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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培訓ppt

發布時間:2021-03-07 12:29:42

1. 解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有哪些變化

一、修訂背景
財政部、國家檔案局於1984年聯合發布了《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並於1998年對該辦法進行了第一次修訂。現行《管理辦法》實施10多年以來,對於規范和加強單位會計檔案管理、促進會計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等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健全、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及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會計檔案的范圍內容、承載形式、管理方式、應用程度等均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現行《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已經無法適應新情況和新變化,突出表現在:
(一)隨著各單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細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來越多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以電子形式產生和傳遞,並形成大量的電子會計檔案,需要予以規范。
(二)隨著經營管理對會計核算多維信息需求的增加,會計檔案數量大幅上升,檔案管理工作面臨著成本效率問題,會計檔案的保管形式需要進行變革。
(三)隨著我國會計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國家有關檔案管理標準的出台或修訂,會計檔案的范圍、保管、利用、銷毀、交接等方面的規定,相應需要進行調整。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會計檔案的定義和范圍
現行《管理辦法》採用列舉的方式,提出了四類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但未對會計檔案的內涵進行界定。列舉之外的其他會計資料是否應當歸檔,缺少相應的判斷標准,導致各單位在實際工作中的做法存在較大差異或者出現一些爭議。因此,根據《檔案法》以及相關制度辦法關於檔案的表述,修訂後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管理辦法》)對會計檔案進行了定義,規定「本辦法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各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
同時,根據《會計法》,《新管理辦法》對會計檔案的范圍進行了適當調整,規定會計檔案應該包括:
(1)會計憑證: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2)會計賬簿: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其他輔助性賬簿。
(3)財務會計報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4)其他會計資料: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二)明確電子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
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雲計算時代的來臨,會計信息化步伐不斷加快,電子會計資料正逐步取代紙質會計資料,在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現行《管理辦法》規定「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列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具備採用磁帶、磁碟、光碟、微縮膠片等磁性介質保存會計檔案條件的,由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定,並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備案」。在信息化時代,電子檔案管理的法律規范和技術手段已經較為成熟,要求同時保存紙質和電子的會計檔案意義不大,也大大增加了檔案的管理成本。此外,所提的備案要求既有悖於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的精神,也並不符合目前實際的做法。
為此,《新管理辦法》刪除了備案的規定,並進一步肯定了電子會計檔案的有效性和可替代性(對紙質會計檔案的替代),規定「單位內部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存:
(1)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和傳輸;
(2)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准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資料,能夠輸出符合國家標准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設定了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簽程序;
(3)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會計檔案,符合電子檔案的長期保管要求,並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相關聯的其他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系;
(4)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
(5)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於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滿足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單位從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資料附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的,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相應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新管理辦法》對電子會計檔案的移交、銷毀、利用等也提出了有關要求。
(三)完善會計檔案的銷毀程序和要求
會計檔案的銷毀是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其中,銷毀鑒定是銷毀的前提和基礎。現行《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了會計檔案銷毀的具體程序,但未明確銷毀前的鑒定工作和有關責任,同時要求「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這在一定程度上將銷毀的最主要責任歸於單位負責人。在實際工作中,為避免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承擔的責任,對於已超過最低保管期限且符合銷毀條件的會計檔案,單位負責人一般也不願輕易銷毀,會計檔案銷毀工作很難有效實施。因此,《新管理辦法》增加了銷毀鑒定的程序和要求,規定「各單位應當成立檔案鑒定委員會(或小組),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並形成會計檔案鑒定銷毀意見書。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會計檔案,應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進行銷毀。」
監銷是保證銷毀工作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的一項制度安排。現行《管理辦法》規定,「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會計檔案銷毀屬於單位的內部管理事務,由內部相關部門進行監銷已經能夠起到應有的監督作用,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再由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監銷,實際意義不大,也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為此,《新管理辦法》刪除了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監銷的規定,同時進一步明確單位內部組織監銷的有關要求,規定「單位檔案機構、會計機構、審計機構共同負責組織銷毀工作,並共同派員監銷。電子會計檔案銷毀時,還應當由信息系統管理機構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毀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毀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四)結合實際需要完善或修改相關內容
一是延長會計檔案移交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的期限。
現行《管理辦法》要求會計年度終了後,會計檔案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一年後應當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實際工作中,很多單位會計機構的需要應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以及業務主管部門、審計部門、稅務部門等的檢查,通常近三年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需要隨時查閱。為減少審批手續,提高工作效率,會計機構往往申請推遲檔案移交的時間。為此,新《管理辦法》規定,「屬於當年歸檔范圍的會計資料,一般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半年內,由單位會計機構向檔案機構或檔案工作人員進行移交。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由會計機構臨時保管的,應當經檔案機構或檔案工作人員所屬機構同意,且最多不超過三年。」
二是完善會計檔案利用的有關要求。
現行《管理辦法》規定,「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實際工作中,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檢查、國家審計部門的審計中或者出於司法需要,會計檔案會被借出。因此《新管理辦法》規定,「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三是明確代理記賬中涉及的會計檔案管理問題。
近年來,我國會計服務外包發展迅速,很多小企業委託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因此,《新管理辦法》規定「單位委託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應在簽訂的書面委託合同中,明確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四是根據會計檔案的實際利用情況,將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五類改為兩大類,刪除了三年的定期保管期限類別,並相應調整了附表中的保管期限。

2. 會計檔案的管理辦法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當年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保管一年,期滿之後原則上應由財務會計部門編制清冊移交本單位的 會計檔案
檔案部門保管。」

3.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管理會計檔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條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主管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國統一的會計檔案工作制度,對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等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會計檔案。單位也可以委託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機構代為管理會計檔案。
第六條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七條單位可以利用計算機、網路通信等信息技術手段管理會計檔案。
第八條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單位內部形成的屬於歸檔范圍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一)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和傳輸;
(二)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准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資料,能夠輸出符合國家標准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設定了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簽程序;
(三)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會計檔案,符合電子檔案的長期保管要求,並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相關聯的其他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系;
(四)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
(五)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於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第九條滿足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單位從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資料附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的,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第十條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按照歸檔范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十一條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一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十二條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數據一並移交,且文件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台一並移交。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准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並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第十四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條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應當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六條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並形成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毀。
第十七條會計檔案鑒定工作應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單位會計、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或人員共同進行。
第十八條經鑒定可以銷毀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一)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擬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毀工作,並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毀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毀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的銷毀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並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信息系統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第十九條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毀,紙質會計檔案應當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單獨抽出立卷或轉存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二十條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或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一條單位分立後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後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後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後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各方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承接業務單位保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單位合並後原各單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並後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並後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當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需要移交給建設項目接受單位的,應當在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後及時移交,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元數據一並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台一並移交。檔案接受單位應當對保存電子會計檔案的載體及其技術環境進行檢驗,確保所接收電子會計檔案的准確、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條單位的會計檔案及其復製件需要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單位委託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應當在簽訂的書面委託合同中,明確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及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不具備設立檔案機構或配備檔案工作人員條件的單位和依法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其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檔案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同時廢止。
附表:1.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2.財政總預算、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稅收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4. 某企業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會計檔案管理規定
1 總則
1.1 為加強公司會計檔案管理,更好地發揮會計檔案的史實、證據作用,為公司經濟工作服務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特製訂本制度。
1.2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冊,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具體歸檔內容見《文件材料歸檔及保管期限的規定》。
1.3 股份公司、分廠(分公司)、後勤部門(含職工醫院、食堂)和工會等核算單位均適用本制度。
2 整理與移交歸檔
2.1 財務部門應按照歸檔要求,負責將會計檔案整理、立卷、裝訂成冊。
2.1.1 會計報表,歸檔前需進行整理,制包封面,裝訂成冊。封面上需寫明案卷名稱、類別、所屬年、月和編號(註明本捲起訖頁數)。
2.1.2 會計帳冊,在歸檔前,經整理後加上牛皮紙封面,並貼上寫明帳冊名稱、所屬年月、記帳員姓名以及帳冊起迄頁數的標簽。
2.1.3 會計憑證,在歸檔前經整理後包上封面,裝訂成冊,做到整齊、牢固,並在封面上進行編號,逐項填妥有關內容。工資結算單的整理按月裝訂,標明年、月。
2.2 當年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財務部門自行保管l—3年,期滿後(一般在二季度)按上述要求整理,由財務部門負責一式二份編造移交清單,一次性向檔案室移交。檔案室經清點無誤後方能接收,並在移交清單上簽注後,與財務部門各執一份。
2.3 移交檔案室保管的會計檔案,必須符合會計檔案立卷、裝訂要求,否則檔案室有權拒收。需重新整理直至符合要求後才可接收歸檔。
2.4 檔案室接收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應同原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3 借閱與利用
3.1 公司或外單位人員需查閱會計檔案材料,對三年內由財務部門保管的檔案,由兼職檔案員負責接待和查閱。對已歸檔案室的檔案,則由檔案室會計檔案員負責接待和查閱。
3.2 公司人員查閱會計檔案,需持所在部門領導簽證,並經財務部門負責人批准,外單位查閱會計檔案,需持單位介紹信,並註明查閱內容和利用目的,經財務部門負責人批准。
3.3 查閱檔案只限在閱檔室進行。會計檔案原件不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復制,須經財務部門負責人批准。

3.4 借閱人應切實負責所借檔案材料安全,不得損壞、塗改、拆卷。
3.5 案卷借閱和歸還時,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當面點交清楚。歸還時應檢查案卷有否損壞、遺缺情況,並在登記簿上簽收注銷。
4 保管與鑒定銷毀
4.1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根據其特點,分為永久、定期二種,具體內容內見《文件材料歸檔及保管期限的規定》。
4.2 各種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4.3 涉及到落實政策的憑證,其保管期限應從處理結束後的第一天算起,到期按規定銷毀。
4.4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由檔案室提出銷毀意見,會同財務部門,審計部門等共同進行鑒定,嚴格審查,編造會計檔案銷毀清冊,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查,報請上級主管單位批准後方能銷毀。
4.5 對期滿需銷毀檔案中未了結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檔案室保管到結清債權債務時為止。
4.6 會計檔案的銷毀必須到指定的地點進行,並由檔案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雙方共同派員監銷。
4.7 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認真進行清點核對,銷毀後,在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交檔案室保管。
4.8 嚴格按「七防」要求,做好庫房管理和檔案的保護工作,維護檔案安全,防止泄密。

5. 如何做好會計檔案管理工作

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主要內容,在管理工作中應該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造冊歸檔

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
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後,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
不得兼管會計檔案。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
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二、制定使用及借閱手續

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
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計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應設置「會計檔案查閱登記簿」,用來登記查閱人、查閱日期、查閱理由、歸還日期等。

本單位人員查閱會計檔案,需經過會計主管人員同意;外單位人員查閱會計檔案,要經過單位負責人批准,並出具正式介紹信。

三、遵守保管期限和履行銷毀手續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具體如?企業和建設單位會計檔案保管期限。

另外,鑒於會計檔案管理的重要性,各個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指導,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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