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工會怎麼備案
工會,或稱勞工總會、工人聯合會。工會原意是指基於共同利益而自發組織的社會團體。這個共同利益團體諸如為同一僱主工作的員工,在某一產業領域的個人。工會組織成立的主要意圖,可以與僱主談判工資薪水、工作時限和工作條件等等。
建立工會組織的程序是:
1、向上一級工會以書面形式提出建立工會組織的請示報告。在報告中應說明以下幾項內容:
(1)本基層單位的基本情況(企業成立時間、性質、職工人數、注冊資本、流動資本、生產經營項目、黨政領導人的配備等);
(2)群眾對於組建工作的意願;召開由本單位各種層次的職工群眾參加的講座組建工會的座談會,廣泛徵求意見,說明組建工會是廣大職工群眾的意願。
(3)黨政領導對本單位組建工會的意見。組建工會應徵求黨政領導的意見,黨政領導應依法給予支持。
2、成立建會籌備組
上一級工會對《建立工會請示報告》批復後,應立即成立建會籌備組(3-5人),具體負責籌備期間的工作,在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之前暫時代行工會委員會職責。籌備組成員原來不是會員的,要先向上級工會申請入會,辦理入會手續。
3、發展會員
發展會員時,要注意廣泛宣傳工會組織的性質、作用、任務以及會員的權利、義務,使新會員對工會組織有個初步認識。
4、建立工會小組
會員發展後,可根據基層單位會員人數的多少,成立工會小組。
5、召開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基層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在各項籌備工作準備就緒後,籌備組要積極准備召開基層委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按照民主程序選舉產生首屆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6、履行報批手續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前,要向上一級工會和主管部門協商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及工會正、副主席、經費審查委員會正副主任候選人名單;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後,對整個大會召開情況和選舉產生的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名單,要及時報上一級工會批復,若選舉結果與候選人名單不一致時,應以選舉結果為准。
7、建立女職工委員會
工會委員會產生後,應根據女職工數多少及時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以維護女職工特殊權益。。
Ⅱ 公司沒有稅務報道,現在要注銷公司,需要去注銷稅務嗎
1、股東會決議,同意解散公司和清算,全體股東簽字
2、通知公告債權人內,需要到當地工容商認可的報刊登報公示,一般需要公示45天
3、編制清算日會計報表,並提出剩餘資產處理意見(一般只允許有貨幣資金,其他資產需變賣)
4、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5、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清算審計,並出具清算審計報告,股東認可該報告
6、提交工商注銷申請,按照國稅、地稅、海關(沒有不用)、工商的程序注銷公司
但是建議你找代辦公司注銷,因為公司注銷步驟比較麻煩,而且往往伴隨著一些稅務問題,找代辦公司來注銷的話,時間比較塊,大概費用在500到1000塊錢左右
Ⅲ 我們是新公司已注冊完畢,所有的手續都有了,要到勞動局給員工備案,我們公司的勞工合同有兩種,一種是
不管你與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或者用人單位簽合同,辦理勞動合同備案及社保手續,都由單位人事部工作人員去辦理,不是勞動者個人去辦理的。
Ⅳ 社保局告訴去培訓的地方報道培訓,如果一個月內不去報道培訓就不發失業金
是的。
職工的失業抄金在單位襲終止合同的60天以內,去社保中心辦理失業登記備案,當時沒有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的,可以在下次重新就業繳納社保以後,在再次終止勞動合同時候一起累計月份合並領取失業金。
1. 無正當理由2次不按規定辦理失業狀態確認及申領失業保險金簽字手續或者連續兩次拒絕人社部門提供職業介紹的,視同已重新就業,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
2. 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只有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
3. 失業金的領取時間有這樣方面的規定: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2、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3、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Ⅳ 公司沒有給員工進行勞動備案有什麼嚴重後果即為什麼要給員工勞動合同備案,勞工法對相關問題有什麼規定
除了以下內容還有個網址,你參考一下:
http://wenku..com/view/9a4bdf6b561252d380eb6ea6.html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一方,更是坐卧不寧,其實,這是誤解了該法內容,作為法律人,完全可指導相關當事企業,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盡量與部分員工建立經濟合同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從而減少成本。
1、與有關銷售業務人員簽訂《業務合作合同》;
2、與有關技術專家簽訂《技術顧問咨詢服務合同》;
3、與高級職業經理人簽訂《承包經營合同》;
4、向勞務派遣公司進行人事外包,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應注意事項:①勞務派遣單位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②不得向母子公司派遣;③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勞動合同;④勞務派遣協議;⑤告知勞動者。
二、如何合法的解僱員工並將成本控制到最低。
一)解僱技巧:
1、盡量爭取說服員工讓員工辭職;
2、協議解除;
3、過失性解除合同:①試用期解除,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在規章制度中應予以明確具體情形);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單位重大損失(規章制度中應明確);④、利益沖突,員工同時到其他單位任職,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⑤員工以欺詐、協迫手段或乘人之危違背企業真實意思而訂立合同。
4、非過失性解除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a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①依據規章制度進行考核②應保留相關人員的記錄b對不能勝任員工的處理:①崗位調整:應注意合理性;②培訓:培訓內容、培訓形式和待遇、培訓記錄等③注意通知程序等
二)、員工的離職管理:
①解僱理由管理:a注意保留辭職性文件;b注意保留員工拒絕簽合同書面證據;c協商解除時註明勞動者協商提出協商解除;d盡可能協商解除;e盡量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避免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f避免非法解僱,由專職人員或律師嚴格按法律程序處理。
②程序管理:a非過失解除合同,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b要求簽收解除、終止通知文件或作相應證據處理c如果是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通知工會或召開職工大會出席並獲得全體員工80%的同意);
③離職交接:a認可離職;b檔案和社保保險轉移;c出具離職證明。
④支付相應離職補償金(以上應在規章制度明確)
三、簽訂《勞動合同》技巧
1、簽署合同中只約定基本工資。崗位工資不寫進合同,崗位工資獎金補貼等單獨支付。
2、商業秘密保護和競業限制應簽署協議,依法應約定補償金。
3、有一些工種簽成完成一定任務的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簽署得較籠統,不要太明確。
5、中斷工齡(避免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快10年時進行人事外包或與另一關聯公司簽約,借用另一關聯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借用員工進行交叉任職及交叉簽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
四、簽訂勞動合同應注意事項
1、審查主體、資料、告知義務(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報酬、安全生產狀況等)。
2、備份、簽收手續。
3、不得要求提供擔保,不得扣押身份證、財物。
4、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斷工齡):①連續滿10年;②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合同;③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對技巧:A交換任職;B人事外包;
5、事實勞動關系:用工之日起超一個月不滿一年用工日起未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
6、簽訂流程:①員工書寫簡歷,提供相應身份學歷等資料並要求員工簽名②提供範本③要求受聘員工在企業提供的告知資料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上簽名③受聘員工簽收勞動合同④制定職工名冊
7、勞動合同中明確薪隨崗變的條款,具體崗位具體的薪酬通過薪酬制度或通知等來確定。
8、專項培訓費用,提前解約賠償,專項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
9、商業秘密保護、競業限制。
①商業知識產權:A保密制度;B保密協議。
②競業限制:A經濟補償;B違約金;C主體: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商業秘密人員。
五、如何訂立有效的規章制度。
1、內容必須合法,規章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①法律已明確的。②引入具體違法行為。③細化相關規定:工作紀律、保密制度、薪酬制度、獎懲制度、崗位職責、考核制度、競聘制度等。
2、制訂程序必須合法:①必須完成與職工代表協商(開會、記錄);②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或意見並通過;③應當公示或直接告知、簽收。
以上方式,均是在合法前提下進行,既保護了企業一方利益,又保護了勞動者利益,值得各方進行嘗試。欲了解詳細操作實例,可與本所聯系。
Ⅵ 發布企業新聞稿應該找什麼公司
關於新聞營銷不用多說,這是企業網路營銷推廣必備的武器之一。對於大中型品牌企業,每年固定分配一定比例的預算做網路新聞稿發布,專業人士稱呼它EPR。那麼,新聞稿如何發布呢?發布新聞稿有什麼渠道和方法呢?小馬識途營銷機構小編歸納總結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新聞稿發布的常見渠道
1、委託給新聞營銷服務機構進行發布。
包括小編所在的小馬識途在內的網路營銷公司在新聞營銷領域浮沉多年,手裡掌握大量媒體資源。可以幫企業把新聞稿迅速發布到眾多媒體上,價格來講的話比公關公司要低一些,且能結合網路優化來做,通過SEO增加新聞稿的展現機會。
2、組織新聞發布會,邀請媒體報道。
這其實算是線上線下聯動的一種方式,通過線下落地的大型活動,召開新聞發布會,可以邀請媒體和記者參與采訪,如果活動營銷做的好,媒體會爭相報道,如果做得一般的話,邀請媒體的費用可不是一個小數目哦。
媒體邀請的好處是媒體有代表到現場可以給活動增加氣氛,缺點就是媒體出行的車馬費相對直接做新聞稿發布要高出好幾倍。如果預算不是很大或者不是很重要的活動的話建議直接發布新聞稿即可。
3、免費渠道。
企業可以發到自己的網站、雙微、博客、論壇等,這些平台都是免費的,但是權重不一,影響力不夠,而且自媒體發布總覺得不夠權威。
4、線上投稿。
線上投稿是很多人想到的最常規的方式,但是說實話,對於發商業新聞效果不是很明顯,因為你不僅要用很高的編輯能力打動平台,還要打動審核員。線上投稿需要非常有新聞點的新聞,一般公司的商業新聞對於媒體來講算是軟文廣告,一般是不給通過的。
二、開展新聞營銷的注意事項
以上談的是新聞稿發布的渠道和方法,但是發布新聞稿之前首先要做新聞稿策劃和撰寫,這也是新聞營銷關鍵的一步,如果新聞稿寫作沒有寫好,新聞營銷的結果註定是失敗的。下面小馬識途營銷機構小編歸納一下新聞營銷策劃方面的注意事項。
1、文章標題言簡意賅、主題表達明確,包含關鍵詞
一般的稿件,在文章標題和正文內容都有個「最佳區間」內容一定要言簡意賅,沒必要洋洋灑灑,這是新聞稿,不是言情小說。標題盡量控制在18個字到24個漢字之間(含標點符號、空格,兩個英文字母為一個漢字),除了主標題之外,還可以添加副標題,但網路媒體的副標題只能放到文章內容里發布。
除了標題字數以外,還需要注意的是文章標題一定要有明確的主題,不管是讓媒體編輯還是瀏覽者第一眼看到標題時就可以大致了解該文章要表達的是什麼內容,如果標題表達不明確相信也不會有太多人去關注這篇文章,更不利於搜索展現。
2、稿件篇幅字數合理
很多稿件在發布中會遇到一個問題:正文內容過於簡短或者過於長...這樣無論是在收錄、被轉載、用戶閱讀體驗上都不太理想;這里有個建議,正文字數最好控制在1200字左右,最短不要低於500字,最多不要超過3000字。當然,這都是建議,最終的字數還是視文章真實情況而定的。
3、段落清晰,內容具有條理當
企業新聞稿發布涉及的內容無外乎有以下幾類:新聞報道類、行業評論類、產品評測類、訪談類、案例分析類、獲獎類等,在寫作過程中要嚴格分段,避免一段到底,這樣對於讀者是很不友好的,當然對於審核通過也很不利。最好可以在每段列個小標題,這樣能一目瞭然,讓讀者快速准確get到文章的核心。
4、圖文並茂更具視覺沖擊力
為什麼要在文中插入圖片,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
1)圖文並茂更具視覺沖擊力,對於問題的描述更直觀更貼切。
2)搜索引擎收錄文章的時候有很大幾率出現縮略圖效果,這樣用戶在搜索關鍵詞的時候帶縮略圖的文章會很明顯的區別於普通文章。
新聞是傳遞信息的重要媒介,尤其是在高速發展的互聯網信息時代,新聞更是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隨著新聞傳播效率的飛速提高,以發布新聞為形式的新聞營銷的優勢愈發明顯。它能夠在短時間內快速提高企業的網路知名度,為企業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增加企業權威性與公信力,從而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Ⅶ 辦培訓班用上教育局備案嗎
辦培訓班不一定是在教育局備案。
部分地區是完全由教育局負責,部分地區可以直接內在工商局注冊容。教育局手續非常多,佔地面積500平米以上,自有專職教師、數字化硬體、學費上交40%左右給教育局等。
辦培訓學校的法律手續是先由你自己確定學校的性質是社團法人還是企業法人,其次是到當地教育局申請辦學許可證,取得辦學許可證以後按照選擇的學校性質,社團法人到民政局登記取得社團法人資格證,企業法人到工商局注冊,辦理營業執照。
教育局辦理《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民政局辦理《民辦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Ⅷ 大學生畢業戶口想遷回原籍要報到證,到公司報道也要報到證怎麼辦啊
當然是交給公司了,復印下來一張給派出所存檔就好了,告訴工作人員,你已經工作了,報到證已經交公司了。有畢業證書,遷移證,身份證就可以了
Ⅸ 注冊培訓公司需要哪些審批
找一家代理公司幾千元全部搞定!
Ⅹ 求公安局消防安全、治安執法培訓的新聞報道和相關法律條文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 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第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並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第五條 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佔有一定比例。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
對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建築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佔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三)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第十二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築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四)是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五)活動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並完好有效;
(六)活動現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七)活動現場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對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是否有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三)是否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並配備水帶水槍,消防器材是否配備並完好有效;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並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員工集體宿舍是否與施工作業區分開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十五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在舉辦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並將檢查記錄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並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
(一)對舉報投訴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
(二)對舉報投訴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後,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註明。
第十九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製作責令改正通知書,並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並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並在檢查記錄上註明。
第二十條 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前款規定的期限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准,採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臨時查封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臨時查封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是否實施臨時查封。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明確臨時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並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和送達臨時查封決定。
(三)實施臨時查封的,應當在被查封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臨時查封決定,並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製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情況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後立即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並在臨時查封後二十四小時內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作出臨時查封決定,送達當事人。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後,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條 火災隱患消除後,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對當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有關場所、部位、設施或者設備予以查封,使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條 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記錄。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在當事人拒不改正或者處罰決定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製作並送達強制執行決定。
(三)實施強制執行的,應當在被強制執行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強制執行決定,並按照強制執行決定載明的強制執行方法執行。
(四)對實施強制執行過程製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強制執行應當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對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
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對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對屬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受理後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對設有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每年對建築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 公安派出所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三)是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四)是否對社區、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
第三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的;
(二)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八)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九)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
(十)未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進行全面檢測的。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築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建立執法檔案,定期進行執法質量考評,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製作、送達法律文書,不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拒不改正的;
(二)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公眾聚集場所准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三)無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的;
(五)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監督檢查職權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維修保養單位的;
(七)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嚴禁在其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予以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准認定。
第三十七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並公告。
第三十八條 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發布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