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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培訓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27 13:03:14

『壹』 關於培訓班退費

1、「我想知道,我之前簽寫的入學須知有效應沒?」:那是格式條款,你可以主張簽入學須知時學校沒有提示你仔細看內容,該格式合同免除了學校責任、加重你方責任、排除了你方主要權利而無效。
附:
(1)《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2)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2、「跟那個《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 後面這個不管用了嗎?」:學校當然希望不管用,你和學校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但要想勝訴,你還應收集證據證明學校當初承諾的內容(比如「師資啊,老師責任啊,就是把你學生學不好英語的原因的總結出來了」),和「之前說的負責我們班的老師,開課一個月了都不見人」等事實,以證明學校違約、證明學校忽悠,不僅可以要求退費,還可以要求損失賠償。
3、「我拿水潑前台女的,真想背桶糞澆到他們報名處,事情鬧大點(他們報警 我負責任嗎?)普通拘留會記錄在檔案裡面嗎?」:
(1)只要他們報警,警察肯定會處理,但會不會拘留你還要看你鬧到什麼程度,後果不是太壞、影響不是太惡劣的,可能就是批評教育。但不建議你有這種方法。可以找朋友和同學幫你一起和他們講理,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但別鬧得太過分,否則會給你自己帶來麻煩。
(2)行政拘留只會保存在公安的案卷中,不會進入個人檔案。如果以尋釁滋事被追究、最終被法院判刑的,才有可能進入個人檔案。
4、「我要怎麼樣 才能把這8000要回來呢?」:找到證據證明學校之前承諾的內容沒有兌現、師資力量與宣傳不符、老師不按時上課等,以學校違約為由要求退費並賠償損失。如果找朋友和學校協商不成時,起訴到法院解決。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貳』 寧波市的教育培訓怎樣

目前國內都屬於SB式教育

『叄』 寧波市學校安全條例的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八條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實施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九條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護教育。學校課程設置應當包含安全教育內容。
每年三月份最後一周為學校安全教育周。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教職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十條學校每學期應當進行不少於兩次的安全檢查;教育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學校及周邊環境進行安全檢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學期不少於一次組織有關行政部門對學校周邊環境進行聯合檢查。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安全隱患應及時解決。
第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學校安全工作列入學校目標管理的內容,定期進行考核。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學校安全工作列為教育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應當設立專門的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專門的安全保衛人員和設備。
中小學校和其他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實行門衛制度。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有權要求出入學校的人員出示身份證件。
禁止未經同意的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輛進入校園。經同意進入校園的車輛必須限速限道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打架斗毆、尋釁滋事,不得將非教學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學校安全的物品帶入校園。
學校應當加強學校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應當加強校園內部的巡邏。
第十四條學校的舉辦者提供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准。
學校或其他服務機構提供給教職員工和學生使用的教學用具、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准。
第十五條學校教學、科研所使用的實驗儀器、葯品、危險品應當分類存放在安全地點,嚴格管理和使用制度。
實驗指導人員和學生必須遵守實驗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定期開展防火檢查,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教學樓、圖書館、師生宿舍等場所應當配備應急照明裝置,設置安全出口標志,並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格用電、防火、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定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協助學校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第十七條學校和其他服務機構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葯品、生活用品等,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准。
為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餐飲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持有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其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持健康證上崗。
食品衛生監督部門應當不定期對學校及其生活服務區和為學校提供餐飲的生產經營者的衛生狀況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實行學生定期健康體檢制度。
學校應當配備可以處理一般傷病的醫療用品和專(兼)職衛生人員。
學校應當做好常見疾病和傳染病的預防工作,做好學生心理衛生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學生常見病和傳染病預防工作提供指導,幫助學校採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應當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告知學生在活動中應當注意的事項,採取必要的措施,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學生安全。
體育教師和學生應當按照體育運動規律和有關項目規則開展體育活動。
第二十條學校不得擅自組織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
學校不得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搶險、救災等危險性活動。
中小學校組織大型集體外出活動,必須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教學實習或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徵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和接收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應當提供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學生在實習期間應當遵守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二十二條發生台風、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和重大傳染病等突發事件時,學校可以採取臨時停課措施,但應及時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學校在暑假、寒假前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學校在節假日應當安排人員值班,保護學校財產安全。
第二十四條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維護教職員工在教育教學活動過程中的人身、財產安全,為教職員工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學環境。
任何人不得侮辱、毆打教職員工,不得影響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工作。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學校安全保衛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治安管理,及時查處校園內和學校周邊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並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治安情況。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做好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增強學生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在上學、放學期間,處於交通要道的中小學校應當在校門口進行交通護導;過往車輛應當注意避讓上學、放學的學生。
公安機關和交通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學校門口或者附近設置必要的交通標志,並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學校門前及其兩側規定范圍設置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不得依傍學校圍牆搭建建(構)築物。
城市管理、規劃、建設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學校周邊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生活秩序的無證商販、亂擺亂賣、違章搭建等及時進行清理。
第二十八條距中小學周圍最近路程二百米范圍內不得設立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電子游戲經營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在上述范圍內已設立的相關場所依法進行清理。
第二十九條學校周邊不得新建可能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新建其他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環境的監督管理,對造成嚴重污染、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肆』 寧波市人力社保局職業技能培訓中心屬於什麼培訓機構

關於開展2015年度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四區一島」管委會人社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就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使用失業保險基金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甬政發〔2012〕135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意見》(甬政發〔2014〕228號)文件精神,為改進和完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機制,發揮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政策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結合我市實際,現就2015年度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申報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貼申報制度
本市對承擔補貼培訓實行申報簽約制度。承擔補貼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由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以申報簽約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
簽約協議制度是指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按照「條件公開、自願申請、公開公平、協議培訓」的原則,在市人力社保局發布《寧波市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工種)補貼目錄》(見附件1)基礎上,與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簽訂培訓協議,組織相應職業(工種)培訓,完成協議培訓項目要求的培訓機構可以申請培訓補貼。
二、申報對象
申報對象分為二類,一是各類培訓機構(包括技工學校、職業院校、普通高校、縣(市)區人社局就業訓練中心、行業培訓中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成人教育學院);二是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組織。
三、申報條件
簽約申報對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向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申請承擔年度補貼培訓項目:
(一)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除具備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級關於培訓機構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相關要求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所必需的專職培訓管理人員、教師隊伍、教學場所和設備設施;工作人員不少於6人,並配備與承擔相應職業(工種)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場地和設備為租賃的,應提供相應的租賃合同,其中,場地租賃期不少於3年);
2.培訓機構具有200人次以上培訓業績;且所申報補貼項目具有1年以上培訓資歷;
3.近兩年來無違反職業培訓法律法規行為,沒有投訴記錄和被處罰記錄,未與學員發生群體性糾紛;
4.己被寧波各地民政局評估為3A(含)等級以上的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的培訓機構),在具備以上條款基礎上可優先納入簽約培訓機構。
創業培訓機構條件按《寧波市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甬勞社培〔2010〕166號)執行。
(二)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組織應具備下列條件:
1.重視員工培訓工作,積極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就業准入制度,每年制定員工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2.設有職工培訓的專門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全年組織開展職工技能培訓人數在200人以上,具備承擔職業技能培訓場地和設施設備,培訓效果明顯。
3.企業按規定足額提取並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60%以上用於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
4.行業協會的成員單位數量不少於50家,按章程規定組織開展各項服務活動,其中為會員單位提供職業培訓列入年度工作重點,理事以上成員單位積極配合行業協會職工培訓工作,並能提供培訓場所和設備設施(培訓場所和設備設施須符合相應培訓工種要求)。
5.企事業單位面向本單位職工,行業協會面向本系統職工按要求開展職業培訓,並達到規定條件的,方可享受培訓補貼。
四、申報程序
申報簽約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目錄發布。市人力社保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產業發展方向向社會發布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職業(工種)目錄。
(二)提交申請。具備資質條件的各類培訓機構、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對照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培訓目錄,自願向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出申報要求(在甬普通高校、職業院校等,可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報要求)。並提供以下材料:
1.辦學許可證(批准文件)原件和復印件,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民政局登記的社團組織的原件和復印件;
2.培訓機構提供6名以上(含6名)工作人員的證明材料;企事業單位提供上一年度用於職工技能培訓經費財務決算報告,出具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參保情況的證明材料。
3.按實填報《寧波市職業技能補貼培訓機構(項目)申報表》(見附件2)一式叄份(含電子文檔);
4.實施培訓項目的師資資格證明及復印件,職業技能教學的設施設備清單及產權證明材料;
5.近兩年來的培訓工作報告,並附具體培訓業績情況;
(三)受理審查。各級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及時組織人員對申報單位的辦學資質進行實地審查,並根據實地審查結果,提出審查意見。
(四)進行公示。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對擬確認的協議培訓機構向社會公示5天。
(五)簽訂協議。公示無異議後,各級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與協議培訓機構簽訂《承擔補貼培訓協議》(協議期限1年,參考樣式見附件3),並正式發文進行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明確職責要求。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高度重視職業培訓補貼工作,進一步明確各自工作職責,明確責任部門、明確分管領導,切實強化責任意識。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職業技能培訓相關政策的擬定、補貼培訓目錄發布,全市職業培訓及補貼的綜合管理,以及組織對各縣(市)、區培訓補貼工作的評估。各縣(市)、區人社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培訓簽約、服務指導等工作,實施對培訓過程質量監管和補貼經費受理審核,開展對本轄區補貼培訓工作的督導、評估和檢查。各培訓機構要加強培訓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教學管理,規范補貼申報,提高培訓質量。
(二)規范申報程序。各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要嚴格協議培訓單位認定程序、規范職業培訓辦班活動,強化對協議培訓單位依法、誠信、規范辦學的指導。要重視抓好所屬培訓機構補貼台賬的管理工作,切實做到培訓補貼程序明確、培訓補貼台賬清楚、培訓補貼經費到位。有條件的縣(市)區要創新監督檢查思路,進一步規范細化申報過程,創新拓展資金監督渠道,確保程序規范、監管到位。
(三)嚴格監督管理。各級要加強對協議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對培訓機構存在違反《補貼培訓協議》約定行為的,嚴格按《補貼培訓協議》進行處理。培訓機構未達到培訓協議規定培訓人數70%的,不得簽訂下一年度培訓協議;將培訓資質承包、轉包或與非協議培訓機構合作開展政府培訓補助項目的,經核查屬實,取消該協議培訓機構資質和補助經費。特別對弄虛作假、騙取、冒領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培訓機構,除追回補貼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餘姚、慈溪、奉化、寧海、象山等縣(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發布設定政府補貼工種及標准,並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附件:1.寧波市2015年度職業培訓補貼工種目錄
2.寧波市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項目)申報表
3.承擔補貼培訓協議(參考樣表)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4月22日

『伍』 寧波市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的辦法細則

第一條為規范培訓機構的辦學活動,培育和促進我市培訓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培訓機構的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培訓機構是指面向社會,為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培訓服務的組織。
第三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培訓服務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積極鼓勵、適應需求、公開公平、擴大開放、依法管理的原則,培育引導培訓機構的發展。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積極推進政府部門所屬培訓機構的改革,逐步健全各類培訓主體平等競爭的市場機制。
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對高端人才執業資格證書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推進事業性質培訓機構的改革,整合各類培訓資源。
市和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開展學前教育、學歷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市和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開展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工商等部門建立培訓機構改革發展的協調配合工作機制。財政、價格、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協助做好有關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申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辦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兩個以上社會組織或個人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應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以及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第六條設立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應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應配備符合任職條件的專職負責人;
(三)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和管理人員;
(四)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教學設施;
(五)應具有與培訓項目相對應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和教材;
(六)應有必要的辦學資金;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反映機構的性質、層次和類型,使用一個規范的名稱,且中外文名稱一致。
第八條申報設立培訓機構的組織或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審批機關提供規定的申報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對新申請設立的培訓機構,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其教學場地、教學設施設備、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師資狀況等進行論證和實地考察,依法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辦理培訓機構的設立申請。
第九條培訓機構申請分立、合並或者變更名稱、培訓層次、培訓類別的,應當報審批機關批准。
培訓機構變更舉辦者的,應當由舉辦者提出,報審批機關核准。
培訓機構變更辦學地址或在批準的區域內增設教學點的,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跨區域辦學的,按設置新培訓機構的程序辦理。
第十條培訓機構因故無法開展正常教學活動或者按照章程規定要求停辦的,應當依法進行財產審計和清算,在妥善解決在學學員培訓等相關事宜後,審批機關方可准予其解散或停辦。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核準的章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並按照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的承諾,開展培訓教育活動,保證教學質量。
培訓機構不得擅自減少培訓內容和培訓課時,確需減少的,應當徵得學員的同意,並將減少培訓內容和課時的事由、與學員協商情況記錄在案,以便管理機關檢查。
第十二條培訓機構聘任的專職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師業務考核檔案,定期對教師進行業務考核。
培訓機構應當與其聘用的教職工簽訂書面合同,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等。培訓機構聘用外籍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學員管理制度,將培訓內容、學習成績、考核鑒定、培訓證書等基本信息記入學員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培訓機構對招收的學員,根據其類別、培訓時間、學業成績,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培訓合格證書或者結業證書。
培訓機構應將發放證書的樣式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培訓活動應當按照監督管理與承辦培訓相分離、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進行。
舉辦職業資格考試的單位和機構不得組織與考試相關的培訓。
第十六條除特殊性質的培訓外,政府財政資助的業務性、技術類等培訓項目實行服務外包,通過競爭選定培訓主體。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政府財政資助的培訓項目實施政府價格干預。
第十七條培訓機構應當與受訓單位或學員簽訂培訓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的內容包括培訓的目標、內容、時間、師資、證書、收費、退費、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事宜。
培訓合同的標准格式由審批機關統一制定,並免費提供。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發布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內容客觀、真實、准確,載明培訓機構名稱、機構性質、培養目標、培訓內容、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地址、證書發放等有關事項,並在發布前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培訓機構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的項目和標准由培訓機構制定,並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培訓機構在招生時,應當向社會公示經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的收費項目、標准等相關內容。公示後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未經公示收費的項目不得收費。
各類培訓機構收、退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完善。
第二十條培訓機構的資產應當與舉辦者的資產相分離,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
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性質培訓機構和國有資產投入的民辦培訓機構的財務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教學場所內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人事、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開展對培訓機構的專項檢查、督導等工作,並定期組織或委託社會中介組織評估培訓機構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人事、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管理部門應當為社會提供培訓機構信用信息服務,鼓勵培訓機構參加申報評優活動,並對具有良好信譽、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較高的予以表彰和獎勵。
各主管部門應當將對培訓機構的年檢、督導、評估及星級評定等內容及時在新聞媒體和單位網站予以公布,便於公眾查詢。
第二十四條人事、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管理部門應當支持並定期組織培訓機構負責人、教師開展崗位培訓及各類教研、進修活動。
第二十五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服務型教育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獎勵引進和培育本市急需的高端培訓機構、考試機構,獎勵培養高端人才成績顯著的培訓機構和先進個人。
該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人事、財政、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同制定,並接受審計等監督。
第二十六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培訓機構孵化基地,建設綜合性培訓服務大廳,為優質培訓機構提供集中窗口式服務場所。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瞞報或虛報材料,獲得相關部門的補助或獎勵的,由相關部門追回已發放的補助或獎勵,並取消其獲得相關補助或獎勵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批准擅自舉辦培訓機構的,由所在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調查處理。對符合設立培訓機構條件的,可以依法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審批機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責令其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培訓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陸』 寧波市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的實施時間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柒』 A照駕駛證扣分9分,周期已滿,審驗學習培訓,寧波在那幾個點培訓

A照駕駛證扣分9分,周抄期已滿,寧波的駕駛人應當在記分周期結束後的三十日內到寧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審驗時參加不少於三個小時的學習。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七十條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
第七十一條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分的,審驗時應當參加不少於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並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對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未按照規定參加學習、教育和考試的,不予通過審驗。

『捌』 寧波市培訓制度怎麼做

寧波市員工教育培訓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開發人力資源,樹立公司良好的企業形象,以提高員工素質,不斷為各崗位培養和輸送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以實現公司戰略目標,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 教育培訓體系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新員工崗前統一教育培訓; 2.員工在崗教育培訓。 二、崗前培訓 第三條 新錄用員工報到後應接受人力資源部組織的崗前培訓,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培訓結果將作為今後定職定級的參考。 第四條 崗前培訓的目的: 1.使員工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經營目標、各項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盡早融合到員工隊伍中去,順利開始其職業生涯。 2.使新員工盡早掌握工作要領和工作程序、方法,達到工作質量標准,完成崗位職責創造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和個人收人的條件。 第五條 崗前培訓的內容: 1.講解公司歷史、現狀、經營范圍、特色和奮斗目標; 2.講解公司組織機構設置、介紹各部門人員; 3.講解各項辦公流程,組織學習各項規章制度; 4.介紹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輔導使用辦公設備; 5.解答疑問; 6.組織撰寫心得體會及工作意向。 第六條 專業技術性要求較強的崗位,由部門經理根據需要另行組織崗前專業培訓。培訓計劃及結果報行政部備案。 三、在崗培訓 第七條 在崗培訓的目的: 1.提高、完善和充實員工各項技能,使其具備多方面的才乾和更高水平的工作能力,為工作輪換和橫向調整以及日後的晉升創造條件; 2.減少工作中失誤、工傷事故和災害的發生,降低失誤造成的損失,保障員工人身安全; 3.減少員工工作中的消耗和浪費,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161.提高員工的工作熱情和合作精神,建立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氣氛。 四、附則 第八條 本條例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xx 年xx月xx日起實施。 但願這個可以幫助你

『玖』 寧波市如何建立完整的培訓體系

寧波市企業培訓體系建立的原則 由於不同的企業在文化、戰略、規模、行業領域等許多方面有著較大的差異,因此企業培訓體系的建設也必須從企業自身的特點和實際出發,在搞清楚培訓體系所包含的內容和本企業培訓現狀外,還要注意遵循以下六個原則:基於戰略原則:培訓的目的是通過提升員工的素質和能力來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讓員工更好地完成本職工作,實現企業經營目標。因此培訓體系的建設必須根據企業的現狀和發展戰略的要求,為企業培訓符合企業發展戰略的人才。 動態開放原則:企業要生存必須適應不斷變化的外部環境,這就要求企業的培訓體系必須是一個動態、開放的系統,而不是固定不變的。培訓體系背心根據企業的發展戰略和目標進行及時的調整,否則培訓體系就失去了實際的意義,就不可能真正發揮推進績效改善和提升企業競爭力的作用。 保持均衡原則:一個有效的培訓體系必須保證企業的員工在不同的崗位都能接受到相應的訓練,這就要求培訓體系的建設必須保持縱橫兩個方向的均衡。縱向要考慮新員工、一般員工、初級管理者、中級管理者,高級管理者之間的各個不同級別,針對每個級別不同能力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培訓課程;橫向要考慮各不同職能部門要完成工作需要那些專業技能,以此來尋找培訓需求和設計相應課程。 滿足需求原則:培訓體系的建設必須要在滿足工作需求的同時,滿足組織需求和員工需求。滿足組織需求,才能保證培訓的人才是組織所需要的,而不僅僅是崗位所需要的;滿足員工需求,才能從根本上調動員工的培訓主動性和積極性,從而保證培訓的效果。 全員參與原則:培訓體系的建設,不只是培訓部門或培訓管理員的事,企業培訓體系中的任何一項工作,都不能只靠培訓部門孤軍奮戰,必須上下達成共識,全員參與,必須得到領導的大力支持,必須得到業務部門的積極配合才能完成。 員工發展原則:如果培訓體系和培訓課程的開發能夠與員工自我發展的需要相結合,就可以達到企業和員工雙贏,在員工得到發展的同時,也能為企業的發展作出相應的貢獻。 內容很多,只是基本一部分,你去搜索原內容看看:領導力 資訊 > 企業 > 企業培訓 > 企業培訓體系的建立領導力 資訊 > 企業 > 企業培訓 > 企業培訓體系怎麼建立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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