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政專干是做什麼的
民政專干是做救來災救濟源、優撫安置、社會福利、農村養老保險、基層政權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社團管理、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收容遣送及涉外兒童收養管理等工作。
根據1993年國務院批準的民政部機構改革三定方案規定,民政部主管的業務主要是:救災救濟、優撫安置、社會福利、農村養老保險、基層政權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社團管理、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收容遣送及涉外兒童收養管理等工作。
(1)民政業務培訓ppt封面擴展閱讀: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主管民政事務的機構為內務部,主管的業務主要是:地方政權建設、行政區劃、優撫安置、救災救濟、士地管理、戶籍國籍管理、民工動員、婚姻登記管理、社團登記管理、移民安置、遊民改造、妓女改造、禁煙禁毒、老區建設等。
第三次全國民政會議以後,內務部主管的業務有較大的調整,主要負責優撫安置、救災救濟、社會福利、婚姻登記、行政區劃及政府機關人事管理。1968年內務部在"文革"中撤銷,其業務分由財政部、公安部、國家計委等幾個部門管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政
B. 民政綜合事務包含哪些板塊
民政綜合事務包含民政綜合業務管理平台的開發及應用,逐步建成市、縣(市回)區、鄉鎮(街道)、社答居委(村委會)、直屬單位和相關機構多級聯動貫通,覆蓋全部民政基層業務,標准統一、資源共享的民政綜合業務管理系統;建成覆蓋全市、統籌城鄉、高效互動的民政業務管理系統。
實現基礎數據集中化、業務處理網路化、統計決策科學化、流程監管智能化和為民服務信息化,整體打造滿足發展、水平領先的民政業務系統大平台。
C. 民政部頒發社會工作者培訓證書
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考試和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實際是同一個資格制度,沒有差別。前者是總稱,後者分類稱謂。
2006年7月20日,人事部、民政部聯合發布了《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首次從國家制度上將社會工作者納入專業技術人員范疇,標志著我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正式建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成為評價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的主要方式和社會工作者取得相應職業資格、水平的主要手段。 在1994年我國最初建立資格制度,稱謂為: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兩類,在後來發展為職業水平類和准入類資格兩類,均總之為職業資格制度(見《職業資格制度概論》(中國人事出版社出版) 第二章 第三節 資格制度比較)。
D. 民政部門工作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一)擬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規章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國性社團、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團、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同胞社團、外國人在華社團、國際性社團在華機構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准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地方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中央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准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准;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審核報批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劃及實施方案,研究提出有關生活待遇標准;擬定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辦法和軍供站設置規劃;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日常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國際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全國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指導地方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擬定國內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排列順序及簡稱的審核報批。
(十一)承辦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擬定少數民族語地名和國外地名的漢字譯寫規則;規范全國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國內外標准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十二)組織、協調、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省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三)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准;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准和扶持保護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四)擬定殯葬工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
(十五)擬定兒童收養管理的方針、政策;指導國內及涉外收養工作。
(十六)擬定收容遣送管理的方針、政策;協調省際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參加與民政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管理民政工作領域的政府、民間組織和國際經援機構的多邊、雙邊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 民政局的下屬科室有哪些
民政局下設科室是區縣(級)民政局,像省市民政局都是設處,根據其職能劃分設置通常有以下科室。(註:各地民政局下設科室設置上並不相同,具體請以當地內設科室為准)
計劃財務科
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全區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區級民政經費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區民政統計工作;編報本部門預算、決算,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管理與監督及績效評價工作;對各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實行財務監督;負責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
救災救濟科
組織協調救災、救助工作;承辦災情核查、評估會商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的管理、監督使用工作;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災民毀損房屋修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具體負責全區救災物資儲備,組織指導全市救災捐贈,承擔區級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災減災工作。
民間組織管理科(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和非行政審批項目的受理、審查、決定和有效監督;擬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承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指導全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轄區活動及轄區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涉外活動實行報告和備案管理。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基層自治組織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幹部培訓工作,辦理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隸屬關系變更、鄉(鎮)政府駐地遷移、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核上報工作;承擔全區行政區劃與標准地名資料的編輯、審核工作,指導並監督標准化地名使用工作。
優撫安置科
承辦擁軍優屬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公務員傷亡撫恤工作;起草地方性優待撫恤辦法草案;承辦相關人員的傷殘審核上報工作;承辦烈士的審核和褒揚上報工作;貫徹國家、省的退役士兵、軍休人員安置政策,擬訂安置計劃;承擔全區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做好全區退役士兵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
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社會事務科)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貫徹落實國家、省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並幫助協調督促;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措施;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參與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指導生活無著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收養工作;負責審批指導鄉村公益性墓地及骨灰存放處建設;審核建設公墓,加強公墓的規范化建設和管理,整頓和規范公墓經營活動,禁止非法經營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5)民政業務培訓ppt封面擴展閱讀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履行著「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群眾解愁」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
主要職責(節選)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區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管理工作。
F. 民政局都干什麼工作的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
履行著"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群眾解愁"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
具體職能如下: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區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管理工作。
(四)參與擬訂本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擬訂社區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站建設。
(五)擬訂本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組織擬訂本市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七)擬訂本市撫恤優待政策、標准和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
(八)擬訂本市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政策,負責組織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九)擬訂本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指導軍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十)擬訂本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擬訂本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外地來京上訪人員和非正常上訪人員的接濟服務管理工作。
(十三)擬訂本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區縣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四) 負責本市社會工作人才登記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6)民政業務培訓ppt封面擴展閱讀:
婚姻登記由社會事務科負責,該科還負責:
負責縣社區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
負責縣內協會,分支機構和代表處的備案,監督和管理工作;
監督協會,分支機構和代表處的備案,監督和管理協會和私營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社會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查處非法民間組織;
指導和監督縣級協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協調業務主管部門的管理;
負責管理局;
承擔縣民政組織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對鄉鎮的設立,注銷,改名,居民搬遷和邊界變更進行審計和報告;
負責行政邊界糾紛的調查和調解;
制定縣的地名計劃;
負責批准由縣直接管理的地名的命名和重命名;
負責標准地名信息的編輯和驗證;
指導地名檔案的管理以及地圖,書籍和記錄的匯編;
承擔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調查研究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委會建設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指導村委會主任的培訓;
指導社區服務管理;
負責領養登記;
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婚姻介紹機構的工作;
負責婚姻證件的管理和婚姻登記工作的核查;
參與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G. 民政局主要負責什麼樣的工作
民政局主要負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 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審核、報批、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殘廢等級評定的審核報 批工作。
(三)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軍隊復員幹部 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 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移交地方管理的軍 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軍供站的工 作。
(四)組織救災工作,掌握和發布災情,撥放救災款 物;組織接收、分配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使用 情況,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指導農村救災合作保險,開展減災活動。
(五)負責社會救濟工作,制定農村五保戶供養和城 鄉社會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以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 的救濟政策、標准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並組織救濟工作;負責符合社會救 濟條件的失業救濟期滿尚未再就業職工的救濟工作;負責扶貧工作。
(六)主管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指導和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制定並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管理和城市社區服務工作,建立和完善 社會福利服務體系。
(八)指導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監督實施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 保護政策,指導社會福利生產,審批和管理城鄉社會福利 企業。
(九)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開展村民、居民自治活動。
(十)擬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 批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名稱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標志的規劃、設立管理等工作。
(十二)研究擬訂社團管理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性社團組織和涉外社團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縣(市)、區社團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殯葬和 公墓事業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管理、教育 、遣送工作;指導收容遣送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全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管理,指 導和監督有獎募捐福利基金的使用。
(7)民政業務培訓ppt封面擴展閱讀
民政局社會事務科主要負責:
1、負責起草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工作;負責設在本縣的社團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備案和監督管理;監督社團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備案和監督管理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團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查處非法民間組織;
2、指導和監督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協調各業務主管部門的管理工作;負責局屬社團的管理工作;承擔縣民間組織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駐地遷移及界線變更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制訂本縣地名規劃;
3、負責審批由縣直接管理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負責標准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指導地名檔案管理和地名圖、書、志的編纂工作;承擔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調查研究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組織建設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培訓村委會主任;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4、負責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婚姻介紹機構的工作;負責管理婚姻證件及婚姻登記工作的核查;參與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工作;倡導文明婚俗,指導收養登記機關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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