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代理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業務項下的直接繳庫和集中匯繳有什麼方式
直接繳款:聯網單位櫃面繳款、部門版櫃面征繳款、線下辦理業務及網上繳款、網上辦理業務及網上繳款、POS刷卡繳款;
集中匯繳:櫃台繳款、網銀繳款。
望採納!
B. 培訓費用是不是非稅收入費用
校方開具的應該是財政監制的統一收費票據相當 於正規發票
C. 建設銀行卡無故扣了250元,說是「待清算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款項戶」
搜一下:建設銀行卡無故扣了250元,說是「待清算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款項戶」
D. 協會開具的培訓費是政府非稅收入通用收據也要交稅嗎
你說的「收據」除了會費等專用費用以外,其他業務不能使用,即是無效票據。以前可以使用。
協會組織的培訓,收取的費用,也要到稅務領取發票,並照章納稅。
E. 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的辦理流程
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實行直接繳庫和集中匯繳兩種方式。
直接繳庫:
1、執收回單位向繳款人開具《非稅答收入一般繳款書》。
2、繳款人憑《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代理銀行辦理繳款手續。代理行將代收資金通過非稅收入收繳系統實時劃轉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3、匯繳專戶開戶行在每日營業終了時,將收繳專戶的資金自動劃轉中央財政專戶。
集中匯繳:
1、執收單位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向繳款人收取款項。
2、執收單位將所收款項按日匯總,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集中繳入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3、匯繳專戶開戶行在每日營業終了時,將收繳專戶的資金自動劃轉中央財政專戶。
F. 興業銀行獲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資格有什麼好處
「非稅收入收繳代理」屬於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取代收業務費僅僅是其中之一或者說「內銀行獲中央財政非稅收入容收繳代理銀行資格」主要目的不是收業務費,而是獲得資格後得到社會的認可。財政部門不認可的銀行,所有的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基本上不可能與其發生業務關系,是不是代表政府不認可這個我不方便評論,社會上尤其是有規模的企業等也是不是考慮這一點或著說企業的也不認可我也不方便評論,有些你應該懂。
G. 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的介紹
中央財政非稅復收入收繳業務是制指由中國銀行代理收繳的中央財政非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
H. 什麼是非稅收入
一、是指除稅收和政府債務收入以外的財政收入,是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准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性資金,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主要包括:
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在我國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不納入非稅收入管理。
三、將非稅收入統一為一個部門征管有利於降低企業負擔。通過統一為一個部門征管,一方面降低了企業的遵從成本,即企業再也不用跑七八個部門去交費,而只用跑一個部門,大量減少企業的跑路成本;
另一方面,由於是一個部門征管,再也不會多部門檢查,大量減少企業常年被多部門檢查的可能性。
(8)代理非稅收入業務培訓擴展閱讀:
稅收收入與法律密不可分,有稅必有法,無法不成稅。國家的一切稅收活動,均以法定方式表現出來,非稅收入也應參照稅收收入,盡快結束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無法可依的局面。
健全非稅收入法規制度,以法規來明確收費項目的審批、收費項目的制定、收費票據的使用、收費資金的徵收分配、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如《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原則上不得收取費用,以往所說的「工本費」將成為歷史。
如果收費徵收管理行為的每個環節都處於法律法規的嚴密約束之下,則會形成依法收費和依法治費的法制化管理局面。
統一審批管理許可權,集中管理
取消不合法的項目,嚴格新增項目審批,將一部分具備稅收特徵且便於稅收征管的收費,納入稅收征管體系。政府性收費項目和標准制定,應當結合財政預算內資金的供給情況,考慮社會經濟的承受能力等。公告行政審批項目,接受社會監督。
如2004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行政許可法》,以國務院令的形式公布了500項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及其實施細節。頒布這一法律的核心意義是界定政府的行政許可權,打造一個適應市場經濟的有限政府。
對於這部凝聚著眾多立法者多年心血的法律,社會各界給予了很高的評價,認為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為此,力求盡快與它「接軌」。
I. 非稅收入的規范管理
規范化管理以及解決策略
稅收收入與法律密不可分,有稅必有法,無法不成稅。國家的一切稅收活動,均以法定方式表現出來,非稅收入也應參照稅收收入,盡快結束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無法可依的局面。健全非稅收入法規制度,以法規來明確收費項目的審批、收費項目的制定、收費票據的使用、收費資金的徵收分配、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如《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原則上不得收取費用,以往所說的「工本費」將成為歷史。如果收費徵收管理行為的每個環節都處於法律法規的嚴密約束之下,則會形成依法收費和依法治費的法制化管理局面。
統一審批管理許可權,集中管理
取消不合法的項目,嚴格新增項目審批,將一部分具備稅收特徵且便於稅收征管的收費,納入稅收征管體系。政府性收費項目和標准制定,應當結合財政預算內資金的供給情況,考慮社會經濟的承受能力等。公告行政審批項目,接受社會監督。如2004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行政許可法》,以國務院令的形式公布了500項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及其實施細節。頒布這一法律的核心意義是界定政府的行政許可權,打造一個適應市場經濟的有限政府。對於這部凝聚著眾多立法者多年心血的法律,社會各界給予了很高的評價,認為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為此,力求盡快與它「接軌」。
非稅收入全部進入財政專戶
我國自1993年開始實行預算外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即對單位銀行賬戶進行清理,取消多頭開戶,確立收支專戶。一個單位原則上只能開立一個收入專戶,一個支出專戶。收入專戶除財政劃解外,只能收,不能支;支出專戶除財政核撥支出外,只能支,不能收。通過專戶管理,可以保證各項收入全額繳入主財政專戶,直接監督全部支出使用情況,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非稅收入改革取消了單位的收入過渡戶,應繳非稅收入直接繳入相應的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在指定的代理銀行開設財政專戶,並將以往「單位開票、單位收費」的征繳方式,改為實行非稅收入「單位開票、銀行代收、實時入庫(或專戶)」的征繳方式。中央單位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改革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通過直接繳庫和集中匯繳兩種方式,應用《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以強化對截留、坐支收罰資金逃避財政專戶和私設金庫管理。
實現「以票管收」
收費票據是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重要手段。對現行票據應加強管理,統一規范並擴大票據覆蓋面,利用各種媒體對財政各類票證的式樣及相對應的收費性質、收費范圍、填寫要求進行詳細介紹,對不使用財政票據收費、罰款的,當事人可持違規收費票據到財政部門上訴並要求退款。強化收費稽查工作,充分發揮收費票據的源頭控管作用,監督各單位收取的費款及時、足額的入繳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