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要離職公司要求我賠償培訓費,這個合理嗎。
當時沒簽《培訓協議》,那就沒有所謂的「培訓服務期」了,而且看時間,距專你培訓結束已經很久了,不屬用賠公司違約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Ⅱ 從公司辭職,公司要求賠償培訓費,合法嗎
我覺得這個比較難.因為當時你已經與公司簽定了合同,如果公司方不存在過錯,而是專你先違約屬,那你必須按合同上所定的違約救濟措施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若你想主張對方違約在先,則必須找出對方違約的依據,比如,合同簽定的是培訓,那這培訓具體包括什麼內容,如果你出國所做的工作不符合培訓的內容,或者如你所說的根本就不是合同上所說的培訓,那你則可主張公司違約.這個依據必須具有說服力,在法律訴訟中才能站住腳.
Ⅲ 我現在辭職,公司要求扣除在職期間的培訓費用合法嗎
勞動者離職,只有勞動者違反培訓服務期,用人單位才會要求支付相應培訓費用的。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協議的相關條款,並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的技術培訓,並且支付了培訓期間的費用以及能提供培訓費用期間的發票的,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Ⅳ 試用期最後一天辭職,公司要求賠償培訓費合理嗎
試用期簽了培訓協議,如果想離職需要賠償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依、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並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職工服務期未滿辭職應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的,則如果職工服務期未滿而離職的,應支付違約金。 貳、如果單位未支付專項培訓費用、或未約定服務期的,則職工離職不需支付違約金。 但是,如果職工辭職因未提前三0日通知單位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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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Ⅳ 辭職公司要扣除在職期間參加培訓的費用這合理嗎
單位扣除培訓費用不合法。未簽勞動合同,你可以辭職走人,並且要求雙倍工資。
1,試用期之間,勞動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即離職的。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如果發生培訓費用的,且在勞動合同約定服務期的,你需要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單位要求你支付賠償金是可以的,但是賠償金的總額不能超過培訓費用未分擔部分。
培訓費用的組成主要是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至於培訓費用,必須是支付公司外的第三方,且必須有合法合理的支付憑證的才行。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至於培訓補償的。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如果你們公司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要求支付培訓費用的要求無效。同時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並補辦這個月的社保。具體如下:
(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的,你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進行經濟補償,補繳社保。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是可以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 這種情況可以立即辭職。並且可以要求公司補交社保,同時要求1倍工資的經濟補償。 , 你可以先同公司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你應該做如下事項,
一。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參照: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現在你的重點是對你勞動關系材料的取證。
2,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並要求給予經濟補償。
另外注意關於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是1年,逐月消失的。也就是從你知道或者應當之日索償時其開始算起。
Ⅵ 關於離職時公司要求賠償的培訓費用
一般培訓費用的賠償期有一定期限,如半年或者兩年三年之類,看看有沒有過協議上回的期限.
二是培訓內容是答否為專業性培訓,收集當時培訓的資料,向律師事務所咨詢一下.
其實培訓費用一般協議上的比公司實際支出的費用要高很多,如果屬於專業培訓,又未過賠償期的話,公司要求你賠償是合法的.但是金額可以根據培訓內容及你的離職理由,作一定程度的減少.
Ⅶ 我離職後公司要求我賠償培訓費,這個合理嗎。
如果沒有對你進行專業技能培訓的話,你不需要承擔培訓費或違約金。
Ⅷ 員工辭職公司要扣培訓費,合法嗎
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這里所說的培訓是指「專項培訓」,主要是用於提高職工某項技能的專業類型培訓,不能是上崗培訓。實踐中很多單位拿新員工的入職上崗培訓作為專項培訓,是不符合要求的。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這一條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違反培訓服務期所設立的違約金,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換言之,不存在費用的培訓,不能設立違約金。
這時,何為培訓費用就產生了很多爭議。有些單位說,我給員工做的培訓,使用了自己單位的培訓老師,自己單位的設備,同時培訓時我還給員工發工資,這也有很多培訓費用啊。這樣說有一定道理。但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保護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培訓支出的額外費用。自己單位的培訓老師、設備、工資,即使不作培訓,這些支出仍然會產生。算作違約金的培訓費用,有失公允。同時,這些成本的核算也存在一定困難,難以得到仲裁部門的支持。
通常來說,能計入培訓費用的,首先要有外部培訓的收費憑證。比如培訓公司提供的培訓發票,國外公司提供的培訓支出清單等。其次,圍繞著外部培訓所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餐飲費等,都屬於培訓支出,可以列入培訓費用的范疇。當然,這些費用同樣必須有支出憑證。