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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集體協商開展業務培訓情況

發布時間:2021-02-28 17:33:29

Ⅰ 如何全面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

如何全面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應該主要做到: ——調查研究,理清工作思路。協調勞動關系,調整工資分配,事關職工的切身利益和企業的穩定發展。
——依法操作,嚴把工作環節。餘姚市在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時,堅持規范提高,確保協調的質量,充分發揮工資協商制度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民主管理、加快企業發展、鞏固社會穩定的作用。在具體操作中,政府注重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堅持「五個原則」,嚴把五道「關口」:一是堅持平等原則,把好組織建立關。由企業行政和職工雙方各3-10人,組成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機構,工會履行職工代表職能。二是堅持公開原則,把好測算分析關。雙方在公開徵求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按照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相結合,職工工資水平與企業發展業績相結合的要求,確定工資總額和各崗位工資分配方案,形成協商預案。三是堅持合作原則,把好協商關。耐心做好職工和企業行政雙方的思想工作,維護對等權益,減少對立情緒。四是民主原則,把好審議關。認真開好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簽定工資協議草案。五是堅持依法原則,把好審核關。企業集體工資協商由雙方各執一份,並交主管部門(行業)或鄉鎮(街道)、總工會、勞動部門各一份,有關部門根據勞動法、工會及相關法律和政府規章嚴格予以審核,經審核後生效實施。
——多方推動,優化工作環境。實施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主體是職工和企業業主。由於這項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影響大,政府有關部門必須加強引導和服務
企業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政府適應市場經濟新形勢,轉換職能,轉變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模式的一項制度創新。 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推進工作集體協商制度,必須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各地各部門要堅持穩中求進,數量服從質量的原則,全面規劃,分步實施,精心組織,穩妥操作。根據當前勞動力市場供給與需求的競爭進度,具體抓好三個環節:一是抓好規劃。做好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工作,摸清轄區和系統內企業的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目標、實施計劃及相應措施,分階段排出試點、擴面、推行的企業。二是抓准試點。可選擇經營者民主意識較強,經濟效益較好,企業基礎管理制度完善,工會組織健全有力的一些企業作為試點。在選擇面上要統籌兼顧,綜合考慮不同體制、不同行業、不同系統、不同地域的企業。要善於積累和總結經驗,發揮典型示範效應。三是抓住重點。工資協商內容廣泛,必須根據具體情況,抓住主要矛盾。針對部分企業壓低或拖欠工資,加班不加薪,增效不增資等職工反映集中的問題和勞資糾紛迅速上升、勞資矛盾有所激化的趨勢,當前要把保障職工基本生活和勞動安全等關鍵問題作為協商的重中之重,重點保證,重點解決。

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必須改革創新,注重實效。堅持「三個有利於」的標准,圍繞發展主題,以改革的精神,不斷探索新途徑,創造新方法,摸索出符合各地特點的工作路子。按照「創新」與「求實」的原則,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必須做到五個結合,即與企業生產發展實際相結合,與企業制度創新相結合,與提高職工素質相結合,與完善市場經濟體系相結合,與促進企業民主政治建設相結合。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既要充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又要充分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增強企業的內部凝聚力和外部競爭力,促進企業生產與發展;既要推動現代企業制度建立、促進企業管理的科學化、民主,促進工資協商的制度化、規范化,又要充分發揮政府對勞動力市場的宏觀調控職能,建立合理的勞動力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形成規范、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Ⅱ 如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共五個步驟,十六個規范動作。
一、產生代表
(一)產生協商代表。企業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定。職工方代表由工會推薦,經職代會、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協商雙方代表人數應當對等,一般為3-7人。
(二)確定首席代表。企業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書面委託的其他人員擔任。職工方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或書面委託的其他協商代表擔任。
(三)聘請代表。雙方首席代表均可以書面委託社會專業人士擔任本方代表,人數不超過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四)培訓協商代表。對協商代表進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資政策培訓,進一步統一認識,明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建立企業職工工資增長機制和支付機制,目的是從制度上維護職工權益、保障職工共享企業改革發展成果,促進企業又好又快和諧發展。
二、啟動要約
(五)提出協商要約。企業勞資雙方都可以提出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向對方提交工資協商要約書,提出工資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寫明協商代表、本方協商代表身份、資格證明材料及需要對方提供的情況等。
(六)要約答復。一方接到要約書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對方。
(七)向上級工會報告。在協商前的5個工作日,由企業工會向上級工會報告。
三、協商准備
(八)搜集各方面意見。職工方召開工會小組會、座談會等,廣泛聽取職工對本次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
(九)准備協商資料。協商雙方搜集協商所需的相關資料。如: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狀況及有關經濟指標、本地區、同行業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消費價格指數等。
(十)確定協商重點。要堅持從本單位實際出發,突出重點。較大企業、效益較好的企業可以就多項內容進行協商;效益較差的企業,可以就一項或幾項內容進行協商。
(十一)進行協調溝通。雙方就協商中的重點問題互相協商溝通,力爭使協商重點接近一致,為平等協商做好准備。
四、正式協商
(十二)履行協商程序。工資集體協商採取會議協商形式。雙方首席代表輪流擔任協商會議執行主席。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的意見,進行充分討論,達成一致意見後,形成工資集體合同草案。
(十三)申請協調。按規定期效,多次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協商一方或雙方可以向工資集體協商領導小組提出申請協調。
五、審議審查
(十四)審議通過草案。職工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企業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十五)報送勞動部門審查。職工工資集體合同應在60日內訂立,報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十五日內經審查通過的,合同即行生效;對審查有異議的,應在十五日內將修改意見通知協商雙方,協商雙方通過協商,修改文本,並重新提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職工工資集體合同。期限為一年。
(十六)合同生效執行。職工工資集體合同生效後5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執行。企業工會要組織職工代表對企業履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Ⅲ 工會組織怎樣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一般由工會方3名代表(工會主席、工會副主席、財務委員)及企業方3名代表(總經理、財務總監專、人力資源屬總監),雙方協商議定確立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等勞動標准。
歡迎追問。

Ⅳ 工資集體協商包括哪些內容

《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9號,2000年11月8日發布)第七條對工資集體協商內容規定,工資集體協商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工資協議的期限.

2.工資制度、工資標准和工資分配形式.

3.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4.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

5.工資支付辦法.

6.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

7.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

8.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

9.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各企業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時,要根據本企業具體情況,按照職工群眾的要求和願望,從企業職工切身需要解決的問題出發,可就某一個或幾個問題進行協商,簽訂協議或合同,不必強求面面俱到.雙方認為應協商約定的事項,可包括勞動分紅、職工股的股息紅利分配、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及其他與職工分配有關系的事項.

Ⅳ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職工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參加職工工資集版體協商;及時向本方權人員公布協商情況並徵求意見,解答本方人員的詢問;提供與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真實情況和資料;
代表本方參加職工工資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監督工資集體合同的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Ⅵ 如何制定基層工資集體協商方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企業工資分配自主決定機制,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及調整幅度等問題進行平等協商,並依法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以下簡稱工資協議)的行為。集體合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工資集體協商。

第四條工資協議對協議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工資協議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工資協議。

第五條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報酬的條款,應符合工資協議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縣(市)級以上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會同同級工會組織等有關部門適時提供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所需的有關資料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咨詢,對參與協商的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業務培訓;並依法對工資協議進行審核登記,對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協議雙方的爭議進行調解或仲裁。

第二章工資集體協商的原則和內容

第七條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應遵循以下原則: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協商雙方應堅持平等、互利、合作;

兼顧國家、企業、職工三方利益,使職工工資在經濟效益提高的基礎上合理增長。企業效益下降,工資水平相應降低。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公司應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八條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包括:

企業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准和工資分配形式;

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變動幅度;

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

企業工資支付制度,包括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

工資協議的修改、變更條件;

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

工資協議生效的起止日期;

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與工資待遇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工資集體協商代表

第九條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每方為3~10,雙方有相同的人數,並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條職工代表由工會組織推薦,或由工會組織按照民主程序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

協商雙方也可書面委託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士擔任本方協商代表,委託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

第十一條職工首席代表,一般由工會主席擔任,或由本方協商代表研究確定。企業首席代表,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託經營管理層其他成員擔任。協商代表中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士不得擔任首席代表。

第十二條協商雙方的首席代表輪流擔任協商執行主席。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工資集體協商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對協商過程中發生的緊急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協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議權、否決權、贊同權和陳述權,其參加工資集體協商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享受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保險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四條職工方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個人嚴重過失包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和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第十五條協商代表應嚴格遵守協商的規則和紀律,履行代表職責,對協商范圍內的問題發表意見,不得使用侮辱、謾罵等損害他人尊言的話攻擊對方。任何情況下不得採取過激行為。

協商雙方不得威脅、收買、欺騙對方協商代表。

第十六條協商代表應積極了解掌握工資分配的有關知識;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接受本方人員對工資集體協商有關問題的質詢。

第十七條協商代表因特殊原因空缺的,應及時按照規定程序推選或指定新的協商代表。

第四章工資集體協商的程序

第十八條企業和工會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工資集體協商的提出方應向對方提出書面的協商意向書。意向書應寫明准確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等。另一方接到協商意向書後,應於15日內予以書面答復,並進行協商。企業或工會無正當理由均不得拒絕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第十九條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不涉及企業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在協商前1個月向對方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條在協商前,職工代表應通過多種途徑廣泛聽取職工對工資集體協商的意願和要求,並全面掌握由企業提供的以下情況:

國家、省、市有關工資分配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地區、行業、企業的人工成本參考水平;

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政府發布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及最低工資標准;

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企業實現利稅、企業凈產值、勞動生產率、工資利稅率、資本收益率;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限於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公司);

上年度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第二十一條進行工資集體協商應有書面記錄,記錄員由雙方協商指定。協商代表不得擔任記錄員。

第二十二條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或出現事先未預料到的重大問題時,經雙方同意,可以暫時中止協商過程,中止期限最長不超過30天。具體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的具體時間由雙方共同商定。

第五章工資協議

第二十三條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可由雙方共同或委託一方起草工資協議。

第二十四條工資協議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審議。協議草案經審議未獲半數通過時,協議雙方代表應在10日內對協議草案再次進行協商和修改,並重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協議草案審議通過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第二十六條工資協議簽訂後,應於10日內由企業將工資協議一式三份及說明,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登記。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收到工資協議15日內對工資協議的內容、協商雙方資格和簽訂程序等依法進行審核;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工資協議的修改意見,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通知協商雙方。雙方應就修改意見及時協商修改工資協議,並於15日內重新報審;

工資協議核准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向協商雙方送達《工資集體協議審核通知書》;

工資協議審核登記申請報出15日內,協議雙方未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資集體協議審核通知書》,也未接到修改通知的,視為核准。

第二十八條對經審核通過的工資協議,協商雙方應於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形式向本方全體成員公布。

第二十九條因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的調整或出現不可抗力等因素,足以影響原工資協議的執行或導致工資協議不能履行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以後,可對工資協議進行變更或解除。

修改、變更後的工資協議須在10日內按管理許可權重新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解除工資協議應在10日內向審核該協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書面說明。

第三十條工資協議的有效期一般為一年。工資協議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工資協議立即終止。企業和工會均可在原工資協議期滿前3個月內,向對方書面提出次年的協商意向書,進行新一輪的工資集體協商。在原工資協議期滿,新工資協議尚未生效期間,原工資協議繼續有效。

第六章爭議處理

第三十一條對因拒絕協商或因簽訂工資協議發生的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按管理許可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

第三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調解申請後,應及時組織同級工會代表、企業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共同調解,並於30日內完成調解,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第三十三條工資集體協商雙方因履行工資協議發生的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試行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Ⅶ 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會不會影響企業發展

企業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政府適應市場經濟新形勢,轉換職能,轉變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模式的一項制度創新。 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推進工作集體協商制度,必須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各地各部門要堅持穩中求進,數量服從質量的原則,全面規劃,分步實施,精心組織,穩妥操作。根據當前勞動力市場供給與需求的競爭進度,具體抓好三個環節:一是抓好規劃。做好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工作,摸清轄區和系統內企業的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目標、實施計劃及相應措施,分階段排出試點、擴面、推行的企業。二是抓准試點。可選擇經營者民主意識較強,經濟效益較好,企業基礎管理制度完善,工會組織健全有力的一些企業作為試點。在選擇面上要統籌兼顧,綜合考慮不同體制、不同行業、不同系統、不同地域的企業。要善於積累和總結經驗,發揮典型示範效應。三是抓住重點。工資協商內容廣泛,必須根據具體情況,抓住主要矛盾。針對部分企業壓低或拖欠工資,加班不加薪,增效不增資等職工反映集中的問題和勞資糾紛迅速上升、勞資矛盾有所激化的趨勢,當前要把保障職工基本生活和勞動安全等關鍵問題作為協商的重中之重,重點保證,重點解決。

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必須改革創新,注重實效。堅持「三個有利於」的標准,圍繞發展主題,以改革的精神,不斷探索新途徑,創造新方法,摸索出符合各地特點的工作路子。按照「創新」與「求實」的原則,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必須做到五個結合,即與企業生產發展實際相結合,與企業制度創新相結合,與提高職工素質相結合,與完善市場經濟體系相結合,與促進企業民主政治建設相結合。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既要充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又要充分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增強企業的內部凝聚力和外部競爭力,促進企業生產與發展;既要推動現代企業制度建立、促進企業管理的科學化、民主,促進工資協商的制度化、規范化,又要充分發揮政府對勞動力市場的宏觀調控職能,建立合理的勞動力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形成規范、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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