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教育培訓機構需要繳納什麼稅謝謝
1、營業稅:營業收入*3%;
2、城市維護建設稅:營業稅額*7%(市區)或營業稅額*5%(縣城版或建制鎮);
3、教育費權附加:營業稅額*3%;
4、企業所得稅:扣除各項稅前准予扣除的成本費用後金額*25%。
(1)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培訓班上的講話擴展閱讀:
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手續
申請。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提供合格辦稅人員證書,年度銷售(營業)額等有關證件、資料,分支機構還應提供總機構的有關證件或復印件,領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一式三份。
納稅人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所列項目,逐項如實填寫,於十日內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批。
納稅人報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和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准後,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
㈡ 教育培訓機構納稅與公司納稅有什麼不同
除了營業稅等基本稅種,教育培訓機構需要繳納的稅費還包括教育費附加稅和地方教育費附加,這些稅種是公司納稅所不包含的。
育培訓機構需要繳納的稅費如下:
1、營業稅額:按主營業務收入*5%稅率
2、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營業稅額*7%稅率
3、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額*3%稅率
4、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額*1%或*2%稅率
(2)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培訓班上的講話擴展閱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
第一條規定:
一、學歷教育是指:
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路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二、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
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三、免徵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按以下規定執行:
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並按規定標准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
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徵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
第四條規定:「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徵收營業稅。」
第五條規定:「學校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職業教育等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2號)的規定:
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第一條(二)項『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修改為『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
(1)普通學校,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2)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師學院。」
如果培訓機構不屬於以上情形,按「文化業」稅目繳納3%營業稅及其附加,其次根據您培訓機構性質,屬於公司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屬於個體繳納個人所得稅等。
㈢ 企業所得稅培訓,主要是講什麼急。。
這個時候應該講匯算清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