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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培訓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28 06:52:24

① 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活動,提高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質量,保障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權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促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活動、接受機動車駕駛技能培訓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管理工作。
公安、規劃、工商、安監、價格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市場供求狀況,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發展的原則,編制機動車駕駛人培訓市場發展規劃。
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教練場用地應當作為交通設施用地納入當地城鄉規劃。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行業服務作用,引導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者(以下簡稱駕培經營者)依法經營,規范服務。

② 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駕培經營者應當按照批準的經營范圍、經營區域、教練場地等許可事項開展培訓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駕培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教練員、教學車輛和教練場地等情況。
第十四條 駕培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以及應急保障等管理制度,加強培訓過程中的安全管理,保持教學設施、設備技術狀況良好,保障培訓安全。
駕培經營者應當為教學車輛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鼓勵駕培經營者為接受機動車駕駛技能培訓的人員(以下簡稱學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五條 駕培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教學大綱、使用國家或者省統一編寫的培訓教材進行培訓,加強學員道路交通安全、節能意識的培養和安全、節能駕駛技能的培訓,建立健全業務管理、人員培訓、培訓計時等管理制度,不斷提高培訓質量。
駕培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培訓考核合格的學員頒發《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結業證書》。
第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實行學時制。培訓費用由理論培訓學時費、駕駛操作培訓學時費、駕駛模擬操作學時費等組成。駕培經營者自主制定學時單價收費標准,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培訓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公示。機動車駕駛培訓收費應當分項計算。
駕培經營者不得超過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收費,不得低於成本價惡意競爭,或者以其他價格手段擾亂機動車駕駛人培訓市場秩序。
第十七條 駕培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填寫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監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記錄》(以下簡稱《培訓記錄》),定期向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培訓記錄》和招生資料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審核《培訓記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培訓記錄》。
第十八條 經營性教練場的訓練規模、服務能力,不得超出核定的經營承載能力。
經營性教練場不得為非教學車輛提供經營性培訓服務。
第十九條 駕培經營者不得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活動,不得使用非教學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人培訓。
駕培經營者不得將教學車輛出租、出借給他人從事培訓、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駕培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駕駛培訓智能化信息系統,利用多媒體教學軟體、駕駛模擬器、培訓學時記錄儀等先進的科技手段,改進管理水平和教學方法。
第二十一條 駕培經營者應當建立學員、教練員和教學車輛檔案。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於4年,教學車輛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後1年,教練員檔案應當長期保存,並隨教練員服務單位變更而轉檔。

③ 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管理辦法的介紹

為規范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活動,提高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質量,保障當事人的合內法權益容,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促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12年1月4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2年1月7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76 號發布。《辦法》分總則,經營許可,經營管理,學員、教練員與教學車輛,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47條,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④ 杭州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條例的第一章 總則

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拖拉機除外)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和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以下簡稱教練員)、接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以下簡稱學員)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相關的理論知識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准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
專門為提高已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人員駕駛技術而提供有償陪駕服務的行為屬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適用本條例。 杭州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市和各區、縣(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具體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監管、工商、稅務、物價、勞動保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的作用,規范培訓機構的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⑤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的附則

第五十八條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等形式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六十條本規定自2006年4月1日施行。1996年12月23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第11號)和1995年7月3日發布的《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交公路發〔1995〕246號)同時廢止。
附件:1.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式樣(略)
2.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式樣(略)
3.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式樣(略)
4.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式樣(略)

⑥ 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學員、教練員與教學車輛

第二十二條 學員應當參加駕培經營者的培訓。
駕培經營者應當與學員簽定培訓合同,明確培訓的業務種類、方式和收費項目、收費標准等內容;學員委託駕培經營者為其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考試報名、考場適應等手續的,應當就有關費用、提交材料等事項在合同中明確。學員可以按照培訓學時分期付費。合同文本可以參照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推薦的示範文本。
第二十三條 學員有權選擇教練員,並與駕培經營者約定培訓時間,有權拒絕支付合同中未約定的培訓收費。
學員應當按照教學大綱完成培訓學時,如實簽署《培訓記錄》,規范使用培訓學時記錄儀,並參加結業考試。
第二十四條 教練員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經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以下簡稱《教練員證》),方可從事駕駛培訓教練。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練員證》以及在教練員資格考試中作弊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二十五條 駕培經營者應當聘用取得《教練員證》的人員從事駕駛培訓教練,並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擬聘用未取得《教練員證》人員的,駕培經營者應當對其進行駕駛教學技能培訓,並按照國家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名,參加《教練員證》考試。
駕培經營者不得租用、借用《教練員證》或者以未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教練員的證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培訓和考試手續。
第二十六條 教練員應當遵守下列培訓規范:
(一)按照教學大綱和教學規范培訓,規范使用培訓設施、設備,按照規定填寫教學日誌和《培訓記錄》;
(二)不得為不屬於受聘機構招收的人員提供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教練經營服務;
(三)從事培訓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
(四)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或者塗改、偽造《教練員證》;
(五)進行駕駛操作培訓時,教練員應當隨車教練,模範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規范;
(六)不得在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定的教練場和公安部門指定的訓練道路從事教練;
(七)文明施教,尊重學員,不得有侮辱、打罵學員等行為;
(八)不得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向學員謀取其他利益;
(九)不得酒後教練;
(十)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停止培訓活動,並採取相應消除措施;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駕培經營者應當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道德等進行考核,公布教練員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教練員應當參加職業道德和教練業務的繼續教育,每年至少參加1周的脫崗培訓。
第二十八條 駕培經營者使用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技術標准,裝有副後視鏡、副制動器、副喇叭、培訓計時裝置、滅火器以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並統一標識駕駛培訓標志,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件。
第二十九條 駕培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教學車輛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檢測,每年進行1次技術等級評定,保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符合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並按照規定及時更新教學車輛。
禁止使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駕培經營者增加教學車輛的,應當與市場需求、資質條件相適應,並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
鼓勵駕培經營者使用節能環保教學車輛進行教學。
第三十一條 駕培經營者增加、更新、變更、轉籍、過戶教學車輛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領取、更換或者注銷道路運輸證件。

⑦ 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條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動車駕駛人培訓市場發展規劃,公開、擇優實施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許可。
第七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在設區的市城區范圍內從事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活動的,應當向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運輸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教練場地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使用出租土地作為教練場地的,應當提交經備案的土地出租合同,出租期限不少於5年;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說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合同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以下簡稱教練員)等從業人員名冊以及資格、職稱證明;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人承諾落實前款有關事項的,應當同時提交承諾書。
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決定。准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准予許可決定書,載明經營范圍(含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培訓內容)、經營區域、經營場所、車輛類型和數量、教練員類別和人數、教練場地位置等許可事項;不予許可的,應當在決定書中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被許可人按照準予許可決定書的要求落實許可事項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承諾期滿後10日內頒發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許可證件,並為其符合條件的教學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件。被許可人無正當理由超過承諾期限未落實許可事項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准予許可決定書。
第九條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許可的,不得從事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
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許可證件不得轉讓、出租、出借。
第十條 駕培經營者已經取得國家規定的一級或者二級培訓經營資質,且教學車輛總數達到50輛以上的,申請增加大型客車、中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四類車型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配置相應數量的車輛。
第十一條 駕培經營者合並、分立從事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活動,或者增加經營項目、培訓內容、培訓能力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許可手續。
駕培經營者變更教練場地等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⑧ 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駕培經營者未按照批準的經營區域、教練場地等經營許可事項開展培訓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駕培經營者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活動或者將教學車輛出租、出借給他人從事培訓、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駕培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每輛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非教學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活動的;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件、持無效道路運輸證件的教學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活動的;
(三)使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第十三條規定懸掛駕駛培訓許可證件、公示經營范圍、教練員、教學車輛和教練場地等情況的;
(二)未按照第十七條規定填寫和報送《培訓記錄》的;
(三)未按照第二十條規定使用駕駛培訓智能化信息系統的;
(四)未按照第二十一條規定建立、保存學員、教練員和教學車輛檔案的;
(五)未按照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教練員進行考核和繼續教育的。
第四十一條 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件: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偽造培訓學時的;
(三)偽造、變造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培訓記錄》的。
第四十二條 經營性教練場、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訓練規模、服務能力超出核定的經營承載能力,或者為非教學車輛提供經營性培訓服務的;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租用、借用《教練員證》或者以未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教練員的證件申請辦理培訓和考試手續的,或者聘用未取得《教練員證》人員直接從事駕駛培訓教練的;
(三)使用不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教學車輛的;
(四)未按照第二十九條規定對教學車輛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檢測的。
第四十三條 教練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至(八)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元罰款;整改期間繼續從事教學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以1000元罰款。
教練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教練員證》的,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撤銷其《教練員證》,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教練員考試申請。
教練員酒後教練、偽造學員學時或者在教學過程中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撤銷其《教練員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受理未提交有效《培訓記錄》的學員考試申請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⑨ 杭州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條例的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的,並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過期、被注銷的等無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超越行政許可事項,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培訓機構轉讓、出租、出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轉讓、出租、出借的受讓方,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吊銷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
(一)未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向培訓結業的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的;
(三)向培訓未結業的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的;
(四)向未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的;
(五)使用無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的;
(六)轉讓、出租、出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吊銷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
(一)聘用無教練員證的人員擔任教練員的;
(二)使用非教練車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的;
(三)在未經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核定的教練場地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的;
(四)未按規定對教練車進行維護和檢測的;
(五)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教練車從事培訓經營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取得教練車牌證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備案的;
(二)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
(三)未在經營場所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教練員、教練車和教練場等情況的;
(四)對學員每天培訓時間超過規定學時的;
(五)未按規定建立學員檔案、教練車檔案的;
(六)未如實填寫培訓記錄的;
(七)未按規定報送培訓記錄備案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教練員證或者使用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的教練員證的;
(二)私自收取培訓費用的;
(三)未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實施教學的;
(四)未如實填寫教學日誌、培訓記錄的;
(五)從事教學活動時,未隨身攜帶教練員證的;
(六)進行培訓時,教練員未隨車教練,讓學員單獨駕駛的;
(七)為不屬於受聘培訓機構招收的人員提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的;
(八)酒後教練的;
(九)在教學過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
(十)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向學員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教練員,扣留教練員證七日至三十日,並對其進行道路運輸法律法規教育。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公安、安全監管、工商、稅務、物價、勞動保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許可權的,由上述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⑩ 駕駛員安全培訓和學習制度

車隊駕駛員、車輛管理若干制度

一、全面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和因公用車的調度使用,並及時做好派車登記,完成局(公司)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每月組織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及時傳達交通管理部門的精神內容;督促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安全行車,杜絕事故發生。

三、按照車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局(公司)所有車輛的年檢和駕駛員的年審工作。

四、嚴格遵守局(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車輛維修應認真檢查核實,嚴格把關,嚴格執行報批制度。

五、負責對駕駛員行駛公里、出車補貼的核准、報批,加強對汽車和摩托車油料的管理和標准核算,每月對車輛用油情況進行單車核算,建好各類台帳。

六、每月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檢查考核,嚴把檢查考核關,確保車況良好。

七、扎實抓好對車輛停放的督查工作,對因公派出車輛要按規定及時查詢,掌握動態。

八、對違章、違規的駕駛員要做好登記,並及時將信息報辦公室。

九、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

駕駛員崗位職責

一、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杜絕事故發生。

二、精心愛護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緊定、勤潤滑,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維修,避免機械責任事故的發生。

三、車輛出車前後要清洗,保證車容車貌整潔、美觀。

四、嚴格遵守局(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自覺遵章守紀,服從安排和調度。不得私自出車;完成任務後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並及時報告派車負責人登記,嚴禁將車開回家過夜。

五、加強業務學習,提高駕駛技能,做好節約用油。

六、文明駕車,禮貌待客,不開「英雄車」、「賭氣車」,嚴禁酒後駕車,做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

七、自覺參與安全教育活動,做到警鍾長鳴,不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

八、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

駕駛員安全教育制度

一、駕駛員要認真學習道路交通法規,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增強安全意識,按時參加各類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格執行行車規則。

二、車隊要堅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動,及時傳達上級和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指示精神,認真總結安全行車的經驗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訓,不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

三、客戶服務部安全教育例會每月不得少於一次,每月對送貨駕駛員的安全情況進行一次講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四、安全教育活動檔案不在局(公司)的駕駛員要自覺參加所在地交警中隊舉辦的安全教育活動。

五、車隊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進行分析教育,認真吸取他人的教訓,警示駕駛員要文明行車,嚴守規則,確保安全。

六、根據上級要求並結合局(公司)實際,辦公室(車隊)每年要組織駕駛員進行業務培訓,並進行道路交通法規和安全行車常識測試,對多次測試不合格的駕駛員要及時向領導匯報,並提出整改處理意見。

七、局(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請假、缺席,車隊要嚴格考勤。

八、定期組織駕駛員開展業務技能比武競賽,對優勝者給予一定幅度的物質獎勵。

九、每年邀請市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的領導進行實例教育,著力提高駕駛員事故防範和應急處置能力。

十、車隊對各類培訓教育要做好台帳記錄,以便備查。

車輛檢查制度

一、堅持做好出車前檢查和完成任務後的車輛清洗、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報告維修。

二、車隊要定期組織對車輛的安全檢查,確保車況良好,原則上每月不少於一次。對不符安全要求的車輛要及時提出整改維修意見,並報辦公室核准實施,消除隱患。

三、駕駛員要對所駕車輛做到胸中有數,認真檢查保養,發現機件損壞、失靈要及時報告搶修,否則因檢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責任,並負擔賠償責任。

四、車隊長要加強對駕駛員和車輛的檢查、監督,嚴格履行職責,否則要追究責任。

五、車隊對每次車輛安全檢查要造冊作好登記,並對隱患整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抓好落實。

六、每次車輛檢查情況將作為駕駛員月度考核的重要依據,嚴格獎懲兌現。

車輛及駕駛員保險制度

一、局(公司)所有車輛必須按規定及時投保,由辦公室(車隊)具體負責登記實施。

二、所有機動車輛必須按責任險項目投保,客戶經理摩托車,由局(公司)統一為其投保車損險、人身險、第三者責任險。

三、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車隊,由車隊協同保險管理部門進行實地評估損失,做好索賠工作。

四、車隊對投保車輛要逐台登記,並按時續保,當車輛保險期限到期時,駕駛員應及時向車隊報告,辦理續保,不得脫保,否則要追究責任。

五、辦公室要加強對車輛保險的監督管理,督促車隊建好台帳,盡心盡責做好索賠工作。

車輛事故登記制度

一、局(公司)辦公室(車隊)為車輛交通事故處理、登記、上報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此項工作。

二、在行車過程中發生車輛交通事故,駕駛員要及時如實向事故處理的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報局(公司)辦公室(車隊),並保護好事故現場,以便妥善處理。

三、客戶服務部送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無論事故大小,務必如實及時報告主管職能科室,辦公室(車隊)應根據事故等級損失輕重,做好登記並逐級上報。

四、發生車輛事故,不準隱瞞不報,不準私自處理。否則造成的後果由所在部門負責人、駕駛員自負。

五、辦公室(車隊)對車輛交通事故要分類登記,建立檔案台帳,並作為對駕駛員考核續聘的重要依據。

××(公司)

車輛緊急情況處置預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局《關於開展交通安全專項治理活動的通知》精神,確保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實處,減少發生交通事故後的損失,應急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特製定車輛緊急情況處置預案。

一、車輛發生傷人交通事故時

由乘車負責人或駕駛員立即撥打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同時報告局(公司)領導或職能科室(電話:)。乘車負責人或隨車人員必須立即將傷者送往附近醫院急救,駕駛員要保護好事故現場,等候交警現場處理。當駕駛員一人在場時,先報警和報告局(公司)領導或職能科室,在事故現場作好標記,並立即搶救傷者。然後等待交警現場處理。

二、客戶服務部送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

應立即撥打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同時報告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局(公司)領導或職能科室(電話:),並及時趕赴現場協同處理。駕駛員、送貨員必須保護好隨車成品卷煙,如有傷者由送貨員及時將傷者送往附近醫院進行搶救,駕駛員必須保護好事故現場和隨車卷煙,確保國家財產不受損失,並協助交警作好現場處理。

三、物流中心配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

駕駛員應立即撥打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同時報告職能科室(電話:)。職能科室負責人接到電話後,應及時趕往現場協同處理。如有重傷者,駕駛員應鎖好貨廂車門,在事故現場作好標記,而後立即將傷者送往附近醫院急救,並報告局(公司)領導。

四、車輛在途中發生搶劫案件時

駕駛員、送貨員或隨車人員要機智、勇敢、靈活,不要驚慌,立即撥打110電話報警,並將貨款放置隱蔽處,同時沉著冷靜地組織做好正當防衛,全力保護好國家財產,記好疑犯的容貌特徵,並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接報後即時報領導,並急速趕赴現場做好急救工作。平時在工作中要加強防範,配有必要的防衛工具,以應急突發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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