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集團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章程,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確立「人力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以科學的方法、規范的制度推進公司的發展。
三、公司人事制度的總原則是:「沒有重疊、沒有空白,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管」。
四、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對企業的全面經營管理負責,對企業的人力資源問題有決定權。
五、人力資源工作包括:人力資源規劃、招聘與配置、薪資和福利、員工培訓、績效考核、勞動合同等。
第二章 人力資源規劃
一、根據公司的發展計劃,制定公司人力資源的長期、中期和短期計劃。
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與財務部合作,建立人力資源會計體系,核算費用。
第三章 員工招聘與配置
一、為保證集團公司的不斷發展壯大,招聘、儲備好必需的人才,對員工的招聘與崗位配置做以下規定:
1、所需員工應面向社會廣泛招聘,同時鼓勵在職員工把德厚的、有才能或有專業特長的親朋好友推薦給公司。
2、任人唯賢,力求做到人盡其才,注重培養工作表現好、能力強、有管理才能的在職員工,並盡可能將其提拔到重要的負責崗位,不讓人才埋沒、浪費和流失。
3、職位空缺和出現新職位時,優先聘用在職員工,不足時再向外招聘。
4、在職員工每月和年終的績效考評結果,將作為員工職務與工資晉升的主要依據。
二、招聘程序
各公司、部門負責人將人員需求計劃以書面形式報行政部;行政部人力資源主管審核匯總,擬制招聘計劃上報集團公司總經理審批後實施。招聘計劃內容為:
1、招聘的崗位、人員數量及相關的福利待遇范圍,招聘信息發布方式。
2、招聘方法:由人力資源部招聘主管進行資格審查;再組織進行初試和復試;
3、招聘時間及人員的安排。
三、入職手續
1、應聘者經確認合格後,由行政部人力資源主管和用人部門在《應聘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報總經理審定批准。受聘者與公司簽訂《試用合同》,成為公司員工。
2、新員工向公司提交近期免冠照片10張,提交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崗位資格證,工作業績和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等原件,查驗後公司復印存檔。
⑴ 員工個人資料包括家庭住址、電話、婚姻及子女狀況。當提供的個人資料中姓名、家庭住址、暫住地址、電話號碼、培訓結業和畢業等情況更改時,應及時通知公司行政部。
⑵ 特殊崗位的員工還須提供擔保人姓名、在昆住址、身份證和戶口冊復印件、擔保人親筆簽名的擔保書。
⑶ 公司有保留、審查員工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的權利,如有虛假、偽造等情況,公司將視情節予以降職、降薪或終止試用、解除勞動關系等處理。由此造成的後果和法律責任,由員工本人承擔。
⑷ 公司適時對新員工進行上崗前的培訓,使其對公司的基本情況和規章制度有初步的了解。
⑸ 報到上崗。新員工填寫員工登記表,與試用部門負責人見面,接受工作安排。
三、試用
1、新員工均有1~3個月的試用期,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的試用期為3~6個月。試用不滿三日者,不發給薪金。
2、試用期工作表現突出者,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寫出書面推薦報告,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後報總經理批准,試用時間可以縮短。
3、公司急需的特殊人才,經總經理批准也可縮短或免除試用期。
4、正式員工離職後重新進入公司的免除試用期,但司齡從最後一次進入時計算。
四、轉正
1、試用合格的員工須填寫《員工轉正申請表》,由試用單位負責人和行政部人力資源主管共同考評簽署意見,分管該業務的公司副總經理審核後報總經理審批。
2、試用期內員工請假一周以上,其轉正時間將會被順延;請假超過一個月者,則作自動離職處理。
五、競聘制度
1、 集團公司的管理崗位競聘制度: 「五不」、「一有」(即:「不分先後、不分內外、不分親疏、不分男女、不分年齡」,「有能力就上」)和「先內後外」原則。
⑴ 鼓勵員工努力學習,提高理論和實際工作水平,積極參與競聘;員工自薦、推薦、舉薦、引薦適合者參與競聘。
⑵ 內部競聘報名後,向社會公開招聘,選其中優秀者與內部人員共同參加競聘。
2、競聘的實施辦法
⑴ 在職管理崗位的競聘:每年年末,公司組織中級管理層(含副總經理級、經理級、副經理級和主管級)在全體員工大會上進行述職、考評。先本人自述,爾後由總經理和全體員工進行民主評議(無記名投票)。其中,總經理的投票權重點50%、全體員工投票權重點50%。述職考評通過率為60%以上視為合格,被考評人可以連任。未能達到60%為不合格,該被考評人降一級使用,其空缺的崗位進行內、外競聘。
⑵ 空缺、新增管理崗位的競聘:公司統一組織競聘。鼓勵能勝任某崗位的員工,向行政部人力資源主管報名積極參與競聘。
3、競聘程序
公告→報名→資格審查→筆試→競聘演說→競聘答辯→篩選評定→上崗試用→任職考核 →月績效考核 →年終述職考評。
4、競聘組織
行政部負責競聘的組織,競聘小組由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部門經理組成(本崗位競聘時,崗位的原負責人迴避),競聘題目由公司領導或專家出題。
5、試用
競聘小組採用打分制決定人選,進入試用期(公司內部員工1個月,外聘人員1-3個月)。試用期結束時進行履職考核,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聘期一年,任期滿後重新進行履職考核。
第四章 員工薪資制度
員工的薪金,根據本人的學歷、資歷、能力、崗位和月、年績效考評,在集團公司工作的時間(簡稱司齡)以及管理目標責任完成情況等構成(詳見《績效工資表》)。
一、薪金構成
1、基本工資:含工齡工資、學歷工資、職稱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
2、崗位職務工資:根據員工的工作崗位核發。
2、月績效工資:根據員工的每月績效考評情況核發。
3、年績效工資:根據集團公司的全年效益和員工的每年年終的績效考評情況,年度結束後發放。
4、項目效益獎金:集團公司項目完成產生效益後,以稅後利潤的5%提取,按崗位職責和歷次員工績效考評情況確定發放金額。在公司項目完成之前因個人主觀原因(因病無法克服的客觀原因除外)離開公司的人員,不享受項目效益獎金。執行經營管理目標責任的單位,按《責任書》約定實施。
5、總經理獎勵基金:總經理撥出專項「獎勵基金」,並決定發放對象與方式 。
6、崗位津貼:項目施工一線的員工,出勤率達到26天以上的享受崗位津貼,津貼標准視項目情況而定。公司其他單位均不享受此項津貼。
7、待崗工資
⑴ 集團公司業務量減少時,可安排部份員工待崗。待崗一年內按政府規定發給「最低生活保障費」,保留勞動關系。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待崗時間也可超過一年。待崗前的工作時間內的年績效考評工資和項目效益獎金,按實際在崗時間計算。
⑵ 員工待崗期間接到公司的上崗通知必須按時到崗,否則公司有權終止勞動關系,保留追回已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費的權利。
二、薪資定級、定檔
1、定級、定檔方法。由員工自己選擇適合的薪資檔、級,並自述理由(包括:崗位職責、工作能力、工作成績、績效努力目標和實現的辦法以及本崗位的社會平均薪資水平等),經民主評議後報總經理審定批准。執行期三個月,根據每月的績效考評情況決定維持其薪資級、檔或進行上、下調整。
2、工資的級、檔金額隨公司效益增加和物價水平的提高適時上調。
3、員工崗位發生變動,其薪資亦進行相應調整。晉升級、檔的工資從公司下發通知的下月起執行;降低級、檔的工資從公司下發通知的當月起執行。
4、根據對員工的績效考評情況,公司每年將進行薪資調整,以激勵優秀、督促後進。當年內晉級兩次以上者,年終獎勵再晉升一級。若當年內未能晉升一級者,次年降一級薪資。
三、發薪日期。每月的10日,集團公司支付員工上月1日至月末的薪金。若付薪日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於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薪資均以稅前數值計算。
四、集團公司下屬各承包單位的薪資標准可參照公司標准和制度執行。
第五章 績效考評制度
一、總則
為全面、客觀、公正、准確地評價員工的工作績效,激勵其不斷改善工作表現,圓滿完成集團公司的經營目標,特製定本制度。
二、考評原則
1、對員工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業績三方面進行考核、評估,建立績效考核考評檔案,作為工資發放、薪資級、檔調整、崗位聘用與晉升的重要依據。
2、考評對象
⑴ 集團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和因病、因私、因傷缺勤者,但不包括當月出勤未達15個考評工作日者。
⑵ 員工在考評期內更換工作崗位,就職新崗位超過15天參加新崗位考評,反之則回原崗位進行考評。
3、考評分為月考評、年度考評和其它考評。
4、因完成公司計劃外臨時安排的工作,影響了月計劃工作的完成,考核、考評時應酌情正確處置。
三、考評指標
考評指標按普通員工、主管級以上員工兩種類型分別確定(詳見附表)。
四、月考評程序
在員工自評的基礎上,由考評小組進行考評。考評小組的組成:
1、普通員工類的考評小組:由行政部人力資源主管,被考評員工的直接上級、分公司經理、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組成。
2、主管級以上員工的考評小組:由行政部人力資源主管,被考評員工的直接上級、分公司經理、總經理組成。
五、年度考評程序
1、普通員工的考評分上級、同級、自我考評三級進行,各級的考評權重比例為:上級占總評的70%,同級占總評的20%,自我考評占總評的10%。
2、主管級以上員工的考評分上級、下級、同級和自我考評四級進行,各級的考評權重比例為:上級考評占總評的60%,下級考評占總評的20%,同級考評占總評的10%,自我考評占總評的10%。
六、年度考評方式
以考評會議評定的方式實施年度員工考評。
1、考評會議的成員:由被考評部門全體員工、其它部門的經理、分公司負責人、公司副總經理和總經理組成。
2、考評會議由總經理或指定人員主持,主持人指定一名參評者負責會議的相關記錄和評分核算。
3、會議程序
⑴ 行政部人力資源主管對被考評人各月績效考評結果進行簡要介紹。
⑵ 被考評人作自評陳述。
⑶ 被考評人迴避,參評者對被考評人的陳述進行評論和評分。
⑷ 評分以不記名方式,按上級、下級、同級分類後交給記分員。記分員按上述級別分類算出各類的平均分後,再以各級評分權重比例算出被考評員工的年度績效考評得分。
七、獎懲辦法
(一)「優秀」:績效考評得分90以上(包括90分)。
1、月績效考評連續三個月獲得「優秀」晉升一檔薪金。
2、年績效考評得分為全公司第一名,晉升三檔工資;第二名晉升兩檔工資;第三名,晉升一檔工資。
3、年度獎勵名額:集團公司參評人數在20人以下,評選一人;參評人數在20-50人,評選二人;50人以上,評選三人。
(二)「稱職」:績效考評得分為89-80分為稱職,不獎不罰。
(三)「基本稱職」:績效考評得分為60-79分,考評為「基本稱職:
1、月績效考評得分為75-79分,扣除本人績效工資的5%;績效考評得分為70-74分,扣除本人績效工資的15%;績效考評得分為65-69分,扣除本人績效工資的20%;績效考評得分為60-64分,扣除本人績效工資的30%。
2、連續二個月考評為「基本稱職」,按比例加倍扣除當月績效工資。連續三個月考評為「基本稱職」,扣發當月「績效工資」的100%。若本人為部門經理的,還要扣除其「職務工資」的100%。
3、員工月績效考評為「基本稱職」,扣除其直接上級當月「職務工資」的10%;連續兩個月考評為「基本稱職」,扣除其直接上級當月「職務工資」的20%;連續三個月「基本稱職」,扣除其直接上級當月「職務工資」的100%。
(四)「不稱職」:績效考評得分為59分以下,作以下懲處:
1、月績效考評為「不稱職」,扣除本人當月「績效工資」的100%;連續二個月考評為「不稱職」,除扣100%「績效工資」外,加扣100%的「職務工資」;連續三個月考評為「不稱職」,降薪(降職)一檔處理;連續四個月考評「不稱職」予以換崗或辭退。
2、員工月績效考評為「不稱職」,扣除直接上級當月「職務工資」的40%;連續兩個月考評為「不稱職」,扣除其直接上級當月「職務工資」的60%;連續三個月考評為「不稱職」,扣除其直接上級當月「職務工資」的100%。
(五)年績效考評為集團公司最後一名的,降薪二檔或降職。
(六)考評後的個人月收入不低於昆明市規定的最低月工資標准。
第六章 員工福利
一、有薪假期
1、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國慶按政府的規定執行。集團公司另有規定時另行通知。
2、帶薪年假:員工在公司服務滿一年的可以享受三天的帶薪休假,司齡每增加一年休假可增加一天,最多不超過15天。該類假期可充抵病、事假時間。
3、婚假:依照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記手續的公司正式員工結婚,按政府規定給婚假;符合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及以上)初婚條件的,參照政府規定和公司實際另加晚婚假。
4、喪假:直系親屬(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或直系供養人死亡,公司給喪假3天加來迴路程,最多不超過7天。
5、以上未列假期根據公司實際參照政府規定執行。
6、休假的一般規定
⑴ 員工提前一個月向所在部門領導和行政部申報擬休假的種類和時間。
⑵ 具體休假時間,一般員工由所在部門與個人協商後統一安排;經理層及以上的由所在部門與公司行政部協商安排,報總經理審批。休假期間若遇公眾假日或法定假日,不另增加休假時間。
二、社會保險
1、公司為試用期滿並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購買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項目。保險基數根據企業情況每年核定一次,繳費比例按照政府規定執行。
2、公司對長期外派和現場工地的員工,按國家有關規定購買工傷或意外傷害保險。
3、若員工本人不願意購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購買上述保險,需本人寫出書面報告,責任由本人自負。
三、員工活動
1、公司為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每兩年進行一次例行體檢,並適當組織體育鍛煉和娛樂活動。
2、公司員工均可參與公司工會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舉行公司周年慶祝、春節聯歡、體育競賽、郊遊等活動。
第七章 獎勵和處分
一、獎勵
1、集團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的公司予以獎勵:為公司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挽回重大經濟損失;取得重大社會榮譽;管理改進的成效顯著;培養和舉薦優秀人才。
2、獎勵分為項目績效獎、年度特別獎和不定期的即時獎勵。獎勵方式為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和獎金。
⑴ 項目績效獎。根據安全、質量、進度、開源節流、產生的經濟效益,由上級主管單位推薦,集團公司組織評審,經總經理批准。
⑵ 年度特別獎由所在部門推薦,公司行政部審核,公司總經理批准。
⑶ 業績表現、工作態度、敬業精神、管理創新表現突出和有其他特殊貢獻的員工,即時給予獎勵。
二、處分
集團公司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視情節輕重、後果大小、認識態度等予以處罰(不排除犯有下列行為之外的過失也會受到處罰):
1、 工作態度不認真,造成一定後果;不服從合理的工作分配,影響工作;違反工作紀律,在工作場所或工作時間吵鬧、打架的過錯方;根據績效考核制度應受的處罰;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而給公司造成損失; 損壞公物,影響公司正常秩序;虛報個人申述資料或故意填報不正確個人資料;擅自篡改記錄或偽造各類年報、報表、人事資料;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及公司制度。
2、處罰分為:警告、扣除當月部分或全部績效工資、薪資降級(檔)、開除四類。
第八章 員工培訓
一、培訓目的:保障員工自尊、自我實現的需要,充分釋放其潛能,有效調動積極性、創造性,強化員工敬業精神,增強企業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培訓內容
(一)新員工培訓
1、培訓時間:新員工到崗後的第一周進行。
2、培訓內容:⑴了解集團公司發展戰略、方針和宗旨(行政部負責);⑵了解企業規章制度、文化(行政部負責);⑶了解工作內容、性質、責任、許可權、利益、規范(部門經理負責);⑷熟悉組織機構、崗位、人事環境(部門經理負責);⑸熟悉工作流程、技能(部門經理負責)。
(二)員工素質培訓
1、目的:提高員工綜合素質,培養價值觀,增強團隊意識和團隊精神,激發工作熱情,體現公司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
2、培訓方法:以面授、討論、心得共享、自學相結合。
3、培訓負責部門:行政部
4、培訓時間安排:分階段進行,每逢雙月的周六下午4:30 ~ 6:00。視工作情況和工作需要也可集中一天或半天進行專業培訓。第一階段培訓以激勵和素質教育為主題;第二階段以ISO9001:2000為培訓主題;第三階段以宣傳企業文化為主題。包括其它相關的培訓。
三、規章制度培訓
培訓內容為公司的規章制度,通過培訓,使之人人熟知、自覺遵守(行政部負責)。
四、專業知識培訓
1、專業知識普及培訓。涉及的各個專業的培訓,每月進行一次,分別由公司專業人員或各級領導以講課方式傳授專業知識,提高員工的綜合知識水平和工作能力(由行政部負責組織)。
2、學歷培訓(公司支付學費式培訓)
⑴ 符合下列條件、未取得大專或本科文憑的員工,享受在職學歷培訓。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以上,本人願意長期服務於公司,也希望提高自我素質;績效突出,公司擬重用或作後備力量的;崗位工作需要進行培訓的。
⑵ 學歷培訓以業余學習(夜大、函大學習、進修)方式為主,時間一般為2~3年。員工可選擇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專業進行深造。
⑶ 第一年學費由公司支付,其餘學費畢業後憑畢業證報銷。未取得畢業證,全部學費自行負責;繼續學習取證的後期學費不得報銷。
⑷ 接受了學歷培訓的員工,須在公司服務三年(從拿到畢業證起計算);未滿三年而離開公司的,應向公司支付部分學費。支付辦法為:以學費總數除三十六個月,未滿的幾個月的學費由個人賠付公司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3、換崗、任職培訓。因崗位變更須進行的培訓,可在任職過程中接受鍛煉、培訓(由公司領導安排)。
4、技能培訓(在職短期培訓)
⑴ 根據公司業務發展和工作需要,進行定向、專業、脫產或半脫產培訓,提高員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技能。
⑵ 員工培訓結束後,所學內容應在本部門和相關專業的公司員工中進行「互教學」,共同分享成果。否則將承擔所有的學習費用(由行政部組織實施)。
5、公司根據需要安排的執業資格、崗位證培訓考試,取得的資格證的費用由公司報銷,但持證人須在公司服務滿三年(從拿到資格證起計算);未滿三年而離開公司的,公司要求其支付部分學費。支付辦法是:以學費總數除三十六個月,未滿的幾個月學費,由個人賠付公司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五、培訓紀律
1、在規定的培訓時間內,任何人不得無故缺席或請假。確有要事的,需事前以書面形式(附總經理簽字)交至行政部,口頭請假或事後補假均無效。無故缺席者每次罰款30 元。
2、遲到每十分鍾主管級以上員工罰款10 元,普通員工罰款6元,以此計算。
3、培訓將進行不定期的考試,考試成績計入當月績效考核內容。
六、培訓績效評估
每一階段的培訓結束後,以考試、問卷調查、談話調查等多種方式進行培訓評估,依此對下階段的培訓方式、內容和對象進行調整,以達到培訓效果和目的。
第十章 勞動合同與離職
一、適用范圍:試用期滿轉正後的全體員工
二、合同期限
1、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2、因公司原因或員工個人原因而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上的,均視為一年期勞動合同。
三、合同簽訂、續訂、變更和解除
1、新員工在試用期滿轉正時,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2、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後續簽勞動合同。期滿未重新訂立勞動合同而雙方均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原合同續簽。
3、公司與員工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4、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需解除合同的,應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經雙方協商一致後方可解除合同。
5、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經濟補償。
⑴ 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⑵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⑶ 未經公司批准而自動離職;⑷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⑸ 擅自離崗,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被公司除名;⑹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並支付經濟補償:
⑴ 經與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⑵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崗位工作(增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⑶ 不能勝任分配的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⑷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7、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經公司批准後方可辭職。如未提前通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8、未提及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離職手續、補償
1、員工在離職前必須完備離職手續,否則不給予離職補償;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公司保留司法解決的權利;第一負責人或重要崗位管理人員離職,公司將安排離職審計。
2、離職手續包括:⑴辦理工作交接事宜;⑵按《離職手續表》要求辦理離職手續;⑶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辦公用品及其它公物;⑷報銷公司帳目,歸還公司欠款;⑸如與公司簽定有其它合同(協議),按其它合同(協議)的約定辦理;⑹離職手續完備後,領取離職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薪金。
3、離職補償。員工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補發一個月基本薪金。其中: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發;超出一年不滿一年半的,按一年半發,以此類推。補償費最少發一個月,最多發放12個月。
五、糾紛處理
合同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員工可通過申訴程序向上級負責人或責任機構(公司專職負責人、公司工會負責人、公司總經理)申訴,協議解決;不能達成協議時,可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❷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規定內容
事制度(一)
第一節 總則
一、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呈法規、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執行國家在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勞動人呈部門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系為合同關系,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四、公司勞動人事部,負責公司的人事計劃、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並辦理員工的考試錄取、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
第二節 一編制及定編
五、 公司各職能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六、 公司職能及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總經理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七、 下屬公司、企業屬下機構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經理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八、因工作及生產,業務發展需要、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按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履行手續後方准實施。特殊情況必須提前聘用員工的,一律報總經理審批。
九、下屬公司、企業需僱用臨時工人的,必須提前2個月作出計劃報勞動人事部審批,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統一向勞動管理部門申請指標,按核準的指標及指定的地點僱用臨時工。嚴禁無指標僱用臨時工。
十、勞動人事部負責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及方案,供總經理參考。
第三節 員工的聘(雇)用
十一、 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對聘(雇)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十二、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脫離原級職別,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2.副總經理、總理經助理、總會計師等高級職員,部門主任(部長)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
3.部門副主任(副部長)、下屬公司、企業副經理及會計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4.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准後,由人事部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適用於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十五、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確需增加員工的,按如下原則辦理。
1.先在本部門、本公司、企業內部調整;
2.內部無法調整的,報請勞動人事部在公司系統內調配。
3.本系統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計劃,報總經理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進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員工,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必須填寫「僱用員工審批表」和「員工登記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擬定工作崗位,經勞動人事部審查考核,符合聘僱條件者,先簽試用合同,經培訓後試用半年至1年。
十七、 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
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了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
培訓由勞動人事部和用人單位共同負責。
員工試用期間,由勞動人事部會同用人單位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試作期間的工資,按擬定的工資下調一級發給。
十八、員工試用期滿15天前,由用人單位作出鑒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勞動人事部審核後,報總經理審批。批准錄用者與公司簽訂聘訂聘(雇)用合同;決定不錄者試用期滿退回原單位。
十九、 臨時工由各下屬公司、企業在上級核準的指標內僱用。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四節 工資、待遇
二十、 公司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工資、待遇。
二十一、 公司執行董事會批准實行的工資系統列。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其工資。
二十三、員工的工資,由決定聘用者依照前條規定確定,由勞動人事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放。
二十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員工表現好或貢獻大者,所在單位可將材料報監察部及有關部門審核,經總經理批准後予提級及獎勵。
二十五、公司按照國家有產在規定為員工辦理退休、待業等保險。員工享有相應的保險待遇。
二十六、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二十七、 員工的獎金由公司、下屬公司、企業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二十八、員工享有公費醫療待遇。員工本人的醫葯費按規定憑縣級以上醫院報銷憑證核准報銷。
第五節 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 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因工作生產需要不能休假的,節日按日工資200%、假日按日工資100%計增發給 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三十、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探親待遇。具體如下: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1年後,開始享有探親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實際需要經予路程假;
3.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員工4年1次20天,另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員工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銷往返路費,超過規定的費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6.員工請假探親必須由所在單位統籌安排,經人事部核准;未經核準的按曠工處理。生產單位員工探親盡可能安排在春節統一放假。
7.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住宿費、行李托運費經及參觀游覽等費用,均由員工處理,不得報銷。
三十一、 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假13天,異地結婚可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照發。
三十二、產育假:
1.女23周歲以下生育第一胎的,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生育時難產的(如剖腹產、III 度會陰破裂等)可增加產假30天;
2.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產假120天;難產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間內已辦理「獨生子女證」者另增加90天;產生女結扎的另增加21天;
4.產假期滿後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期間發給75%的工資。
5.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 節育手術假:
1.取環休息1天;
2.放環休息3天;
3.男結扎休息7天;
4.女結扎休息21天;
5.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休息15-30天;流產後結扎增加21天;流產假期1年內不能超過2次;
6.懷孕4個月以上引產休息42天;引產後結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內工資津貼照發。
三十四、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喪假3天;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和津貼照發。
三十五、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勞動人事部會同各單位統籌安排員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發100%日工資。
第六節 辭職、辭退、開除
三十六、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三十七、 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向勞動人事部提出辭職報告,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職手續。
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准後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
三十八、 員工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後,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三十九、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經原批准聘(雇)用的領導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經予國理辭職手續。
四十、國家幹部、職工要求調離本公司,必須經勞動人呈部同意,報總經理審批後,才能按程序辦理調動手續。
四十一、員工未經批准而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二、員工或用人單位認為其現工種不適合的,可向勞動人事部申請在公司內部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半年後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三、 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並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四、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對符合聘用的領導批准後,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未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和領導批準的,不得辭退。
被辭退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調入的幹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系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四十六、 聘(雇)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到勞動人事部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公司不與之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調入的幹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系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七、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後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四十八、 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雇)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並移交業務渠道。否則,勞動人事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九、 公司對被辭退及未獲公司續聘的員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齡計算每年發給其1個月工資。不滿1年的按1年計。
第七節 附則
五十、公司屬下各公司、企業的人事管理,均適用本制度。
五十一、本制度由勞動人事部負責執行。人事部可依據本制度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❸ 人事管理辦法
人事管理制度
□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保證、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
卸、給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
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
第四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
□ 聘 用
第一條 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
第二條 本公司聘用各級員工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於職務或工作者為
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 新進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計劃,呈報標准。
第四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聘用
(一)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5年以上實際工
作經驗,年齡在35歲以上。
(二)部門經理,必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
在25歲以上。
(三)一般職員,高中以上學歷,其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五條 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保安、打字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
能聘用:
(一)司機 有汽車駕駛執照,並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二)保安 身高1.72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
(三)打字員 擅長中英文打字,有實際工作經驗。
□ 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 新聘用人員應試用合格才試錄用,試用期為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
式員工。
第二條 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第三條 員工錄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並按規定時間上班。
(一)填寫個人履歷表;
(二)交登記照片5張;
(三)交身份證復印件1份;
(四)交學歷證。
□ 保 證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
新進員工於辦妥保證手續後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責任均按保證書及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
(一)團體保 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工廠或商號;
(二)個人保 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的團體保。
第四條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並負責代被保人
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盜竊及其它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 保證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
更正。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
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 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後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
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准許復職。
第九條 本公司對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
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准許復職。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後6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保證書
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 職務任免
第一條 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
第二條 職務的任免除依章程項目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可
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任免。
第三條 職務任免經核定後由人事部門填發人事任(免)令。
第四條 職務委派經核定後准支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
□ 遷 調
第一條 本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
工如借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 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
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派調。
第三條 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後,單位主管人員應於10日內,其他人員應於7日內辦
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
前項奉調員工由於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
5日為限。
第四條 奉調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
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傢具的運費,可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第五條 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
移交者呈准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六條 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代理。
□ 解 職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僱六種。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當然解職」得依規定給恤。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於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准,在未奉核准
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認為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六條 命令停職者。遇到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予以免職或解僱。
(二)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癒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僱,但偵查處分訴或判決無罪
確定後,可予復職。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於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八條 本公司因實際業務需要或資遣有關員工,其辦法另定。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准後才能離職。
□ 服 務
第一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於事前述明
核辦。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
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或兼任公司以外
的職務,但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並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
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有驕傲滿足以損害本公司名譽的
行為。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妄生意見、吵鬧、斗毆、搬弄是
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情事。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
訂。
第十一條 本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加班管理辦法
另訂。
□ 交卸手續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員交卸。
(二)經管人員交卸。
第二條 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
人員。
第三條 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 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 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
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
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 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
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
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
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於10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
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 請假休假管理規定
第一條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應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
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節;
3.婦女節(限女性);
4.勞動節;
5.國慶節。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第二條 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7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具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
(四)產假
1.員工生育可請假8星期;小產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個月,辦獨生子女手續再加3個月;
2.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
(五)喪假
1.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喪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六)公假 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的調訓,期間不滿1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
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 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 前條各款假期內的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 第二條各條款假期的核准許可權如下:
(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准。
(三)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
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並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
過期仍未痊癒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 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愈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僱;
(一)病假愈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津。
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特准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並計算。特准病假期間薪資減半
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呆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須親自辦理
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
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曠工在7日以內按日計扣薪津。
第十一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
假。
第十二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並於請假單內註明。
第十三條 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遞減。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並依
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 在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 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內,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
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分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後送人事單位備查。
(二)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並覓妥職務代理人,
辦妥職務交待後才能休假。
(三)基於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津數額改為獎金,若干休假期
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額改發獎金。
第十七條 員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一)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
❹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太寬泛了,能把問題具體些嗎?
比如,人事招聘面視技巧,績效管理方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