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培訓心得體會
交通安全法規學習心得體會
三、三 王菲
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樹立交通安全文明意識,增強交通法制觀念。
一.自覺遵守交通規則,過馬路時啟動智能信號燈,綠燈後,走人行斑馬線通行,不在馬路上嬉戲或聚集停留。
二.行人須在人行橫道內,在沒有人行橫道的路段要靠路邊右側行走,不圖一時之方便翻越隔離帶。
三.養成文明騎車習慣。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好習慣。
四.堅決拒乘不符合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的車輛,拒乘超員,駕證不全,未簽訂安全責任書,駕駛員責任心不強的違規車輛,堅決不乘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貨運車等非法運營車輛上下學。
交通有你,有我,有他,有我們共同參與。讓我們迅速行動起來,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為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暢通做出自己的貢獻。
2. 寫一篇50字工作培訓體會
寫工作培訓體會的思路是要體現出自己在培訓中的收獲,心得,以及在內日後工作中的計劃,容打算等。
工作培訓體會範文:
上周我有幸參加了隴東學院送教下鄉培訓,本次活動為期兩天,在這短暫的兩天里,我聽了四節示範課,聆聽了專家的講座。
還有幸與專家交流有關備課上課的經驗方法,使我受益匪淺,也對我今後的工作給予了指導意見使我對今後的工作充滿了信心與力量。
下午先是專家指導備課,以及學員現場備課,專家點評,最後對後期的培訓做一安排。本次培訓收獲很多,上面談到的僅僅是一部分。感謝學校這次給我學習的機會,希望以後還能多參加這樣的活動,去學習先進的教學方法教學理論,以便提高自身的教學水平。
3. 參加路政工作有感
「經濟發展,交通先行」。近年來,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力度繼續保持高額增長態勢。「十一·五」期間,我省將計劃改建干線公路3600公里,江蘇公路建設成果豐碩,公路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明顯加快,然而與公路建設相比,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則相對滯後。長期以來,人們(包括
領導幹部以及交通、公路系統內部)不同程度的存在著重建輕管的思想,使得路政管理工作社會重視程度不夠,地方政府對路政工作的支持有所欠缺,導致當前基層路政工作尤其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范圍仍然停留在保證公路路面暢通上,管理公路的側重點以國、省干線公路以主,管理方式上以路政巡查為主。這種路政管理方式與黨和人民對路政工作「保護路產,維護路權,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要求還有差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出台實施後,公路路政執法從此實現了有法可依的新局面。之後,相繼出台了《江蘇省公路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路政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這些法律、法規、規章的出台既說明了公路事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也說明了國家、交通部、江蘇省對公路工作的重視和關心,尤其這些法律、法規、規章為公路路政執法提供了強大的法律保障,路政執法人員從而可以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路產、維護路權,讓安全、暢通、便捷的公路為國民經濟的騰飛添油加勁。伴隨著我國法制進程的加快,廣大群眾法律意識的增強,在實際路政執法工作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路管理條例)、《江蘇省公路條例》(以下簡稱省公路條例)不同程度的暴露出立法的不完善,尤其表現在具體路政執法工作中可操作性還有待完善,立法的不完善給路政管理工作帶來的困繞主要表現以下三方面:
1、法律法規本身的缺陷,使得部分路政管理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翻閱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省公路條例,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即「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公路』是指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駛汽車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遂道。『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及邊溝(或者截水溝)以外不少於一米范圍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體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公路設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設備、防護構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測樁、安全設施、通訊設施、檢測及監控設施、養護設施、服務設施、渡口碼頭、花草樹木、專用房屋等。」不難看出「本條例以下用語的含義」若引用到公路法、省公路條例上難免有張冠李戴之謙,更為關鍵的是公路的定義忽略了路肩,導致在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省公路條例上對公路及公路用地上的管理尤其是禁止性規定在路肩管理上就變成真空。然而,實際工作中在路肩上埋設管線、建設構造物、設立非標、堆放物品、設置障礙、擺攤設點等損壞、佔用路肩影響公路行車、安全暢通的行為時常發生,而路政執法人員長期以來對路肩的管理參照對「公路」的管理。也曾遇到「叫真」的當事人在路肩上擺攤設點,當執法人予以取締時,當事人要求執法人員出示法律依據。
公路用地以及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均以「公路邊溝外緣起,沒有邊溝的,從公路坡腳線外緣起」開始劃定,且公路用地權屬不明,當遇到沒有邊溝且坡腳線不明的路段尤其公路征地不到位時,公路用地和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很難劃定。如下面三種情形:一是在實際公路建設尤其普通公路建設中邊溝建設往往因公路一側或者兩側距公路油路邊緣或路肩外緣距離不等的自然河、溝、渠或群眾灌溉渠而取代不需要建設的地段;二是高路堤地段(沒有邊溝)坡腳線外緣連接著農田或宅基地的地段;三是穿越村莊、集鎮地段與公路連接的既無邊溝也無坡腳線的地段。這三種情形的公路用地便形同雞肋,且建築控制區的劃定更是讓執法人員很難把握,實際操作中十分棘手。管理得不好,路政人員將面臨被投訴,執法機關面臨當被告,放棄不管,公路路肩以外堆積、擺攤設點、亂建、亂搭嚴重影響行車安全和公路環境,對於公路將來改造、拓寬和可持續發展,將畫上一個沉重的感嘆號。
2、立法中對路政執法的手段設定單一,力度太軟
路政管理機構作為路上執法的主力軍之一,在路政管理中對損壞路產、侵犯路權的人的管理手段,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責令恢復原狀」、「責令限期拆除」,對車輛的管理手段為:「責令其接受檢查」、「責令其暫停行駛」、「可以中止其運行」。以上行政措施的「責令」是以口頭方式還是書面,沒有一部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若書面,至今還沒有與「責令」相配套的文書。如今基層各大隊均採用自製《整改通知書》,這種方式起到了一定效果,但自製文書沒有法律嚴肅性,上了法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而知?上述行政管理手段均為執法人員發出責令信號,由當 本文章共2頁,當前在第2頁 上一頁 [1] [2] 事人完成實際工作,這種管理方式與當今社會法律的自覺性有很大出入,對於惡意違法、有意逃避的當事人履行起來相當困難,若採取行政處罰(處理)的一般程序,使用《違法行為通知書》,對於一些事件小危害大的違法行為未免小題大作,且對其當事人實施罰款的可行性不大。
當事人出現拒不接受檢查、不履行執法人員對其責令履行義務的,除對非標和違
章建築有「愈期不拆除,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的規定和《江蘇省公路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三)、(四)、(五)、(六)項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愈期不改正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採取措施恢復原狀」的規定之外,沒有其他行政措施。況且這種「採取措施恢復原狀」是否屬強制措施沒有明確,對採取措施造成當事人的損失由誰負責沒有明確。如對在公路上打穀曬糧影響公路暢通的違法行為,難道是讓路政執法人員將公路上的糧食一袋一袋裝好,堆放公路用地以外嗎?對在公路上擺攤設點最終形成的馬路市場又採取什麼合法的措施呢?筆者對公路環境整治時遇到執法人員採用鏟車對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的違章堆積進行清理時,當對已下達過《整改通知書》,當事人仍堆放在公路用地范圍內的舊磚頭和瓦進行清理時,當事人隨後要求對其損壞的磚頭和瓦進行賠償。今年「麥莎」台風過境我縣,路面上的斷枝、倒樹嚴重阻礙公路暢通,當路政人員對倒在路上的大樹用油鋸進行切割分段清理後,樹的主人出來要求對其鋸斷的樹木進行賠償,最後,路政人員只得出錢賠償。
3、缺乏統一的公路路政管理實施細則
法律、法規的制定應附以實施細則與其配套。1988年交通部第十號令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這個27年前的實施細則顯然已跟不上時代的步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7條第四項一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導致全國路政管理模式不統一,全國上下沒有統一的路政執法實施細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自為政,自行一套。為了達到有效管理的目的,有的省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公路法的基礎上進行了拓寬、細化,出台了一些路政管理條例,其中有的條款十分有指導意義,值得我們借鑒。
行政執法人員嚴格、公正執法是維持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有序、扎實、健康、高效運轉的保障。路政執法人員是保護路產,維護路權,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不可替代的隊伍,對於具體執法人員要求應該是令行禁止,執法人員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對什麼樣違法行為就應有相應的處置方式或手段,而這種方式或手段必須是有效的、可行的,能夠糾正違法行為,消除危害最終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而現行法律、法規給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有的條款甚至讓執法人員感到困惑。比如,限期改正中的「期」沒有細化,哪些違法行為整改期限是多長沒有明確,當事人在整改期內出現安全問題路政部門是否還承擔連帶責任?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省公路條例在處罰數額上較大,動輒成千上萬,而實際處罰很難實施,沒有細化的標准。執法人員自由裁量權過大,往往導致社會對路政執法的可信度、權威性產生質疑,最終自乏身價。而對一些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行為往往缺少有效的制止和當場消除違法行為的方式。同樣的違法行為不同的執法人員可能出現多種不同處理結果,而這些結果均是不同的執法人員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結果,這種局面顯然與立法存在偏差。如在公路上違法堆積物品,影響公路暢通的違法行為,通常會出現至少4種執法行為:一是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事實已停止)、當場予以清理(當事人是否清理不監管);二是對當事人做詢問筆錄,勘驗筆錄,下達處以1000元罰款、限其三天(或多日)改正的違法行為通知書;三是執法人員現場清理;四是當找不到物主,在堆積物上張貼《整改通知書》。因此統一、可行、完善的實施細則對路政工作指導意義可見一斑,不可輕視。
隨著法制進程的加快,群眾法律意識增強,執法隊伍素質的提高,文明執法與人性化執法的呼喚。如何讓執法人員在嚴格執法和人性化執法之間尋求最佳接合點,這就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相配套。這既是保護執法人員也是提高執法隊伍形象的關鍵。一些野蠻執法、粗暴執法、不文明執法、以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執法行為將被投訴,被行政復議,被行政起訴,甚至敗訴。筆者通過學習其他地區有關路政管理的法規、規章並結合基層工作實踐,針對當前法律、法規不完善導致部分地區尤其我市路政存在的執法難、難執法的境況,提出幾點完善我省法規、規章工作和提高路政管理水平的設想和對策思考。
1、正面面對法律、法規存在的漏洞,並進行完善
公路法以及此後制定的一些法規、規章,對公路法中出現的問題、漏洞、甚至矛盾均採取迴避的方式,沒有勇敢的、認真的進行查漏補缺。
漏洞之一:公路的定義中「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表達,註定了路政管理工作只能在公路部門驗收認定之後進行。而一條公路在規劃放樣完畢到驗收結束期間路政管理工作就出現銜接不上的問題,若在此期間出現在建築控制紅線內進行建築以套取國家賠償資金,公路部門不但損失很大,而且事後會同國土、城建、水利以及地方政府進行管理時效果往往不大。建議參考《青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追加「已建成但未經驗收或者正在建設,或者批准建設尚未施工的公路,其建築控制區的范圍,按前款規定執行。」
漏洞之二:明確路肩、邊溝范圍內的管理。邊溝作為公路的排水設施,若僅限危及其安全或不得損壞還不夠,一旦出現在邊溝上進行架樓板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擺攤設點、設立非標等行為在管理上便失去法律依據,而這些行為確屬侵犯路權、影響公路暢通和可持發展的問題。建議:對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的管理改為「公路至公路用地范圍內」,相應的非標及建築控制區管理條款增加「公路至」字樣,明確范圍。
漏洞之三:完善對公路用地及建築控制區的規定,結合我省公路建設實際情況,對其准確劃定范圍,並會同國土部門埋設公路界樁,尤其確定對公路用地權屬。如《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第十六條對公路用地追加「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並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公路用地尚未確定權屬的,交通主管部門應會同土地管理部門進行清理、勘察、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認權屬。」或《貴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新建公路時,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用地應當同時徵用;改建、擴建公路,需徵用土地的,應當辦理用地手續。
漏洞之四:公路作為國民經濟重要基礎設施之一,公路沿線的地方政府對路政工作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公路環境整治、集鎮段管理、平交道口的設立,規劃新建村鎮、開發區、廠、礦、集市貿易場所等建築群方面沒有地方政府支持,路政部門難以應對,建議增加相應條款同時完善相應的法律責任。
2、增加路政執法的可行性手段、方式和力度
路政管理點多面廣,管理對象復雜,單純的「責令」顯然顯得有些蒼白,對於那些拒不配合調查處理或對其責令要求自之不理,陰奉陽為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以及嚴重損壞路產或侵犯路權的行為應增加、完善有效的處置手段和力度。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出台後,使得公路部門成為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基石,而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禁止性規定如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置障礙等違法行為的管理只有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省公路條例內有具體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對上述公路環境方面的管理規定,這說明維護公路安全、暢通的責任落到路政管理的肩上了,而對這種管理沒有強制措施或不採取有效手段予以及時消除危害,一旦造成安全事故,路政部門的行政不作為就凸現出來。應此迅速、及時、有效地消除違法行為是路政管理的根本宗旨,也由不得過多限期改正和路政人員只單純的發一些「責令」的指令就完成任務,關鍵是監督執行以及強制執行。而在日常路政執法工作中,路政人員往往不得不採取一些校仿其他行政執法部門或其他省市路政同行的執法措施,譬如:沒收擺攤設點的工具,強行清理路障、消除危害行為,對損壞路產、侵犯路權的行為採取變相扣其物品、證件,甚至扣車的方式達到賠償國家路產的目的。這些執法由於沒有法律依據往往被打上違法執法的烙印,導致執法人員和行政機關被投訴、行政訴訟、行政敗訴、甚至執法人員待崗、下崗。加之群眾法律意識的提高,交通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執法人員管理辦法等相關監督制度完善,大部份執法人員為明哲保身,往往採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建議:提請省人大增加路政管理的有效手段和力度。如參考:《貴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車輛行駛公路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或超限運輸車輛拒不接受檢測的,公路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立即停車,接受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暫扣車輛,調查、處理後應當立即放行車輛」;《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駕駛員行車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公路路產損壞不接受處理或者賠償損失在1000元以上當場又不能處理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可對其採取暫扣車輛的措施或者依法作出暫扣駕駛證、行駛證的決定,待處理完畢後立即放行、還證。暫扣駕駛證、行駛證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開具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省交通行政管理機構開具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制發的暫扣憑證。因暫扣車輛、駕駛證、行駛證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扣或者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使用的物具」。
以上兩種設想可以通過修改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省公路條例或者制定《江蘇省公路管理實施細則》以及增加司法解釋等方式實現,但就近期而言可行性不大,隨著行政訴訟案件尤其敗訴案件的增加,勢必要被提到議事日程上。
3、制定統一的實施細則或指導意見。
江蘇省交通廳於1997年、2004年分別制定了《關於注意解決當前交通行政處罰工作中若干問題的通知》、《交通行政執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這兩份規范性文件為指導基層執法工作尤如點燃了一盞明燈,在行政處罰(處理)主體的認定、證據的收集、處罰依據的適用上很有實踐指導意義,但在行政措施的操作和強制措施的使用上不夠明確。如:對採取「責令」行政措施使用的文書沒有明確,《交通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路政管理條例》第六章上需要使用的《強制措施告誡書》、《路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等文書至今還未投入使用,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沒有統一的規范和流程,尤其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大型非標、違章建築物、擅自埋設管線、電纜及穿越公路頂管施工這些嚴重違法行為的行政強制措施運用上若採用一般處罰(處理)流程,一套文書一下,這些工程已經結束,甚至有的投入使用,再強制拆除必然遇到阻力,送至法院執行,各方面的關系、人情以及法院執行力度上的原因,最終導致拆除計劃流產。建議:1、為避免當事人的損失擴大,以及路政工作健康開展,在行政措施的操作、強制措施的使用上,省廳應會同省法制辦、省高院進行近一步探索,在時間上,尤其在違法行為開始初期或發現違法行為的初期能夠果斷採取措施或強制措施中止違法行為或消除違法行為,從而避免損失擴大化,提高路政執法的嚴肅性、權威性。2、建議對《交通行政執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6條「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置障礙,經交通執法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愈期仍不改正的,交通執法單位可以採取適當措施,對擺設的攤點、堆放物品、設置的障礙,予以清理」的「期」、「適當措施」予以一定明確,以指導實際執法操作,打消執法人員的顧慮。3、集鎮段、城區段公路管理存在著多頭管理、職責權利不分,部分縣市對集鎮段、城區段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還存在有利則爭、有責便推的現象,導致集鎮段、城區段兩側非標林立、擺攤設點嚴重,車輛一到集鎮段、城區段便出現「腸梗塞」建議省廳提出集鎮段、城區段公路路政管理指導意見。4、實施細則或指導意見應廣泛聽取一線執法人員和文書製作人員的想法、意見和建議,以便有針對性的解決執法中遇到的問題。實施細則或指導意見向下傳達或組織學習時應採取省市縣一條線的組織方法,避免實施細則或指導意見的根本精神或要領經多人多版本的傳達而走形,甚至產生歧義。
4、試行路政、法院結合執法模式
無論是執法中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還是遇到行政訴訟案件,路政機關加強與人民法院的聯系已勢在必行,為此爭取人民法院的配合不容忽視。筆者的路政、法院結合執法設想,也就是針對部分地區遇到的執法難、難執法的實際困難局面,由市交通局牽頭、各單位主動爭取當地法院行政庭的配合,並建立協作機制。即:平時多請法官們指導依法辦案,提高路政人員的業務素質,當遇到執法的難點以及重大路政案件先期與法院溝通、咨詢,對於長期困擾路政管理的執行難問題,由路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先進行行政處罰(處理),結案後對拒絕執行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自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屆滿之日起180日內交由法院強制執行。從根本保證件件案件有落實、有結果,這對於樹立路政執法的威信和推動法制教育、宣傳都將起到很好的作用。
5、完善獎懲考核制度,提高路政人員的敬業精神
任何工作歸根到底需要人來實施,路政工作好壞取決於路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和他們的敬業精神。路政隊伍素質的提高可以通過加強執法人員的學習以提高路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如已經實施的路政人員准入門檻提高到國民教育序列大專文化、崗前進行培訓、平時工作之餘還進行業務學習與考試,路政業務素質正在逐步提高。至於提高路政人員的敬業精神則可從提高路政人員的各項福利、待遇上入手。當前路政人員尤其基層路政執法人員的各項福利、待遇跟不上,各地參差不齊,省、市的路政領導者是否應該考慮解決路政人員的實際生活困難以人為本呢?尤其支持、監督、推動基層執法人員的各項福利、待遇的提高,並制定完善的有懲也有獎的考核制度,才不至於挫傷基層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這些舉措對於加強基層執法人員的愛崗敬業、秉公執法將起到關鍵作用,在此基礎上加強對路政執法人員的監管理將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以上見解是筆者對兩年多來的路政工作的體會和心得,同時也凝結了同事們對路政法制工作的心聲,通過此次公路政策法規調研活動將我們對路政法制工作的見解和盤托出,期望得到大家的指點。
4. 培訓心得體會總結
任何的培xun都只是領你入門,有些好的培xun還能學到東西,也有很坑的。學到的東西後面要自己在工作去實踐,去不斷的復習之前的知識。
5. 培訓後的心得體會
在以前的工作中,我的管理經驗主要是從書本和實踐中領悟得來,剛進入能高工作就能參加這樣的培訓會議,我感到非常幸運。兩天的培訓讓我發現了自身的很多不足。比如,我對業務的熟悉程度遠遠沒有達到「對行業、公司、產品極度熟悉熱愛」這一標准。在管理方面,由於我和下屬一起住在公司宿舍里,之前我一直認為下了班大家就是兄弟,其實這是一個錯誤。雖然我早就想到溝通是管理的一個重要方法,但是由於無法找到一個共同的空閑時間,品控部的會議一直沒有召開。而且我對他們的表揚太少
我打算在以後的工作中運用這些理論來改變我的管理方法。首先,我要誇張地表揚他們,看到他們工作中的不足,更要看到他們的閃光點。我立即對他們進行了崗位職責的培訓,和他們說清楚基本職責是什麼、考核指標是什麼、什麼事可以做、什麼事不可以做。雖然我的培訓結結巴巴,但是我覺得這些事情說清楚了對他們做好工作和對我的工作都很有好處。
品控部的工作是跟隨生產部來的,接到訂單就開始忙,因此無法確定一個固定的時間每周開會。當我和下屬們談及這件事情,他們一致認為每周開會非常重要,並提議利用星期六中午休息時間開會,這事讓我很感動。我開始相信他們能夠把品控部的工作做好,而合適的溝通會給我們帶來一個快樂的工作環境。在這個星期六中午,會議如期舉行,我把培訓和會議合為一體,我和他們達成一個共識:我們共同的職責——保證質量!我打算在以後的會議中把Q12理論逐步傳授給他們,盡管我自己學得還不夠好,我想這些理論對他們自身的發展會有用。
在培訓結束、與張總擁抱的那一剎那,我感覺我對不起他。金馬凱旋的得分與天裁服飾相比僅落後25分,如果在最後的階段我參與發言,我們團隊很有可能會勝出。很多事情我自己可以不在意,但是為了團隊,我應該爭取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