)體檢,建立健康檔案;
(八)嚴格遵守《勞動法》及各項法律法規,內部管理規范,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並做好制度的執行和檢查工作;
(九)申請定點前12個月內未受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和物價等部門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
(十)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㈣ 如何進行醫保定點葯店申請
兩年申請一次,但申請必須具備一定的資質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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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先了解有關規定,按照規定具備一定的資質,再填寫<<定點零售葯店申請表>>,經當地的醫保管理部門批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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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葯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經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行為。
第三條 定點零售葯店審查和確定的原則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的品種質量;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葯品服務成本;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後購葯和便於管理。
第四條 定點零售葯店應具備以下資格與條件:
(一)持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葯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葯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葯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五)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葯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地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六)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第五條 願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葯店,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
(二)葯師以上葯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
(三)葯品經營品種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
(四)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葯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零售葯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查。
第七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葯店范圍內確定定點零售葯店,統發定點零售葯店標牌,並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員選擇購葯。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葯費結算辦法以及葯費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通知對方和參保人,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蓋章,處方要有葯師審核簽字,並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
第十條 定點零售葯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對外配處方要分別管理、單獨建賬。定點零售葯店要定期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處方外配服務及費用發生情況。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服務情況的檢查和費用的審核。定點零售葯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審核相關的資料及帳目清單。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的協議,按時足額結算費用。對違反規定的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組織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醫葯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服務和管理的監督檢查。要對定點零售葯店的資格進行年度審核。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零售葯店,勞動保障部門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四條 定點零售葯店申請書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㈤ 葯店醫保年度培訓計劃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做個電子表格****葯店2015年培訓計劃
表格(專1)序號(2)培訓內容屬(3)培訓方式(4)培訓地點)(5)培訓人(6)預定培訓時間(7)課時(8)培訓對象(9)考核方式(10)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