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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扶貧資金項目建設管理

發布時間:2021-03-03 22:24:00

① 精準扶貧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為充分發揮精準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加強項目、資金管理,根據省扶貧和移民辦、省財政廳相關文件精神,結合龍南縣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一、扶持產業基地基礎設施建設類項目
1、所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按照《龍南縣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要求組織實施,並嚴格執行項目公示公告制、項目招投標制、項目監管制、項目審計結算制、項目績效考評制、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及縣級報賬制。
2、工程預算由縣扶貧和移民辦初審後,報縣工程結算審計中心核定,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審查核定的項目預算,不得擅自擴大或調整預算,項目建設期間不得擅自增加未納入工程預算的其他建設項目,如需調整預算、增加投資的,應經縣扶貧和移民辦、縣財政局審查提出意見後,報縣領導小組批准。
3、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施監督管理。隱蔽工程、工程驗收簽證應當做到情況清楚、數據真實、圖紙或施工說明完整、責任明確;項目建設單位代表、有關監督人員應當在簽證單上簽字確認。
4、工程項目按照設計要求全部建成後,縣扶貧和移民辦要組織相關部門技術人員、鄉(鎮、場、管委會)扶貧工作分管領導和扶貧專干、村委會代表、監督小組或理事會成員進行據實驗收。承建單位負責編制結算資料報縣扶貧和移民辦初審後,再報縣審計中心進行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對建設質量差,不符合設計和施工要求的項目不予驗收,限期整改,明確復查時間重新組織驗收。
5、項目竣工驗收後,必須按規定設置工程標示牌,並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確項目管護(受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制定管護措施,保證項目工程的正常運行和充分發揮效益。

② 如何加強扶貧資金監管

扶貧資金是用來幫助群眾脫貧致富的「救命錢」,然而有些幹部人卻把手伸向了這些錢,這些犯罪行為要受到嚴懲,同時對於扶貧資金政府部門就需要加強監督,確保精準扶貧取得成效。要確保每一筆扶貧資金都用到貧困群眾身上就要動員各方力量來監督,同時政府也需要有一套嚴格的項目審批程序、資金使用台賬和不定期的抽查回訪群眾。具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加強監管:
一、規范扶貧項目審批程序。按照各街道鎮鄉申報、項目主管部門初審、相關部門聯合復審、報區扶貧辦領導小組審批的報批程序,確保項目可行、有效。
二、建立扶貧項目信息平台。對規劃項目建立項目庫,對貧困村實施情況建立專門台賬和檔案。嚴格實行項目資金公示制度,在區扶貧開發公眾信息網、財政信息網。列如:重慶市扶貧開發信息管理系統上公示扶貧項目計劃和資金使用情況,確保扶貧項目和資金充分接受廣泛監督,提高扶貧資金使用透明度。
三、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督職能,通過走村入戶抽查核實、回訪脫貧戶等形式,加強對扶貧項目運作和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監督檢查,杜絕幹部違規操作、徇私舞弊,提高扶貧資金的實效性。
四、強化項目督查制度。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度、質量等進行檢查,並按季通報;財政審計等資金監管部門定期對扶貧項目資金使用、財務管理等進行檢查。項目實施單位及時糾正和處理資金管理使用中的問題,做到賬目清楚、專款專用、安全有效。

③ 扶貧資金監管方面有哪些不完善的地方

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安排和地方各級財政配套的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等財政扶貧資金和社會各界捐助的社會扶貧資金。主要用於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生產生活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加強扶貧資金監管,是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
首先領導幹部要不斷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扶貧資金監管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抓住重點環節,把扶貧資金監管貫穿到扶貧開發的全過程。
(一)資金分配科學規范。堅持按貧困村和貧困人口數量、農民人均純收入、人均財力四方面因素分配扶貧資金。
(二)資金使用公開透明。扶貧資金必須實行公告公示,鄉鎮和村的扶貧項目應在政務公開欄和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項目啟動後,項目的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要建立動態公示機制。
(三)資金運行安全快捷。扶貧資金必須設立專戶,建立專賬,實行專人管理,確保安全運行。
(四)資金報賬及時規范。扶貧資金嚴格實行財政報賬制。做到報賬程序科學規范,報賬原始資料真實完整,能夠如實反映資金的最終流向。報賬時間和地點要便民,資金撥付要及時。
(五)接受上級審計部門檢查審計。在檢查和審計中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
(六)要高度重視群眾對扶貧資金問題的信訪,做到有信必辦。
( 七 )要不斷研究和探索管理制度的創新。

④ 怎樣加強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一是提高扶貧資金的使用效益充分發揮扶貧作用。
二是能夠不斷完善扶貧資金管理版體系。權
三是能夠保證扶貧項目得到真正的實施。
(一)完善資金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管。
規范財政扶貧資金分配辦法,客觀、公正、公平地分配財政扶貧資金。
首先,中央財政和有關部門積極配合,盡早下達中央財政扶貧資金。
其次,省級財政扶貧資金的拔付方式也要改進。
(二)全面推行完善報賬制
管理辦法,保證資金專款專用,防止挪用和浪費資金。報賬製作為規范財政扶貧資金支出管理的有效手段,近兩年來經過大部分省區的實踐,已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得在到了這些省區的認同。但是,目前在推行報賬制管理辦法中,還存在財政幹部有畏難情緒、有的部門或單位不理解不配合、管理手段落後等問題。要加強宣傳,搞好培訓,全面推行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辦法。這是從源頭上加強財政扶貧資金監管的有效手段。
(三)不再硬性規定地方財政特別是貧困縣財政安排配套資金。
(四)要研究改進扶貧貸款的財政貼息結算方式,發揮財政貼息資金的作用。
(五)逐步引進「參與式」扶貧模式,增加扶貧資金項目管理的透明度,提高貧困人口的參與程度,激發貧困人口脫貧意識和潛能。

⑤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辦法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家有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國家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貧困團場(以下簡稱各地)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指扶貧對象是指根據中央扶貧標准、地方扶貧標准識別認定的農村貧困家庭、貧困人口。

第三條 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使用方向分為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第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的以工代賑資金依照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有關以工代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依照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制定的有關「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和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分別會同國家民委、農業部、國家林業局,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扶貧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 資金預算與分配

第五條 中央財政貫徹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精神,依據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地方各級財政根據各地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並逐年加大投入規模。省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應達到中央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一定比例,有關資金投入情況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因素。

第六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投向國家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於連片特困地區。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堅持向西部地區(包括比照適用西部大開發政策的貧困地區)、貧困少數民族地區、貧困邊境地區和貧困革命老區傾斜。

第七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貧對象規模及比例、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貧困深度等客觀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觀因素指標取值主要採用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政策性因素主要參考國家扶貧開發政策、中央對地方扶貧工作考核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價情況等。

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標取值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撥付

第八條 各地應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情況,緊密圍繞促進減貧的目標,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各地確定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必須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圍繞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遊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優良品種、採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二)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支持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

(三)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

(四)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

(五)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第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企業擔保金。

(十)其他與本辦法第八條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條 中央財政根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項目管理費。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中央財政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中央財政提取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依據補助地方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縣級的比例不得低於90%。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實行分賬管理,專門用於扶貧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方面的經費開支,不得用於機構、人員開支等。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扶貧開發工作需要,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或者比照中央財政提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的比例,從地方財政本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安排或提取項目管理費的規模及具體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各地要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拓寬扶貧開發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各類資金的力度,統籌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財政部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付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指標。

財政部採取提前下達預算等方式,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快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執行進度。收到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款文件後,及時將資金下撥到縣(市、旗、區),同時將撥款文件報送財政部。

第十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付手續。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方案。

(二)財政部商國務院扶貧辦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發展資金)的分配方案。

發展改革委商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擬定以工代賑資金分配方案。

國務院扶貧辦商財政部匯總平衡提出統一分配方案,上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和扶貧辦。發展改革委下達以工代賑計劃,財政部撥付資金。

(三)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扶貧、發展改革、民委、農業、林業、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要加強相關財政扶貧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效益。

(四)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應及時將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的報告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五)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由財政部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扶貧部門負責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民委、農墾、林業、殘聯等部門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政策和財政部的有關要求,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由財政部門負責匯總,並根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下達情況按規定時間上報財政部,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中央財政上年度提前下達預算的所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本年度1月底前報送資金使用計劃;本年度下達預算的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報送資金使用計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理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兵團財務部門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使用計劃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需要明確資金具體用途、投資補助標准、項目建設內容、資金用款計劃等內容,並作為績效評價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各地應根據扶貧開發工作的實際情況,逐步將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級。

第二十一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支持的項目和資金額度要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扶貧對象給予補助,在所在行政村進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分賬核算。負責報賬的具體層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並作為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參考依據。績效評價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由財政部門商相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財政在發展資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資金,根據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對發展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結果對有關省份給予獎勵補助。

獎勵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鄉鎮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作用,加強對扶貧項目的巡視、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制止並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備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須進一步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具體用途、資金申報資格和程序、資金補助方式、資金使用與撥付程序、監督管理規定等內容。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2000年5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印發〈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農字〔2000〕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⑥ 如何規范財政扶貧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發揮財政扶貧資金的導向作用的方法如下:
一,要狠抓增收節支,不斷增強財回政保障能力。答
二,要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重點項目建設。
三,要加大民生投入,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1,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將國有土地出讓收益和住房基金收益大部分用於民生工程,特別是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解決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
2,貫徹落實控制物價的有關措施,充分發揮價格調節基金的作用,落實好低保標准與物價掛鉤機制,不能讓物價上漲影響低收入群眾的正常生活;
3,積極扶持「菜籃子」工程建設,提高本地蔬菜市場自給率。
四,要深化財政改革,創新財政運行機制。
五,要堅持從嚴管理,切實規范財務行為。

⑦ 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的原則

一是堅持「誰抄審批誰負襲責」、「誰使用誰負責」項目管理原則;
二是堅持投向准確、重點突出,重點圍繞當年出列村和脫貧農戶,重點突出產業發展、專業合作社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扶貧產業帶動貧困戶增收;
三是堅持鄉鎮申報、縣級審批、鄉村實施、鄉級報賬的運行原則;四是堅持扶貧不扶富、誰積極扶持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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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家有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國家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貧困團場(以下簡稱各地)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指扶貧對象是指根據中央扶貧標准、地方扶貧標准識別認定的農村貧困家庭、貧困人口。
第三條 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使用方向分為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第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的以工代賑資金依照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有關以工代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依照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制定的有關「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和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分別會同國家民委、農業部、國家林業局,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扶貧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 資金預算與分配
第五條 中央財政貫徹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精神,依據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地方各級財政根據各地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並逐年加大投入規模。省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應達到中央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一定比例,有關資金投入情況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因素。
第六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投向國家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於連片特困地區。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堅持向西部地區(包括比照適用西部大開發政策的貧困地區)、貧困少數民族地區、貧困邊境地區和貧困革命老區傾斜。
第七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貧對象規模及比例、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貧困深度等客觀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觀因素指標取值主要採用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政策性因素主要參考國家扶貧開發政策、中央對地方扶貧工作考核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價情況等。
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標取值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撥付
第八條 各地應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情況,緊密圍繞促進減貧的目標,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各地確定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必須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圍繞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遊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優良品種、採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二)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支持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
(三)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
(四)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
(五)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第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企業擔保金。
(十)其他與本辦法第八條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條 中央財政根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項目管理費。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中央財政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中央財政提取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依據補助地方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縣級的比例不得低於90%。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實行分賬管理,專門用於扶貧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方面的經費開支,不得用於機構、人員開支等。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扶貧開發工作需要,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或者比照中央財政提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的比例,從地方財政本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安排或提取項目管理費的規模及具體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各地要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拓寬扶貧開發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各類資金的力度,統籌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財政部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付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指標。
財政部採取提前下達預算等方式,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快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執行進度。收到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款文件後,及時將資金下撥到縣(市、旗、區),同時將撥款文件報送財政部。
第十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付手續。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方案。
(二)財政部商國務院扶貧辦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發展資金)的分配方案。
發展改革委商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擬定以工代賑資金分配方案。
國務院扶貧辦商財政部匯總平衡提出統一分配方案,上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和扶貧辦。發展改革委下達以工代賑計劃,財政部撥付資金。
(三)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扶貧、發展改革、民委、農業、林業、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要加強相關財政扶貧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效益。
(四)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應及時將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的報告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五)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由財政部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扶貧部門負責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民委、農墾、林業、殘聯等部門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政策和財政部的有關要求,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由財政部門負責匯總,並根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下達情況按規定時間上報財政部,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中央財政上年度提前下達預算的所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本年度1月底前報送資金使用計劃;本年度下達預算的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報送資金使用計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理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兵團財務部門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使用計劃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需要明確資金具體用途、投資補助標准、項目建設內容、資金用款計劃等內容,並作為績效評價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各地應根據扶貧開發工作的實際情況,逐步將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級。
第二十一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支持的項目和資金額度要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扶貧對象給予補助,在所在行政村進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分賬核算。負責報賬的具體層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並作為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參考依據。績效評價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由財政部門商相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財政在發展資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資金,根據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對發展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結果對有關省份給予獎勵補助。
獎勵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鄉鎮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作用,加強對扶貧項目的巡視、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制止並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備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須進一步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具體用途、資金申報資格和程序、資金補助方式、資金使用與撥付程序、監督管理規定等內容。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2000年5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印發〈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農字〔2000〕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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