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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總工會培訓費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05 00:19:56

❶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於每年3月1日前同時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准,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准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伙食費 場地費和講課費 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 合計 180 110 100 60 450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准以內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准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准(稅後):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培訓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市、縣及以下。
第十二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准內,擇優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三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列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十六條 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 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 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國家外專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以及商務部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中央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❷ 全國總工會就員工福利出了哪些新規定

根據2017年5月份發布的《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針對「職工集體福利支出」條例有以下規定:

1、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和會員生日、婚喪嫁娶、退休離崗的慰問支出等。

2、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

3、逢年過節的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即: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和經自治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少數民族節日。

4、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層工會可結合實際採取便捷靈活的發放方式。

5、工會會員生日慰問可以發放生日蛋糕等實物慰問品,也可以發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6、工會會員結婚生育時,可以給予一定金額的慰問品。

7、工會會員生病住院、工會會員或其直系親屬去世時,可以給予一定金額的慰問金。

8、工會會員退休離崗,可以發放一定金額的紀念品。

(2)全國總工會培訓費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嚴禁基層員工利用工會經費做出以下行為:

1、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

2、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獎金、津貼、補貼。

3、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從事高消費性娛樂和健身活動。

4、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5、不準將工會賬戶並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6、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7、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8、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❸ 工會經費管理辦法是哪些

工會經費管理辦法是加強基層工會收支管理,規范基層工會經費使用,根據《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容國工會章程》、《工會會計制度》、《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中華全國總工會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規定的相關要求制定的。
工會經費要上交給總工會,目前大部分地區由地稅機關代收,然後繳入總工會。總工會再按規定撥繳一定比例的工會經費給企業。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開支范圍通常包括:
會員活動費。用會費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及會員特殊困難補助的費用。如會員活動日郊遊活動、聯歡會、參觀、電影、舞會、游園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的費用等。
職工活動費。用於職工開展教育、文娛、體育、宣傳活動以及其他活動等方面的開支。
工會業務費。用於履行工會職能、加強自身建設和開展業務工作等方面的費用。
事業支出。用於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教育、生活服務等附屬事業的相關費用以及對所屬事業單位必要的補助支出。
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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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加強和規范培訓費管理,推進幹部教育培訓事業持續健康發展,2013年12月29日,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聯合印發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首次對中央和國家機關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進行了規范。
《辦法》規定,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審批備案和執行情況報告機制。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經單位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備案。同時各單位應當報送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完善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督機制,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杜絕無實質內容培訓。
《辦法》規定,培訓費開支范圍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等方面。通過嚴格界定培訓費項目范圍,明確開支內容,堵塞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和以培訓名義公款宴請、公款旅遊的漏洞。
《辦法》規定,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准控制。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禁止亂收費。
《辦法》對培訓內容、用餐、活動等方面做出六項「嚴禁」、五項「不得」等禁止性規定,包括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等。同時,《辦法》還明確了報銷環節控制、公示公開、報告制度等一系列紀律約束和監督檢查措施,切實加強培訓費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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