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管理培訓 > 煤礦培訓裝備管理辦法

煤礦培訓裝備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03 14:56:07

⑴ 如何理解培訓,管理,裝備三並重原則

煤礦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人、機、環境三方面,人是這三個因素中最活躍的因素,也是煤礦安全生產的主導因素。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會導致事故的發生,而物的不安全狀態往往也是人的因素造成的。有資料報道,當今世界上所有系統失效中,約有70%—90%直接或間接源於人的失誤。根據我所在的六枝工礦(集團)公司歷年發生的事故案例顯示,其中90%以上由人的失誤引起。為此,為了公司的發展,公司對人的培訓教育加大了力度。根據貴州省「黔府辦發[2009]31號」文件精神,集團公司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要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並按計劃組織實施。教育培訓計劃及實施情況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經費依據有關規定列支。
集團公司在每年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育培訓主要包括新招工人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脫崗和轉崗工人上崗前的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要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培訓情況要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並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相關文件還規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安全生產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16小時。新招用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72小時。通過上述有關教育培訓的規定,對人的不安全因素得以控制,也為煤礦安全生產把好第一道關口。

⑵ 煤礦職工培訓的辦法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條例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條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煤炭工業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礦山安全條例》和煤炭工業部《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
定,貫徹安全第一方針,提高煤礦職工的安全生產技術素質,預防各類事故和增強
搶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強法制觀念。特製訂本條例。
第二條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貫徹「強制培訓、崗位培訓、經常教育、廣
泛宣傳」的原則,對職工實行正規的培訓。
第三條 安全培訓和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由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各級安全監察部
門負責組織編制安全培訓計劃和規劃,並指導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業務建設和監督
本條例的貫徹執行。
第二章 培訓對象與標准
第四條 培訓的主要對象是:正副局、礦(處)級幹部、總工程師、正副區(
科)隊長、班組長、安全專職人員、特殊工種(包括瓦斯檢查員、放炮員、防爆檢
查員、井下電鉗工、絞車司機、電車司機、信號工等)。其中重點培訓對象是:安
全礦長、正副區(科)隊長、班組長、安全專職人員、瓦斯檢查員、放炮員等。
第五條 按照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通過正規培訓,各類人員必須達到以下基
本標准:
1.了解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熟悉國務院頒發的《
礦山安全條例》和煤炭部頒發的《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塵、頂板、水、火等自然災害的基本知識。
3.熟悉職責范圍內的災害預防計劃、措施、並會搶救、會自救。
第六條 通過正規培訓,下列人員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礦長、總工程師、安監局(處)長(包括生產處室的處長):
1.懂得安全生產技術的基本理論和有關法規、條例的具體規定及其制定的依
據。
2.能制訂、審查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實施措施,會正確組織指揮搶救險災工
作。
3.具備檢查處理事故隱患,分析安全情況和提出採取改善安全工作具體措施
的能力。
二、正副區(科)隊長、現場工程技術人員及安監人員:
1.會依據《煤礦安全規程》指揮生產,會編制、審查作業規程、操作規程。
2.會檢查判斷事故的預兆,會排除事故的隱患,發生事故後會採取應急措施,
組織工人處理事故和避災脫險。
3.熟悉掌握職責范圍內各種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術。
三、特殊工程及班組長:
1.熟悉本工種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2.熟悉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技術。
3.掌握職責范圍內的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原理、構造,會熟練地使用
和操作,會排除故障。
第七條 新入礦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輪換工)接受培訓的時間不少於兩
個月(包括井下參觀、現場實習),在有經驗的工人帶領下實習四個月,考核合格
後可獨立工作。
第三章 培訓辦法及任務
第八條 批准下達的安全技術培訓計劃,應同企業其它考核指標一樣,必須按
時保質保量的完成。可以實行培訓計劃與獎罰掛鉤。
第九條 中國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正副局、礦(處)級幹部、總工程師、
安監局(處)長、通風安全工程師、安全培訓中心師資的培訓,並負責培訓對象
的安全資格考核;基本建設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基本建設系統安全專職人員、處、
區、(科)隊長及特殊工種的安全培訓,並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考核;省(
區)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本省統配煤礦及地方煤礦處級幹部、安全專職人員、
區(科)隊長、礦安全教育室專兼職教學人員的培訓,並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
考核。
第十條 各礦務局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加強領導,嚴格管理,充分發揮作
用。其任務是:
1.負責區(科)隊長、班組長、特殊工種的安全技術培訓;承擔本地區地方
煤礦安全培訓任務,並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考核。
2.具體落實本局的職工安全培訓計劃。
3.指導幫助礦安全教育室開展安全培訓和安全宣傳工作。
4.為推廣應用安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舉辦專題講座或知識更新培訓
班,收集儲存國內外安全技術情報資料,為提供安全技術交流服務。
第十一條 安全教育室是基層安全宣傳教育的重要陣地,各礦都要建立。其任
務是:
1.負責本礦一般工種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
1.負責經常性、廣泛性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3.負責本礦一般工種工人的安全資格考核。
第十二條 煤炭部礦山救護培訓中心的任務是:
1.負責培訓全國礦山救護隊長以上的指揮員。
2.承擔礦山救護隊大隊長級幹部的每年再培訓二十天的輪訓任務。
3.編寫礦山救護的培訓教材。
4.對救護隊指揮員進行安全資格考核。
第四章 教學工作
第十三條 安全培訓的教學,要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正規培訓與經常教育
相結合,脫產培訓與崗位培訓相結合的要求。
第十四條 正規的安全技術培訓是指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培訓時間、
要求和部頒教學大綱內容,有專職教師、有教材、有嚴格的考核制度以及相應的形
象化實驗教學設備的整個教學過程。
第十五條 安全技術培訓的教學內容,除必須學習《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法
規性文件外,各類專業工種必須有按教學大綱編寫的教材。教學內容要少而精,重
點突出,盡量利用直觀形象化教學手段,重視實驗,實習操作等實際教學方法,提
高教學質量。
第十六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領導班子必須符合「四化」的要求,主要領導
成員應是專職的。重視專兼職相結合的師資隊伍的建設,專職教師人數不少於在編
職工的35%。礦安全教育室的教師由礦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師擔任。
第十七條 脫產培訓的職工,在培訓期間享受本單位的福利待遇,不影響評先
進和工資升級。其工資待遇:井下區隊長、班組長、特殊工種工人和井下一般工種
工人,不論實行計時加獎勵或實行計件工資的均按本隊月平均工資發給(不含井下
津貼)。獎金按學習成績優秀、良好、及格三種即100%、80%、50%發給。
不及格及不參加考試的不發獎金。
第五章 安全資格證書與考核辦法
第十八條 從事煤礦工作的所有原煤生產人員、礦建施工及火工品生產人員實
行「安全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制度。
1.幹部和工人必須帶《證書》上崗工作。否則,幹部不能擔任領導職務,工
人不準上崗。職務、工種變更時必須重新培訓,考試取得新職務、新工種的《證書》
方准上崗。
2.《證書》有效期為五年,並每年必須復試一次。
3.資格《證書》分類與授予單位:
一類:紅色。正副局、礦(處)長,總工程師,由煤炭部安全監察局授予。
二類:藍色。專職的安全監察局(處)級幹部,由煤炭部安全監察局授予。其
他專職安全監察幹部和工程師由省(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三類:棕色。區(科)隊長和技術員,由礦務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四類:紫色。救護大、中隊長,由煤炭安全監察局授予。
五類:綠色。特殊工種的工人,由礦務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六類:黃色。其他原煤生產人員,由礦安監處或礦安全教育室授予。
4.不帶《證書》上崗者,按違章處理。
第十九條 各類工作人員必須經資格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證書》。資格考
核辦法是:
1.必須按本條例規定的安全技術培訓,完成學習計劃。
2.培訓單位對其在安全技術基本理論,專業技術和安全法規考試及格達到第
二章規定標准。
3.考試方法:培訓單位應根據教學大綱結合安全生產的實際命題,可公開復
習題。考試方法應是筆試、口試和實際操作。
第二十條 建立安全培訓卡片管理制度。即在取得《證書》後,培訓單位填寫
安全培訓卡片,包括姓名、選送單位、培訓時間、培訓科目、考試成績、鑒定評語、
班主任簽字、培訓部門蓋章,一式兩份,培訓部門和學員的單位各一份存檔。
第二十一條 《證書》的吊銷與返還,由各級安監部門執行,有下列情況之一
者吊銷《證書》:
1.重傷以上(包括重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2.實踐證明其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水平不能勝任工作者;
3.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
被吊銷《證書》的職工,要停止工作進行補學、補考。補學期間只發基本工資。
考試合格者返還《證書》。本人拒絕接受培訓時,應按國務院頒發的《國營企業
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院舍、經費、編制及教學設備
第二十二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建設,要達到設計規定的要求,發揮安全培
訓基地作用,不準以任何理由改變它為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服務的目的,不準用其它
名目擠占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校舍,平調其固定資產及各種設備。必須按資金渠道
和規定單獨建帳,嚴加管理。
第二十三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以辦短期脫產培訓為主,只有在教師的數量、
質量和教學設備等條件具備時,並符合國家教委有關規定,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
准後,方可開辦大、中專安全技術專業班,按規定定向招收在職職工,畢業後發給
文憑,但招生人數不得超過設計規模的15%。
第二十四條 礦務局屬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經費,可按照財政部〔八十二〕財
企字三十七號文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范圍內開支,直接列入生產成
本,如不足需要可從企業基金、利潤留成、包干結余或納稅後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資
金用於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基本建設單位在基建投資的其它基建費用中開支。省級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經費,由省局(廳)、公司自行解決。
第七章 考評
第二十五條 考試不合格者必須經再培訓,再培訓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培訓,
只發生活費。對無理取鬧故意考試不及格者應按國務院《國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職工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而分配工作的,以違章論處。未經培訓的
職工造成事故,應追究分配工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嚴格按部頒發的教學大綱組織好培訓。若
發現培訓不符合教學大綱要求時,即應學未教的要追究培訓單位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在執行中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於煤炭工業部安全監察局。

⑶ 煤礦全員培訓制度

煤礦全員培訓制度
1、停工和復產前,全礦所有職工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2、培專訓由礦長屬安排,由安監站具體負責培訓。
3、培訓時間至少七天。
4、具體安排:
5、具體內容:
①黨的方針、政策、本礦的法規、制度。
②安全生產理論知識。
③分析事故案例。
④當前安全形式。
⑤安全知識問答。
⑥三大規程學習。
⑦典型經驗教育。
⑧舉行安全知識教育。
6、培訓期滿組織全員考試,並且入檔登記,保存。
7、對特殊情況不按規定,隨便曠工的職工要進行訓後教育、復訓、或者進行曠工處理。

⑷ 煤礦機電設備管理辦法

一、凡屬井下使用的機電設備必須符合煤礦防爆要求。購買時應認真核對其有無"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三者不齊者一律不得購買和使用。
二、所有機電設備應建立購置、使用、維修檔案,設備說明書、安全合格證等資料要妥善保存。
三、所有機電設備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保護罩或遮攔等防護設施。
四、煤礦用電必須設置過流保護、接地保護和漏電保護裝置。
五、機電設備必須定期進行維護保養,重點檢查絕緣、接地電阻和防爆性能,禁止機電設備疲勞運行。
六、地面供電線路裸線架空高度不得低於6米,電纜(電線)架空高度不得低於3米。線路架設必須使用瓷瓶、橫擔等器材。禁止電線呈束狀排放。
七、煤礦井上應設配電室,地面所有刀閘開關必須集中安裝在配電室內,且刀閘開關要齊全完好。配電室必須裝門上鎖,實行專人管理。
八、地面變壓器的安放高度不得小於2.5米,低於2.5米的必須設置防護欄。
九、空壓機必須安放在地面陰涼、乾燥、清潔和通風良好的地方,不得放入井下使用和代替局扇風機供風。空壓機的壓力表、安全閥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壓力表每半年必須校驗一次。空壓機吸氣口要有過濾裝置,空壓機不用時必須卸壓和放水。
十、電鋸操作要選用熟練操作人員,並實行專人操作。操作中要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避免電鋸傷人;電鋸供電電纜必須架空排放或使用堅固的防護套管進行保護。
十一、地面照明線路開關只能使用拉線開關,嚴禁使用按鈕式開關。照明線路要裝排在人員接觸不到的地方,做到整齊排放;禁止出現明接頭或線路擠壓和磨損;洗澡房的照明開關應安在室外,燈頭高度不得低於地面2.5米。
十二、工業廣場、井口的照明燈具高度不得低於2.5米,離井口必須有適當的距離。
十三、電焊機應做到專人使用,電焊機線路要隨用隨接,用後及時收好。嚴禁在井下和主、副井口附近20米內(含20米)使用電、氧焊。
十四、閑置、報廢的線路和開關應及時撤出,暫停使用的必須切斷電源,並加貼封條。
十五、地面的變(配)電室、變壓器、主扇風機和供電線路要有可靠的避雷裝置。

⑸ 煤礦管理、裝備、培訓三並重原則有哪些

培訓抄教育是安全生產的保障。主要是指煤礦為增強從業人員法律意識、提高安全技術水平和操作技能而進行的專門教育。包括對管理人員和工人從業人員進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程規章制度教育、安全技術和管理知識的培訓、操作技能訓練等。
煤礦安全管理是安全生產的基礎。主要是指對煤礦組織生產和生產過程中人的行為所進行的規范活動。它包括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施工組織,工程設計、審批及組織生產實施的管理,《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和執行,以及安全監督檢查,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和正常化,通過有效的管理,及時發現、分析和消除生產過程中的各種危險,達到安全生產的目的。
安全技術裝備是煤礦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是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提高煤礦經濟效益的硬體設施,是衡量一個礦井生產水平的重要標志,主要是指煤礦采、掘、機、運、通、安等安全生產系方面,如主要通風機、瓦斯抽放泵、消防水池、探水設備、排水設備、監測監控等。

閱讀全文

與煤礦培訓裝備管理辦法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辦春考培訓學校 瀏覽:734
九江船員培訓中心 瀏覽:5
台州繪墨藝術培訓有限公司 瀏覽:207
非科級後備幹部集中培訓總結 瀏覽:419
東北舞蹈藝考培訓機構 瀏覽:427
民營企業家培訓班結業式 瀏覽:59
2017入黨培訓內容 瀏覽:828
順德駕駛員培訓中心 瀏覽:125
姜堰市三水培訓中心網站 瀏覽:263
電動汽車維修培訓視頻 瀏覽:737
機關黨務幹部培訓內容 瀏覽:423
企業培訓為自己工作心得體會 瀏覽:512
線上培訓工作 瀏覽:303
泉州舞蹈培訓招聘 瀏覽:709
禮儀培訓三年計劃書 瀏覽:926
稅務學校培訓個人總結 瀏覽:508
專業技術人才初聘培訓小結 瀏覽:980
是實驗室設備安全培訓 瀏覽:54
北京砂鍋米線培訓學校 瀏覽:127
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意見建議 瀏覽: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