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強制性的在勞動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對員工進行培訓(不算上班也不算加班,星期天)。
1、公司強制來性的在勞動法自規定的休息時間,對員工進行培訓這個屬於違法行為的,應向職工支付加班費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㈡ 我在新公司從月末來干到月初,公司強制性要求繳納封閉式培訓費用,還要去封閉式培訓,不去就必須開除
那就走。
入職簽合同了嗎?如果合同也沒簽,你是沒有依據去告他的。
以後多留個心眼,凡事入職不給你簽合同,然後讓你繳費的。趕緊溜。
㈢ 下班後強制培訓,不算加班,缺席罰款,這樣合法嗎
下班時間進行培訓,如果通知員工可來可不來,不算加班;如果公司規定必須來,還要考勤,就要按照加班來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但是缺席罰款100是違反勞動法的,如公司有執行罰款,可以收集證據到勞動部門提出投訴
㈣ 公司利用員工雙休日時間,對員工進行強制性培訓!
1、公司利用員工雙休日時間進行強制性培訓是要支付加班費。
2、根據勞動監察條例回規定任何企答事業單位無權處罰員工。
3、如果單位直接開除員工,需要合法理由,要不來單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和87條規定)支付賠償
4、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計算方法是根據本人在離開單位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出來。
㈤ 公司強制性的在勞動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對員工進行培訓,應該怎麼辦
1、公司強制性的在勞動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對員工進行培訓這個屬於違法行為專的,應向職工支付加屬班費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㈥ 公司利用法定節日強制員工參加拓展培訓違反勞動法嗎
應當明確公司這種佔用員工休息時間並帶有強制性的培訓不合理,是違法行為!其次,佔用員工休息時間並帶有強制性的培訓按照《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應屬於加班,公司應支付職工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
2、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3、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勞部發〔1995〕309號)(此文件現在有效)中規定:
70.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71.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㈦ 關於一個公司在晚上培訓的合法性
應該算加班,不算就違法。
㈧ 封閉式培訓是否有限制人生自由的違法行為
這個提問如果從法律角度來看
要看這個封閉是否取得了當事人的同意。
要看這個封閉是否取得了當事人的同意。
如果當事人同意了這個封閉。
那麼就意味著這個是當事人自己的選擇。
那麼就不是違法行為。
㈨ 公司強制組織員工培訓不合理及違反勞動規定
這個要看你們在簽訂的勞動合同里,是否有組織培訓的規定? . 如果有, 就符合法律要專求
但是, 加班工資就不能是基屬本工資了, 必須要翻倍, 所以公司這種要求晚上加班 白天培訓的做法 雖然可以,但是必須加工資
㈩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有法律強制性嗎
安全教育培訓主要有三個法律法規
《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安全現在叫職業健康安全,以及不存在以前所說的職業衛生和安全分開管理了。
2014版安法較舊版的一個明顯變化就是把安全培訓加入到主要負責人的職責中(6條變7條)。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中,培訓同時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二十五條至二十七條進行了具體要求。職防法差不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對培訓內容、組織、學時等方面作了更為詳盡的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對相對應的取證也有明確的條款。
自己總結起來企業應舉辦的基本培訓有:
入廠三級教育:對新員工
日常三級教育:對所有員工(全體喲),包括日常的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技能等方面的培訓。
四新教育: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
取證:主要負責人及安全人員取證、特種設備作業及特種作業取證、職衛管理人員取證
轉崗和復工。
除取證培訓外,企業培訓的形式很多,建議多採用現場培訓加安全經驗分享的形式,輔以理論講座。這樣的實效性要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