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公告 什麼級別
由證券基礎+4門專業科目的模式,變成了兩科綜合知識。從科目改革情況可以回分析,改答革後的兩科是通過證券從業一般從業資格。之前的專業科目會演變為專項業務類考試,如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證券分析師勝任能力考試等。《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和《證券顧問業務》的教材和報名考試時間可以登錄證券業協會進行查詢。
B.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的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本規則的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則第十二條要求設立指揮中心的;
(二)未按照本規則二十五條的要求設立隔離機位的;
(三)未按照本規則第五十條或者第六十一條的要求,在應急救援或者應急救援綜合演練工作後及時進行總結講評的。
第六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或其他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要求張掛和及時更新應急救援方格網圖的;
(二)未按照本規則第三十條要求製作足夠的救援人員識別標志的;
(三)違反本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發布妨礙應急救援工作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要求,配備相應的設備和器材,並保持其適用狀態的;
(二)未按照本規則第七章的要求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的。
第六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或其他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要求,在機場運行期間保持相關標准要求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救援人員,導致機場應急救援未能及時實施的;
(二)違反本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各單位的值班領導、部門領導及員工不了解本單位、本部門及本崗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職責和預案的;
(三)未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五條的要求對參加應急救援的人員進行培訓的。
第六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或者其他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則第三十六條,發現緊急情況不按規定程序報告的;
(二)違反本規則第三十八條,接到緊急情況報告,不按規定程序通知到有關單位的;
(三)違反本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在跑道上噴灑泡沫滅火劑從而降低機場應保持的消防救援等級的最低水平的;
(四)未按照本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及時劃定傷亡人員救治區和停放區的;
(五)違反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中有關各方互相推諉,嚴重影響機場開放正常運行的;
(六)違反本規則第五十七條,在舉行應急救援演練時未保持機場正常運行時應有的應急救援保障能力的。
C. 關於海南航空大學的介紹
沒有海南航空大學,只有海南航空學校。
海南航空學校(簡稱:海航航校)由海航集團有限公司、法國ESMA航空學院聯合投資創辦,由海航集團全權經營管理。海航航校嚴格按照中國民航CCAR141部運行,以航空器駕駛員培訓為主營業務,開設私用駕駛員執照、商用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和儀表等級課程。
2008年9月5日,海南省三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海航航校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海航航校正式注冊成立。
2009年10月6日,首批2架DA40飛機順利抵達宜昌三峽機場。
2010年5月7日,海航航校獲得了由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頒發的臨時合格證,自此投入正式運行。
2011年3月2日,海航航校中衛輔助運行基地開飛剪綵儀式順利舉行,標志著海航航校雙基地運行局面的形成。
2011年5月29日,海航航校直升機培訓資質順利通過局方審定。
2012年3月22日,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課程及該課程主任教員獲得局方批准。
2012年9月15日,直升機在隨州基地開飛。
2012年12月3日,海航航校ATPL(The Airline Transport Pilot License,航線運輸飛行員執照)課程獲批。
D. 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的第五章
第三十六條運輸機場工程施工圖設計應當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第三十七條運輸機場工程施工圖設計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經民航管理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二)符合《民用機場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內容及深度要求》等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准及規范。第三十八條下列運輸機場工程應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圖審查,並將審查報告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一)飛行區土石方、地基處理、基礎、道面、排水、橋梁、涵隧、消防管網、管溝(廊)等工程;(二)航管樓、塔台、雷達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機場通信、導航、氣象工程中層數為2層及以上的其他建(構)築物的土建部分;(三)飛行區內地面設備加油站、機坪輸油管線、機場油庫、中轉油庫工程(不含土建工程)。上述運輸機場工程未經施工圖審查合格的,不得實施。第三十九條運輸機場工程施工圖設計的審查內容主要包括:(一)建築物和構築物的穩定性、安全性審查,包括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體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滿足飛行安全與正常運行的要求;(三)是否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准及規范;(四)是否符合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五)是否達到規定的施工圖設計深度要求。第四十條施工圖設計審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審查工作概況;(二)審查依據和採用的標准及規范;(三)審查意見;(四)與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設計單位協商的情況;(五)有關問題及建議;(六)審查結論意見。第四十一條其他運輸機場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 建築資質有多少種類
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三大序列,分別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施工勞務三個序列專。
其中施屬工總承包序列設有12個類別,一般分為4個等級(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專業承包序列設有36個類別,一般分為3個等級(一級、二級、三級);
施工勞務序列不分類別和等級。
大家最常說的【施工總承包】序列設有12個類別,分別是: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 、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等。
F.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民用機場的建設與管理,積極、穩步推進民用機場發展,保障民用機場安全和有序運營,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機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民用機場分為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
第三條民用機場是公共基礎設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鼓勵、支持民用機場發展,提高民用機場的管理水平。
第四條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國民用機場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依法對轄區內民用機場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對民用機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全國民用機場布局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以及國防要求編制,並與綜合交通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節約集約用地,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章 建設使用
第六條新建運輸機場的場址應當符合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
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運輸機場場址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統籌安排,並對場址實施保護。
第七條運輸機場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手續。
第八條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編制,並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或者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飛行區指標為4E以上(含4E)的運輸機場的總體規劃,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准;飛行區指標為4D以下(含4D)的運輸機場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批准。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審批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徵求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意見。
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編制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徵求有關軍事機關意見。
第九條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根據運輸機場的運營和發展需要,對運輸機場周邊地區的土地利用和建設實行規劃控制。
第十條運輸機場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運輸機場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運輸機場內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第十一條運輸機場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二條運輸機場內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道路等基礎設施由機場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建設;運輸機場外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道路等基礎設施由運輸機場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統籌建設。
第十三條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並經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批准。
飛行區指標為4E以上(含4E)的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的設計,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准;飛行區指標為4D以下(含4D)的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的設計,由運輸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批准。
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經民用航空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目錄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四條通用機場的規劃、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運輸機場的安全和運營管理由依法組建的或者受委託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以下簡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
第十六條運輸機場投入使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運營管理體系、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其運營業務相適應的飛行區、航站區、工作區以及空中交通服務、航行情報、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等相關設施、設備和人員;
(三)使用空域、飛行程序和運行標准已經批准;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件;
(五)有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及相應的設施、設備。
第十七條運輸機場投入使用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准予許可的,頒發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通用機場投入使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運營業務相適應的飛行場地;
(二)有保證飛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務、通信導航監視等設施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國家規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件以及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四)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九條通用機場投入使用的,通用機場的管理者應當向通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附送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准予許可的,頒發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運輸機場作為國際機場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口岸查驗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員、場地和設施,並經國務院有關部門驗收合格。
國際機場的開放使用,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對外公告;國際機場資料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統一對外提供。
第二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規定的范圍開放使用運輸機場,不得擅自關閉。
運輸機場因故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運行安全,需要臨時關閉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有關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並及時向社會公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發布航行通告。
機場管理機構擬關閉運輸機場的,應當提前45日報頒發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的機關,經批准後方可關閉,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運輸機場的命名或者更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運輸機場廢棄或者改作他用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運輸機場應急救援的演練和人員培訓。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並加強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保證運輸機場持續符合安全運營要求。運輸機場不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改正。
第二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對運輸機場的安全運營實施統一協調管理,負責建立健全機場安全運營責任制,組織制定機場安全運營規章制度,保障機場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安全運營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發生影響運輸機場安全運營情況的,應當立即報告機場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運營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相關的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條民用機場專用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和相關技術規范,並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認定的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用於民用機場。
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監督檢查。
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目錄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一條在運輸機場開放使用的情況下,不得在飛行區及與飛行區臨近的航站區內進行施工。確需施工的,應當取得運輸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批准。
第三十二條發生突發事件,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機場管理機構等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
第三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統一協調、管理運輸機場的生產運營,維護運輸機場的正常秩序,為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旅客和貨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務。
機場管理機構與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在生產運營、機場管理過程中以及發生航班延誤等情況時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配備候機、餐飲、停車、醫療急救等設施、設備,並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三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產運營信息,及時為旅客和貨主提供准確的信息。
第三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協調和配合,共同保證航班正常運行。
第三十八條機場范圍內的零售、餐飲、航空地面服務等經營性業務採取有償轉讓經營權的方式經營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與取得經營權的企業簽訂協議,明確服務標准、收費水平、安全規范和責任等事項。
對於採取有償轉讓經營權的方式經營的業務,機場管理機構及其關聯企業不得參與經營。
第三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報送運輸機場規劃、建設和生產運營的有關資料,接受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在民用機場內從事航空燃油供應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二)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與經營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航空燃油供應設施、設備;
(三)有健全的航空燃油供應安全管理制度、油品檢測和監控體系;
(四)有滿足業務經營需要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第四十二條申請在民用機場內從事航空燃油供應業務的企業,應當向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附送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准予許可的,頒發民用機場航空燃油供應安全運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航空燃油供應企業供應的航空燃油應當符合航空燃油適航標准。
第四十四條民用機場航空燃油供應設施應當公平地提供給航空燃油供應企業使用。
第四十五條運輸機場航空燃油供應企業停止運輸機場航空燃油供應業務的,應當提前90日告知運輸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和相關航空運輸企業。
第四章 環境保護
第四十六條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批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應當書面徵求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設置22萬伏以上(含22萬伏)的高壓輸電塔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設置障礙燈或者標志,保持其正常狀態,並向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九條禁止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第五十條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從事本條例第四十九條所列活動的,不得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
第五十一條禁止在距離航路兩側邊界各30公里以內的地帶修建對空射擊的靶場和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設施。
第五十二條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民用機場凈空狀況的核查。發現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情況,應當立即制止,並書面報告民用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
第五十三條民用機場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標准確定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包括設置在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民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第五十四條設置、使用地面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應當經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審核後,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領取無線電台執照。
第五十五條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置、使用非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在徵求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意見後,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
第五十六條禁止在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
(四)從事掘土、采砂、採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電台(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產生干擾。
第五十八條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時,機場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排查措施,及時消除;無法消除的,應當通報民用機場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接到通報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依法查處。
第五十九條在民用機場起降的民用航空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航空器雜訊和渦輪發動機排出物的適航標准。
第六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採取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雜訊對運輸機場周邊地區的影響。
第六十一條民用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民用機場周邊地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民用航空器雜訊對民用機場周邊地區的影響,符合國家有關聲環境質量標准。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民用航空器雜訊對運輸機場周邊地區產生影響的情況,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
第六十二條民用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民用機場周邊地區劃定限制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區域並實施控制。確需在該區域內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減輕或者避免民用航空器運行時對其產生的雜訊影響。
民用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協調解決在民用機場起降的民用航空器雜訊影響引發的相關問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運輸機場內進行不符合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的建設活動;
(二)擅自實施未經批準的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的設計,或者將未經驗收合格的運輸機場專業工程投入使用;
(三)在運輸機場開放使用的情況下,未經批准在飛行區及與飛行區臨近的航站區內進行施工。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規定的范圍使用運輸機場的,由運輸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未經批准擅自關閉運輸機場的,由運輸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場管理機構因故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臨時關閉運輸機場,未及時通知有關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並及時向社會公告,或者經批准關閉運輸機場後未及時向社會公告的,由運輸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或者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的,由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機場投入使用後不符合安全運營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拒不改正,或者經改正仍不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作出限制使用的決定;情節嚴重的,吊銷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
第六十九條 機場管理機構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管理職責,造成運輸機場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或者嚴重事故徵候的,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場管理機構在運輸機場內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准和相關技術規范的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由運輸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生突發事件,機場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有效開展應急救援的,由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民用機場航空燃油供應安全運營許可證,在民用機場內從事航空燃油供應業務的,由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航空燃油供應企業供應的航空燃油不符合航空燃油適航標準的,由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機場航空燃油供應安全運營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機場航空燃油供應企業停止運輸機場航空燃油供應業務,未提前90日告知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和相關航空運輸企業的,由運輸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機場管理機構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配備候機、餐飲、停車、醫療急救等設施、設備,並提供相應的服務;
(二)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不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和貨主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場管理機構及其關聯企業參與經營採取有償轉讓經營權的方式經營的業務的,由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未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報送運輸機場規劃、建設和生產運營的有關資料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設置22萬伏以上(含22萬伏)的高壓輸電塔,未依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設置障礙燈或者標志的,由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設置影響民用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六)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七)在民用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搭建建築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八)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的無線電台(站)或者其他儀器、裝置,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產生干擾的,由民用機場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的,由民用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從事掘土、采砂、採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四)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的行為。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民用機場起降的民用航空器不符合國家有關航空器雜訊和渦輪發動機排出物的適航標準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相關航空運輸企業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照規定實施行政許可;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不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條例所稱運輸機場是指為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等公共航空運輸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機場。
本條例所稱通用機場是指為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和建築業的作業飛行,以及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育等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機場。
第八十五條本條例所稱飛行區指標為4D的運輸機場是指可供基準飛行場地長度大於1800米、翼展在36米至52米之間、主起落架外輪外側邊間距在9米至14米之間的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機場。
本條例所稱飛行區指標為4E的運輸機場是指可供基準飛行場地長度大於1800米、翼展在52米至65米之間、主起落架外輪外側邊間距在9米至14米之間的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機場。
第八十六條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的管理除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G.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的第三章 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
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是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決策機構,通常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機場管理機構、民航地區管理局或其派出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航空器營運人和其他駐場單位負責人共同組成。
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確定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總體方針和工作重點、審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及各應急救援成員單位之間的職責、審核確定機場應急救援演練等重要事項,並在機場應急救援過程中,對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第十一條機場應急救援總指揮由機場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擔任,全面負責機場應急救援的指揮工作。
第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機場應急救援指揮管理機構,即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作為機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常設辦事機構,同時也是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管理機構和發生突發事件時的應急指揮機構。其具體職責包括:
(一)組織制定、匯總、修訂和管理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二)定期檢查各有關部門、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人員培訓、演練、物資儲備、設備保養等工作的保障落實情況;定期修訂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中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聯系人名單及電話號碼。
(三)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制定年度應急救援演練計劃並組織或者參與實施。
(四)機場發生突發事件時,根據總指揮的指令,以及預案要求,發布應急救援指令並組織實施救援工作。
(五)根據殘損航空器搬移協議,組織或者參與殘損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六)定期或不定期總結、匯總機場應急救援管理工作,向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匯報。
第十三條機場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在機場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將獲知的突發事件類型、時間、地點等情況按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規定的程序通知有關部門;
(二)及時了解發生突發事件航空器機長意圖和事件發展情況,並通報指揮中心;
(三)負責發布因發生突發事件影響機場正常運行的航行通告;
(四)負責向指揮中心及其他參與救援的單位提供所需的氣象等信息。
第十四條機場消防部門在機場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救助被困遇險人員,防止起火,組織實施滅火工作;
(二)根據救援需要實施航空器的破拆工作;
(三)協調地方消防部門的應急支援工作;
(四)負責將罹難者遺體和受傷人員移至安全區域,並在醫療救護人員尚未到達現場的情況下,本著「自救互救」人道主義原則,實施對傷員的緊急救護工作。
第十五條機場醫療救護部門在機場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進行傷亡人員的檢傷分類、現場應急醫療救治和傷員後送工作。記錄傷亡人員的傷情和後送信息。
(二)協調地方醫療救護部門的應急支援工作。
(三)進行現場醫學處置及傳染病防控。
(四)負責醫學突發事件處置的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航空器營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提供有關資料。資料包括發生突發事件航空器的航班號、機型、國籍登記號、機組人員情況、旅客人員名單及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機上座位號、國籍、性別、行李數量、所載燃油量、所載貨物及危險品等情況。
(二)在航空器起飛機場、發生突發事件的機場和原計劃降落的機場設立臨時接待機構和場所,並負責接待和查詢工作。
(三)負責開通應急電話服務中心並負責傷亡人員親屬的通知聯絡工作。
(四)負責貨物、郵件和行李的清點和處理工作。
(五)航空器出入境過程中發生突發事件時,負責將事件的基本情況通報海關、邊防和檢疫部門。
(六)負責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
第十七條機場地面保障部門在機場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在發生突發事件現場及相關地區提供必要的電力和照明、航空燃油處置、救援物資等保障工作;
(二)負責受到破壞的機場飛行區場道、目視助航設施設備等的緊急恢復工作。
第十八條除本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涉及的單位,其他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的地方救援單位的職責,由根據本規則第二十三條訂立的支援協議予以明確。
H. 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的第四章
第二十七條運輸機場工程初步設計應當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第二十八條運輸機場工程初步設計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建設方案符合經民航管理部門批準的機場總體規劃;(二)項目內容、規模及標准等符合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經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三)符合《民用機場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內容及深度要求》等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准及規范;(四)符合《民航建設工程概算編制辦法》。第二十九條中央政府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或以資金補助方式投資的運輸機場工程,其初步設計概算不得超出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如實際情況確實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須說明超出原因並落實超出部分的資金來源;當超出幅度在10%以上時,應當按有關規定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第三十條中央政府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或以資金補助方式投資的運輸機場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應當履行以下程序:(一)A類工程、B類工程的初步設計分別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審批申請,並同時提交初步設計文件一式2至10份(視工程技術復雜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門確定)和相應的電子版本(光碟)一式2份。(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初步設計文件應當經過專家評審。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進行專家評審。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依法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技術簡單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門選擇專家徵求評審意見。評審單位或者專家在完成評審工作後應當提出評審報告。申請人應當組織設計單位根據各方意見對初步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並向民航管理部門提交初步設計補充材料和相應的電子版本(光碟)一式2份。專家評審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三)民航管理部門收到評審報告後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作出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並說明理由。第三十一條對於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或以資金補助方式投資的運輸機場工程,如含有運輸機場專業工程項目,其初步設計亦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程序,由民航管理部門對運輸機場專業工程初步設計出具行業意見。第三十二條運輸機場工程的初步設計原則上一次報審,對於新建機場工程的初步設計可視情分兩次報審。第三十三條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報審運輸機場工程初步設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審批申請文件。(二)初步設計文件、資料清單、設計說明書(設計總說明書和各專業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設備及材料表、工程概算書等。(三)初步設計項目、規模及匯總概算與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項目、規模及投資對照表及其說明,有關附件等。(四)有關批准文件。包括: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環境評價、土地預審、通信、導航、監視、氣象台(站)址等的批准(或核准)文件。(五)相應的工程勘察、地震評估、環境評價以及工程試驗等報告書。第三十四條運輸機場工程初步設計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經過批准或者取得行業審查意見的,不得實施。第三十五條運輸機場工程初步設計一經批准,應嚴格遵照執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變更。如確有必要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變更或調整概算,應嚴格執行《民航建設工程設計變更及概算調整管理辦法》。
I. 全國具有建造機場場道資質的企業有哪些
五個具有建造機場場道資質的企業
1、上海城建(集團)公司
於1996年10月經上海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經市國資委授權經營集團內國有資產,是一家以工程投資建設、設計施工和管理為一體的大型企業集團。
上海城建(集團)公司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公路工程、房屋建築等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和房地產開發一級資質,集團擁有全資和控股子公司15家、事業部3家。
其中2家特級、6家一級施工企業和5家甲級勘察和設計院,形成了以基礎設施設計施工總承包為龍頭、以基礎設施投資和房地產開發經營為依託,集各類工程投資、設計、施工、管理、設備和材料供應為一體的大型企業集團。
2、北京藍天建設有限公司(原北京藍天建築工程公司)
北京藍天建設有限公司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空軍直屬工程總隊直轄企業,組建於1955年8月。企業資質為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土石方工程、建築裝修裝飾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機場場道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
3、福建八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由福建省林業工程公司整體改制而成立,公司創建於1958年,經過半個世紀的發展,實力不斷增強,規模不斷壯大,管理不斷規范,技術不斷提高,成為一個多專業、綜合性的經濟實體。
公司經審定為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機場場道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二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二級。
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二級、金屬門窗工程專業承包二級的資質,並取得福建省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壓力管道安裝、鍋爐安裝許可證,通過了ISO9001:2000標准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4、四川省場道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於1966年5月。公司注冊資金15000萬元,資產總額79800萬元,大中型機械設備300餘台(件)。是具有機場、道路、市政、房建施工綜合能力的國有大型施工企業。主要經營范圍:機場場道工程、土石方工程;道路市政工程;工業與民用建築;房地產開發;租賃業。
5、中國中鐵航空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是經過改制和重組的綜合型建築企業集團,現為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具有房屋建築、鐵路、機場、公路、市政、地鐵、水利、裝飾裝修、鋼結構等多領域建設的施工管理和技術創新實力。
具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鐵路工程建設總承包特級資質,公路工程總承包壹級、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壹級資質和機場場道、公路路基與路面、橋梁、隧道、裝飾裝修、鋼結構、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具有進出口貿易和勞務輸出經營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上海城建(集團)公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北京藍天建設有限公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福建八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四川省場道工程有限公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中鐵航空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