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加強和規范培訓費管理,推進幹部教育培訓事業持續健康發展,2013年12月29日,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聯合印發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首次對中央和國家機關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進行了規范。
《辦法》規定,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審批備案和執行情況報告機制。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經單位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備案。同時各單位應當報送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完善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督機制,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杜絕無實質內容培訓。
《辦法》規定,培訓費開支范圍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等方面。通過嚴格界定培訓費項目范圍,明確開支內容,堵塞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和以培訓名義公款宴請、公款旅遊的漏洞。
《辦法》規定,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准控制。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禁止亂收費。
《辦法》對培訓內容、用餐、活動等方面做出六項「嚴禁」、五項「不得」等禁止性規定,包括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等。同時,《辦法》還明確了報銷環節控制、公示公開、報告制度等一系列紀律約束和監督檢查措施,切實加強培訓費管理和控制。
『貳』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於每年3月1日前同時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准,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准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伙食費 場地費和講課費 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 合計 180 110 100 60 450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准以內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准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准(稅後):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培訓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市、縣及以下。
第十二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准內,擇優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三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列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十六條 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 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 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國家外專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以及商務部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中央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叄』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介紹
2013年12月29日,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以財行〔2013〕523號印發《中央和國家機回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答。該《辦法》分總則、計劃和備案管理、開支范圍和標准、培訓組織、報銷結算、監督檢查、附則7章27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肆』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適用市級事業單位么
一般事業單位應執行上級主管單位的相關辦法。如果上級主管單位沒有培訓費管理辦法的話,可以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的這個規定製定自己的管理辦法,但自己的管理辦法應在中央和國家機關辦法的標准內。
『伍』 「培訓管理辦法」怎麼寫咯
1、目的
對人力資源進行有效管理,以滿足環境質量管理體系的實施、保持與改進對人力資源的要求,使公司產品符合綠色部品之要求,順利生產。
2、范圍
適用於從事對產品環境質量有影響的工作的所有人員以及綠色部品的宣導作業。
3、職責
3.1 總經理負責各崗位任職資格的批准及對部門主管的考核與獎懲,人力資源需求申請的批准、招聘人員的錄用批准、部門培訓申請及公司年度培訓計劃的批准。
3.2 管理者代表負責人力資源需求申請的審核、部門培訓申請及公司年度培訓計劃的審核。
3.3 行政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的開發、員工上崗基礎教育、培訓效果的評估、年度培訓計劃的制訂、員工檔案的記錄與保管。
3.4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崗前技能培訓、能力鑒定與考核、本部門人力資源狀況的評估。
4、工作程序
4.1 人力資源需求
4.1.1 崗位任職資格
影響產品質量的各崗位任職資格的確定可從教育、培訓、技能和經歷四個方面予以考慮,總經理負責根據確定的職責制訂並批准各部門主管的崗位任職資格;部門內各崗位的任職資格由該崗位的直屬主管根據確定的職責制訂,並由部門主管審核,總經理批准。
4.1.2 人力資源需求申請
各部門根據崗位任職資格要求、現有人力資源狀況及生產經營任務的需要,確定人力資源需求,提出招聘申請,由行政負責人力資源的開發。
4.2 人力資源開發
4.2.1 開發方式
4.2.1.1內部調配
行政應優先考慮針對現有人力資源進行開發,針對每個人的具體情況,考慮到各自的教育、培訓、技能和經歷狀況,合理安排其適合的工作崗位,用其所長,避其所短,以充分發揮每一個人的聰明才智,盡最大限度地提高人力資源整體運用效率。對於內部合理調配後經確認或考核仍不能達到崗位資格要求的,可安排上崗培訓,培訓的安排見4.2.2。
4.2.1.2 公開招聘
行政根據人力資源需求的要求通過登報、上網、設攤或其他方式向學校或社會公開招聘,應聘人員由用人單位主管根據其教育、培訓、技能和經歷情況並通過面試、筆試、技能測試或現場考核等方式予以考核,經考核合格後報總經理批准後予以通知錄用,進廠時填寫《員工資料登記表》。必要時,錄用人員亦應經過上崗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正式錄用,培訓的安排見4.2.2。
4.2.2 上崗培訓
4.2.2.1 上崗基礎教育
對於新進員工,必須進行基礎教育,包括:公司概況、廠紀廠規、方針目標、安全教育、
相關法律法規及ISO9000族標准基礎知識、GP/ROHS知識等培訓內容,由行政組織進
行,必要時培訓後應予考核,並將培訓情況記錄於《培訓記錄及評價表》。
4.2.2.2 崗前技能培訓
對於新進或換崗人員,應進行崗前技能培訓,包括:相關作業文件、相關設備性能與操作規程、操作技能、安全注意事項及緊急情況下的應變措施等培訓內容,由所在崗位部門負責人組織進行。對於政府勞動部門規定必須持證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到指定的機構進行培訓。
4.2.2.3 環境質量意識教育
通過上崗基礎教育及崗前技能培訓,必須逐步培養員工的環境質量意識,使他們意識到他們活動的相關性和重要性,以及他們如何為達到環境質量目標作出貢獻,同時也應強調滿足顧客要求和期望的重要性,以及未能滿足要求所造成的後果。
4.3 人力資源使用
4.3.1 配置
行政會同各部門主管對各崗位的現有從業人員的能力按照該崗位能力的要求進行評估,對達不到崗位能力要求的員工應採取重新上崗培訓、換崗培訓或其他必要的措施。對經過上崗培訓的員工應按照崗位能力的要求進行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對於政府勞動部門規定必須持證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須取得相應的上崗證書。對各部門主管的能力評估與考核由總經理進行。
4.3.2 考核與獎懲
本公司每年度對各崗位人員從工作表現、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的成績給予必要的獎懲,主要的獎勵方式有:晉升(級)、加薪、獎金,對於工作中有突出表現或貢獻的,可另外給予適當的行政獎勵(優點、嘉獎、記小功、記大功等);主要的處罰有:降職(級)、減薪、罰金,對於工作中有嚴重違紀違規或因主觀原因造成嚴重損失的,可視情節輕重給予開除、辭退、行政處分(缺點、警告、記小過、記大過等)。對部門內各崗位人員的考核由直屬主管進行,部門主管批准,對各部門主管的考核由(總經理)執行。以上具體作業,包括員工試用期的考核,應按公司相關人事管理規定執行。
4.3.3 在職培訓
4.3.3.1 對於新產品、項目或合同或工藝技術發生變更導致相關崗位工作內容與要求發生變化時,應由所在崗位的直屬主管隨時組織培訓,明確不遵守會造成的環境影響和後果。培訓後應以適當方式進行考核,並將培訓情況記錄於《培訓記錄及評價表》內。
4.3.3.2 對於在日常工作中暴露出的員工工作技能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應由所在崗位的主管隨時組織培訓,並在培訓後以適當方式進行考核,並將培訓情況記錄於《培訓記錄及評價表》內。
4.3.4 所有與GP/ROHS系統相關的人員皆須有2個小時(含)以上的教育訓練記錄,新進人員在入職培訓時需接受GP/ROHS觀念的倡導,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不合格者不得參與GP/ROHS的推行和GP/ROHS產品的生產,以確保對GP/ROHS系統可能有影響的人員徹底了解掌握相關要求。
4.3.5 特定崗位人員需經過資格鑒定書面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並需有資格證書.本公司特定崗位:品保尤其是進料品保,壓接人員,,裁切人員,內審人員,倉庫人員,采購人員等。
4.3.6 歐盟ROHS指令,GP知識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等要由總經理指定專業的人士講解。
4.4 人力資源評估
4.4.1 培訓效果評估
行政每年年底針對本年度所開展的培訓工作,從員工環境質量意識的提高、工作能力的提升、工作績效的改進等方面評估培訓的效果,為以後培訓工作的計劃、組織與實施提供改進意見和建議。
4.4.2 年度培訓計劃
行政每年1月份組織各部門對本部門的人力資源狀況滿足環境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程度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的情況並考慮到員工個人發展與公司發展的需要,可從專業技術基礎、管理科學與方法、實務工作技能及全面提高員工綜合素質的相關內容等方面提出培訓要求,包括必要的送外培訓要求,填寫《培訓申請表》,經管理者代表審核,總經理批准後送行政匯總。行政根據各部門的培訓需求,經綜合協調後,制訂全公司的《 年度培訓計劃表》,經管理者代表審核,總經理批准後,由行政協調執行。對計劃外的培訓,各部門亦可隨時以《《培訓記錄及評價表》》的形式提出,經管理者代表審核,總經理批准後,由行政組織實施,每次培訓皆須記錄於《《培訓記錄及評價表》》內。
4.5 員工檔案
對員工的錄用、考核、獎懲、換崗等皆須按公司相關人事管理規定執行,並記錄於員工檔案,員工的教育、培訓、技能(證書)和經歷亦需記錄於《員工培訓管製表》(培訓時間在3H以上的課程),員工檔案由行政予以記錄與保管。
5、相關文件
無
6、附錄
6.1《培訓記錄及評價表》
6.2《培訓申請表》
6.3《 年度培訓計劃表》
6.4《員工培訓管製表》
6.5《員工資料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