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司法局與法院有什麼區別
司法局與法院的主要區別是職責不同。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機關,法院是司法審判機關。
司法局的主要職責:
1,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2,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3,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4,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5,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6,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7,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8,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9,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10,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11,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12,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13,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14,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5,管理本市監獄管理局和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法院的主要職責是:
1,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審案件。
2,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審案件。
3,依法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
4,審理死刑緩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的減刑案件和依法應由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假釋案件。
5,受理不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專門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起再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6,依法審判由省人民檢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7,依法審判最高人民法院交辦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
8,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9,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10,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賠償案件。
11,執行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以及法律規定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和外省區市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12,對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組織、指導全省法院的調研工作。
13,組織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專門法院同外國司法界、國際組織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辦理有關國際司法協助事項。
14,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15,管理高級人民法院直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16,承辦其他應由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⑵ 人民法院如何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和支持
一、人民調解制度的概念
廣義的調解,是指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政機關主持,對糾紛的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僅是調解體系中的形式之一,人民調解制度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輔助制度,也是人民群眾自己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其職責任務是以合理合法、自願平等和尊重訴權原則,調解民間糾紛,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人民調解作為一種民間糾紛的平息方法,以其簡便快速的特點,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近幾年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卓有成效,解決了大量的民間糾紛,為社會穩定,防止矛盾激化,減少訴訟,避免大量案件湧入法院,緩解法院工作壓力,發揮了積極作用。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已成為我國訴訟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重要手段。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各種民事、商事糾紛也相應地與日俱增,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的案件受理能力畢竟有限,這樣,對包括人民調解在內的各種法庭外糾紛解決機制的社會需求也就日益凸顯。
二、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
人民調解協議,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下,自願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人民調解協議完全具備民事合同的特徵和性質,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的效力為法律所賦予。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合同真實地反映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合同即具有法律強制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合法,是合同的法定有效條件。依法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即使調解協議的內容確定了一方當事人對於某些權利或者利益的放棄,只要該種利益的放棄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仍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人民調解協議確定為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也同樣說明人民調解協議依法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當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人民調解委員會正逐步步入法治化、正規化的軌道。通過人民調解,化解了一大批社會矛盾,有力的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但根據筆者多年來的審判實踐,發現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具體工作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不容忽視:
1、業務上培訓較少,相當一部分調解人員法律知識貧乏,對現行法律、法規廢止實施不能准確把握,調解案件時適用法律不準確,有時適用已廢止的法律、法規。筆者曾經遇見過,2006年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還適用早已廢止的《人民公社條例》。
2、部分基層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沒有認識到人民調解的重要性,對出現的矛盾糾紛過分依賴於法院處理。隨著鄉村改革的不斷深入,調解人員變動頻繁,調解人員工作能力、業務水平難以提高。
3、調解工作不規范,口頭調解者多,不製作書面調解協議,調解案件無檔案材料,一旦一方反悔,進入到訴訟程序,收集證據較難。或者製作調解協議時,內容表述不準確、不規范、不完整,適用具體數據不統一,各隨其是,隨意性較大。
4、違法調解現象依然存在。調解協議內容明顯違法。調解時漏列、錯列權利義務人,權利義務混亂,責任不明,調解協議權利義務人與簽字人不一致,一旦反悔協議無法維持。強制調解、越權調解現象時有發生,有些調解人員採取威協、恐嚇等手段,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意見,一些涉及刑事犯罪,行政處罰案件,被當作民間糾紛簡單調解。
5、不依法公正、公平調解現象仍然存在,調解人員受利益、關系、人情驅動,難以站在公正立場上公平調解。
近年來,最高法院非常重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工作,及時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實施意見,為人民調解工作步入法治化,正規化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根據筆者調研的結果看,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更多的是針對個案的指導,缺乏系統性和主動性,還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指導機制。黨中央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決定,對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從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出發,積極推動多種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有效銜接、多種資源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大調解工作機制的形成,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人民法院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分為非訴層面和訴訟層面兩個方面。
首先在非訴層面上:
1、向基層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基層人民政府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機構,保持人民調解隊伍的相對穩定,切實改變部分地方人民調解委員會形同虛設的局面。協助基層人民政府制訂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細則、調解程序細則,從程序上、制度上確保調解公開、公平、公正。
2、試行實行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指定基層法院相關業務庭及人民法庭審判經驗豐富的業務骨幹擔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指導員,實行定人、定崗、定點。人民調解指導員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正常的工作聯系,以增長法律知識、強化調解技巧、提升調解藝術為主要內容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同時選聘作風正派,具有公信力和一定法律知識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法院審理案件,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業務技能。
3、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人民調解工作座談會。通過定期、不定期召開與司法行政機關、調處中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席會議,基層人民調解員座談會等形式,了解人民調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共同分析探討,總結經驗教訓,研究方案對策,提出指導意見,提高指導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4、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和預警機制。通過院、庭長走訪基層聯系點,人民調解指導員會同人民調解員、司法助理員定期到各鄉鎮、村組排查社會矛盾糾紛,研究民間矛盾糾紛產生的規律和特點,做到早排查、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要及時排查原因,分析對策,制定預警和防控方案,充分發揮大調解機制的防控功能。
5、推動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效銜接,完善參與大調解工作機制。成立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和計劃,定期就大調解工作進行業務研討和培訓,以人民法庭為依託,促進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形成良性互動格局。同時完善制度,形成規范、系統、經常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其次在訴訟層面上:
嚴格依法及時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通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商案件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並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法院調解,並將審理結果告知調解組織。對當事人就人民調解協議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要優先、及時予以處理,在訴訟過程中,仍應做好調解工作。
1、對此類糾紛,人民法院要積極受理,及時進行審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不予受理或拖延立案,應設立大調解糾紛立案綠色通道,以保證此類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的暢通。同時積極探索實踐立案先行調解制度,在此類糾紛立案時,召集當事人及原人民調解員到場,根據自願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與人民調解員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調解工作,最大限度的減少當事人的訟累,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2、在審理過程中,嚴格適用《合同法》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於人民調解協議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眾利益,不存在重大調解或顯失公平的情況的,依法確認和支持調解協議的效力。同時就反悔調解協議的一方,課以其相應的舉證責任,以維護大調解的權威。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人民調解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並告知當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
3、對於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的調解協議,因其債權債務關系已經確定,可參照類似於支付令性質的督促程序,對符合支付令受理條件的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應及時、積極受理,並及時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如債務人未提出實質異議,即可進入執行程序,否則則進入訴訟程序。這樣,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威信將大大增強,有利於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⑶ 如何成為一名優秀的法院工作人員
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基本素質:
首先,堅定的政治信仰,做到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法官在司法工作中要有大局意識,團隊意識,責任意識。我是社會的一份子,是司法隊伍的一份子,是新化法院隊伍的一份子,法官應注意處理好和領導、同事之間的關系,不能一意孤行,驕傲自大。同時,也要正確處理好團隊協作和審判獨立之間的關系,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排除一切不利因素的干擾,不能被權勢和金錢所左右,而淪為它們的奴隸。我們必須擺正自己的位置,有大局觀,公正司法,出色地完成好人民賦予我們的神聖使命。
其次,過硬的業務能力,准確把握好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適用關。法官要想更好地為人民服務,他必須擁有過硬的業務能力,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要仔細查明案件事實,事實一定要清楚,能夠最大限度地與客觀事實接近。然後,要確保自己認定的案件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撐,做到證據確實、充分。最後,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要把法律適用這一關處理好,法律推理要嚴謹,准確運用「三段論」來進行法律推理。過硬的業務能力是法官出色地完成自己本職工作的護身符,能為審判工作保駕護航。否則,再響亮的口號也不過是一句空話,不能起到實際作用。
第三,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做到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准確、明晰。俗話說,細節決定成敗。我國古代思想家老子也曾經說過「合抱之木,生於毫末;九層之台,起於累土;千里之行,始於足下。」這足以說明細節的重要性。法官在日常的審判工作中要做到處處嚴謹,事事細心,一旦稍有不慎,司法這則天平定會有所傾斜,有礙司法公正。
第四,公正廉潔的職業道德,嚴格遵守《法官法》、《法官職業道德准則》等法律規范,做到不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作為一名人民法官,應自覺抵制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等不正之風,本著為老百姓辦苦事、辦實事的想法去為人民群眾謀福祉,踏實工作,心繫百姓,作一名受人民群眾愛戴的好法官、好公僕。
⑷ 法院司法政務管理培訓自我鑒定
一個大綱,供參考,你把有關內容填進去就行,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刪減
自我鑒定
一、內培訓容情況概述、培訓目標的完成情況和 所取得的成績(詳細寫哦)
二、思想、培訓紀律的遵守等情況
三、存在的問題和努力方向(如果有,但建議少寫或輕描淡寫)
通過培訓,我掌握了 XX\XX\XX等技能,具備了。。。。。的條件。我將會在今後的工作中,不斷提高。
⑸ 如何提升法院領導幹部素質能力
常言道:「賢者在位,能者在職」。隨著時代的變遷,在經濟迅猛發展以及社會不斷進步的洪流中,領導幹部如何注重工作能力和素質的提高,是適應大環境和與時俱進的必要。筆者認為,要提高領導幹部工作能力和素質,必須不斷地加強學習與鍛煉,努力掌握科學的領導理念,有效履行領導職能,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從而全面提高自身的領導能力與領導水平。主要體現以下幾方面: 一、拓寬視野,重在謀劃 領導幹部的重要職責在於把方向、抓大事、謀全局,領導幹部如果視野不開闊、觀念不更新、思路不清晣,領導工作就會力不從心。為此,領導幹部必須通過工作中的各種要素在思維中形成一個具有內在聯系的整體系統,惟其如此,才能總攬全局、重在突破、統籌兼顧,從而分清輕重緩急,使各項工作有條不紊、高效運轉。要做到這點,一要學會運用戰略思維,通觀全局、統攬全局,要站得更高一些、看得更遠一些、想得更深一些,善於從一個單位的總體工作高度來思考問題、謀劃工作,以前瞻的眼光准確把握事物發展變化的趨勢,提高工作的系統性、預見性和創造性,推動工作在更廣闊的層面上實現又好又快發展。二要善於在統攬全局中把握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在謀劃長遠中破解現實難題,做到牽一發而動全身,增強工作的科學性和指導性。三要進一步強化協調理念,增強綜合協調能力,做協調發展先鋒。把握正確導向,堅持積極、鼓勁、向上的原則,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形成「全局一盤棋、大家一個調」的良好氛圍,努力開創均衡、和諧發展的新局面。 二、加強學習,提升素質 學習能力是其他一切能力的基礎。由於領導工作的特殊性,加強學習已不是純粹的領導個人行為,而是一種社會行為,是一種社會責任。現代社會知識日新月異,領導幹部必須不斷加強學習,與時俱進,否則就難以正確理解和把握黨的方針政策,難以准確判斷面臨的新形勢,就會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束手無策,難以適應我市的發展要求。領導幹部的學習,應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學習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加強理論聯系實際和素質修養,提高政治鑒別力和思想洞察力;二是學習領導科學理論,學習科學管理和依法行政理論,發揮多謀善斷、知人善任和溝通協調的領導藝術,不斷培養和提高自己的領導創新能力;三是結合自身的工作實際,擴大視野,廣泛涉獵各方面的知識,尤其是學習熟練業務的新知識,努力提高業務工作水平;四是拓寬學習渠道。「學愈博而見愈遠」,領導幹部要以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重點,自覺地學習和掌握新知識,以提升自身的綜合素質。 三、突出創新,與時俱進 我市正處於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時期,但新情況、新問題比比皆是,新要求、新挑戰也層出不窮,如果固守傳統觀念、方法、模式、就無法適應新形勢發展要求。領導幹部要統攬全局、把握趨勢、提高領導能力,關鍵在創新,出路在創新,希望也在創新。科技創新是推動各項事業不斷前進的根本保證,我們要按照市委提出的:「白加黑,五加二」的干,「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干。從一定的意義上講,領導能力的差距就是工作創新的差距。堅持與時俱進的科技創新,一是創新思想觀念。尋找和把握客觀規律,不斷突破內在局限和外在局限的觀念。要打破傳統思維定式,樹立新型思維方式。根據我市的發展要求,要樹立效率觀念、服務觀念、競爭觀念和法治觀念等科技創新觀念,從多方位、多角度、多途徑思考問題。二是要創新體制機制
⑹ 法院有哪些部門
最權威的最高人民法院機構最全面。
法院里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現設立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刑事審判第三庭、刑事審判第四庭、刑事審判第五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環境資源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第一巡迴法庭、第二巡迴法庭、[2]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執行局、辦公廳、政治部、研究室、審判管理辦公室、監察局、外事局、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新聞局等部門。
(1)、辦公室
其主要職能是: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文電、檔案、保密、保衛及綜合性會議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武器彈葯的管理;負責本院的裝備和法庭的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本院車輛、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及維修,負責環境衛生和接待等工作。
(2)、政工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院黨組抓好隊伍建設;負責本院法官等級的評定與晉升的呈報工作,辦理法官考評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負責對本院司法警察的警銜的評定與晉升呈報工作。負責本院的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管理;負責本院的教育培訓工作,制定並實施法官培訓計劃;負責全院立功創模活動和表彰工作,貫徹實施人民法院獎勵條例;負責全院離退休人員、離崗待退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處理機關黨委日常工作。
(3)、研究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承辦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或解答;負責本院法制宣傳;負責編寫《法院簡報》、信息報道,起草綜合性文件、講話、報告;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及文印工作;指導法庭的信息、調研工作。審判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等工作。
(4)、立案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立案、排期、送達和審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辦工作;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對不服本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信訪工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
(5)、刑事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第一審普通邢事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級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刑事案件。
(6)、民事審判第一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婚姻和家庭、繼承案件,損害賠償案件,人身權案件,債權、債務案件,房地產案件,財產權屬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等民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7)、民事審判第二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買賣、保管、承包等合同糾紛案件,金融糾紛案件,企業破產等商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8)、行政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行政訴訟案件的審查立案,依法審判一審行政案件;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賠償辦公室與行政審判庭合署。賠償辦公室負責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
(9)、審判監督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各類再審案件;審判檢察機關的抗訴案件。督察各類審判案件的裁判質量和卷宗質量。
(10)、執行局
其主要職能是:執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審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的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局內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
(11)、技術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負責涉案財物的評估、審計、鑒定工作。
(12)、法警大隊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死刑,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事項,維護機關秩序。
(13)、財務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財務收支、財務收發和增減使用、債權債務、費用、財務成果依法進行核算;負責涉案財物的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負責定期進行審計、清產核資,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14)、監察室各級法院是根據行政職能和地域來劃分的。
(6)法院業務培訓和指導擴展閱讀:
在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分別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還有專門法院即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在這其中,一般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常基層人民法院是區縣或以下級,鄉鎮的叫做法庭。基層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最低一層的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在縣、縣級市、自治縣、市轄區設立基層人民法院。在稱謂上,基層法院名稱為「XX縣(市、區)人民法院」,而不出現「基層」字樣。
組織結構:
1、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幹人民法庭。
2、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除審理案件之外,還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並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3、人民法院對法律事務程序性的決定,如是否立案,稱為裁定;實質性的案件審理決定,稱為判決。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由該案的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合議。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4、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5、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地方兩次人民代表大會之間,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6、 設助理審判員,由本級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還設有書記員、執行員、法醫、司法警察等。各級法院要接受同級地方黨委的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⑺ 法院和檢察院,司法局的區別
一、內涵不同:
1、法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2、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3、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受黨委與政府領導,規格比法院、檢察院略低,是政府宣傳管理法律的專業職能部門。
二、作用不同:
司法局就是司法行政,從事大調解,法律援助,法制宣傳、司法鑒定、監獄管理、社區矯正、刑釋解教和辦理公證等各類業務。
法院是審判的地方,一般有矛盾是先在司法行政機關調解,調解不成才去打官司的。
檢察院是提起公訴、批准逮捕的地方,一般和反貪在一起。
拓展資料
司法局的職責: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六)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管理本市監獄管理局和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⑻ 法院有哪些職業(全一點)並告訴這些職業的職能。謝謝!(一定要全)
這裡面有個「機構」和「崗位」的問題,一般說來,機構是比較固定的,崗位各個法院還有很大差別,我這里把「機構」和所能收集到的「崗位」列出來,你也可以網路搜索「法院組織機構」「法院崗位設計」去查找
法院-機構設置
(1)辦公室
其主要職能是: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文電、檔案、保密、保衛及綜合性會議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武器彈葯的管理;負責本院的裝備和法庭的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本院車輛、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及維修,負責環境衛生和接待等工作。
(2)政工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院黨組抓好隊伍建設;負責本院法官等級的評定與晉升的呈報工作,辦理法官考評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負責對本院司法警察的警銜的評定與晉升呈報工作。負責本院的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管理;負責本院的教育培訓工作,制定並實施法官培訓計劃;負責全院立功創模活動和表彰工作,貫徹實施人民法院獎勵條例;負責全院離退休人員、離崗待退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處理機關黨委日常工作。
(3)研究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承辦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或解答;負責本院法制宣傳;負責編寫《法院簡報》、信息報道,起草綜合性文件、講話、報告;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及文印工作;指導法庭的信息、調研工作。審判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等工作。
(4)立案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立案、排期、送達和審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辦工作;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對不服本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信訪工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
(5)刑事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級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刑事案件。
(6)民事審判第一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婚姻和家庭、繼承案件,損害賠償案件,人身權案件,債權、債務案件,房地產案件,財產權屬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等民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7)民事審判第二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買賣、保管、承包等合同糾紛案件,金融糾紛案件,企業破產等商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8)行政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行政訴訟案件的審查立案,依法審判一審行政案件;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賠償辦公室與行政審判庭合署。賠償辦公室負責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
(9)審判監督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各類再審案件;審判檢察機關的抗訴案件。督察各類審判案件的裁判質量和卷宗質量。
(10)執行局
其主要職能是:執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審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的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局內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
(11)技術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負責涉案財物的評估、審計、鑒定工作。
(12)法警大隊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死刑,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事項,維護機關秩序。
(13)財務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財務收支、財務收發和增減使用、債權債務、費用、財務成果依法進行核算;負責涉案財物的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負責定期進行審計、清產核資,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14)監察室
各級法院是根據行政職能和地域來劃分的.
我國的法院系統四級
基層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具體地市設置——————
一、立案庭
負責由本院管轄的案件的起訴審查工作;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登記立案;對本院提起再審案件和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登記;對當事人的申訴進行審查立案。
負責信訪接待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及代表、委員建議、意見及領導批示的答復、匯報工作。
審查訴前財產、證據保全申請,並與對口審判業務庭、執行機構聯系配合依法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
負責核定和收取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申請執行費及費用;對訴訟費用減免緩的申請進行初審,並報主管副院長或院長審批。對訴訟費的收繳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負責案件審判流程管理工作,進行案件審限跟蹤、監督,對超審限案件下發催辦函,並如實通報超審限情況。
負責上訴案卷及上級法院調卷報送工作。
負責外地法院委託送達事項。
負責收結案管理及法庭收結案登記編號工作。負責院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刑事審判一庭、刑事審判二庭
依法審理刑事公訴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上級法院指定
管轄、移送管轄的刑事案件;辦理和指導人民法庭辦理自訴案件。負責集中宣判的准備工作;配合執行局、法警局搞好罰金刑、公訴及自訴案件附帶民事部分的執行。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受案范圍由主管院長協調)
三、民事審判一庭
依法審理下列案件:人格權糾紛中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包括交通事故、醫療、工傷事故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物權保護糾紛;所有權糾紛;用益權糾紛;佔有保護糾紛;勞動爭議糾紛;人事爭議糾紛;合同糾紛中的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房地產開發合同,承攬合同,農業承包合同,服務合同,勞務合同等糾紛。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民事審判二庭
依法審理下列案件:不動產登記糾紛;擔保物權糾紛;
與企業有關的糾紛(企業分立、聯營合同、掛靠經營等糾紛);與公司有關的糾紛(股權確認、公司合並、公司清算等糾紛);與合夥企業有關的糾紛(普通合夥、有限合夥糾紛等);與破產有關的糾紛;證券糾紛;期貨交易糾紛;信託糾紛;票據糾紛;信用證糾紛;合同糾紛中的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企業借貸合同),抵押、質押合同、運輸合同、保險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合同、借用合同等糾紛。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民事審判三庭
依法審理下列案件: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婚約財產、離婚後財產和損害賠償等糾紛);繼承糾紛;人格權糾紛中的姓名權糾紛、肖像權糾紛、名譽權糾紛、婚姻自由權糾紛、人身自由權糾紛等不當得利糾紛;無因管理糾紛;不正當競爭、壟斷糾紛;合同糾紛中借款合同(民間借貸糾紛),贈與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糾;適用特殊程序的案件(選民資格、宣告民事行為能力、確定監護人、認定財產無主、宣告失蹤、死亡、公示催告、支付令案件等)。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
制執行的非訴行政案件;負責執行局聯系辦點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合法性審查工作。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執行局
依法執行本院審理的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
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民事制裁決定書,執行二審案件和其它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配合各業務庭採取的保全措施。負責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執行協助、協調工作;可辦理聯系點支付令案件,可執行刑庭移送的罰金刑案件;可辦理聯點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合法性審查由行政庭負責)。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司法警察局
負責本院的司法警務工作,安全保衛工作,處理突發事
件,維護機關秩序;依法執行本院審理的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及民事制裁決定書,執行二審案件和其他生效的法律文書;配合業務庭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可執行刑庭移送的罰金刑案件;負責執行含民事執行內容的公訴、自訴案件。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理下列案件:特殊類型糾紛;(產品質量損害賠
償、高度危險作業賠償、環境污染、地面公共場所施工賠償、建築物塌落賠償、動物傷人賠償、職務侵權等);合同糾紛中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屬本院受理的申訴再審案件;發回重審的民事一審案件。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人民法庭
依法審理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法庭轄區內的一審民事
糾紛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由立案庭視法庭辦案情況予以調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由民一庭和人民法庭平均分配,標的在10萬元以上或重大案件由民一庭辦理)。
負責所轄區內人民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協調工作。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司法技術室
負責本院統一對外委託和組織司法鑒定,負責組織本院
審判執行中需要進行的司法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負責全院通訊、監控、電腦等網路的管理維護等工作。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審判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院司法績效考核工作,對審判單位、辦案人員的司法績效考核進行通報;負責全院案件質量評查,逐季寫出評查情況分析並通報和講評;負責統計、報表工作,做好統計分析。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辦公室
負責各項制度起草、法制宣傳、信息、報道工作;負責文件登記、送閱、歸檔工作及文書、訴訟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管理和借閱工作;負責全院財務管理工作,逐季通報全院財務執行情況;負責****彈葯、車輛、服裝、水電、門面出租、環境衛生、辦公設備保管等行政管理事務;負責來客接待工作和會議安排,組織好各項中心活動。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政治部(機關黨總支)
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履行組織監督工作職責;及時掌握各庭局室班子和幹警的思想狀況,配合院黨組針對性地開展思想教育工作,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組織本院黨員活動,按時收繳黨費,辦理幹警入黨、轉正,加強對團組織的領導;做好乾警的任免、調動手續和新進人員的考察工作;抓好乾警的業務學習,制訂和具體實施培訓計劃;抓好乾部職工勞動工資福利、計劃生育、子女就業等工作,關心、幫助法院幹警工作、生活。
負責考勤和業績考核工作;督促完善和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及時辦理幹警獎勵等有關事宜;積極協助婦女、共青團開展各項活動。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紀檢監察
負責全院黨風廉政建設教育,及時、認真地查處幹警違紀案件和信訪舉報案件;負責嚴肅執紀、執法和執行院定各項規章制度的考察、督查、總結工作;負責抓好最高院「四項制度」和省高院「六條高壓線」落實;負責案件的督查和院長交辦的其他督查工作;負責錯案責任追究工作。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研究室
負責全院調研工作的組織、協調、考核;負責全院各項工作匯報總結、經驗推介等材料撰寫修改;負責本院內刊的組稿、編印、發行工作;負責大型活動音像資料的收集陳列。
負責院領導交辦其他工作。
十七、工會
收集、整理幹警意見,組織民主評議活動。對幹警子女就業、福利、評先評優、晉級等涉及幹警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向院黨組提出參考意見。
組織幹警開展文體活動和紅白喜事理事會活動,教育、鼓勵幹警移風易俗,勤儉辦事,豐富幹警的業余文化生活。抓好乾警的學習和考查。
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崗位設計——————
院長的執法許可權和職責
1、代表法院自覺接受縣委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以及其他機關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代表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2、負責組織、領導、指揮全院的工作,抓好本院隊伍建設、制度建設、組織建設、思想建設、業務建設和廉政建設,並對全院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主持召開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以及與審判工作相關的其它事務。
4、負責向縣委及縣人大常委會提請任免本院工作人員的職務,批准對助理審判員、審判員、書記員的任免。
5、批准對妨害訴訟的案件當事人以及其他人採取拘傳、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簽發扣押令、搜查令、公告等,決定是否批准審判人員迴避。
6、簽發本院重要文件,審核並批准本院各項財務支出和建設項目。
7、院長作為法院黨組書記,主持召開黨組會和全院重要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召開會議或不能與有關領導通報情況,有權作出決定,事後再向有關會議或領導通報。
8、履行法律規定的或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其它職責。
副院長的執法許可權和職責
1、協助院長做好工作。負責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分管部門的全面工作,督促、檢查各項審判工作制度的執行情況,抓好隊伍建設和廉政建設,並對院長負責。
2、主持召開分管部門的業務工作會議,總結工作經驗,搞好調查研究,進行業務指導;並對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作出決定。
3、負責簽發分管部門的案件法律文書及其他有關執法業務文件。
4、受院長委託代表法院向縣委、人大、政法委報告工作。
5、受院長委託主持召開審判委員會以及處理其他有關執法事項。
6、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發現確有錯誤,建議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7、貫徹執行黨組會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
8、履行法律規定的或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其它職責。
庭(局)長的執法許可權和職責
1、服從院長、副院長的領導。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本庭(局)人員完成審判、執行工作和其他工作,堅決執行院黨組會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以及本院各項規章制度,並對院領導負責。
2、負責抓好本部門的政治業務學習、隊伍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總結工作經驗,對本庭審判人員進行業務指導並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工作。
3、負責審理和執行案件,並對獨任審判的案件負責。
4、參加合議庭審理、合議案件,共同對案件負責。
5、負責審核本部門案件的裁判法律文書。
6、 副職協助正職抓好本部門工作,在正職外出期間,主持好工作。
7、履行法律規定的或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其他職責。
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執行員的執法許可權和職責
1、在院長、主管副院長、庭長的領導下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審判、執行工作和其它工作。
2、負責審理、執行案件,以及院、庭(局)領導指定辦理的案件,並對獨任審判案件的事實和處理結果負責。
3、參加合議庭審理、合議案件,認真聽取案件主審法官匯報案情,協助主審法官把好事實關、證據關,依照事實和法律提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處理案件的具體意見,共同對案件負責。
4、助理審判員代理審判員職務時,履行與審判員同等的職責。
5、履行法律規定的或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其他職責。
書記員的職責
1、在庭、局負責人的領導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的指導下工作,開庭審理案件或外出調查時,聽從審判員的指揮。
2、負責庭審、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和外出調查、宣判的記錄工作。記錄必須客觀、真實、全面。
3、負責案件開庭前的准備工作。
4、辦理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它事項。
5、完成院、庭(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司法警察大隊的執法許可權和職責
1、負責法庭警衛、維護法庭秩序。
2、負責值庭時傳帶證人、鑒定人,傳遞證據等工作。
3、負責傳喚、拘傳、拘留的執行。
4、負責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
5、參與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財產等執法活動。
6、負責本院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
7、執行上級法警部門的調警任務。
8、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辦公室工作職責
1、負責內外聯系與綜合協調工作,協助院長處理好司法行政事務。
2、負責院章、行政介紹信的管理,起草有關文件,撰寫工作報告等綜合性材料。
3、負責文件、機要的收發、擬批、傳遞和管理。
4、負責新聞信息宣傳工作和調查研究工作。
5、負責審判委員會的召集和記錄。
6、負責文印室和檔案室的管理。
7、負責督查督辦、保密、創安、信件轉遞、報刊征訂等工作。
8、負責其他有關應由辦公室辦理的事宜。
司法行政裝備管理科工作職責
1、負責財務工作以及車輛、服裝、槍支彈葯和械具等公物的管理。
2、負責辦公區、家屬區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
維修等工作。
3、負責辦公用品的采購和發放。
4、負責環境衛生的管理,組織幹警參加義務勞動。
5、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和節假日的值班安排工作。
6、負責基礎設施建設和法庭建設工作。
7、負責院長的出車駕駛及本院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8、負責院里的日常接待工作。
9、負責其它應由司法行政裝備管理科辦理的事宜。
政治處工作職責
1、負責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協助院黨組做好乾部的考核、考察、推薦、上報等幹部管理工作。
2、負責全院幹警的政治、業務培訓工作,協助院黨組抓好隊伍建設,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幹警進行政治、業務等方面的培訓。
3、負責人事、勞資工作和法官等級、法警警銜的評定、上報等工作,認真落實各項人事待遇。
4、負責先進集體(個人)的審核、上報等工作。
5、負責機構編制的管理和公務員的填報、招錄、政審等工作。
6、負責組織政治業務學習及全院幹警的考勤。
7、負責黨組會議的召集和記錄。
8、負責離退休老幹部的管理以及工、青、婦工作。
9、負責其它應由政治處辦理的事宜。
紀檢組、監察室工作職責
1、負責本院黨風廉政建設和黨風、黨紀教育工作。
2、監督、檢查本院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政紀律的情況,協助黨組抓好乾警的紀律作風。
3、受理對本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組織查處涉及本院幹警的違紀案件,並向黨組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4、負責本院錯案責任追究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督促、檢查本院落實《錯案責任追究制》情況和案件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
5、受理本院工作人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
7、負責對本院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教育。
8、負責對全院幹警警容風紀等工作作風的糾察工作。
9、負責其它應由紀檢組、監察室辦理的事宜。
立案庭工作職責
1、負責對本院各類案件的審查、登記、立案、轉遞工作和核算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的審批手續。
2、負責對不服本院生效刑事、行政裁判文書的申訴、申請再審的審查工作。
3、負責對各類上訴、抗訴案件的登記、移送等工作。
4、負責外地法院的委託送達、公告張貼工作。
5、負責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工作。
6、負責司法統計及其相關的工作。
7、負責各類案件審判流程管理和審限跟蹤、督辦工作。
8、負責告訴、申訴、信訪工作,起草本院關於告訴、申訴、信訪工作情況的報告。
9、負責其它應由立案庭處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