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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培訓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課件

發布時間:2021-02-25 18:00:54

① 勞動保障監察信息系統講課介紹以及講課課件大體內容

勞動監察工作
基本情況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年*月經縣編委批准成立,規格正股級,編制**人,是具有獨立法人的局屬二級機構。
大隊現有工作人員**名,其主要職責是: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勞動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政策和規定,受上級行政部門的委託,在全縣范圍內實施勞動保障行政執法工作:
1、宣傳國家的勞動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2、監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
3、檢查用人單位執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情況;
4、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5、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工作流程
勞動監察行政執法是受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委託,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勞動監察工作,依法制止和糾正各類勞動違犯案件。
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1、上半年共受理各類舉報投訴案件和勞資糾紛**起,結案**起,結案率為100%。
2、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列》要求,每名監察員年巡視50戶的要求,認真開展勞動保障日常巡視監察,上半年共主動巡視有人單位**戶,涉及職工**萬人,已完成同步任務的100%。
3、繼續加大農民工工資支付舉報、投訴查處力度,上半年共受理舉報投訴案件和勞資糾紛**起,結案**起,結案率為100%。為勞動者追討和責令支付工資**萬元,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起,及時化解了矛盾,消除了負面影響,為長垣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
4、截止目前,無一例違規、違紀、錯案發生。
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勞動保障工作關繫到社會的穩定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直接影響著黨和政府的形象。近年來,我縣的勞動保障工作,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按照省、市勞動保障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人為本,以促進就業和再就業為重點,繼續鞏固「兩個確保」成果,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各項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為我縣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勞動保障服務。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主題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樣化,導致勞動關系日趨復雜,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值得我們去認真研究和亟待解決。
(一)勞動監察機構力量薄弱
目前勞動監察機構人員少,裝備落後,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和**政府(**號)文件精神,勞動保障監察經費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但我縣勞動監察經費目前尚未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對開展正常的工作沒有經費保障。
(二)網路化建設進展緩慢
由於目前資金問題,尚未對其他鄉鎮延伸,盡管在此情況下,我們還積極著手落實中心安排的此項工作,在原劃分*個鄉鎮網路的基礎上,進一步搜集全縣其他鄉鎮和城鎮用人單位勞動用工信息,為下一步開展工作和輸機工作打好基礎。
(三)企業法制觀念淡薄
隨著國有、集體企業改制的不斷深入和私營企業的大量崛起,我縣的用工主體也發生了很大的轉變,企業片面追求經濟效益,部分企業以「言」代「法」,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淡薄,導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勞動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四)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
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解決好農民工問題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略任務,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農民工權益和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政策措施。在我縣,農民工主要集中在加工製造業、建築防腐業和餐飲服務業,用人單位視法律若無物,但是農民工的法律意識正在逐步提升,因此引發了諸多的勞資糾紛案件,甚至升級為一些社會問題。近年來,我縣屢次出現大量農民工圍攻政府機關以及赴省、市上訪的事件,而且這樣的集體上訪案件還在逐年遞增。
(五)勞動合同簽訂率不高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是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在勞動法中是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實行以來,我們積極對全縣用人單位宣傳簽訂勞動合同的必要性,並通知用人單位前來領取勞動合同文本,但是收效甚微。不簽訂勞動合同,就無法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隨意辭退和隨意辭職成為我縣用工行為的主要形式,也使勞動糾紛增多,勞資雙方關系日趨緊張。

下步工作打算和思路
1、認真落實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經費
建議政府按照國務院**號《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省政府***號文件」規定,解決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經費,將勞動保障監察辦公辦案工具費、監察員培訓費、宣傳費、工作制服製作費、辦案補助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切實改善辦案條件。
2、進一步做好「兩網化」建設工作
由於該項工作被省廳和市局列為試點單位縣,年終還要對此進行檢查驗收,網路建設進度與落實上級工作目標至關重要。為此,建議中心黨組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積極向上級領導匯報,爭取資金支持,在適時召開一次全縣專題工作會議具體安排,以便該工作的全面順利開展。
3、改變方式繼續加大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
下一步,我們將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重點放在對企業法人培訓上,以增強他們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進一步明確他們的權利和義務。建議舉辦一期由各鄉(鎮、辦事處、園區)和城鎮企業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知識培訓班,以促使他們自覺依法規范自身行為,重點解決以「言」代「法」的問題。
4、抓緊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以刑法修訂案(八)通過在《刑法》中增設「惡意欠薪罪」為契機,嚴格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確保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給本人,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惡意剋扣、拖欠農民工資的用人單位採取責令停產停業、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建議政府牽頭盡快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從根本上解決剋扣、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5、切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
按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意見》(豫政**號)和《關於優化執法環境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號)文件精神,努力優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環境,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斷提高工作效能,堅持高效便民原則,熱情為企業和勞動者更好更快捷的服務,同時以《勞動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為依據,嚴厲打擊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確保我縣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年*月*日

② 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大概是哪些

1、勞動法是從什麼時間頒布實施的?
《勞動法》是於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用人單位能否招用童工?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統稱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3、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修改後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為: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4、勞動者加班費如何支付?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5、勞動合同法是從什麼時間頒布實施的?
《勞動合同法》是於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並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6、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7、勞動合同應採取什麼樣的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8、勞動合同分為哪幾類?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9、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0、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11、在哪些情形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2、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3、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是多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5、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6、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7、就業促進法是從什麼時間頒布實施的?
《就業促進法》是於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8、對哪些企業、人員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就業促進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對下列企業、人員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一)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
(二)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三)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四)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六)國務院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
第十八條規定:對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19、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從什麼時間頒布實施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於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並自2008年5月1日施行。
20、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1、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哪些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2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如何組成?職責有哪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3、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多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4、勞動爭議仲裁受理時效和裁決時效分別為多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5、什麼是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包括哪五項?五項社會保險的繳費比例是如何規定的?
社會保險是政府在勞動者年老、患病、生育、傷殘、失業等情況下,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中斷勞動而不能獲得勞動報酬,本人及供養親屬失去生活收入時,向其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福利制度。社會保險由國家立法,凡是法律規定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著眼於長期的、基本的生活保障,保障水平不受物價波動或通貨膨脹的影響,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社會保險作為政府的社會福利制度,以國家財政作後盾,職工個人負擔的費用少,一些險種(如: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甚至不用職工個人負擔,但享受待遇的權利始終得到保障。
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養老保險: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28%,其中個人繳納8%,單位繳納20%;
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9%,其中個人繳納2%,單位繳納7%;
失業保險: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為3%,其中個人繳納1%,單位繳納2%;
工傷保險:根據所處行業不同,工傷保險實行繳費行業差別費率(三類行業為2%,二類行業為1%,一類行業為0.5%,機關事業單位為1%),全部為單位繳納;
生育保險: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1%,全部為單位繳納。
26、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包括哪些?
《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7、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在哪些情形下,可按規定申請撫恤金?
《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三條規定: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28、在哪些情形下,應停止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
《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四條規定: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③ 如何對企業管理人員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宣傳

突出重點,加強組織培訓宣傳。
定期對全區鄉鎮、街道辦人社所和機關事業回單位的相關人員進答行業務知識集中培訓,參訓人員達300人。注重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發放各類宣傳資料。加強農民工的政策法規知識培訓,並長期堅持服務、培訓和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增強勞動者通過法律渠道、理性反映訴求和維護權益的意識。

④ 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大概是哪些

《勞動合同法》宣傳 1、什麼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同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之間訂立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2、《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麼?制定《勞動合同法》的目的,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3、建立勞動關系以什麼為標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就享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4、勞動合同以什麼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5、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何時起訂立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6、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7、什麼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8、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9、什麼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10、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11、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訂立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用人單位依法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訂立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12、在什麼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13、在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以及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14、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法定必備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應包括:(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http://lb.nanning.gov.cn/n725531/n733287/n740537/3568402.html

⑤ 對勞動保障監察協會組織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培訓有何意見和建議

《勞動法》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和福利作了下列規定: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版險事業,權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⑥ 勞動法學課件~~~高分~回答阿~急死了。

我有啊,怎麼給你呢?
一、勞動法
(一)本法適用范圍(F2,《勞動部意見》F1~)

工資交換勞動力 加入用人單位成為其組成人員
↓ ↓
↗雙重屬性:財產關系屬性與人身關系屬性--→排除勞務關系
勞動法律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主體特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排除四類特定主體。
務農的農民、家庭保姆、現役軍人、在華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

↗企業法人√
|機關法人(公務員)↗「民辦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 \
用人單位|事業單位法人―――|→企事不分的事業單位(企業化經營)√ |→工勤人員√
|社團法人(同上) ↘政事不分的事業單位(比照公務員) /
↘非法人√:個體工商戶(幫工、學徒)、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勞動者(F15):年滿16周歲;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例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勞動法第二條中的「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僱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
2.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機關車隊、食堂、文印打字、保安值勤、衛生保潔、附屬招待機構);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
4.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教師),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5.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法中被稱為用人單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執行。根據勞動法的這一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應當視為用人單位。

(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同於民事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徵,但以強行性規范為主)
★1、勞動合同的內容
(1)必備條款(F19);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可備條款:
①試用期條款(F21):
雙方為了解、選擇約定的考察期(區別見習期和實習期),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
15日-6個月以下;30日-6個月~1年;60日-1年~2年;6個月-2年以上。
②保守商業秘密條款(F22):
脫秘期: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
同業禁止: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否則該約定無效。
(3)勞動規章制度成為合同內容的條件:依法制定;通過民主程序;向勞動者公示。
2.勞動合同的無效(F18)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才能確認。
3.勞動合同的解除
(1)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①雙方協商解除(F24)
②用人單位單方解除(F25、F26、F29):隨時解除、預告解除、限制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過錯解除――開除)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不要求後果)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要求後果)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被勞動教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無過錯解除)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注意:可以依據25條的過錯解除)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③勞動者單方解除(F31、F32)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經濟性裁員(F27)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3)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F24;F26;)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注意:根據25條的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不是應當補償,而是可以補償
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
4.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1)勞動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F102):
①用人單位招錄其所支付的費用;
②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③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④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造成損失,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賠償。
(2)連帶賠償責任(F99)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承擔責任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招用」;用人單位承擔的份額不低於70%;賠償范圍:對原單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對原單位造成的損失。

(三)集體合同(F33~35)
集體合同,是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有關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集體合同的特徵:1、主體特定;2、要式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3、效力更高。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1、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解決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各方協調處理。注意:這種爭議不能採用仲裁或訴訟的方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提出協調處理的書面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視情況協調處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結束,如果爭議復雜或遇到影響處理的其他客觀原因需要延期的,延期不得超過15日。
2、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解決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但協商不是必經程序;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注意:勞動仲裁與一般民事仲裁不同,不適用或裁或審、裁審擇一的規定;勞動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必須先經仲裁,才能提起訴訟;這種爭議不能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滿紙荒唐言、一把辛酸淚)
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1、周休息日(F38),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不一定為周六日;
2、法定節假日(F40);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1天
(二)春節;3天
(三)國際勞動節;3天
(四)國慶節;3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3、一般加班加點(F41),經工會和勞動者協商,自願;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4、加班加點的工資標准(F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5、年休假(F45)。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1、【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工作】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經期禁止從事的工作】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懷孕期間禁止從事的工作】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產假】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5、【哺乳期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6、【未成年工禁止從事的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7、【定期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六)勞動爭議
1.勞動爭議的范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具體范圍列舉如下: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注意!下列爭議屬於人事爭議,不適用勞動法。根據《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第2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2)(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注意:括弧里的黑體字表明:先進行人事仲裁,不服的可以去起訴,法院受理
(3)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2.勞動爭議的解決
(1)解決途徑和各自特點(F77):協商(和解協議)、調解、仲裁、訴訟;
《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一)和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經協商達成的和解協議,無必須履行的法律效力。
(二)調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製作調解書。調解協議也無必須履行的法律效力。調解解決勞動爭議期間,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中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調解結束之日仲裁申訴時效繼續計算。
(三)仲裁:仲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
注意:這里的仲裁是行政仲裁,和仲裁法的民事仲裁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應貫徹先調解的原則,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製作調解書。仲裁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自送達之日起產生約束力,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各種方式之間的關系(F79)。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

⑦ 如何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處理.ppt

您好,在處理勞動爭議時,政府承擔著談判者、協調者和立法者三種角色。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必須通過監督、干預等手段調解勞動糾紛、促進勞動關系的協調發展,下面將對政府如何預防和處理勞動爭議進行討論。
1.合理使用政府的管理職能,減少勞動爭議的產生
政府雖然不能對勞資爭議直接進行干預,但具有對勞動關系指導和調整的功能。政府應積極調查研究,引導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企業制度的新型勞動關系的形成,出台符合時代特徵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支持政府職能部門正確行使監督檢查職權協調督促勞動保障部門與各經濟主管部門、工商、稅務、財政、工會在工作上的配合。
2.強化勞動保障部門行政監管手段,加大行政執法力度
行政手段是規范企業行為調整勞動系預防勞動爭議的一個重要方式,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履行監督檢查職能,加大執法力度,糾正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將勞動監察的作用發揮到最大化。當前,勞動監察重點應放在有過違法行為以及勞動關系不穩定的企業上,處理利益沖突較為集中的非法用工、拖欠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和強制加班等行為,防微杜漸,減少勞動爭議的產生。另外,將職工舉報進行查處與定期和不定期到企業進行檢查督促有效結合使用,一經查實,要及時予以糾正,對於屢不悔改的現象,通過媒體曝光、經濟罰款等手段加重處罰,以加大企業的違法成本,促使企業自覺遵守勞動法律法規。
3.加強勞動法宣傳力度,提高勞資雙方的法律意識
勞動保障部門要廣泛深入地宣傳勞動法律法規,以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小冊子為宣傳載體,通過就業上崗前勞動法規培訓以及在人力資源招聘現場設立咨詢點等一系列多種多樣的宣傳方式,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和輿論工具,宣傳一些典型勞動爭議的案件,使勞資雙方明白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樹立其從根源上減少勞動爭議的意識。另一方面,要加強對企業管理者的勞動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對極個別企業中漠視勞動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要加大力度進行勞動合同法的宣傳教育,提高企業管理者的守法意識,自覺依法經營。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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