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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國管理培訓

發布時間:2021-02-27 03:04:45

① 如何加強因私出國黨員的教育管理

加強因公出國來(境)人員思想政治源教育。各審查審批部門要堅持和完善因公出國(境)人員行前集中培訓、談話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分級負責因公出國(境)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理想信念、愛國主義、民族精神、外事紀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行前思想教育,並做好培訓和談話記錄。所有因公出國(境)人員,經市委組織部、外辦批准出國(境)後,除私營企業人員外,其他需到自治州外辦接受出國(境)行前思想教育。因公出國(境)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回國後,要寫出書面匯報,報派遣部門, 並於回國10日內將護照(港澳通行證)交由市外辦查驗、登記,統一由自治州外辦保管,將出訪總結、《因公出國團組信息反饋表》報送外辦和市委組織部,並由市外辦轉報自治州外辦。對回國10日後仍不匯報、不交護照(港澳通行證)的因公出國(境)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外辦和組織部門暫停辦理該人出國(境)手續,並視情節對單位負責人和本人進行誡勉談話,予以通報。

② 因公中長期出國培訓人員的學費能不能報銷

要是國家部門。大多數都能報銷.

③ 公務員出國有什麼限制 公務員出境管理規定介紹

8月20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的若干規定》和《關於進一步做好省級領導同志外事工作的若干規定》,要求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按照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十項規定精神,結合我省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要求,進一步嚴格因公臨時出國審批管理,以制度性措施規范因公臨時出國活動。
規定明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性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訪;大幅壓縮出國培訓規模和時間,不得安排無實際需要的國外培訓;不得赴國外出席無實質內容的慶典、開工儀式或內部慰問等活動……
近年來,我省在嚴格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審批管理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收到明顯成效。在這次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徵求意見中,群眾對少數公職人員出訪期間發生超標准、鋪張浪費、變相公款旅遊等問題反映較多。出台兩個《規定》,就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十項規定及其具體辦法,按照即知即改的要求,回應群眾關切,推動作風轉變。
「計劃管理、因事定人,限量控制、嚴格規范,公開透明、群眾監督,突出主體、強化管理」,是我省進一步嚴格因公臨時出國管理的總要求。在繼續控制並降低因公臨時出國總量的基礎上,《規定》明確,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緊緊圍繞服務中央外交大局、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心任務、服務「三個國際化」要求,科學制訂因公臨時出國年度計劃。《規定》提出了嚴格的量化管理要求,對象包括省級人員、廳局級人員、國有大型企業、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黨政領導、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負責人、縣處級人員等,量化標准包括因公臨時出國團組人數、出訪次數、出訪國家數、在外天數等。出訪團組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嚴禁變相公款旅遊和安排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娛樂活動。
建立科學合理的因公臨時出國公示制度,公開透明出國信息,便於群眾監督,是我省進一步嚴格因公臨時出國管理的明確要求。《規定》指出,今後除一些特殊事項外,所有出訪團組和人員信息,將通過單位內部區域網、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限原則上不少於5個工作日,內容包括出訪團組全體人員的姓名、單位和職務,出訪國家、任務、日程安排、往返航線,邀請函、邀請單位情況介紹、經費來源和預算等。出訪回國後一個月內,在單位內部公開上述公示內容的實際執行情況和出訪報告等,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④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有國外津補貼嗎

如果是培訓費用是可以報銷的,其他不行。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法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加強預算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出國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法。第二條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的管理適用本法。第三條因公短期出國培訓,是指各單位選派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到國外進行90天以內(不含90天)的業務培訓。第四條因公短期出國培訓應當堅持強化預算約束、優化培訓結構、因事立項定人、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嚴控費用規模,嚴格計劃執行。第五條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納入預算管理。各單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應當實行經費預算先行審核,無預算或超預算的不得安排出國培訓。第六條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實行計劃審核審批管理。組織、外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培訓的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置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注重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第七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計劃與預算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組團單位應當填報《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由出國培訓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分別審核並出具審簽意見,報經本單位領導公會或黨組(黨委)審議確定。培訓任務、培訓費用預算審核未通過的,不得列入單位出國培訓計劃,不得安排出國培訓。第八條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開支范圍包括:培訓費、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其中,培訓費是指出國培訓團組用於授課、翻譯、場租、資料、課程設計、對口業務考察或業務實踐活動等在國外培訓所必須發生的費用。第九條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其他費用的管理要求和開支標准參照《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法》(財行〔2013〕516號)執行。培訓費開支在規定的標准之內據實報銷。

⑤ 政府機關人員因公短期赴澳出國培訓需哪些審批程序,學費如何繳納

做這個的自己都不懂!汗!匯款去銀行就可以了,留學生匯款不都是直接匯嗎,幹嘛要審批呢。辦簽證找出國中介啊,本來你們自己應該會辦的啊。

⑥ 企業因公出國培訓需要外專局審批嗎

企業因公出國培訓需要外專局審批
旅行證件國際旅客在辦理乘機及出境手續前,回應辦答妥護照、簽證及旅行證件等一切手續。旅客的護照、簽證及旅行證件應隨身攜帶,不得放在交運行李中運輸。由於旅客旅行證件不完備而受到的損失和支付的費用,承運人不承擔責任。但對於由此使承運人受到的一切損失和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罰金,旅客應當負責賠償。

⑦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加強預算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出國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是指各單位選派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到國外進行90天以內(不含90天)的業務培訓。
第四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應當堅持強化預算約束、優化培訓結構、因事立項定人、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嚴控費用規模,嚴格計劃執行。
第五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納入預算管理。各單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應當實行經費預算先行審核,無預算或超預算的不得安排出國培訓。
第六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實行計劃審核審批管理。組織、外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培訓的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置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注重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計劃與預算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組團單位應當填報《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由出國培訓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分別審核並出具審簽意見,報經本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審議確定。培訓任務、培訓費用預算審核未通過的,不得列入單位出國培訓計劃,不得安排出國培訓。
第八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開支范圍包括:培訓費、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其中,培訓費是指出國培訓團組用於授課、翻譯、場租、資料、課程設計、對口業務考察或業務實踐活動等在國外培訓所必須發生的費用。
第九條 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其他費用的管理要求和開支標准參照《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16號)執行。
培訓費開支在規定的標准之內據實報銷。
出國培訓團組需在國內開展預培訓和培訓總結所發生的費用,參照國內培訓費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組團單位和培訓項目境外承辦機構雙方應當簽訂培訓協議,明確培訓費用的明細支出項目。
國家外國專家局對培訓項目境外承辦機構定期進行資格認定和監督檢查,認定結果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安排出國培訓專項經費,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及社會工作人才類培訓予以重點資助。
第十二條 由外方資助出國培訓經費的,各單位不得重復支付。外方對費用開支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規定的標准和要求執行。外方資助經費不足以彌補規定培訓費用開支的,可以按照規定的開支標准,由各單位補足其費用差額部分。
第十三條 培訓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應當憑出國任務批件和出國培訓審核件,填報《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報銷單》,並附各項經費開支有效票據。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團組提供的出國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復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按照批準的出國培訓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准核銷經費,超出部分不得核銷。
第十四條 各單位不得組織計劃外或營利性出國培訓項目,也不得安排照顧性質、無實質內容、無實際需要及參觀考察等一般性出國培訓項目。
第十五條 培訓團組在國外期間,原則上不贈送禮品,一律不安排宴請。
培訓團組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所屬單位、我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國培訓費用。
第十六條 建立出國培訓項目信息公開制度和成果共享機制。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十七條 各級出國培訓管理、外事、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執行情況和培訓費用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內部監督檢查機制,每半年向同級出國培訓管理、外事、財政部門報送本單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執行和費用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各單位以及培訓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無預算或未經財務部門同意安排出國培訓項目的;
(二)違規擴大出國培訓費用開支范圍的;
(三)擅自提高出國培訓費用開支標準的;
(四)虛報培訓團組人數、天數等,套取出國培訓費用的;
(五)使用虛假票據報銷出國培訓費用的;
(六)培訓期間存在鋪張浪費、公款旅遊行為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九條 各單位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培訓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確有必要到未列培訓費開支標準的國家(地區)開展因公培訓的,可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近的國家標准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和其他機構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出國(境)實習培訓團組集體開支的培訓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的暫行規定》(外專發〔1994〕162號)及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調整短期出國(境)培訓生活費開支標准和部分國家培訓費幣種的通知》(外專發〔2002〕95號)同時廢止。
附件:附1.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略)
附2.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報銷單(參考表樣)(略)

⑧ 因公出國培訓14天多少錢

看地點 一般因公培訓都是公司出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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