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區委組織部主要做什麼工作
A.縣委組織部是縣委主管組織工作和幹部工作的職能部門,在中共**縣縣委的直接領導和中共**市委黨委組織部的指導下開展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黨的組織工作路線、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新時期黨建工作新情況、新問題和黨建理論的研究,提出加強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對下級組織部門的業務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二)研究和指導全縣黨組織特別是黨的基層組織的建設,探索各類新經濟組織中黨組織的設置形式和活動方式;負責黨員的管理和發展工作,協同縣委宣傳部協調、規劃和指導黨員教育工作。
(三)按照黨的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的方針政策,對全縣幹部工作、幹部隊伍建設進行宏觀管理和指導;提出縣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調整、考核、配備的意見和建議;辦理縣管幹部的任免、工資、待遇、退離休審查、審批手續;根據縣委的要求,承辦我縣市管幹部的任免、工資、待遇、退離休等有關呈報手續,協助考察、管理市、縣雙重管理單位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負責有關科級幹部的備案審查和審批工作;指導領導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設和作風建設。
(四)研究制定全縣幹部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負責優秀中青年幹部的培養、選拔工作。
(五)研究和指導全縣黨的組織制度與幹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制定或參與制定組織、幹部人事工作的有關規定和制度。
(六)主管全縣幹部教育工作,研究制定全縣幹部教育的規劃和措施;組織縣管幹部和一定層次的中青年幹部以及組織部門幹部的培訓;指導、協調、檢查鄉鎮場和縣級機關的幹部教育工作;協同縣委宣傳部做好縣級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和領導幹部在職自學的指導和考核。
(七)負責全縣組織工作和幹部工作的檢查督促,及時向縣委和市黨委組織部反映重要情況,提出建議。
(八)負責全縣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協機關、群眾團體和民主黨派機關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進行管理和法院、檢察院機關按《法官法》、《檢察官法》進行管理的宏觀指導和協調工作,負責指導全縣參照管理單位的參照管理工作。
(九)調查了解和掌握全縣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情況,負責企業經營管理者隊伍的宏觀管理與指導;掌握和聯系一批優秀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加強宣傳、教育和培養;培育企業經營管理者人才市場,推進企業經營管理者市場化、職業化。
(十)調查了解全縣科技人才工作情況,參與研究制定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意見;選拔、管理縣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宏觀管理全縣科技幹部隊伍;指導、協調、檢查全縣知識分子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幹部監督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研究和制定幹部監督的規定和意見,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十二)歸口管理縣委老幹部局。負責做好全縣老幹部工作的宏觀管理和指導工作,指導研究解決新形勢下老幹部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督促檢查退離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實情況。
(十三)負責全縣幹部統計、黨員統計和幹部信息的匯總呈報工作;負責管理縣管幹部的檔案,對全縣幹部檔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四)受理有關幹部工作、組織工作方面的來信、來訪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
(十五)完成縣委和市黨委組織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Ⅱ 黨委辦公室職責
黨委辦公室工作職責
1、協助黨委領導做好黨委的日常工作,當好黨委領導的參謀。
2、負責起草、審查和修改黨委的工作計劃,重大會議材料,工作總結暨黨委領導講話。
3、搞好調查研究,及時報送全公司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情況。
4、協助黨委領導籌備好黨委召開的各種會議。
5、做好本室保密工作。
6、黨委決議、決定下達後,及時做好催辦、檢查、督查工作。
7、做好黨委系統信息工作,及時上報下達。
8、按時完成黨委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和有關事宜。
9、做好文秘工作。
10、做好來信來訪工作。
黨委辦公室正、副主任崗位職責
1、負責黨委各種會議、學習活動的組織安排和准備工作。
2、組織力量完成黨委的工作計劃、總結、報告、通知等文件的草擬工作。對黨委各部門代黨委起草的文件,負責審核把關。
3、負責督促檢查下屬各單位黨組織對中央和省委文件、黨委工作計劃、黨委決議的落實情況,並及時向黨委領導同志匯報。
4、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為黨委決策當好參謀。
5、協調黨群部門之間的工作關系,主動協調處理各部門之間的不管工作。
6、負責檢查、指導機要、保密工作,以及重要文件的閱批、催辦工作。
7、協助黨委領導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對群眾反映的重要問題,及時閱批、催辦,並向領導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8、抓好黨委辦公室的政治學習和業務培訓,提高全員素質。關心全室人員的學習、思想、工作和生活。
9、協助黨委領導做好維護公司穩定的有關工作。
10、認真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落實本室人員的崗位職責,做好考核、獎懲工作。
11、完成上級和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12、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時,委託一名副主任主持黨辦的日常工作。
秘書崗位職責
1、完成黨委領導、黨辦主任交辦的文件、報告、信函的起草、核稿、編印工作。
2、協助黨辦主任安排黨委各種會議,草擬會議通知,做好會議准備和會議記錄。
3、協助黨辦主任督促檢查有關單位和部門貫徹落實黨委文件、決議的情況。
4、協助黨辦主任做好信息綜合工作。
5、協助黨辦主任做好來信、來訪登記、接待、轉呈和催辦工作。
6、協助黨辦主任認真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上下聯絡,做到不積壓、不梗塞。
7、協助黨辦主任做好黨委各部門的協調工作。
8、負責黨委、黨辦印章的管理、介紹信的使用和全局黨內印章刻制工作,以及辦公室計算機及傳真機的管理工作。
9、負責辦公室的內勤工作,做到文件發放和文書整理及時,內務整潔。
10、完成黨委負責同志及黨辦主任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機要秘書崗位職責
1、做好上級下發的黨內文件、批復、雜志、簡報、信件的分發、收集、清退和銷毀工作。
2、負責向黨委和局領導呈送黨內文件,並將黨委和局領導的批示傳送有關同志落實。
3、按有關規定復制上級部門的有關文件。
4、做好自製黨內文件和黨委各種會議記錄的歸檔工作。
5、負責人事檔案的寄送工作。
6、負責辦公室復印機的管理工作。
7、做好保密工作,確保國家機密安全。搞好保密宣傳教育和檢查工作,發現丟失文件,及時追查。
8、完成黨委領導和保密辦主任交辦的保密工作任務。
Ⅲ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保密規定的通知
(豫國土資發〔2010〕95號)
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現將《河南省國土資源廳保密規定》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保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河南省<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細則》和國土資源部等上級部門有關保密規定,結合本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廳保密工作,必須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指導思想,堅持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第二條 本廳保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和保密工作與業務部門相結合的原則,實行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廳長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保密工作的副廳長負具體組織領導責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廳領導負責做好職責范圍內的保密工作;各處室負責同志為本處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經常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定期檢查保密工作。
第三條 本廳工作人員,要增強保密意識,強化保密觀念,自覺遵守國家保密法規和本廳各項保密制度。
第四條 廳保密委員會負責本廳保密管理,廳保密辦與主管處室負責其日常工作。要按照上級規定,重點做好保密要害部門和要害部位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國家秘密與保密守則
第五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第六條 廳領導幹部保密守則
一、不泄露黨和國家秘密。
二、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存放秘密文件、資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復制、摘抄、銷毀或私自留存帶有密級的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復印的,復印件應按同等密級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筆記本或未採取保密措施的電子信息設備中記錄、傳輸和儲存黨和國家秘密事項。
五、不攜帶秘密文件、資料進入公共場所或進行社交活動。特殊情況確需攜帶時,須經本單位保密部門或主管領導批准,並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嚴格保管。
六、不準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施和普通郵政傳遞黨和國家秘密。
七、不準與親友和無關人員談論黨和國家秘密,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著作、講演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動或接受記者采訪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確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黨和國家秘密的,應事先報經有相應許可權的機關批准。
十、不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物品;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第七條 工作人員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國家秘密絕對不說,不該知道的絕對不問,不該看的絕對不看。
二、不準私自或者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製作、收發、傳遞、使用、存放、銷毀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物品。
三、不準攜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載體參觀、游覽、探親訪友或者進入其他公共場所。
四、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五、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六、不準向家屬、子女、親友及其他不應知悉者談論國家秘密。
七、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
八、不準用無線電話及無保密措施的電話、電報、傳真、計算機網路等傳輸國家秘密。
九、不準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報刊及電台、電視台投寄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圖文、聲像製品,或者在接受記者采訪、接待外賓時隨意涉及國家秘密。
十、不準擅自攜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載體出境或參加外事活動。
十一、不準擅自引帶境外人員到軍事禁區、國家規定不對外開放的區域或者要害部位活動。
十二、不準向主管機關隱瞞自己或者他人的泄密行為。
第八條 涉密人員對外交流保密守則
一、公開的對外交流活動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二、在對外交流合作中,確需對外提供國家秘密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要求對方承擔保密義務。
三、參加對外交流活動不得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包括載有國家秘密信息的攜帶型計算機),因工作確需攜帶或向境外傳遞機密級、秘密級秘密載體的,應按照有關保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切實可靠的保密措施;任何情況下,不得攜帶或向境外傳遞絕密級秘密載體。
四、談論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要注意場合,防止被竊聽;不得在涉外公共場所及外方提供的場所談論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五、不得在沒有保密措施的通訊工具中傳遞國家秘密;不得使用明碼或者未經中央有關機關審查批準的密碼傳遞國家秘密。
六、在境外遇到危及所攜帶的國家秘密載體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要立即銷毀所攜帶的秘密載體,並及時向本單位的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第九條 發生泄密問題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立即向本單位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發生泄密事件後,對有關責任人的追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十條 收發秘密公文、機要信件和涉密資料、刊物、音像製品等國家秘密載體,應認真登記、編號,內部運轉時應嚴格履行交換手續。本廳機關秘密載體的日常管理由廳機要室負責。廳屬各單位應設立機要室或專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秘密載體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本廳機關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由廳機要室統一收發,並與非涉密文件分開,單獨保存。確因工作需要必須由處室或個人存放的,應存入保險櫃並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條 機要人員領取保密文件,有關部門應提供車輛保障。領取絕密文件和密碼電報應實行二人護送制。
因工作需要借閱秘密公文(不含絕密級),應履行手續,妥善保管,及時退還,不經批准不得外借。
絕密級的國家秘密,符合上級部門批准范圍內的人員才能接觸。
第十三條 涉密公文的翻印和復印須經廳保密辦批准。
絕密公文未經發文機關批准,不得翻印、復印,不得自行擴大閱讀、使用范圍,不得對外泄露。密碼電報不得翻印、復制。領導在絕密文件和密碼電報上的批示,需要下級部門貫徹落實的,應由工作人員另紙謄寫批示原文。為說明問題,可以概括標注原件標題。
屬於國家秘密的復製件,應採取與原件相同的登記、保管措施。復製件應當加蓋復制單位的戳記。不準擅自翻印、復印、錄制和摘記秘密公文。
復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錄、引用、匯編其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匯編涉及國家秘密的資料,應經廳保密辦審查,並按其中的最高密級確定匯編資料的密級。
第十四條 秘密公文應在辦公室或機要室閱讀。離退休領導因身體情況確需要在家閱讀的,應有專人送閱、收回等保密措施,不得讓家屬和其他人員閱讀。
閱讀絕密級的秘密公文、資料必須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
第十五條 草擬公文時,起草人應依照國家有關部委和中央機關會同國家保密局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以下簡稱《保密范圍》),認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若屬於國家秘密,則要在擬文稿紙上提出秘密等級、保密期限等初步意見,並註明定密依據,而後按程序批准確定。定密依據要註明《保密范圍》的文號和條款。對《保密范圍》未明確但又需要認定密級的事項,由廳保密辦依照規定,逐級申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地質資料、測繪圖件等專業資料的定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保密范圍》執行。不能確定密級但又不宜公開的我廳有關文件或專業資料,按內部文件和資料管理。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規定外,絕密級事項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十年。保密期限一般按最高期限確定。
秘密載體應正確做出標志(即密級★保密期限),並限定接觸范圍。
第十六條 印製秘密公文應在機關文印室,指定專人按規定份數印製,廢紙應及時銷毀。
郵寄涉密文件、資料,應按規定通過機要通信部門傳遞,或由專人領取,不準託人代收、代轉。
第十七條 加強傳真機管理,秘密公文不得通過普通傳真機傳輸。
做好利用計算機及網路進行信息處理的保密工作。採用計算機或其他電子技術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必須採取保密技術措施。計算機及應用系統的用戶密鑰及口令應嚴格管理,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並切實做到口令定期更換。廳機關辦公室區域網應與國際互聯網和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物理隔斷。在網上發布信息應經過保密審查,嚴禁在公共信息網站上發布、傳遞涉密信息及未經批准公布的內部資料。
第十八條 加強廳網站信息管理,網站發布的信息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發布涉密信息。
下列信息不得在網站上發布:
一、尚未議定的信息。
二、廳機關內部事務。
三、對外業務辦理的中間過程數據。
四、依據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條 召開具有屬於國家秘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經辦部門應當採取保密措施,並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規定具體要求。嚴禁擅自印發具有涉密內容的會議文件,要求會後收回的文件應全部收回。與會人員不得泄露會議內容。需要向下級傳達的文件,應按規定的范圍和內容傳達。
第二十條 各種秘密公文、資料、刊物應定期清理、歸檔和清退、銷毀。銷毀的秘密公文、資料、刊物必須造冊登記,經領導批准後送指定地點銷毀。嚴禁向廢品收購部門出售資料、刊物及內部公文等。作廢的公文草稿應予銷毀,不準作為垃圾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廳工作人員上班時間外出時應鎖門,下班時清理桌面,公文入櫃,關窗鎖門,不準把外來辦事的人員單獨留在辦公室,不準帶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到辦公室,不準在辦公室留客住宿。
第二十二條 本廳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和離崗、離職前,應當將所保管的秘密載體全部清退,並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三條 需要歸檔的秘密載體,按照國家有關檔案法律法規歸檔。涉密檔案的查閱,須經廳保密辦批准。
第二十四條 本廳各級領導及工作人員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廳保密辦。
第二十五條 對泄露國家秘密的本廳工作人員,除視情節輕重按照《保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外,當年不能評先和記功授獎。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條 機要文件管理制度
一、廳辦公室主任為機要文件管理第一責任人。
二、機要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各項保密規定,確保文件閱讀規范、管理嚴格。
三、從交換員處接收到的機要文件要有交接手續。對收到的機要文件要及時分類登記,加簽後送辦公室主任或受委託的副主任閱批,並按照閱批要求專卷送各位廳領導傳閱;當日送閱的機要文件必須當日收回,存放在保險櫃內,不得在機要室外過夜。
四、嚴格按照文件的發布層次和有關規定閱讀傳達機要文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閱讀傳達范圍。
五、需要機關處室、直屬單位閱知、辦理的機要文件,須通知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到機要室閱文。處室、單位需要借閱的機要文件,必須由正式職工登記簽字後方可借取,並要求其及時歸還。
六、嚴禁復制、匯編絕密級機要文件。從嚴控制復制、匯編機密、秘密級機要文件,確有需要的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復制、匯編發至市地師級以下的中央、省委文件,須報省委辦公廳批准。
七、標有密級的中央文件按年度進行清退和銷毀。其他標有密級的機要文件,按省委辦公廳通知要求進行清退和銷毀。在每年完成上年度機要文件的清退、銷毀工作後,要將有關清退和銷毀情況寫出書面報告,經第一負責人簽字後報省委辦公廳。
八、銷毀機要文件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由兩名以上機要人員到保密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監督銷毀,確保文件不丟失、不漏銷。
九、任何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機要文件,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攜帶外出。
十、存儲機要文件的磁碟、光碟等介質按所存文件的最高密級管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文件在計算機系統中存儲、傳輸。
第二十七條 機要閱文室管理制度
一、凡閱文者須辦理閱文手續。
二、閱文者必須遵守保密紀律,確保黨和國家機密的安全。
三、愛護文件,不隨意亂劃、抽頁等,閱前當面清點,閱後要經機要人員點收,並簽字。
四、不讓看的機要文件絕對不看,不該問的機密絕對不問,不該說的機密絕對不說,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機密內容。
五、保持室內衛生,為了確保安全,嚴禁在室內抽煙。
六、嚴禁在室內大聲喧嘩。
第二十八條 機要文件辦理程序及要求
一、簽收:簽收機要文件時應認真核對機要編號,啟封後按發文通知單逐件清點,重要文件逐頁清點,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發文機關查詢並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二、登記:文件簽收後,按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分類在收文登記簿和發文登記簿上登記,註明來文單位、發往單位、發文字型大小、文件標題密級、緩急時限、份數、份號、收發時間等。
三、呈批:文件附上處理箋後,及時呈辦公室主任批示。
四、分發:文件經主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批示後應及時分發,一般當天分發完畢,並在收文登記簿上註明處理情況。對各單位機要文件的領取實行監簽,以免錯領和漏簽,每周還應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對發文情況進行一次核對。
五、傳閱:嚴格按《機要文件傳閱制度》辦理。
六、回收:機要文件傳閱完畢後應及時回收,核對後入櫃,以備存檔;發往各單位的機要件,於次年3月底前回收完畢,並嚴格履行核對、簽字手續。
七、歸檔:機要文件的歸檔要齊全,分類要准確,並於次年4月底前完成。
八、銷毀:機要文件的銷毀要嚴格登記手續,註明所銷文件的發文字型大小、份數及銷毀時間,由廳機要室集中銷毀。
九、清退機要文件,應按照發文登記簿逐單位、逐份清點,嚴格履行簽字手續。對超過清退期限的單位,及時督促,限期交回,省軍級文件按省委辦公廳要求,及時上交,並履行手續。
十、傳真電報和本廳秘密級以上文件,視同機要文件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機要文件交接制度
一、機要交換員要在規定時間到省直機關交換站交換機要文件,按規定履行簽收手續。
二、交換文件工作人員不得遲到、缺席,如需請假要在交換前一天向主管領導請示,並安排好接替人員。
三、對交換回來的文件優先處理機要文件,對機要文件的發文單位、編號、日期逐項逐份進行登記後送至機要室,由機要員負責簽收。
四、機要文件不得在收發室停留,不得隨意拆封。
五、機要員外出,應指定接收人員並通知機要交換員。機要交換員要將機要文件交指定人員簽收,不得隨意交其他人轉交。
第三十條 機要文件收發登記制度
一、按發文通知單逐件核對包內文件,重要文件逐頁查看。
二、嚴格收發登記,收文登記要註明來文單位、文件字型大小、標題、密級、份數、收到時間;發文登記要註明文件字型大小、編號、發文時間;嚴格實行監簽,杜絕漏簽現象,注意檢查郵封是否有破損。
三、中央、省委大范圍文件,按各單位固定文件順序號分發;小范圍文件,應視文件內容提出分發意見,然後報主管領導批准後加印記、編號分發。
四、外發郵寄的機要件嚴格登記、編號,並與外收發履行簽字手續。
五、嚴格遵守季度核文制度,防止出現問題。
第三十一條 機要文件傳閱制度
一、所有機要文件均應先呈辦公室主任閱批,然後按批辦的范圍進行傳閱,不得漏傳或自行擴大范圍。
二、文件傳閱應做到迅速、及時。急件(含傳真電報)單件辦理,隨到隨辦,一辦到底。一般件在半月內處理完畢。對需要具體落實的文件,應先送主管領導提出落實意見,再呈主要領導審閱。
三、若傳閱過程中黨組書記有批示意見,應及時按指示意見辦理。需要反饋結果的文件,應及時催辦和反饋,並在文件上註明。
四、及時掌握文件走向,嚴禁文件在傳閱過程中失控,文件不得橫傳,文件收回後應認真清點,傳閱、辦理情況的記錄要完整清楚。
五、文件傳閱、辦理完後,應分類存入保險櫃,以備歸檔和利用。
第三十二條 機要文件借閱制度
一、凡借閱文件者,持借閱證方可借閱,借閱時要嚴格履行登記手續。
二、查閱省軍級文件、絕密級文件,須經辦公室主任批准,並在機要閱文室內閱讀,一般不外借。
三、借閱人員不得私自復印、翻印文件或隨意摘錄文件內容,不得在文件上塗改、勾畫。
四、借閱人員要愛護文件,妥善保密,確保安全。凡造成文件損壞、丟失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借閱文件應按時歸還,並在《文件借閱登記簿》上注銷借閱手續,註明歸還日期。
第三十三條 機要文件清退、銷毀制度
一、當年的機要文件應在次年四月底前清退、銷毀完畢。
二、清退機要文件,應按照發文登記簿逐單位、逐份清點,嚴格履行簽字手續。省軍級文件按省委辦公廳要求,及時上交,並履行手續。
三、對超過清退期限的單位,及時督促,限期交回。
四、對丟失機要文件的單位,嚴格按照《保密法》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五、文件銷毀要嚴格清點、登記,經有關領導批准後,實行二人監銷,定點銷毀,做到不漏銷、不誤銷。
第三十四條 秘密載體銷毀程序
一、廳機關各處室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擬銷毀的各類秘密載體(包括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碟等)整理送廳機要室。
二、廳機要室對擬銷毀的秘密載體審核、登記並填報《秘密載體清理登記表》。
三、廳辦公室主任對擬銷毀的各類秘密載體審批並簽署意見。
四、廳辦公室機要人員將擬銷毀的各類秘密載體送交省國家保密局銷毀中心,同時報送《秘密載體清理登記表》。
五、所有登記、送交、銷毀的各種手續及時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保密管理制度
一、保密要害部門、部位要嚴格按照標准和程序確定,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嚴格管理、責任到人、嚴密防範、確保安全。
二、保密要害部門應是機關使用和管理國家秘密的最基層的內設機構。保密要害部位應是集中製作、存儲、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最直接的專用、獨立、固定場所。
三、廳保密委員會應根據情況變化適時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做出調整,並按要求報相應保密工作部門確認或備案。
四、定期檢查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術防範情況;定期對保密環境和涉密載體進行檢查,解決存在問題,及時消除泄密隱患。
五、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由單位進行涉密資格審查;新錄用、調入的工作人員,應在上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訓。
六、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使用涉密計算機、涉密電磁介質應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秘密載體應在安全可靠的設備中保存,並明確管理責任人,採取嚴格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主要負責人職責
一、確保國家秘密的絕對安全。
二、結合本部門、部位的實際,制定具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
三、與所屬工作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建立崗位責任制,把保密責任落實到人。
四、定期進行保密教育,使所屬工作人員增強保密意識,掌握必備的保密知識和技能。
五、對所屬工作人員辭職、調動、因私出國(境)申請提出意見。
六、對所屬工作人員執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七、定期對保密環境和涉密載體進行檢查,及時消除泄密隱患。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廳保密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Ⅳ 保密資質辦理有什麼好處如何申請保密資質
對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企事業單位,實行保密資格審查認證制度;填寫《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申請書》提交材料申請即可。
對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企事業單位,實行保密資格審查認證制度。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應當取得相應保密資格。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工作堅持嚴格標准、嚴格程序、突出重點、公平公正的原則。
依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保密資格的單位,應當填寫《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申請書》,並提供以下材料:《申請書》;工商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公司章程;上一個年度財務驗資報告;科研生產場所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復印件);合同甲方出具的研製項目或產品的密級證明,或者合同意向單位出具的合同意向證明及密級證明;國家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區委辦保密業務培訓通知6擴展閱讀:
保密資質的相關要求規定:
1、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2、機關、單位對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下簡稱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志。不屬於國家秘密的,不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志。
3、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Ⅳ 保密宣傳教育的基本知識
1.什麼是保密法?
答:人們在涉及國家秘密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都稱為保密關系。保密法就是調整保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保密法》《保密法實施辦法》分別於何時頒布和實施?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於1988年9月5日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實施辦法》)於1990年4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保密法》的作用是什麼?
答:《保密法》的作用有三點:
(1)是保障國家秘密安全的法律武器;
(2)是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對保密工作進行的重大改革;
(3)是健全和完善我國保密法規體系的根本依據。
4.《保密法》的頒布實施有什麼意義和作用?
答:《保密法》是建國以來我國第一部比較完備的、與形勢相適應的管理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對於調整和加強新時期的保密工作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和作用。第一,《保密法》是保護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打擊泄露、竊取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法律武器。它的頒布實施,為我們准確地打擊泄露國家秘密和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犯罪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第二,《保密法》是各機關、單位和全體公民保守國家秘密的行為准則。《保密法》的制定頒布、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有助於全體公民,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逐步增強保密責任感,增強敵情觀念、保密觀念、紀律觀念、法制觀念,從而逐步形成自覺保守國家秘密的良好社會風尚。第三,《保密法》是建設我國保密法規體系的基礎,它從根本上規定了我國保密法制建設的方針、原則和重要措施。第四,《保密法》是深化我國保密工作改革,加強保密工作管理的法律准繩,是指導我國保密工作深化改革的指南。《保密法》對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中央政府的各個主管部門保密工作機構的設置及職權,都作了原則規定,這對健全保密管理體制,加強保密工作有著重大意義,使全國保密工作納入了依法管理的軌道。
5.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什麼?
答: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6.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方針是什麼?其主要含義是什麼?
答:《保密法》第四條規定: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積極防範」,就是要我們把保密工作的立足點和著力點放在預防上,未雨綢繆,防範於未然。落實到具體工作上就是:一要加強保密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體公民首先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保密法制觀念,提高保守國家秘密的自覺性;二要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保密法規和保密制度;三要積極開發和利用先進的保密技術,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防範泄密和竊密;四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加強保密監督檢查;五要加強對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
「突出重點」,就是在保密工作中,在全面貫徹《保密法》的基礎上,要在密級、部位和人員等方面區別情況,確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國家秘密的重點單位和要害部門(部位)人員不出問題。
「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就是要求我們要正確處理保密與各項業務工作的關系,做到保密與業務工作兩不誤。
7.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領導幹部保密責任制的內容主要是落實「誰主管,誰負責;領導幹部業務工作管到哪一級,保密工作就管到哪一級;保密工作同業務工作要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落實、同總結」。
8.什麼是保密教育?
答:保密教育是指以保守國家秘密為直接目的,以全體公民特別是國家機關、要害部門的工作人員為對象所開展的關於保守國家秘密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知識的傳播工作。它是黨和國家宣傳教育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整個保密工作的思想基礎和重要環節。
9.什麼是國家秘密?有哪些特徵?
答: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國家秘密具有三個特徵:一是本質特徵。即國家秘密必須同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關。二是程序特徵。即國家秘密必須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確定。三是時空特徵。即國家秘密必須而且能夠在一定時間內限定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
10.國家秘密的密級如何劃分?
答:劃分密級的依據是這項國家秘密一旦泄露,能或可能給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危害的程度不同,密級也不同。造成的危害越嚴重,密級就越高。《保密法》把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
(1)「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2)「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
(3)「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11.什麼是工作秘密?
答:是指各級機關單位在其公務活動和內部管理中產生的不屬於國家秘密而又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
12.什麼是商業秘密?
答: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13.什麼是科學技術保密?
答:科學技術秘密是國家秘密的組成部分,是指科學技術中的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人員知悉的科學技術成果和關鍵性技術。科技成果包括科學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軟科學成果三大類。關鍵性技術包括階段性的科技成果、技術訣竅和傳統工藝。
14.什麼是軍事秘密?
答:軍事秘密,是指涉及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軍事秘密是國家秘密的重要組成部分。軍事秘密的范圍及其密級由中央軍委具體規定。
15.什麼是涉密人員?
答:涉密人員是指工作性質與國家秘密有涉及的工作人員,包括醞釀、製造、保管、傳遞、使用、銷毀等環節因工作需要而接觸國家秘密的所有人員。
16.什麼是秘密情報?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司法解釋,「情報應當屬於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不應該公開的我國政治、經濟、軍事、科技等方面的秘密信息。」
17.國家秘密的基本范圍包括哪些方面?
答:(1)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7)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18.某一事項泄露後造成哪些後果之一的,應當列入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
答:(1)危害國家政權的鞏固和防禦能力;
(2)影響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
(3)損害國家在對外活動中的政治、經濟利益;
(4)影響國家領導人、外國要員的安全;
(5)妨害國家重要的安全保衛工作;
(6)使保護國家秘密的措施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7)削弱國家的經濟、科技實力;
(8)使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失去保障。
19.為什麼要劃分國家秘密的級別?
答:確定國家秘密的等級,是為了使屬於保密范圍內的每一具體事項成為國家有關法規所認可和保護的國家秘密,以便有關單位和人員根據各項國家秘密的密級不同,而採取寬嚴程度不同的保密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損害。
20.當前泄露國家秘密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答:(1)對外交往與合作中的泄密;
(2)新聞宣傳和出版方面的泄密;
(3)通訊和辦公自動化方面的泄密;
(4)信息咨詢服務方面的泄密;
(5)人員流動造成的泄密;
(6)少數人受私利驅動,非法提供或出賣國家機密;
(7)計算機互聯網泄密。
21.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哪一級機關確定?
答: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簡稱保密范圍。根據《保密法》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22.何謂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人員知悉的事項?
答:任何秘密事項都是在一定時間內限制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所謂保守國家秘密,實質上就是對國家秘密在保密時間和接觸范圍上的控制,擅自公開或擅自擴大接觸范圍就是泄密。
23.如何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
答:根據《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各機關、單位在依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時,應當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規定外,絕密級事項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計;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內的,以月計。
24.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如何確定其密級和保密期限?
答: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應及時擬定密級和保密期限,並在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申請確定:
(1)屬於主管業務方面的事項,應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主管業務部門確定;
(2)屬於其他方面的事項,經同級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審核後,擬定為絕密級的,須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擬定為機密極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或者其上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擬定為秘密級的,由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或者其上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25.什麼是解密?國家秘密的解密條件是什麼?
答:解密是指依照《保密法》的有關規定,通過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續,解除某項國家秘密的密級,使其不再受到保密法律法規及保密管理措施限制的過程。《保密法》第十五條規定:對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根據情況變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解密:
(1)該事項公開後無損於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2)從全局衡量公開後對國家有利的。
26.什麼是自行解密?
答:國家秘密超過保密期限或已經被合法公開,稱自行解密。
27.國家秘密事項在什麼情況下解密?
答:國家秘密事項在下列三種情況下解密:
(1)保密期限屆滿即自行解密,不需履行解密手續。
(2)經主管機關、單位正式公布被合法公開後,即視為解密。
(3)在保密期限內,由於情況變化,不需繼續保密的,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可以決定解密。解密後,要通知有關機關、單位。
28.屬於國家秘密的載體丟失或下落不明時,應當如何定性處理?
答: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發現之日起,絕密級十日內,機密級、秘密級六十日內查無下落的,應當按泄密事件處理。
29.國家秘密載體有哪些種類?
答:一是以文字、圖形、符號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二是以磁性物質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磁介質;三是以電、光信號記錄傳輸國家秘密信息的介質;四是含有國家秘密信息的設備、儀器、產品等載體。
30.對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採取哪些保密措施?
答:(1)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復制和摘抄;
(2)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31.確定國家秘密的普通程序是什麼?
答:《保密法》規定:「各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依照保密范圍的規定及時確定密級,最遲不得超過十日」。這是對定密工作最基本的規定。定密程序的普通程序是指產生國家秘密信息的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時所適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
(1)承辦人按照保密范圍的規定提出擬定密級意見;
(2)定密員審核;
(3)主管領導批准;
(4)做出文字記載;
(5)確定知悉范圍。
32.如何做出國家秘密標志?
答:國家秘密一經產生,就應當按照規定在載體上做出標志。國家秘密的標志由三部分組成:
(1)國家秘密的密級(「絕密」、「機密」、「秘密」),
(2)國家秘密的標識「★」,
(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況也可以是長期)。具體標志的形式為:從左到右:密級+標識★+保密期限。比如:「絕密★長期」的標志,表明該載體屬於絕密級國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長期;「機密★10年」表示該件為機密級,保密期限為十年;「秘密★6個月」表示該件為秘密級,保密期限為六個月;「機密★」不標明保密期限的,即按基本保密期限秘密級10年,機密級20年,絕密級30年認定。
對不能標明或無法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如口頭信息、還未形成的文件,以及一些設備、物品等。遇到這種情況,產生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該以一定的形式將其密級、保密期限通知接觸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33.什麼是國家秘密合法公開?
答:國家秘密被合法公開,是具有特定含義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各級機關及其他組織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在公報中正式對外公布的解密信息;
(2)國家各級統計部門,或有關部門受本級政府委託對外正式公布的解密信息;
(3)由國家授權新聞單位對外發布的新聞公告中公布的解密信息;
(4)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其他部門的負責人、新聞發言人授權依法公開發表得談話、文告中公布得解密信息。
34.幹部檔案是否都屬於國家秘密?
答:一般情況,幹部得檔案不屬於國家秘密,但也無必要公開。檔案的內容能否讓他人知悉,應該按人事檔案管理規定辦理。個別人員的檔案內容涉及國家秘密,需要定密,如從事過秘密情報工作人員的檔案、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檔案、中央和國務院管理的幹部檔案(不宜公開的部分)則為國家秘密。
35.為什麼說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答: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的義務,這在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確規定。《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憲法》第五十四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損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保密法》第三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這就是說,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享有公民的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公民的義務。保守國家秘密,關繫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關繫到社會的穩定,關繫到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36.依法應當保守國家秘密的主體有哪些?
答: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37.摘錄、引用國家秘密內容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如何標志和管理?
答:摘錄、引用國家秘密內容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按其中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標志和管理。
38.書面形式的密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標志應當採取哪兩種形式?
答:一是在封面(或首頁)的左上角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二是在地圖、圖紙的標題之後或下方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39.對各級領導幹部的保密基本要求是什麼?
答:(1)不泄露自己知悉的黨和國家秘密;
(2)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秘密文件、資料;
(3)不使用無保密保障的電信通信傳輸黨和國家的秘密;
(4)不在家屬、親友、熟人和其他無關人員面前談論黨和國家秘密;
(5)不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6)不在社交活動中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因工作需要確需攜帶的,應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嚴格保管;
(7)不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因工作需要確需攜帶的,應採取嚴密的防範措施;
(8)不在接受記者采訪中談論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經批準的除外;
(9)不將閱辦完畢的文件、資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時按規定清退、歸檔;
(10)不擅自復制或銷毀秘密文件、資料。
40.打擊泄密犯罪的重點是什麼?
答:我內部人員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犯罪分子。
41.造成泄露國家秘密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答:造成泄漏國家秘密的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1)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思想麻痹,保密觀念淡薄;
(2)缺乏保密常識,過失泄密;
(3)保密管理措施不嚴,存在泄密隱患;
(4)保密防範和保密檢查技術落後;
(5)對泄密查處不力。
42.防止泄露國家秘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1)抓涉密人員的審查。對進入涉密崗位的工作人員,要嚴格把關,按照要求對人員進行嚴格審查,並且要經常進行教育和考察;
(2)抓保密教育。保密教育要突出重點,在廣泛開展保密宣傳教育的基礎上,重點抓好涉密人員的保密教育;
(3)抓監督管理。加強對承辦、使用、管理國家秘密的涉密人員的監督和管理,明確保密權利和義務,使涉密人員在從事涉及國家秘密的活動中嚴格遵守保密法規,規范辦事,防止泄密問題發生;
(4)抓違紀處理。對違反保密規定造成泄密的人員,必須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嚴肅查處泄密事件及其責任人,可以教育本人和警示他人,這同樣是防止泄露國家秘密的一項重要措施。
43.保密檢查的形式和方法主要有哪些?
答:專項、突出性、預知性、書面形式、技術性。
44.保密工作部門的業務工作主要有哪些方面?
答:一是宣傳教育工作;二是法制建設工作;三是行政管理工作;四是泄密事件查處工作;五是技術管理工作;六是政策研究和理論建設工作。
45.哪些部門(單位)應當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
答:一是業務工作中經常產生或者涉及機密級以上國家秘密;二是專門從事製作、傳遞和經管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部門(部位);三是專門管理傳遞、儲存、處理國家秘密的設備(計算機、傳真機、密碼機)等;四是負責生產、存放、保管、運輸屬於國家秘密產品的部門(部位)。
46.各機關、單位專兼職保密檢查員的職責是什麼?
答:(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示和決定;
(2)依據國家保密法規,制定本機關、單位保密工作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經批准後具體組織實施、督查落實;
(3)依法對本機關、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進行初審和送審;
(4)具體組織本機關、單位主管業務方面對外合作、交流和宣傳等方面涉密事項的保密審查,對涉及其他機關、單位的秘密事項,要主動做好協調和配合工作;
(5)負責對本機關、單位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產生、使用、傳遞、復制、存檔和銷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6)負責追查本機關、單位的泄密事件,並向上級保密工作部門報告。對重大泄密事件要及時採取措施,對造成泄密的責任人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7)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和機關、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保密幹部業務培訓,並具體承辦保密業務資料、書刊、音像製品的征訂工作;
(8)組織、協調並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本機關、單位通信和辦公自動化方面的保密工作,推廣應用保密技術設備,加強要害部位技術的防範;
(9)承辦本機關、單位的保密會議;草擬保密工作計劃、總結、請示;定期向上級報告工作情況,重要問題及時請示匯報;
(10)開展調查研究,總結交流經驗,對本機關、單位保密工作的先進集體與個人的評選有權提出建議;
(11)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保密工作事項。
47.出國人員使用外國通信設備,應注意什麼?
答:出國人員使用外國通信設備與我國內或我駐外機構通信聯系時,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48.公民舉報材料是否屬於國家秘密?
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有些屬於國家秘密,有些則不屬於國家秘密。如檢舉的內容涉及國家秘密或檢舉、控告黨和國家領導人或省、部級黨政領導班子中的違法問題,或省、部級黨政領導幹部或市(地)級黨政領導班子中的重大問題,或地(市)級黨政領導幹部或縣級黨政領導班子中的重要問題可確定為國家秘密。以上舉報材料一旦泄露,將會嚴重妨礙對這類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甚至有可能導致違紀、違法者逃亡、行凶、自殺、串供、毀證、匿臟或威脅舉報人人身安全等嚴重後果。
49.專利和保密的區別是什麼?
答:(1)專利是公開的。申請專利時要在申請書上詳細寫明技術內容,提供專利審查員審查。當專利被批准後,要在專利公告上發表,詳細登出技術內容。所以說專利最大的特點是公開的,這是與保密最根本的區別;
(2)法律保護角度不同。專利法保護的是發明人的知識產權,是對私權的保護,而法律保護的國家秘密,是一種公共權利。無論是侵犯知識產權還是侵害國家保密制度,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法律對二者的保護角度不同;
(3)專利項目易於交流、推廣應用。專利法規定,被批準的專利,在一定的時期內,本人(或本單位)不應用,要採取強制手段,推廣應用於生產,實行強行實施。而科技保密項目在保密期限內不能強制推廣,需要推廣擴大知悉范圍時,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批准後才能擴大知悉范圍,而不能隨便擴大推廣應用范圍。
50.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經濟利益需要保密的發明創造,如何提出專利申請?
答:對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經濟利益需要保密的發明創造,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申請保密專利,不得向外國或者境外其他地區提出專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