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有什麼用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監督落實回環境保護設施與答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以及落實其他需配套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辦法正文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范圍包括: (一)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為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所建成或配備的工程、設備、裝置和監測手段,各項生態保護設施;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有關項目設計文件規定應採取的其他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規范,指導並監督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並負責對其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審批許可權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
對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非核設施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其試生產申請,並將其審查決定報送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核設施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建設單位應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首次裝料階段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方可進行試運行。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接到試生產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或委託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試生產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並做出審查決定。
對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已按規定要求落實的,同意試生產申請;對環境保護設施或其他環境保護措施未按規定建成或落實的,不予同意,並說明理由。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試生產申請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建設單位方可進行試生產。 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對試生產3個月確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核設施建設項目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 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的規定,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施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驗收材料:
(一)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並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或調查報告;
(二)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並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表或調查表; (三)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對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對環境產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
對主要對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 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託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環境放射性監測站編制。
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託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環境放射性監測站,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編制。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 承擔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者驗收調查工作的單位,對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結論負責。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應組織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等成立驗收組(或驗收委員會)。 驗收組(或驗收委員會)應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進行現場檢查和審議,提出驗收意見。
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單位應當參與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是:
(一)建設前期環境保護審查、審批手續完備,技術資料與環境保護檔案資料齊全;
(二)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經負荷試車檢測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三)環境保護設施安裝質量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驗收規范、規程和檢驗評定標准;
(四)具備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條件,包括:經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健全的崗位操作規程及相應的規章制度,原料、動力供應落實,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中提出的標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六)各項生態保護措施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定的要求落實,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並可恢復的環境已按規定採取了恢復措施; (七)環境監測項目、點位、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八)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需對環境保護敏感點進行環境影響驗證,對清潔生產進行指標考核,對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工程環境監理的,已按規定要求完成;
(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建設單位採取措施削減其他設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採取「區域削減」措施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其相應措施得到落實。 對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對填報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過核查後,可直接在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上簽署驗收意見,作出批准決定。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或者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未經批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環境保護局第十四號令《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規定》同時廢止
3.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相關公告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已於 2001年12月11日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解振華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關於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特公布《關於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部部長 周生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關於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我部決定對《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等38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或者修改:
一、決定予以廢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
二、決定予以修改的規章
……
(五)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01年12月27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發布)
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條或者《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2004年5月27日,衛生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1號發布)
……
4. 剛剛接觸環保,要辦理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需要什麼資料,參加什麼培訓。完全不懂。特來請教
2011年12月30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一)辦理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環境保護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3號)。
3、環境保護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准》(環發[2004]173號)。
4、環境保護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申報工作程序》(環發[2004]173號)。
5、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單位年度考核內容及程序〉等文件的通知》(環發[2005]84號)。
(上述文件可從環境保護部網站(網址:http://www.mep.gov.cn)下載)
(二) 辦理范圍:
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
(三) 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於每月十日前將申報材料報送環境保護部。
(四) 辦理程序:
申請單位向省環保廳(科技處)申報材料----材料齊全,形式符合要求,省環保廳(科技處)接受預審----省環保廳(科技處)對所提交材料進行審查並組織專家和當地環保部門(或委託當地環保部門)進行現場核查----省環保廳形成書面預審意見並加蓋專用公章----通過預審的,由省環保廳將預審意見及申報材料報送環境保護部審批。
(五) 申報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且注冊資金符合標準的要求。
2、具有一定數量的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專業技術人員;
(1)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於10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在職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於5名;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於6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在職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於3名。
(2)申請每一專業類別應有本專業領域至少3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
(3)申請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至少應有3名運營現場管理人員和10名操作人員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申請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至少應有2名運營現場管理人員和6名操作人員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4)自動連續監測(水、氣;臨時、正式)專業技術人員按乙級要求。
3、連續一年以上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達到本標准資質類別條件之一,且負責、承擔運營管理的污染處理設施所排放的污染物應連續、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的排放標准,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記錄並沒有發生重大運營責任事故。
4、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服務不足一年,尚未達到相應類別業績條件的,但符合除業績條件外其它申請條件的單位,可申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甲級或乙級臨時資質證書。
5、受其他企業委託代為處理、處置工業固體廢棄物、電子廢物或高濃度廢水的單位,除具備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符合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
(六) 受理所需材料:
1、環境污染治理運營資質證書申請表 (一式三份)。
2、附件證明材料。應裝訂成冊,一式二份,目錄應編頁碼。須提交附件如下: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2)上一年度財務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信證明;
(3)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學歷證書、職稱證書,以及勞動合同、社保證明和身份證等;
(4)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勞動合同、社保證明和身份證等;
(5)實驗或者檢驗場所以及檢測能力證明(或運營單位與專門檢測機構簽訂有技術合作協議承擔運營單位的檢測任務的,可視為具備實驗室條件,附合作協議復印件);
(6)預防和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應針對運營情況制訂本單位的,具可操作的應急方案);
(7)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關管理制度(1、操作規程,2、操作人員崗位責任制,3、上崗培訓和考核制度,4、設備儀器維護保養制度,5、設施運行記錄和監測報告制度,6、突發事故處理和報告制度,7、葯品物品管理制度,8、產生廢物如污泥等的安全處理制度,9、污染物處理效果、排放情況檢測報告制度,10、委託方的廠規、廠紀和其他規定等。以上列舉僅供參考,不同運營類別應制定相應的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
(8)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例,包括①運營項目簡介、②運營合同(BOT協議可視為運營委託合同)、③用戶意見、④檢測機構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設施運行環境監測報告(每個運營項目應提供近一年各季度一份監測報告;自動連續監測類應提供監測機構的比對報告)、⑤運營項目備案表。申請臨時資質證書的,不需要提供運營實例;
(9)申請資質證書換證、增項、升級和臨時資質轉正的單位,應提交上年度運營項目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守法證明(內容包括:申請單位負責承擔運營管理的設施連續一年以上污染物達標排放,無違法行為記錄,無重大運營責任事故等)。
(10)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3、網上申報。
5. 環保「三同時」驗收需准備哪些材料
項目「三同時」驗收申請報告(市環保局)。
環保工作總結。
項目「三同時」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一式五份,企業蓋章)。
環評批復文件、核准試生產批文(有延期的一並給出)。
縣環保局預驗收專家意見、企業整改報告、分局現場核查筆錄、縣環保局預驗收意見。
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監測報告(市、縣檢測部門)。
污水處理設計方案(設計單位資質、施工合同、如批復中污水方案需專家論證的、則需提供相關材料)。
突發環境風險救援預案(有資質單位編制)。
企業環保管理制度。
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等證件復印件。
固廢材料:
1).固廢管理制度;
2).危險廢物應急預案(有資質單位編制);
3).危險廢物處置合同、轉移審批表;
4).環評報告書中關於危險廢物評價章節及物料平衡章節的復印件;
5).危險廢物暫存場所要符合相關規定,並提供照片;
6)如果危險廢物產生情況與環評有較大差異,要有書面情況說明並報環保部門認可。如因工藝變化而發生固廢量變化的進行修編並報環保部門重新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