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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組織開展治安業務培訓

發布時間:2020-11-30 18:15:28

A. 那位高人幫忙做下派出所治安聯防工作職責、管理制度啊。

治安聯防隊工作職責

一、教育群眾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

二、負責轄區內值班巡邏,落實防範措施,維護治安秩序。

三、圍捕、堵截、扭送正在違法、犯罪的嫌疑人員到公安機關。

四、制止、打擊轄區內各種違法犯罪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五、對轄區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以及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積極組織人員保護現場,搶險救災,疏散群眾,維護秩序,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六、協助公安機關參與大型活動和重大事項的安全警衛,維護公共秩序。

七、積極參與「嚴打」整治斗爭,協助公安機關提供偵查破案線索。

八、協助公安機關清理收容街區流浪、乞討人員和精神病人。

九、救助危難群眾,為群眾排憂解難。

治安聯防管理制度

為提高聯防隊員的整體戰鬥力,充實派出所基層基礎工作,嚴把 進門關,把政治思想合格、身體健康且熱愛聯防工作的優秀青年充 實到聯防隊伍,更好地做好群防群治工作,根據《**市治安聯防管理辦法》 ,結合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一、招收治安聯防隊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同等條件下,優先 聘用下崗工人、退役軍人。被聘用的聯防隊員,必須經其戶口所在 地或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審核後,報縣公安局治安部門批准。
二、治安聯防隊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政治思想合格,熱愛治安聯防工作;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年齡在 18 歲至 30 周歲以內; 4、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 5、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6、未受過治安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三、 被招用的治安聯防隊員,必須參加公安機關組織的崗前培訓, 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後,方准上崗執勤。在崗的治安聯防隊員 必須參加規定的治安防範業務培訓,否則,予以辭退。
四、聘用治安聯防隊員的單位與被聘用的治安聯防隊員簽訂聘用 合同。簽訂聘用合同前試用三個月,試用期考核合格的正式簽訂聘 用合同,時間為一年,合同期滿後需續聘的逐年簽訂聘用合同。
五、聘用單位為聯防隊員辦理人身意外保險。

*****治安聯防隊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治安聯防隊員的職責及要求

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講究風紀,文明執勤,嚴格依法辦 事,勇於同一切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
二、依法做好執勤區域的安全防範工作,維護正常的治安秩序,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工作積極主動,勤奮學習,愛崗敬業,熱愛治安聯防工作,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開展巡邏防範工作,堅持巡邏堵卡,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 犯罪活動,抓捕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立即扭送公安機關。
五、及時上報執勤區域內不能處理的情況,保護好發生在執勤 區域內的刑事、治安案件現場,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有關工作。
六、協助公安機關處置突發性治安事件,及時疏導和調解民間 糾紛。
七、協助公安機關抓捕流竄作案嫌疑人、在逃及其他通緝案犯。
八、積極向轄區群眾宣傳法律法規,發動轄區群眾做好群防群 治工作。
九、完成好各級公安機關布置的其他任務。

*****治安聯防隊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治安聯防隊員的許可權

一、治安聯防隊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犯罪和重大嫌疑人 員,有權進行盤查。
1、攜帶運送可疑物品的;
2、身帶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險物品的;
3、有偷盜或流竄作案嫌疑的;
4、有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嫌疑的。

二、治安聯防隊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 有權制止和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1、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賭博、賣淫嫖娼、制販傳播淫穢物品 的;
2、破壞公安設施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3、正在進行搶劫、搶奪、強奸、爆炸、殺人、盜竊、傷害、販 賣以及
吸食(注射)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4、公安機關通緝的在逃案犯或者勞改、勞教人員脫逃服刑的;
5、有其他違法犯罪的活動的。

三、治安聯防隊員禁止有下列行為:
1、不準使用國家行政、司法部門的搜查、審訊、拘留、關押、 罰款、沒收財物等職權;
2、不得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3、不準利用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敲詐勒索,包庇縱容壞人;
4、不得扣押他人合法證件和財物;
5、不得參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治安案件;
6、其他的法律、法規所明令禁止的行為。

****治安聯防隊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治安聯防隊員工作制度

為加強聯防隊員思想政治建設,提高聯防隊員的業務技能和警 務技能,有效地促進聯防工作,結合實際,特製定以下制度。

一、業務學習

1、聯防隊員除參加全所組織的政治、業務學習外,每月進行一 次政治、業務學習。並認真做好記錄,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請假;
2、積極學習有關法律和相關業務知識;
3、每周的星期六或星期天進行一次體能訓練,隊列隊行訓練;
4、積極參加派出所組織的各種活動。

二、日期工作
1、夜間巡邏的時間每天的 23 時至次日 2 時 30 分,此段時間由 民警帶領聯防隊員巡邏。 夜間巡邏必須提前 15 分鍾到所值班室集中, 之後整隊巡邏。
2、巡邏工作堅持動靜結合,除守點外,停留休息的時間不能超 過 15 分鍾。
3、巡邏重點在街面,實現點、線、面有機結合,達到以靜制動, 以動制動,以快制快。
4、根據轄區的發案情況,可適時調整巡邏的時間和地點。 5、協助做好轄區內的安全保衛工作。

三、內務管理

1、堅持每天清掃值班室、衛生間、走道及辦公樓、住宿樓周圍的 環境衛生,確保清潔衛生,辦公室內物品擺放整齊。每星期一和星期 五全體聯防隊員大掃除,大掃除范圍包括辦公樓、住宿樓走道,所會 議室,衛生間及辦公樓、住宿樓周圍的環境衛生,具體由值班聯防隊 員和在所上的聯防隊員共同完成。
2、宿舍必須保持整潔,做到被子、衣物、洗漱工具及其他雜物 整齊擺放,床鋪平整干凈。
3、妥善保管好所上發的各種器材,確保器材性能完好,嚴禁借 用或丟失。

****治安聯防隊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治安聯防隊員崗位責任制

為使某某鄉治安聯防隊員的工作規范化,任務具體化,目標明 確化,充分調動全體聯防隊員的工作積極性,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更好地完成巡邏防範工作,結合實際,特製定本崗位責任制。

一、共同遵守的職責

1、 按時上下班, 遲到、 早退一次扣 5 元, 曠工一天扣 20 元, (其 中夜巡、白班各扣 10 元) ,上班時間脫崗一次扣 5 元,遲到、早退、 脫崗超過 30 分鍾的以曠工處理,曠工累計 3 天以上的予以解聘。
2、嚴格請銷假制度,有事不請假的以曠工處理,聯防隊員每個 月可以請假 4 天, 有法定節假日除外, 超過四天事假的每天扣 10 元, 病假每天扣 2 元,婚假可從全年的 48 天中扣除,但不能超過 7 天, 請假條要寫明理由,先由帶隊民警簽署意見後報領導審批。
3、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否則一次扣 15 元。派出所有事打電 話聯系不上的一次扣 10 元,有事請假的除外,聯繫上不及時趕到所 上處理事情的一次扣 15 元。
4、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的一次扣 5 元。
5、嚴格執行「五條禁令」 ,上班時間飲酒或到上班時間還有醉 酒狀態的,第一次扣 50 元,第二次解聘;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一次解 聘。參與賭博的一次解聘。
6、嚴肅生活作風,樹立聯防隊員的良好形象,在轄區內記賬消 費的發現第一次扣 50 元,第二次解聘;與社會閑散人員有來往過密 或糾纏不清的發現就解聘;不能正確處理婚姻、家庭問題而反映到 派出所或其他部門的,第一次說服批評教育,第二次解聘。
7、結團友愛,每名聯防隊員在工作中要做到團結協作,生活上 互相關心幫助,齊心合力,協助做好本所的各項工作,相互間鬧矛 盾和發生爭吵的一次扣 10 元,因不作為不協調而造成失誤的一次扣 50—100 元,後果嚴重的一次性解聘。
8、嚴禁帶無關的人員到所上或宿舍內停留或住宿,發現一次扣 20 元。
9、妥善保管好制服、警械、器材,嚴禁借用他人或非工作用, 發現一次扣 50 元,造成影響的解聘,發生丟失的一次扣 50 元,並 賠償損失。發生器材損壞的一次扣 20 元,隱瞞不報的一次扣 50 元。
10、不按指定的責任區上班的一次扣 10 元。
11、涉黃、涉賭或為違法犯罪通風報信的一次性解除合同。 。
12、 濫用警械, 毆打或體罰違法犯罪嫌疑人的發現一次扣 20 元, 致傷的一次扣 100 元,並視情節予以解聘,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13、保持辦公室和樓道、衛生間、宿舍及辦公樓、住宿樓周圍的環境衛生清潔干凈,發現贓亂差的一次扣值班治安聯防隊員的 5 元,扣 其他在所上的治安聯防隊的 2 元。
14、看押違法犯罪嫌疑人時睡覺或脫崗的一次扣 20 元,發生在 押人員自傷或脫逃的一次扣 100 元,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解聘並追 究責任。
15、 民警上班時間協警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辦公室, 除民警允許外。 16、上班時間不得一切娛樂活動,如打乒乓球等。

二、具體工作

(一) 、刑事案件
1、抓獲現行破特大案件的,每件獎 300 元,破重大案件的每件 獎 150,破一般案件的每件獎 100 元。
2、提供線索破特大案件的,每件獎 100 元,破重大案件的每件 獎 70,破一般案件的每件獎 50 元。
(二) 、治安行政案件
1、抓獲現行查處治安案件達到拘留的,每件獎 100 元,達到治 安罰款的每件獎 50 元,治安警告的每件獎 30 元。
2、提供線索查處治安案件達到拘留的,每件獎 30 元,達到治 安罰款的每件獎 20 元,治安警告的每件獎 10 元。
(三) 、抓獲批捕在逃的每人獎 250 元,勞教在逃的獎 50 元, 抓獲逃犯:公安部通緝的獎 150 元,公安廳通緝的獎 100 元,市局 通緝的獎 80 元,其他在逃人員獎 60 元。
(四) 、為所上爭得榮譽的一次獎 30 元。

三、考核辦法
1、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實行季度獎,獎懲的金額季度兌現。
2、本辦法未涉及的內容在執行當中由所領導提出,全體聯防隊 員討論通過。
3、年度按考核評出先進,獎 200 元。 4、本辦法由所領導負責解釋。

****治安聯防隊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警 容 風 紀

第一條: 治安聯防隊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警容風紀的規定, 養成 守紀律、有禮節,著裝整齊,舉止端莊的良好作風。

第二條:必須嚴格執行著裝規定,經常保持服裝整潔,執勤時, 應不按要求著制服,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准,方可著便服。

第三條:著裝在街道上巡邏時不準搭肩、嬉笑、打鬧及吸煙。嚴 格執行「五條禁令」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酗酒鬧事。

每四條: 炎熱季節, 除值勤外, 在辦公區軍事訓練可以不帶警帽, 不穿警上衣,但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

第五條:著裝應整齊干凈。不準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歪 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第六條:標志齊全,應當妥善保管所配發的制服和徽章,嚴禁將 制服、徽章贈送或借給非治安人員。

第七第: 不準留長發, 蓄鬍子, 留大鬢角和戴首飾, 不準染發 (黑 色除外) 。

第八條:注重禮節,進見首長和上級時,應當主動打招呼。對黨 政機關,工作人員因公接觸時,應當主動打招呼。糾正違章先敬禮。 參加集會時,聽到奏國歌、國際歌時應自行立正。升國旗時,應行 舉手禮。

第九條:治安聯防隊員要文明執勤,尊重民族風俗習慣,不得接 受群眾的招待和饋贈。

第十條: 治安聯防隊員應當接受糾察人員對警容風紀的檢查和糾 正。

****治安聯防隊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治安聯防隊員守則

一、服從命令,聽眾指揮,堅決依法打擊違法犯罪分子,決不畏 難手軟,猶豫動搖。

二、遵紀守法,文明執勤,決不打人罵人,濫用械具,刑訊逼供。

三、 剛正不阿, 敢幹碰硬, 決不偏袒幹部和幹部子女, 包庇親友, 說情「走後門」 。

四、廉正奉公,辦事公道,決不貪贓枉法,以權謀私,公報私仇。

五、熱愛人民,服務人民,決不搞特權,耍威風,欺壓群眾。

六、機智勇敢,團結戰斗,決不怕苦怕累,貪生怕死。

七、嚴守機密,不該問的絕對不問,不該看的絕對不看,不該說 的絕對不說,不與無關人員談論內部機密。

八、堅守崗位,盡職盡責,決不放鬆警惕,玩忽職守。

****治安聯防隊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治 安 聯 防 隊 保 密 規 定

一、不該說的機密,絕對不說;

二、不該問的機密,絕對不問;

三、不該看的機密,絕對不看;

四、不該記錄的機密,絕對不記錄;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機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機密;

七、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機密;

八、不在不得於保密的地方存放機密文件、資料;

九、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氣、普通郵局傳達機密事項;

十、不攜帶機密材料游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治安聯防隊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B. 公安局裡治安分隊的警察們主要負責哪些工作

主要負責安全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和人口信息管理。
安全管理是指對雷管、炸葯等等的管理。。
特種行業管理是指對KTV,旅社,網吧等等的管理。
人口信息管理是指戶口戶籍管理。

C. 我國派出所民警工作職責

派出所的職責:
負責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負責維護轄區治版安秩序;負責權管理常住戶口、暫住戶口,受理常住戶口的變動登記和暫住戶口的申報登記;負責居民身份證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落實對一般違法人員的幫教工作,組織落實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負責對依法判處管制、緩刑以及假釋、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的犯罪分子的監督改造;負責建立健全基層治安保衛委員會負責對治安保衛委員會培訓和業務指導,搞好治保會例會制度,積極推行治安保衛責任制;負責建設治安聯防隊和治安巡邏隊伍,組織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形成全方位的安全防範網路;負責接待來信來訪,受理群眾的檢舉、報案、控告,及時查處治安案件,就地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協助有關部門偵破重大政治、經濟、刑事案件;負責對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負責對槍支彈葯、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協助黨委、政府對不穩定因素進行排查;負責各類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完成鎮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它工作。

D. 求公安局消防安全、治安執法培訓的新聞報道和相關法律條文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 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第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並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第五條 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佔有一定比例。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
對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建築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佔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三)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第十二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築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四)是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五)活動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並完好有效;
(六)活動現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七)活動現場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對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是否有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三)是否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並配備水帶水槍,消防器材是否配備並完好有效;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並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員工集體宿舍是否與施工作業區分開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十五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在舉辦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並將檢查記錄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並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
(一)對舉報投訴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
(二)對舉報投訴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後,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註明。
第十九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製作責令改正通知書,並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並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並在檢查記錄上註明。
第二十條 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前款規定的期限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准,採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臨時查封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臨時查封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是否實施臨時查封。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明確臨時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並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和送達臨時查封決定。
(三)實施臨時查封的,應當在被查封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臨時查封決定,並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製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情況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後立即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並在臨時查封後二十四小時內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作出臨時查封決定,送達當事人。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後,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條 火災隱患消除後,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對當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有關場所、部位、設施或者設備予以查封,使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條 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記錄。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在當事人拒不改正或者處罰決定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製作並送達強制執行決定。
(三)實施強制執行的,應當在被強制執行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強制執行決定,並按照強制執行決定載明的強制執行方法執行。
(四)對實施強制執行過程製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強制執行應當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對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
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對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對屬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受理後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對設有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每年對建築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 公安派出所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三)是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四)是否對社區、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
第三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的;
(二)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八)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九)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
(十)未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進行全面檢測的。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築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建立執法檔案,定期進行執法質量考評,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製作、送達法律文書,不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拒不改正的;
(二)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公眾聚集場所准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三)無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的;
(五)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監督檢查職權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維修保養單位的;
(七)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嚴禁在其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予以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准認定。
第三十七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並公告。
第三十八條 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發布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同時廢止。

E. 怎樣寫一份近鄉鎮派出所治安簡報

關於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我市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情況,請予審議。
一、全市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基本情況
我市有公安派出所193個(市區59個),其中戶籍派出所178個,治安派出所15個,派出所在編民警2357人。近年來,全市公安派出所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關心重視下,在各級人大的監督指導下,按照上級公安機關的總體部署,以突破硬體,跟進軟體,全面推進,整體提高為指導思想,以「發案少、秩序好,社會穩定、群眾滿意」為工作目標,以扎實推進社區和農村警務建設和規范執法行為為載體,以深化公安派出所等級評定為主要措施,以集中督察、定期講評和績效考評為重要保障,不斷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和治安防控工作,積極參與各項嚴打整治行動,有效維護了我市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大局平穩。目前有19 個公安派出所被公安部授予全國一級公安派出所稱號,48個公安派出所被省公安廳授予全省二級公安派出所稱號。
二、全市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充分發揮公安派出所的職能作用,全力維護社會政治穩定。近年來,我市公安派出所始終把維護社會政治穩定擺在突出位置,充分發揮派出所接觸面廣、觸角多、人地熟等優勢,做大做強情報信息工作,及時獲取了一大批有價值的情報信息,協助有關部門預防和處置了一大批群體性事件和社會不安定因素。
(二)積極參與嚴打整治斗爭,有力維護了社會治安平穩。一是持續不斷組織開展民爆物品和 槍支彈葯管理專項行動。2006年以來,每年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治爆緝槍專項行動,共排查涉爆單位1591家、涉爆人員7756人,簽訂排查整治責任書150餘萬份,發現隱患300處,現場整改250處。破獲各類涉爆涉槍案件487起,處理涉案人員665人,收繳炸葯4.3萬公斤,雷管15.6萬發,導火索、導爆索5.9萬米,手榴彈、地雷209枚,各類槍支2245支,各類子彈5.4萬發。二是持續不斷組織開展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整治。2006年以來,全市公安派出所共破獲校園及周邊刑事案件220起,查處治安案件516起,打掉犯罪團伙43個,依法處理違法犯罪嫌疑人369人,連續三年此類刑事案件破案率保持在96%以上,治安案件查處率達到100%。高標准高質量完成了870所城區學校「治安室」建設任務;先後投資300餘萬元在校園周邊設置交通安全標志、警告標識,建立了273名校車駕駛員管理檔案;督促68所學校建立健全治安保衛組織,完善治安保衛制度,落實治安保衛人員登記備案、培訓制度。三年來全市中小學新增治安保衛力量187人;有1000餘名派出所民警在全市各中小學兼任法制副校長(輔導員),共為學生上法制課9450場次,受教育師生員工達6萬餘人次;對全市460多所學校財務室、資料室等部位安裝了防盜報警設施,對130多所學校安裝了與公安「110」聯網的技防報警、視頻監控設施。四是大力開展油汽、輸油氣管道生產治安秩序專項行動。共檢查單位344家、重要部位3096個,發現、整改不安全因素54處。我市兩次被授予全省油氣田安全保衛工作先進集體。五是深入開展打擊破壞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設施違法犯罪專項斗爭。2008年全市共破獲「三電」案件649起,查處「三電」治安案件177起,打擊處理違法犯罪人員316人,摧毀犯罪團伙36個,繳獲贓物折款70餘萬元。我市被評為全國「三電」專項行動先進單位。
(三)嚴格治安管理,強化陣地控制。一是加強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嚴格場所辦證和登記備案,每月至少對轄區內公共場所檢查兩次;動員公共場所安裝技防監控設施,配備安檢門、金屬探測器等安檢設備;敦促公共娛樂場所配備專業保安,對場所中發生的違規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為確保各項管理措施落到實處,市公安局還專門制定了《洛陽市公安局實行娛樂服務場所治安管理責任制規定》,對工作不負責、措施不落實、導致轄區內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發生嚴重後果、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及民警失管失查之責。近年來,通過強化管理,我市公共場所的管理許可權更加清晰,責任更加明確,服務更加到位,管理更加規范,較好地促進了我市文化產業健康有序發展。二是加強重點人口管理。按照《河南省重點人口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統一規范了《重點人口管理檔案》,實行了重點人口「案前監控責任倒查制度」,提高了重點人口管理實效。2007年、2008年先後在全市組織兩次核查糾正監外罪犯脫管漏管問題專項活動,對被判處的管制、拘役、緩刑、假釋、監外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進行全面清理登記,及時掌握監外罪犯管理情況。對存在脫管漏管現象的,查明原因,逐人進行糾正,保證監外執行監督考察措施的落實。三是強化戶政管理。推出了《洛陽市公安局辦理戶口八項服務承諾》和《洛陽市公安局制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十項服務承諾》,向社會公布了《發放居民身份證工作流程》,規范派出所在受理群眾申辦戶政事項的程序,提升服務群眾能力,受到社會各界的歡迎。
(四)大力加強社區治安防範,築牢社會平安根基。全市共組建治安巡防隊876支,有巡邏隊員4946人,治安積極分子16730人。重點抓了「五張網」建設。一是織密專業巡防網。按照巡警包城市主次幹道,派出所包背街小巷、社區民警包責任區的職責分工,在全市推行網格化巡邏,屯警街面,抓獲現行,震懾犯罪。二是織密群防群治網。通過政府支持、社會籌資、提供醫療保險等形式,發動低保戶、基幹民兵、組織基層治保會、社區物業管理人員、治安積極分子參與治安巡防,積極引導群眾自防。同時,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辦法,由市政府在全市零就業家庭招聘了1080名平安建設協管員、各區招聘了1400多名差額低保人員協助社區民警開展社區警務工作。在農村地區採取為基幹民兵購買醫療保險、建立意外傷害基金的辦法,組織基幹民兵維護農村治安。目前,全市共組建社區和農村專職巡防隊764支3806人,有4.5萬名民兵預備役參與治安巡邏。三是織密技防監控網。全市共投入8000餘萬元用於技防建設,安裝各類技防設備和產品36.7萬(台)套,有52個鄉鎮、1076個行政村、32.5萬農戶安裝使用技防產品。老城區技防監控的做法受到公安部調研組、省廳的充分肯定,省廳專門在我市召開現場會推廣技防實戰的經驗。欒口、偃師、孟津農村技防經驗,對維護農村社會治安秩序起到了良好的輻射和帶動作用。2008年,全市農村地區刑事案件發案數同比下降3.7%,群眾最關注的盜竊案件同比下降9.1%。四是織密樓院看護網。全市各派出所按照有專職保安人員、有值班室或門崗、有來客和車輛出入登記、有自行車停放位置、有管理制度的「五有」標准,對有條件的居民樓院實行全封閉,全市樓院封閉率達到96%,全市零發案村組、樓院、學校、基層單位達到90%以上。五是織密保安聯防網。通過理順保安管理體制、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等措施,在全市推廣「群眾購保險,保費雇保安,保安保民安」和「在派出所建立保安中隊,保安進社區」等方法,充分發揮我市保安服務業在維護社會治安中的積極作用,彌補我市警力資源不足等現實問題。
(五)大力開展公安「三基」工程,全市公安派出所建設和執法水平得到明顯提高。一是狠抓硬體建設。三年來,全市共投資1.3億元,為派出所修繕、改建辦公用房,更新、配備車輛、計算機及防彈背心等裝備,統一了外觀標識,更新了設施設備,完善了「五小工程」。二是狠抓社區和農村警務建設。全市建成警務室3020個,配備社區(駐村)民警1297名, 有1613個行政村落實了民兵預備役巡邏隊,1512個行政村落實了專職協管員,實現了全市「村村有警務室」的目標。三是狠抓作風建設。建立健全了派出所各項規章制度,實行警務公開,面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發放便民卡、聯系卡,端正了服務態度,提高了服務質量,派出所整體形象明顯改善,執法水平明顯提高。
三、當前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我市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從主觀上看,一是有的派出所及民警服務意識不強,對群眾求助不熱情,「冷、硬、橫、推」,辦事推諉扯皮,群眾有意見。二是個別民警素質不高,做群眾工作本領不強,離群眾的期待還有不小差距。三是一些治安管理工作還不嚴密。受省公安廳居民身份證制證中心搬遷的影響,我市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一度出現制證慢、周轉周期長,後經多方努力,雖得以圓滿解決,但給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不便。民爆物品、電子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有待進一步加強。四是執法辦案不規范。有的卷宗材料、法律文書製作不規范,個別案件處理不當,違法事實未徹底查清,應當收集的證據沒有全部收集,運用法律出現偏差,甚至個別案件在辦案程序上存在問題等。從客觀上講,一是警力嚴重匱乏。近年來我市公安派出所警力雖然得到了改善,但距承擔的現實任務還有不小的缺口。為落實中央13號文件,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總警力與人口之比要達到萬分之10.7。我市目前警力數僅佔全市總人口的萬分之8.7,尚缺警力1374名。同時,我局2005-2008年,平均每年退休、死亡、調出等自然減員達140餘人,但每年通過招錄或接收軍轉幹部等進入公安機關的人員還達不到自然減員的數量,已經出現負增長情況。總體警力的短缺,使派出所警力更加緊張,我市多數派出所無法達到公安部、省公安廳提出的「三隊一室」建制的要求。社區和農村警務建設是公安部、省廳部署的重點工作,但我市一些派出所除去警務室民警,連正常排班值班都難以應付。在農村,警力不足的問題更為突出,村村建立警務室後,許多警務室不能保證有警。二是派出所民警年齡大,身體狀況差。據2008年6月份市公安局對市區15個派出所、45個警務室和50名社區民警的抽查,社區民警的平均年齡為43歲,其中45歲以上的36人,佔72%;身患各種疾病的23人(其中不能上班的6人),佔46%。每年派出所民警還要參加諸如警銜培訓、業務輪訓等各種培訓班,多數派出所民警節假日無法正常休息,有的年休假無法落實。三是派出所民警政治待遇偏低。近年來,我市雖然解決了一大批派出所長、教導員的政治待遇,但民警職級低的問題依然十分突出。有的民警在派出所幹了幾十年,仍然是科員。加之派出所民警日常從事的是群眾工作,處理的大多是治安案件,一般情況下立功受獎的機會相對較少,影響了民警的工作積極性。四是派出所警務工作和服務黨政中心工作的任務很重。「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機關的最基層,是完成各項公安保衛工作任務的第一線,維護社會政治穩定,打擊刑事犯罪,推進治安防範,嚴密治安行政管理以及隊伍建設和管理等任務相當繁重。同時,公安派出所「雙重管理」的機制也要求其服務於地方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派出所在保證基層拆遷、城市改擴建和重大建設項目安全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警力,使派出所感到壓力很大。五是執法環境不佳,執法難度大。一方面,派出所民警存在重工作輕學習的思想,對法律學習不夠全面,執法水平有待於進一步提高。另一方面,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的推進,群眾法治意識、社會透明度不斷增強,對派出所民警的執法要求越來越高,稍有不慎,個案可能被炒大,小案可能被炒熱。同時,國家現行一些法律還需要完善,使派出所民警在實踐中難以操作。如對依照治安處罰法做出的行政拘留並處罰款,當事人拒交罰款,法律則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又如對查獲的首次吸毒人員,按照國家現行法律則一律交社區戒毒,但現實中難以落實。
四、做好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思路
(一)著力抓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全面提升公安派出所維護社會穩定的能力。針對各個敏感時期的不同特點,著力完善派出所情報信息搜集上報機制,建立定期報告、責任追究等制度,加強重點領域、重點人群和敏感節點的情報信息搜集、研判工作,力爭從中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切實掌握不穩定群體的人員底數、基本訴求、活動方式、發展趨勢。對大排查發現的不穩定因素,要逐一建檔、動態跟蹤。屬於公安機關能夠及時化解的矛盾糾紛,要明確責任,限期解決。對於超出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矛盾糾紛,要及時報告黨委、政府,最大限度把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
(二)著力加強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全面提升公安派出所駕馭社會治安局勢的能力。深入開展「平安杯」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競賽活動,以加強城鄉警務建設、實有人口管控、場所特業管理、危爆物品管理、重點要害保衛為重點,積極推進電視監控、防盜報警等技防設施,落實人防、物防各項防範措施,積極推進保安進社區、進重點地區、進行重點部位,探索新形勢下發動群眾、依靠群眾維護社會治安的新辦法,充分調動群眾力量,積極開展群防群治,努力實現各類可防性案件的穩步下降。
(三)著力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全面提升公安派出所整體實力。一是繼續加強派出所建設。堅持警力下沉,使派出所警力動態保持在縣級公安機關總警力的50%以上;加強裝備建設,車輛和民警單警裝備努力達到公安部標准,派出所人均達到一台電腦,全面完成無房派出所建設任務;落實經費保障,人均1.6萬元公用經費保證撥付到位;按照有關規定,有計劃提高一級派出所所長和優秀民警的職級待遇。二是深入推進城鄉社區警務建設。大力開展「民警進社區,警民一家親」活動,對城鄉警務室民警和入區分包民警落實捆綁考核,切實打牢群眾基礎,夯實基礎工作。廣泛開展「開門評警」活動,實行社區(駐村)民警每月向轄區群眾述職制度,真正把群眾滿意作為衡量社區(駐村)民警工作績效的根本標准。廣泛開展社區(駐村)民警崗位練兵比武競賽,評選「十佳」城鄉警務室、「十佳」警務室民警。三是大力加強治安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完善人口信息系統,加大流動人口社會版的普及率,升級旅館業信息系統,實現系統覆蓋率、信息上傳率、派出所終端安裝率三個100%。啟動報廢汽車拆解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機動車修理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娛樂服務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金融治安保衛管理信息系統、保安管理信息系統、高危人員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等6個金盾二期工程建設項目,開展派綜系統建設評估工作,推進社區民警應用軟體建設。建立完善信息採集應用規章制度,把基礎信息採集、錄入作為治安民警日常工作的基本內容,切實提高信息源頭採集質量,以信息化提升派出所整體戰鬥力。
(四)改進和加強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群眾對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滿意度。一是加強人口管理。在派出所窗口單位深入開展以「更新服務理念,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為主要內容的「兩新一提」活動,努力為群眾提供准確、方便、快捷的戶政服務。二是加強民爆物品治安管理。以出租房屋、廢棄窯洞、閑置廠房(院落)、物流企業、已關閉礦點和歷年來的涉爆違法犯罪人員為排查重點,全面開展收槍治爆專項行動,深入開展排查,強化區域整治,確保全市「不炸響、不打響、不流失」。三是加強娛樂場所和特種行業管理。積極探索改革管理方式,實時掌握特種行業和公共娛樂服務場所治安狀況,深化開展娛樂場所專項整治,依法查處違法案件,及時消除治安隱患。四要大力推進治安執法規范化建設。完善執法規范,從群眾舉報投訴和信訪案件入手,針對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制定派出所執法辦案十條規定,大力完善執法制度和具體操作規范,切實解決治安民警執法隨意性問題。在全市派出所開展執法規范化建設競賽活動,努力實現民警違法違紀案事件、治安信訪越級訪重訪案件、群眾對民警執法投訴、網路或媒體對民警執法炒作事件「四個明顯下降」。
(五)著力加強隊伍正規化建設,全面提升公安派出所構建和諧警民關系的能力。重點是配強派出所領導班子,選好、用好派出所所長,提高派出所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同時,在全市派出所深入開展多種形式的專題教育,開展大走訪愛民實踐活動,進一步強化從嚴治警和從優待警的機制建設,切實加強治安系統崗位大練兵,真正把各個派出所建設成政治堅定、作風過硬、業務精通、熱心為民、群眾滿意的一線戰斗實體。

F. 淄博市公安局的直屬單位

市公安局設立8個直屬單位,分別是:
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治安警察支隊、刑事偵查支隊、巡邏警察支隊、城市管理警察支隊、看守所、特警支隊、交通警察支隊。 1、掌握經濟犯罪的動態,研究分析經濟犯罪情況,擬定預防、打擊對策;
2、負責偵破管轄范圍內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3、組織、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4、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及文化教育系統的內部保衛工作和保衛組織建設工作。 1、收集、分析、報告全市有關社情及治安情況,研究制定全市治安管理工作意見;
2、負責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承辦大型文體活動審查和安全保衛的組織協調;負責集會、遊行、示威的審查、申報;處置和協調處置群體性事件和民事糾紛;負責淫穢物品的鑒定工作;組織、指導防汛、防震等治安保衛工作;查處違反行業治安管理的各類違法行為;
3、負責爆炸物品、煙花爆竹、自衛槍支、射擊運動槍支、放射性同位素、劇毒危險物品的審批和監督檢查;組織培訓行業從業人員;負責控制爆破工程的審批和安全警戒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整頓礦業秩序;
4、指導全市公安派出所各項業務工作,規劃和組織實施城鄉治保會、治安聯防隊、社區治安員等群防群治組織的建設、培訓、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城鄉治安巡邏,指導城鄉治安防範機制和安全文明社區建設;組織、指導全市鐵路護路聯防工作;擬定我市公安技防工作的規劃和計劃,對社會公共安全防範產品實施行業管理,對技防工程實施監督檢查;指導、管理保安服務公司和自建保安組織;組織非機動車管理;負責治安秩序治理整頓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表彰建議勇為行為;
5、指導全市治安案件查處工作;偵辦和指導偵辦治安部門管轄的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國防利益等罪名的95類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和移送起訴工作;協調、督促各區縣核查線索、辦理案件。 1、制定並督促實施全市刑事偵查工作的總體規劃,控制掌握重要的犯罪信息,研究打擊犯罪對策;
2、組織指揮和協調重大、疑難案件的偵破和審理,直接偵辦部分大要案件和領導交辦的案件;
3、針對突出的犯罪問題,適時組織開展專項斗爭、破案會戰和區域治理;
4、指導全市刑事技術工作,承擔物證鑒定和技術管理工作責任,承擔對下支援任務,幫助分縣局勘查疑難案件現場,組織全市刑事技術學術研討和交流工作;
5、結合打擊犯罪工作提出加強公安機關防範工作的措施意見。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黨委、政府關於加強綜合行政執法的重大決策、部署,自覺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2、加強情報信息工作,及時搜集上報各類情報信息,重點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發面情報信息的搜集和分析研判,為上級決策提供依據;
3、協同全市行政執法機關做好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偵查和查處綜合行政執法中發生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調處城市綜合執法中的治安糾紛;
4、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制宣傳,預防、控制和處置有關城市綜合行政執法中的各類群體性事件;
5、負責城市管理警察部門民警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法制工作,做好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看守所是羈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人、被告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此外看守所因工作需要,經主管公安局、處長批准,並經人民檢察院同意,對個別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決犯,可以留在看守所執行;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在押人員實行武裝看守,保障安全;對在押人員進行教育;管理在押人員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看守所監管在押人員,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在押人員。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公安機關有關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我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並指導、檢查、監督貫徹執行情況;
2、研究改革開放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推進全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靈活高效的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體制;
3、掌握信息,分析、預測全市的交通安全形勢並制定對策;
4、組織、實施全市城鄉道路及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5、組織、實施全市交通安全教育;
6、組織、實施交通指揮,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7、負責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
8、負責全市機動車及駕駛員管理、機動車輛安全檢驗及駕駛員人體適應性檢測;
9、負責全市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考核、發證工作;
10、參與全市道路建設和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
11、組織、實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工作;
12、負責交通安全警衛工作;
13、負責公路治安管理工作,實施公路統一執法;
14、組織實施全市公安交警隊伍的正規化建設以及全市公安交通民警的教育訓練工作;
15、承辦市委、市政府、省交警總隊和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G. 刑警隊和派出所的職責分別是什麼

刑警大隊主要承擔轄區內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開展刑偵基礎手段建設。
派出所為公安系統的基層組織,上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在中國,派出所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規定的許可權,其主要任務是:堅決貫徹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同犯罪分子作斗爭;防、控各種事故的發生,管理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衛國家安全。

H. 九江市公安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公安局內設機構23個,直屬機構14個,下屬事業單位2個,機關黨委和紀委按有關規定設置。
(一)辦公室
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況,及時提出全局性工作和中心工作的意見、建議;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督辦、接待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統計、新聞發布等工作;承擔局機關綜合協調、政務公開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機關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對全市公安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修改;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公安調查研究工作;負責市局機關及直屬機構的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機關檔案管理工作;開展公安理論研究。
(二)指揮調度處(副處級,對外稱指揮中心)
組織制定工作預案,協調、輔助指揮全市性重大突發案(事)件處置和重大警務活動;負責協調處理緊急警務和授權的日常警務指揮調度,傳達、落實有關指示、指令和工作要求;指導、規范、檢查、監督全市公安指揮系統和110報警服務台建設;承擔市局機關24小時值班工作。
(三)情報信息研判處
負責全市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重要動態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報送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情報信息綜合應用平台建設,推動情報信息系統高端應用和專業化分析研判工作。
(四)國內安全保衛處(副處級,對外稱國內安全保衛支隊)
掌握影響全市國內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動態,擬訂工作對策;組織、指導、督辦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案件、事件的偵察、控制、防範和處置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對邪教組織和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防範、處置工作;組織、指導調研和專案派遣工作,承辦有關對台工作事務;組織、指導國內安全保衛基礎工作;承辦上級交辦和跨區域的重大案件和專項工作。
(五)經濟犯罪偵查處(副處級,對外稱經濟犯罪偵查支隊)
掌握、分析、研究經濟犯罪動態,擬訂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協調跨區域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指導經濟犯罪偵查工作的業務建設;辦理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承辦上級交辦的經濟犯罪案件。
(六)治安管理處(副處級,對外稱治安管理支隊)
擬訂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辦法、規定;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管理戶籍、民用槍支彈葯、管制器具、劇毒化學品、娛樂場所、特種行業;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導全市公安機關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指導全市特警隊、巡警隊建設以及處置重大群體性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工作;指導公安派出所和社區警務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建設工程、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保衛組織的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指導、監督保安服務業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人口戶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居民身份證的製作、管理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治安案件和相關刑事案件。
(七)技術偵察處(副處級,對外稱技術偵察支隊)
擬訂技術偵察工作的有關辦法、對策;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技術偵察工作;收集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報信息和重大案件線索;組織重大案件、緊急治安事件及重大活動的技術偵察支援工作;協調跨區域重特大案件的技術偵察工作;組織、管理技術偵察專業培訓和技術偵察裝備工作;辦理有關重大案件,承辦上級交辦案件。
(八)刑事偵查處(副處級,對外稱刑事偵查支隊)
掌握、收集、通報、交流刑事犯罪動態信息,擬訂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打擊刑事犯罪的偵查辦案工作;組織規劃和推廣應用刑事技術、刑事情報信息工作,為重大疑難刑事案件提供技術支援;負責與外省、市開展情報信息交流、協調辦案;組織、協調、偵辦重特大跨區域案件、有組織犯罪案件,緝捕重要案犯;承辦上級交辦案件。
(九)科技信息化處(對外稱科技信息化支隊),增掛「信息中心」牌子
規劃、指導全市公安通信、信息和公安科技工作;擬訂、實施公安通信網路建設和信息系統技術標准;規劃和組織實施公安信息系統建設及聯網工作,組織開發、推廣、應用、整合公安業務資料庫,開展信息服務;負責公安信息與網路安全管理工作;負責信息網路運行、設備維護、數據查詢、聲像信息傳輸等技術保障工作;擬訂科技強警工作規劃,管理公安科研和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工作。
(十)網路安全保衛處(對外稱網路安全保衛支隊),增掛「互聯網監控中心」牌子
擬訂信息安全政策和技術規范;指導並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路安全保護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互聯網違法信息監控和情報信息收集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信息網路技術偵察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電子數據檢驗鑒定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
(十一)交通管理處(副處級,對外稱交通管理支隊)
擬訂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執勤執法工作,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公路治安秩序;指導市直公安機關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負責全市劇毒化學品跨區域道路運輸路線的核准,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證的審批;指導、監督全市機動車登記、安全檢驗和駕駛人考試發證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公安機關交通科技管理和信息化應用。
(十二)監所管理處(對外稱監所管理支隊)
掌握全市公安監所工作信息,擬訂公安監所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制度和對策;指導、監督全市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康復中心等場所的人員監管、教育工作;掌握羈押情況,檢查、指導監所安全防範工作,查處重大事故;指導、監督公安監所的管理機構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所配合辦案、深挖犯罪工作;規劃和指導監所及其設施、裝備和技術建設。
(十三)出入境管理
組織、指導全市公民出入境管理、外國人入出境管理和公安外事工作;負責掌握、收集出入境信息,研究制定出入境管理有關辦法、規定;承擔內地居民因私出入境和境內外國人居留、簽證延期管理工作,承擔國籍、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事務;組織協調出入境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負責全市出入境證件的管理、製作和出入境信息網路建設等工作。
(十四)法制處(對外稱法制支隊),增掛「勞動教養審批辦公室」牌子
組織草擬、審核與公安工作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指導全市公安法制建設;指導、監督、檢查公安執法工作;指導、辦理公安機關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工作;負責管理勞動教養對象的審批和有關勞教對象申訴案件的受理等工作。
(十五)禁毒處(對外稱禁毒支隊)
掌握全市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擬訂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承擔對麻醉葯品原植物、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處工作;依法承擔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工作;協調跨區域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指導禁毒宣傳教育和對吸毒人員的管理工作;承擔對全市繳獲毒品的檢驗、分析和保管工作;承辦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毒品犯罪案件。
(十六)裝備財務處
指導全市公安裝備和財務管理工作;指導、檢查全市公安經費保障機制建設工作;擬訂全市公安裝備建設的規劃,負責警用裝備,被裝的計劃、申報、訂貨、調運、儲存、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公安裝備經費的申報、分配、管理工作;編制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預、決算,管理市局所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公安專項經費的使用;負責市局機關社會保障、公費醫療工作。
(十七)警務督察處(對外稱警務督察支隊)
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實施對全市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查處違紀案件;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維護人民警察正當執法權益工作。
(十八)審計處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審計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十九)信訪處
接待群眾來訪,受理公民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投訴請求;調查、復查、復核並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處理信訪事項;督促、檢查、指導全市公安機關信訪工作;收集、掌握和分析全市公安信訪信息,及時綜合、反饋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社會治安問題及其它重大問題;承辦上級交辦的信訪工作。
(二十)巡邏警察支隊(副處級)
承擔市區部分110處警任務,負責市區治安巡邏,承擔市局賦予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十一)特警支隊(副處級)
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處置暴力恐怖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處置暴亂、騷亂事件;處置大規模流氓滋擾等重大治安事件;處置對抗性強的群體性事件;擔負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任務;擔負特定的巡邏執勤和其他應當由公安特警隊承擔的任務。
(二十二)教育訓練支隊(副處級,對外稱市人民警察教育訓練學校)
負責全市公安機關民警的在職培訓工作,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十三)政治部
人事處。指導全市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公安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的調研工作;指導全市公安系統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優撫工作;負責市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協管幹部的考核工作並提出任免、交流意見;承辦全市公安民警考試、錄用、授銜工作;管理全市公安民警警號和證件;指導、管理全市公安機關的立功創模、表彰獎勵工作。
宣傳處。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宣傳思想、文化建設、政治教育和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工作;組織、指導推薦和宣傳先進典型。
綜合處。指導全市公安機關警察內務管理、從優待警和維權工作;負責制定全市公安民警訓練工作的計劃、方案;指導全市公安民警訓練基地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民警在職學歷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警察體育工作。
老幹部處。負責市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工、青、婦和計生等工作。
紀委(監察室)。為市紀委(監察局)派駐機構,增掛市紀委派駐市公安局紀工委牌子。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配副書記2名(其中1名兼任監察室主任)。

I. 派出所都管什麼

派出所職責

派出所是公安機關派出的最基層的工作機構,可以稱作是「小公安局」。其具體職責和工作任務較多。下面選公安機關警務規定之章節部分:

第十一章 公安派出所職責與任務

第一節 派出所主要職責

第一百五十一條 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自覺服從上級領導,確保政令、警令暢通,並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規定的許可權,預防、制止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管理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保障法人和公民合法權益。
第一百五十二條 及時掌握、上報社會治安動態,配合做好各類大型文體、商貿活動安全防範工作。
第一百五十三條 落實實有人口管理。常住人口戶籍登記項目明確,變動登記及時,做好居民身份證發放、管理查驗,門牌管理規范有序;暫住人口及時登記發證,境外人員住宿登記、申報制度健全。
第一百五十四條 依法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監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五條 租賃房屋發證管理,檔案健全規范,房屋出租人治安責任落實。公共場所、特種行業底數清、情況明,日常治安管理措施落實,防火、防盜等安全檢查和維護治安秩序管理制度化,民警責任明確,管理到位。
第一百五十六條 槍支彈葯和危險物品管理嚴格,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單位底數清,逐一檢查落實治安管理和安全防範措施,取締非法生產、使用單位。收繳流散在社會上的非法槍支、彈葯和民爆物品。
第一百五十七條 積極創建安全小區(村、鎮);內部單位落實防範措施,明確安全責任;車輛納入規范管理;維護好中小學校園及周邊的治安秩序。
第一百五十八條 及時趕赴發案現場,做好先期處置工作,積極提供線索協助偵察破案;通過管理防範;打現行、破現案和查處無需偵察的一般刑事案件;及時發現和抓捕藏匿在轄區內的在逃犯。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開展治安整治,查處黃賭毒等黃丑活動,打擊村霸地痞和流氓團伙惡勢力;依法、公正限時查處治安案件;對上級督辦或通知糾正、查處的治安案件及時處理、糾正並反饋。
第一百六十條 指導治保會的工作,開展以治保會為主體的群眾性自防自治;向轄區群眾進行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組織幫教工作;開展「四防」檢查,落實「四防」措施。
第一百六十一條 熱情接受群眾報警求助,堅持24小時值班接待制度,及時為群眾辦理證照;普遍發放警民聯系卡,建立多種形式的警民聯系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條 嚴格隊伍的教育管理,政治、業務學習制度化,防範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科學劃分和管理責任區,建立規范的考評和倒查制度;內務管理規范有序,所容所貌整潔。
參考資料:http://www.sm.gov.cn/bscx/GongAnJinWu/011.htm

J. 秦陵派出所工作職責

派出所的職責:負責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負責維護轄區治安秩序;負責管理常住戶口、暫住戶口,受理常住戶口的變動登記和暫住戶口的申報登記;負責居民身份證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落實對一般違法人員的幫教工作,組織落實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負責對依法判處管制、緩刑以及假釋、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的犯罪分子的監督改造;負責建立健全基層治安保衛委員會負責對治安保衛委員會培訓和業務指導,搞好治保會例會制度,積極推行治安保衛責任制;負責建設治安聯防隊和治安巡邏隊伍,組織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形成全方位的安全防範網路;負責接待來信來訪,受理群眾的檢舉、報案、控告,及時查處治安案件,就地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協助有關部門偵破重大政治、經濟、刑事案件;負責對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負責對槍支彈葯、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協助黨委、政府對不穩定因素進行排查;負責各類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完成鎮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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