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認證及認證培訓人員管理辦法取消了嗎
67項職業資格認證具體如下:
一、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計26項,其中准入類14項,水平評價類12項)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部門(單位) 資格類別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注1 土地估價師資格 國土資源部 准入類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2006年第35號) 取消
2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學負責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考核人員從業資格 交通運輸部 准入類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 取消
3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 交通運輸部 准入類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號) 取消
4 理貨人員從業資格 交通運輸部 准入類 《關於印發〈理貨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三個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07〕575號) 取消
5 水土保持監測人員上崗資格 水利部 准入類 《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網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2000年第12號) 取消
6 拍賣行業從業人員資格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准入類 《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 取消
原實施單位為國資委管理的行業協會7 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咨詢師 中國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協會 准入類 《關於試行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咨詢診斷師證書的暫行規定》(84機質字242號) 取消8 機械工業標准復核人員資格 中國機械工業標准化技術協會 准入類 《機械工業標准復核人員管理細則(試行)》(機科標〔1994〕38號) 取消9 機械工業企業標准化人員資格 中國機械工業標准化技術協會 准入類 《關於開展機械工業企業標准化培訓工作的通知》(機科標〔1995〕93號) 取消10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資格 質檢總局 准入類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取消
11 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資格核准 證監會 准入類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12 保薦代表人資格 證監會 准入類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13 保險公司精算專業人員資格認可 保監會 准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取消
14 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保監會 准入類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15 注冊企業培訓師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原由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具體實施16 中國職業經理人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原由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具體實施17 商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平評價類 《價格認證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1074號)
《商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辦法(試行)》(發改價證認〔2004〕36號) 取消
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具體實施18 機械工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平評價類 《價格認證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1074號)
《全國機械工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辦法(試行)》(中機聯人〔2006〕56號) 取消
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具體實施19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上崗資格 水利部 水平評價類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2年第15號)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2003年第17號) 取消
20 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 審計署 水平評價類 《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實施辦法》(中內協發〔2003〕22號)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2003年第4號) 取消
21 特許經營管理師 中國商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特許經營管理師》協會標准(CGCC/Z0005-2007) 取消
原實施單位為國資委管理的行業協會22 QC小組活動診斷師 中國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協會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23 機械工業質量管理獎評審員 中國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協會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24 知識產權管理工程師 國家知識產權局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25 金融理財師
原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實施,2009年後由社會機構自行實施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26 國際金融理財師
原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實施,2009年後由社會機構自行實施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二、取消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計41項,其中准入類1項,水平評價類40項)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部門(單位) 資格類別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注1 中央儲備糧保管、檢驗、防治人員資格認定 國家糧食局 准入類 《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8號) 取消
2 長途電話交換機務員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水平評價類 《郵電通信行業職業技能標准(試行)》(郵部聯〔1996〕515號)
《關於頒發〈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郵電營業員等五十七職業)〉(考核大綱)的通知》(郵部聯〔1996〕1060號) 取消
3 市內電話交換機務員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水平評價類 《郵電通信行業職業技能標准(試行)》(郵部聯〔1996〕515號)
《關於頒發〈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郵電營業員等五十七職業)〉(考核大綱)的通知》(郵部聯〔1996〕1060號) 取消
4 郵電業務營銷員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水平評價類 《郵電通信行業職業技能標准(試行)》(郵部聯〔1996〕515號)
《關於頒發〈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郵電營業員等五十七職業)〉(考核大綱)的通知》(郵部聯〔1996〕1060號) 取消
5 割草機操作工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6 農產品加工機械操作工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7 農業技術推廣員(水產)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8 品種試驗員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9 水稻直播機操作工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10 植物組織培養員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11 種子貯藏技術人員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12 健康教育指導師資格 國家衛生計生委 水平評價類 《全國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規劃綱要(2005-2010年)》(衛婦社發〔2005〕11號) 取消
13 中國保健行業心理保健師資格 國家衛生計生委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14 中國保健行業營養保健師資格 國家衛生計生委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15 安全評價人員資格 安全監管總局 水平評價類 《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規則》(安監總規劃字〔2005〕108號) 取消
16 松香包裝工 國家林業局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1992) 取消
17 木材搬運工 國家林業局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1992) 取消
18 掛桿復烤工 國家煙草局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取消
19 不間斷電源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民航行業已依照有關規章實施人員內部管理20 測距設備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21 電話交換機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22 電訊材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23 二次雷達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24 飛機(蘇式)維護電氣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25 飛機(蘇式)維護無線電、雷達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26 飛機(蘇式)維護儀表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27 飛機電氣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28 飛機機械附件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29 飛機結構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30 飛機氣動、救生設備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31 飛機維護電氣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32 飛行計劃處理設備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33 歸航機/指點標機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34 航管計算機外圍設備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35 航管計算機硬體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36 航空材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37 航空電信報(話)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38 航空發動機附件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39 航空發動機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40 航管內話通信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41 航空攝影測繪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⑵ 計量檢定員職業資格取消後,企業如何開展內部計量校準工作
企業的檢定員不再考取資格證,只要在標准復審的時候問答和實操都符合要求,具備相應能力即可(我公司已經經過復審了)。
⑶ 企業內部人員可以考計量檢定員證嗎條件是什麼
我不同意樓上的觀點。哪有什麼「計量操作員證」! 這要是說清楚可能會較長,我也可能會解釋不清楚。
首先,你們企業內部人員當然可以去考衡器項目的「計量檢定員證」,現在的要求是高中學歷就可以參加培訓考試。據可靠消息國家現在正在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如果這個法律一實施這個證就沒有用了,實行的是「計量師資格證」,這個要求非常高,而且很難考。具體要求網上說的清楚長篇大論的。
另外你考了證以後通常要建標你才能開展檢定,否則非法或者說國家不認可吧。但是話又說回來,建標考慮到企業經營成本,「九千體系」和「CMS體系」現在都不強制要求了。所以完全可以不用建標,你考了證可以自校。但是衡器是屬於強制檢定的,你考了證不建標的話,也必須要送檢。
說到這里通常情況下,你的衡器只要按規定時間送檢了,然後你做好「測量過程監視記錄」和「測量設備期間核查記錄」真實的。那麼就OK了,我這里就是這樣的,檢定這個又是不是很難,即使沒有檢定員證也完全可以自己搞「測量設備期間核查」所以照我的觀點〈計量檢定員證〉可以不用考,當然你考了可以更好的向客戶解釋。
還有就是不知道你們有沒有搞「測量管理體系認證」如果有並且是省級以上(是兩個「AA」),向客戶解釋一下也可以的。因為國外都是這樣做,外國人很看重這個證,九千完全型式化、市場化了,收錢就給證書,這個所有接觸九千的人都知道。
這樣子我說得還算清楚吧,還有不清楚的可以再問
⑷ 請教關於計量管理人員需要取得哪些資格證書
我有一個《計量管理》專業證書,在工作中好象沒什麼用,在培訓時聽說有此證在以後的各類計量考試中可以免考計量法規及基礎知識,只考專業知識,可實際在考檢定員證時還是沒用上
⑸ 一般企業內部計量員一定需要計量員資格證書嗎
過去的技術工人分成8級,學徒工轉正就是1級工,工資最低,經過長期工作磨練,回最後到達8級工,工資令答人羨慕。現在已經沒有8級工的說法,轉而把技術工人分成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五個等級。技術工人的技術等級在中直接與個人收入是掛鉤的。你想長期從事計量行業,就應該在工作中不斷地學習和鍛煉,不斷提高計量技術的理論和實際操作水平,從而使自己從初級計量工最終達到高級計量技師的頂峰。
但是計量檢定是一種法制管理的特殊工種,要從事計量檢定還必須取得法律層次的認可。計量檢定員證就是計量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計量檢定的人員所從事的某項檢定工作的法律認可。你想長期從事計量行業,特別是從事計量檢定和精密測試工作,就必須取得計量檢定員證。即便你已經是高級技師或者教授、研究員等,沒有取得檢定員證而從事計量檢定工作,仍然是違法的。但是僅僅取得了檢定員證,這是和個人待遇毫不相乾的,同樣是干計量檢定工作,初級工和高級技師的待遇在可是差很多很多的。
⑹ 企業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制度里對培訓取證費用進行追繳合法嗎
你好,合法的。你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就明確規定服務期限,達不到追繳培版訓費。
勞動合權同法是這樣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⑺ 公司內部計量器具管理員需要取得什麼證書
1.計量管理員證
2.計量檢定員證
3.計量內審員證
⑻ 公司內部編制計量室管理規定根據什麼法律法規執行
公司內部編制計量室管理規定根據國家質量標准GB的實驗室計量管理等法律和體系標准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