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
第十二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5、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應當提交本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其中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1)民辦職業培訓學生管理擴展閱讀:
以下是關於進一步規范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新設立民辦學校許可、登記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設立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要註明營利性或非營利性辦學形式並進行許可登記。
2、新開辦的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工商部門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按照《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九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3、非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的,根據《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七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的,分別到民政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
4、現有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在未做出非營利性或營利性選擇前,應按照非營利性民辦非企業單位要求進行辦學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變相提取合理回報。
5、重新換證和新登記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都應在章程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之規定,增加黨組織建設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Ⅱ 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
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 | 作者: | 2019年12月12日 ] 【大 中 小】
目 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職責與審批許可權
第三章設立
第四章變更和終止
第五章教學組織與管理
第六章扶持與獎勵
第七章監督與檢查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行為,維護舉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誠信辦學、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培訓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培訓學校)。
第三條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要適應本行政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人力資源市場的需求,有利於技工教育培訓資源的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
第二章職責與審批許可權
第四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省的有關規定,制定全省民辦培訓學校的發展規劃和辦學標准。
(二)定期發布民辦培訓學校職業(工種)設置標准和民辦培訓學校開設職業資格培訓的職業(工種)范圍。
(三)組織職業(工種)培訓計劃、培訓大綱、教材的開發;組織開展民辦培訓學校的考核評估和師資培訓工作。
(四)按照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審批設立民辦培訓學校,並負責民辦培訓學校籌設的指導工作。
(五)負責省屬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工作,並指導市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展對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
(一)按照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審批設立民辦培訓學校,並負責民辦培訓學校籌設的指導工作。
(二)負責民辦培訓學校項目變更的審批工作,核發、變更辦學許可證。
(三)負責民辦培訓學校日常辦學活動和培訓質量的監督檢查,開展教學管理評估工作,對學校誠信辦學等工作進行指導。
(四)負責民辦培訓學校招生廣告和收費公示等備案工作。
(五)負責民辦培訓學校綜合情況統計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民辦培訓學校的許可權分工。
(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在省工商局注冊的企業、冠「吉林」、「吉林省」字樣的單位申請舉辦各等級職業資格的民辦培訓學校。
(二)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申請舉辦三級以上(含三級)職業資格的民辦培訓學校。
(三)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申請舉辦三級以下職業資格的民辦培訓學校。
(四)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許可權由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五)跨省異地開展職業培訓,必須重新申請設立民辦培訓學校,由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許可權進行審批。
第三章設立
第七條設立民辦培訓學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於200人。
(二)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於3年。有辦公用房;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米以上,無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桌椅、講台和黑板設施齊全;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
招收住宿學生,其住宿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三)應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際工位。
(四)管理人員,應具備較高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五)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六)應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
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七)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一般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專業(職業、工種)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
(八)應具有與培訓專業(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標准。自編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經過專家論證,並報審批機關備案後組織實施。
(九)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項制度。
(十)舉辦者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應達到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冠「吉林」、「吉林省」字樣的固定資產應達到5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30萬元以上。
第八條 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與其培訓項目相適應的辦學資金。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聯合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第九條 民辦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規范的名稱,在本行政區域內不得與已登記的其他學校名稱相同。
民辦培訓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學校名稱應當包括其所在行政區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專有名詞。
民辦培訓學校的名稱統一使用「××市(縣)××職業培訓學校」或「吉林省(吉林)××職業培訓學校」。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培訓學校辦學的合法憑證,除審批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收繳、扣壓或吊銷。
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放置在民辦培訓學校的主要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副本在審批機關監督、檢查和辦理相關手續及開展社會活動時使用。
第十一條民辦培訓學校遺失辦學許可證應立即登報聲明,並持聲明向審批機關申請補辦。辦學許可證的復印件不得作為對外進行辦學活動的有效證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和買賣辦學許可證。
第十二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3份。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3份(見附件1);
(三)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章程;
(四)單位辦學應出具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工商營業執照、社會團體登記證等)的復印件。公民個人申請辦學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歷;
(五)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人員、擬任校長、財會人員、職工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六)擬聘理論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七)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文件。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以貨幣資金以外方式出資的,還應提交具有評估資質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八)用作辦公、培訓的場地證明及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自有場地的民辦培訓學校,提交場地產權證明,租借場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及場地產權證明;
(九)滿足教學和實訓需要的主要設施、設備的清單;
(十)開展相應職業(工種)培訓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教材目錄;
有關證明、證書、證件、教材等除提交復印件(目錄)外,還應提供相應原件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對,證照、證書、證件是外文的應翻譯成中文一並提供。
第十三條民辦培訓學校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學校名稱、地址等;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七)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受理舉辦者申請材料後,按以下程序審批:
(一)受理。舉辦者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後,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員應予以受理;對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員不予受理,但需告知理由。
(二)評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成專家評審小組進行實地考察,對舉辦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辦學可行性進行評審,並形成專家小組評審意見。
(三)批准。審批機關依據專家小組的評審意見,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下達正式批復,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審批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審批機關應將正式書面批復、《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及《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備查表》(見附件2)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四)發證。經批準的民辦培訓學校,持正式批復到審批機關辦理辦學許可證(填寫要求見附件3)。
第十五條經審批成立的民辦培訓學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憑辦學許可證及正式批復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登記。
第四章變更和終止
第十六條 民辦培訓學校變更名稱的,應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學校名稱的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
(二)《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審批表》(見附件4);
(三)《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第十七條民辦培訓學校辦學層次、專業(工種)變更的,應通過審批機關審核批准。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辦學層次、專業(工種)的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
(二)《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審批表》;
(三)《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四)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六)、(九)、(十)款要求材料。
第十八條民辦培訓學校在本行政區域內變更注冊校址,應通過審批機關審核批准。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注冊校址的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
(二)《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審批表》;
(三)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
(四)《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在本行政區域外變更注冊地址的,應到擬變更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終止申請。
第十九條民辦培訓學校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由原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
(二)《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審批表》;
(三)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報告;
(四)民辦培訓學校關於資產處置及學員安置等的方案;
(五)變更後的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第十二條第四款)。
第二十條 民辦培訓學校申請變更名稱、校址、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等事項時,應按照本辦法第七條之規定重新核准。個人舉辦的民辦培訓學校一般不予變更舉辦者和法人代表。
第二十一條民辦培訓學校需延續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的,應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延續審批表》、延續申請報告、辦學許可證等材料。審批機關批准延續的換發新的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民辦培訓學校分立、合並的,應在財務清算後,按原審批程序辦理,並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民辦培訓學校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二十四條民辦培訓學校自行終止的,應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代表或舉辦者簽署的終止申請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
(二)終止方案;
(三)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財產審計報告;
(四)善後工作安排;
(五)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五條民辦培訓學校終止,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法進行財產清算,並妥善做好在校學生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對終止辦學的民辦培訓學校,由審批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辦學許可證(正、副本),並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教學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民辦培訓學校應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內部各項管理制度。決策機構成員名單如有調整,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民辦培訓學校的校長由理事會或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九條民辦培訓學校應與聘任的教職員工簽訂聘用合同,與招用的其他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民辦培訓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障費。
第三十條民辦培訓學校聘任外籍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聘請外教的單位必須申請國家外國專家局頒發的《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通過年檢後才可以聘請外教。
外教從事教學工作需獲得職業(Z)簽證,持有《外國專家證》,並且在當地公安部門辦理居留許可後,方可進行工作。
第三十一條民辦培訓學校應在許可范圍內自行開展職業培訓活動,不得將辦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三十二條 民辦培訓學校對完成學業的學員,經考核合格的,應頒發《吉林省職業技能培訓結業證書》,證書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印製。
民辦培訓學校開展職業資格培訓的,應當按照相應職業(工種)的國家職業標准,審核學員培訓資格和進行培訓;需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由民辦培訓學校統一組織,按有關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要求,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第三十三條民辦培訓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生電子注冊和學籍管理制度,並建立學員培訓電子檔案,將學員培訓內容、取得結業證書、參加鑒定時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推薦就業等情況記入學員培訓檔案,並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民辦培訓學校收費項目和標准,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制定,及時報當地物價部門備案,向社會公示,並放於學校明顯位置。公示後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未經公示收費的項目不得收費,嚴禁將教師收入與招生學費收入掛鉤。
民辦培訓學校應制定具體的學費退費辦法,並報審批機關備案,學校應按照學費退費辦法與學員簽訂有關協議,學員要求退費的,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處理。
第三十五條民辦培訓學校應當按照《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在發布前向審批機關備案,並填寫《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招生廣告(簡章)備案表》(見附件5),如有修改應重新備案。
第三十六條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真實、准確。招生簡章應當載明學校名稱、批准文號、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地址、培養目標、招生專業、招生辦法、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證書發放等事項。培訓教學活動應當與招生簡章、廣告內容相一致。
第三十七條民辦培訓學校與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和職業資格考試、鑒定機構聯合辦學,應到審批機關進行備案。嚴禁以提高班、高級班等名義,將學生轉移到其他學校學習。
第六章扶持與獎勵
第三十八條民辦培訓學校可以依法以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培訓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
捐贈者對民辦培訓學校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准,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培訓學校校名。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對民辦培訓學校的獎勵工作,對為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和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條對部分管理規范、教學質量好、社會信譽高的民辦培訓學校,可以通過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參與實施政府補貼的職業培訓項目。
第四十一條 民辦培訓學校教師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參加技工院校教師系列的職稱評審,與公辦教師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章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對民辦培訓學校進行一次檢查評估。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級。年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招收新生和舉辦新的培訓活動。整改期滿仍不合格的,取消辦學資格。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督促民辦培訓學校制定突發事件緊急處理預案,研究制定學校群體性突發事件預案,重大事件第一時間上報。
第四十四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民辦培訓學校管理檔案,對行政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變更、備案及日常監督等情況記入檔案。
第四十五條對未經批准從事職業培訓的組織和個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依法查處取締。
第四十六條民辦培訓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並民辦培訓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九)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第四十七條辦學許可證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審批機關應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我省境內辦學和合作辦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收費的人真惡心
Ⅲ 請問民辦學校培訓管理制度有哪些
好像漏了教師管理制度
Ⅳ 如何填寫民辦培訓學校內部管理體制
填寫民辦培訓學校內部管理體制需遵循以下方面:
一、對於「學校管理體制」的界定
關於「體制」,存有諸多的解釋。有人認為,體制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制度。也有人認為,體制是指組織中機構設置、隸屬關系和許可權劃分等組織制度的體系化。更多的人認同體制是一種組織制度,它至少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一是組織機構的設置,二是組織機構之間隸屬關系的確定,三是權利責任的劃分。
在制度化教育體系建立並日趨完善的今天,各國的教育組織機構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保證教育活動正常進行的管理組織機構,即各級教育行政機構,依據教育法律和隸屬關系對學校進行外部的宏觀管理。
另一方面是指開展教育活動的組織機構,即各級各類的學校教育機構,依據規章制度和權利職責對學校進行內部的微觀管理。
這樣,教育行政組織(包括學校內部的行政機構)與有關教育規范相結合,就構成教育管理體制。學校管理體制無疑是教育管理體制的組成部分,它是一種確立學校內部管理結構與過程的組織制度,反映著內部管理機構與人員的地位、權責范圍及相互關系。
在學校管理實踐過程中,它是學校內部各種組織機構與相關規范相結合的產物。
二、民辦學校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明確提出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在發展民辦教育的「十六字」方針中,「依法管理」是重要的一環。目前我國民辦教育的管理狀況,無論是政府對民辦教育的宏觀管理。
還是學校內部的微觀管理而言,都不盡人意。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民辦教育的宏觀管理力量薄弱,對學校辦學資質審查不嚴,對財務監督不力,對教育教學管理缺乏有效的指導。與此同時,不少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比較混亂,存在多方面的問題:
一是科學決策機制不健全,相當數量的民辦學校採用「家族化管理」的方式;二是財務制度、財務管理不規范,有的學校甚至連基本的財務帳都沒有建立;三是後勤管理混亂,不少學校食堂衛生條件比較差;四是學校醫療保健問題突出。
校醫的職業水平和職業資質大多不符合有關規定,對相關葯品的價格、質量等缺乏應有的監督與管理;五是校舍安全方面存在隱患,不少學校在建設過程中搶時間、趕進度,對安全問題重視不夠,學生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場所安全通道和消防設施不完備……如此種種,不一而足。
三、加大民辦學校的外部管理力度
造成民辦教育管理不力的根本原因在於民辦教育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管理職能劃分不清。對此,可採取以下加強和改進民辦教育管理工作的對策:
1、健全民辦教育管理機構,加強對民辦教育的領導和管理。
國家應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如教育、財政、人事、勞動、物價、稅務以及國土部門等在發展民辦教育中的職責。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民辦教育的宏觀管理、組織協調、學校設立審批等。
教育行政機關內部的基教、職教、高教、財務和教育科研等管理職能部門,要把民辦教育作為自己業務管理的組成部分,承擔起相應的民辦教育業務指導與管理工作。
2、實行民辦教育保證金制度,建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
設立民辦教育保證金,以民辦學校教師年工資或半年工資為基數,由教育行政部門收取並統一管理。學校存續期間,一次性交納民辦教育保證金,用於防範辦學風險。學校依法終止時,所交保證金歸還學校法人。
同時,通過財政撥一部分、民辦教育稅收返還、社會捐贈以及其他符合有關規定的方式籌措資金,建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用於民辦教育的管理和獎勵。
3、加強對民辦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管理。
各級教育行政和業務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一是對民辦學校的教師培訓和教學改革的指導要與公辦學校一視同仁,統一管理;二是對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一樣進行辦學水平評估,每年進行一次教育教學質量督導檢查;三是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招生宣傳廣告管理。
4、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財務監督和管理。
一是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收費管理。除按物價部門審定的收費標准收費外,嚴禁民辦學校以建校基金等名義收取其他高額費用。
二是督促民辦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檔案。民辦學校的資金要自覺接受收支兩條線管理,增加資金使用的計劃性、合理性,尤其要按照規定將必須提留的資金按標准留足,不得挪作他用,避免教育資金流失,確保學校健康運行。
三是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財務監督和管理。
民辦學校除按規定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外,還必須接受審批機關的財務監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可聯合進行財務年審。
5、積極培育社會中介機構,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在民辦教育發展過程中的作用。
社會中介機構要積極參與民辦學校監督、檢查、教育評估以及風險評估工作,在信息服務、招生咨詢、政策研究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通過加強行業管理,規范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
最終形成政府實施法規政策和宏觀指導、中介機構提供各種中介服務和學校自主辦學、自主管理的三級民辦教育管理體系。
四、完善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
如果說優化外部環境的主動權由國家和政府掌握著,那麼強化內部管理則完全可由民辦學校自己做主。如何進一步完善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促使學校的內部管理盡快步入科學化、規范化的軌道,成為民辦學校健康發展的當務之急。
完善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涉及到確立董事會的法律地位、擴大辦學自主權、人事分配製度改革、推行校本管理等諸多方面,為了避免重復,這里簡單介紹全員聘任制、崗位責任制、結構工資制、考核獎懲制等學校內部管理制度。
全員聘任制——根據學校規模和實際教育教學的工作量,參照編制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定編、定崗、定員」,全體教職員工由學校面向社會公開招考、選聘,在學校與教師之間實行「雙向選擇」,這樣把適度的競爭機制引入教師隊伍管理。
形成科學、合理的教育人才流動機制,促進教師的師德修養、業務素質、教學水平的不斷提高與優化,從而建立一支結構合理、數量足夠、素質優良的教師隊伍。崗位責任制——從學校整體目標出發,明確各個職能部門和各個崗位的具體任務。
職責、標准及其權益,促進「責、權、利」三者的有機統一。徹底改變學校人浮於事、工作推委、相互扯皮的現象,真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做,人人願做事,事事能做好」。結構工資制——為了充分體現「能者多勞、多勞多得、優質多酬」的分配原則。
最大限度地調動教職員工的積極性,多數民辦學校在分配製度方面實行結構工資制。在崗位責任制的基礎上,學校根據教職員工的崗位、職務、職稱以及工作質量的不同,發給不同的工資待遇,拉大教職工收入分配的差距。
教師的工資一般由崗位(工作量)工資、職務工資、職稱(基礎)工資、績效(獎勵)工資以及課時津貼等部分組成。在分配過程中堅持工資待遇與工作的數量、質量掛鉤,重實績、重貢獻,並注意向教育教學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優秀人才傾斜。
考核獎懲制——建立科學、嚴格的考核制度,既是執行崗位責任制的保證,又為教職工評優、評先、晉職、升級提供依據,為實施獎懲打下基礎。民辦學校實行獎懲制要注意做到幾個「結合」,即年終獎懲與教師的年度考核相結合。
平時考核要與期末考核相結合,定量考核要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群眾考核要與領導考核相結合。這樣,才能客觀公正,取服眾人,收到獎懲的積極效應。
Ⅳ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為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行為,促進我省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