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培訓中心
是啊!經常有些騙子公司借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者是安監局的稱號要你去參加一些所謂的培訓,費用還比正牌的培訓公司要貴
『貳』 信息安全管理體系是屬於審核員的培訓內容么
青島有費用1500左右。公司同事考的
『叄』 我想查找一些關於安全生產培訓管理方面的文件,包括省里發布的、國家發布的、廣州市發布的文件。
自己搜索。。。。。。。。。。。。。。。
『肆』 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的全文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各中央企業:
為提高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安全監管監察效能,防止和減少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行為,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就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作出如下決定:
一、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培訓工作,安全培訓力度不斷加大,企業職工安全素質和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執法能力明顯提高。但一些地區和單位安全培訓工作仍然存在著思想認識不到位、責任落實不到位、實效性不強、投入不足、基礎工作薄弱、執法偏輕偏軟等問題,給安全生產帶來較大壓力。實踐表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是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實施安全發展戰略的內在要求;是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建設,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提升安全監管監察效能的重要途徑;是防止「三違」行為,不斷降低事故總量,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源頭性、根本性舉措。
(二)總體思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的意識,堅持依法培訓、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實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為核心,以落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提高企業安全培訓質量為著力點,全面加強安全培訓基礎建設,嚴格安全培訓監察執法和責任追究,扎實推進安全培訓內容規范化、方式多樣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現代化和監督日常化,努力實施全覆蓋、多手段、高質量的安全培訓,切實減少「三違」行為,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三)工作目標。到「十二五」時期末,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危行業企業(以下簡稱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100%持證上崗,以班組長、新工人、農民工為重點的企業從業人員100%培訓合格後上崗,各級安全監管監察人員100%持行政執法證上崗,承擔安全培訓的教師100%參加知識更新培訓,安全培訓基礎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訓質量得到明顯提高。
二、全面落實安全培訓工作責任
(四)認真落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企業是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要把安全培訓納入企業發展規劃,健全落實以「一把手」負總責、領導班子成員「一崗雙責」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培訓責任體系,建立健全機構並配備充足人員,保障經費需求,嚴格落實「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和從業人員先培訓後上崗制度,健全安全培訓檔案。勞務派遣單位要加強勞務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識培訓,勞務使用單位要確保勞務派遣工與本企業職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訓。境內投資主體要指導督促境外中資企業依法加強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生產技術研發、裝備製造單位要與使用單位共同承擔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培訓責任。
(五)切實履行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培訓監管和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培訓職責。地方各級政府要統籌指導相關部門加強本地區安全培訓工作。有關主管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完善安全培訓法規制度,統一培訓大綱、考試標准,加強教材建設,嚴格管理培訓機構,做好證件發放和復審工作,避免多頭管理、重復發證;要強化安全培訓監督檢查,依法嚴懲不培訓就上崗和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證行為;要組織培訓安全監管監察人員。要將安全生產知識作為領導幹部培訓、義務教育、職業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的重要內容。要減少對培訓班的直接參與,由辦培訓向管培訓、管考試、監督培訓轉變。
(六)強化承擔安全培訓和考試的機構培訓質量保障責任。承擔安全培訓的機構是安全培訓施教主體,擔負保證安全培訓質量的主要責任,要健全落實安全培訓質量控制制度,嚴格按培訓大綱培訓,嚴格學員、培訓檔案和培訓收費管理,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資金投入,持續改善培訓條件。承擔安全培訓考試的機構要嚴格教考分離制度,健全考務管理體系,建立考試檔案,切實做到考試不合格不發證。
三、全面落實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
(七)實施高危企業從業人員准入制度。有關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業領域從業人員准入制度。礦山和危險物品生產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要至少具備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高級工以上技能等級,或者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各類特種作業人員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要具有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礦山井下、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從業人員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安全技術服務時,要對企業安全培訓情況進行審核。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延期和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時,有關主管部門要審核企業安全培訓情況。
(八)嚴格落實「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企業新任用或者招錄「三項崗位」人員,要組織其參加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後上崗。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並經注冊的,可以直接申領礦山、危險物品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對發生人員死亡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要重新參加安全培訓考試。要嚴格證書延期繼續教育制度。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定期開展本行業領域「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登記普查,建立信息庫。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范圍修訂機制。
(九)嚴格落實企業職工先培訓後上崗制度。礦山、危險物品等高危企業要對新職工進行至少72學時的安全培訓,建築企業要對新職工進行至少32學時的安全培訓,每年進行至少20學時的再培訓;非高危企業新職工上崗前要經過至少24學時的安全培訓,每年進行至少8學時的再培訓。企業調整職工崗位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要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礦山和危險物品生產企業逐步實現從職業院校和技工院校相關專業畢業生中錄用新職工。政府有關部門要實施「中小企業安全培訓援助」工程,推動大型企業和培訓機構與中小企業簽訂培訓服務協議;組織講師團,開展培訓下基層進企業活動。
(十)完善和落實師傅帶徒弟制度。高危企業新職工安全培訓合格後,要在經驗豐富的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至少2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工人師傅一般應當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3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成績突出,善於「傳、幫、帶」,沒有發生過「三違」行為等條件。要組織簽訂師徒協議,建立師傅帶徒弟激勵約束機制。
(十一)嚴格落實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持證上崗和繼續教育制度。市(地)及以下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同志要在明確分工後半年內參加專題安全培訓。各級安全監管監察人員要經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上崗;新上崗人員要在上崗一年內參加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執法證有效期滿的,要參加延期換證繼續教育和考試。鼓勵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報考注冊安全工程師等職業資格,在職攻讀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學歷和學位。
四、全面加強安全培訓基礎保障能力建設
(十二)完善安全培訓大綱和教材。有關主管部門要定期制定、修訂各類人員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發展需要和企業安全生產實際,不斷規范安全培訓內容。鼓勵行業組織、企業及培訓機構編寫針對性、實效性強的實用教材。要分行業組織編寫企業職工安全生產應知應會讀本、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案例庫和製作警示教育片。
(十三)加強安全培訓師資隊伍建設。承擔安全培訓的機構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專職教師考核合格後上崗制度,保證專職教師定期參加繼續教育,積極組織教師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承擔安全培訓的教師培訓,定期開展教師講課大賽,建立安全培訓師資庫。企業要建立領導幹部上講台制度,選聘一線安全管理、技術人員擔任兼職教師。
(十四)加強安全培訓機構建設。要根據實際需要,科學規劃安全培訓機構建設,控制數量,合理布局。支持大中型企業和欠發達地區建立安全培訓機構,重點建設一批具有模擬、體感、實操特色的示範培訓機構。要加強安全培訓機構管理,定期公布安全培訓機構名單和培訓范圍,接受社會監督。支持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工會培訓機構等開展安全培訓。
(十五)加強遠程安全培訓。開發國家安全培訓網和有關行業網路學習平台,實現優質資源共享。建立安全培訓視頻課程徵集、遴選、審核制度,建設課程「超市」,推行自主選學。實行網路培訓學時學分制,將學時和學分結果與繼續教育、再培訓掛鉤,與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年度考核、提拔使用、評先評優掛鉤。利用視頻、電視、手機等拓展遠程培訓形式。
(十六)加強安全培訓管理信息化建設。編制安全培訓信息管理數據標准。開發安全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健全「三項崗位」人員、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培訓持證情況和考試題庫、培訓機構、考試機構、培訓教師等資料庫,實現全國安全培訓數據共享。
五、全面提高安全培訓質量
(十七)強化實際操作培訓。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實訓大綱和考試標准。建立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實訓制度。推動科研和裝備製造企業在安全培訓場所展示新裝備新技術。提高3D、4D、虛擬現實等技術在安全培訓中的應用,組織開發特種作業各工種模擬實訓系統。
(十八)強化現場安全培訓。高危企業要嚴格班前安全培訓制度,有針對性地講述崗位安全生產與應急救援知識、安全隱患和注意事項等,使班前安全培訓成為安全生產第一道防線。要大力推廣「手指口述」等安全確認法,幫助員工通過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確保按規程作業。要加強班組長培訓,提高班組長現場安全管理水平和現場安全風險管控能力。
(十九)建立安全培訓示範視頻課程體系。分行業建立「三項崗位」人員安全培訓示範視頻課程體系,上網發布,逐步實現優質培訓資源社會共享。將示範課程作為教師培訓的重要內容。建立示範課程跟蹤評價制度,定期評選優質課程,給予榮譽稱號或者適當資助。
(二十)加強安全培訓過程管理和質量評估。建立安全培訓需求調研、培訓策劃、培訓計劃備案、教學管理、培訓效果評估等制度,加強安全培訓全過程管理。制定安全培訓質量評估指標體系,定期向全社會公布評估結果,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安全培訓機構考評的重要依據。
(二十一)完善安全培訓考試體系。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本行業領域安全培訓考試制度,加強考試機構建設,嚴格教考分離制度。要建立健全安全資格考試題庫,完善國家與地方相結合的題庫應用機制。建立網路考試平台,加快計算機考試點建設,開發實際操作模擬考試系統。加強考試監督,嚴格考試紀律,依法嚴肅處理考試違紀行為。有關主管部門要統一本行業領域一般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式樣,規范考試發證管理。
六、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
(二十二)加大安全培訓執法力度。有關主管部門要把安全培訓納入年度執法計劃,作為日常執法的必查內容,定期開展安全培訓專項執法。要規范安全培訓執法程序和方法,將抽查持證情況、抽考職工安全生產應知應會知識作為日常執法的重要方式。要加強對承擔安全培訓的機構管理,深入開展專項治理,促進安全培訓機構健康發展。企業要建立安全培訓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違」行為處罰力度。
(二十三)嚴肅追究安全培訓責任。對應持證未持證或者未經培訓就上崗的人員,一律先離崗、培訓持證後再上崗,並依法對企業按規定上限處罰,直至停產整頓和關閉。對存在不按大綱教學、不按題庫考試、教考不分、亂辦班等行為的安全培訓和考試機構,一律依法嚴肅處罰。對各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訓、考試、發證不到位的責任。對因未培訓、假培訓或者未持證上崗人員的直接責任引發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礦長(廠長、經理),實際控制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四)建立安全培訓績效考核制度。制定安全培訓工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做到定性與定量、內部考核與外部評議相結合。安全培訓績效考核結果要納入安全生產綜合考核內容。每年通報安全培訓績效考核結果。
七、切實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五)把安全培訓擺上更加突出位置。各級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各企業要把安全培訓工作納入實施安全發展戰略的總體布局。各級安委會要定期研究解決安全培訓突出問題,有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負總責,各級安委會辦公室要牽頭抓總,當好參謀,創新實踐,整合資源,示範引領。要經常深入基層、企業開展安全培訓調查研究。要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以及新聞媒體等參與、監督安全培訓工作。
(二十六)保證安全培訓投入。建立以企業投入為主、社會資金積極資助的安全培訓投入機制。要將政府應當承擔的安全培訓經費納入財政保障范圍。企業要在職工培訓經費和安全費用中足額列支安全培訓經費,實施技術改造和項目引進時要專門安排安全培訓資金。研究探索由開展安全生產責任險、建築意外傷害險的保險機構安排一定資金,用於事故預防與安全培訓工作。
(二十七)充分運用典型和媒體推動安全培訓工作。要總結推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加大安全培訓監管力度、企業落實安全培訓主體責任、培訓機構提高安全培訓質量的典型經驗,以點帶面推動工作。要定期公布安全培訓問題企業和問題培訓機構名單。要廣泛宣傳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傳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安全素質,努力形成全社會更加支持安全生產工作的氛圍。
各省級安委會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各有關中央企業要根據本決定製定實施意見,並及時將實施意見和落實情況報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國務院安委會
2012年11月21日
『伍』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前款所稱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從事安全監管監察、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和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等。
第四條 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煤礦安監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導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按照各自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安全培訓的機構應當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等相關人員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
安全生產相關社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培訓有關服務,對安全培訓機構實行自律管理,促進安全培訓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六條 安全培訓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
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與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制定。
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大綱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制定。
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組織制定。
第七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優秀安全培訓教材的評選。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優先使用優秀安全培訓教材。
第八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工作。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的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培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第九條 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保證安全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所需經費,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記錄並建檔備查。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應當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師傅帶徒弟制度。
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除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培訓外,還應當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2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招錄職業院校畢業生。
職業院校畢業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相關的作業,可以免予參加初次培訓,實際操作培訓除外。
第十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人員培訓檔案。安全培訓相關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建檔備查。
第十六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准或者指導性標准收費。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安全培訓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安全培訓,包括遠程培訓。 第十八條 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的考核,應當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准、統一題庫、分級負責的原則,分步推行有遠程視頻監控的計算機考試。
第十九條 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考核標准,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制定。
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准,由國家煤礦安監局制定。
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標准,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考核;負責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的考核;負責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由生產經營單位按照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考核標准,自行組織考核。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培訓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檔案備查。 第二十二條 接受安全培訓人員經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門在考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安全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上崗證;其他人員經培訓合格後,頒發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安全合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和上崗證的式樣,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規定。培訓合格證的式樣,由負責培訓考核的部門規定。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安全合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頒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合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二十七條 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的考核、發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安全培訓、考核、發證情況,並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的情況;
(二)建立培訓管理制度和教師配備的情況;
(三)執行培訓大綱、建立培訓檔案和培訓保障的情況;
(四)培訓收費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安全培訓制度、年度培訓計劃、安全培訓管理檔案的制定和實施的情況;
(二)安全培訓經費投入和使用的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況;
(四)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
(五)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以及轉崗前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
(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報告或者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培訓工作監督管理職責情況實施監察。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安全培訓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三)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
安全培訓機構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除撤銷其相關證書外,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自撤銷其相關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證書。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准規定的;
(二)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的;
(三)相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其他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